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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茲將本研究涉及的重要變項及相關名詞,說明如下。

壹、 IEP

即為個別化教育計畫(簡稱IEP),我國2014年《特殊教育法》第28條 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 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教育部,2013)。本研究所指IEP是指針對 技術型高中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採團隊方式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 相關服務計畫。

貳、 IEP參與程度

IEP參與程度指學生從擬訂IEP、參與IEP會議至執行IEP等過程中,所 扮演的角色與其表現行為的主動程度。本研究所稱之IEP參與程度,指學生 在廣義的IEP參與情況,包含參與IEP會議前、中、後等情形,以自編檢核 表進行評分,總得分愈高,代表受試者的IEP參與程度愈高。

參、 IEP支持需求

IEP支持需求指學生參與IEP時,感受到環境所提供資源之匱乏程度。

本研究所指的支持是依據學生所處學校與家庭情境,呈現現有的支持與運 作情況,以自編檢核表進行評分,以瞭解學生參與其IEP的支持需求為何,

總得分愈高,代表受試者的IEP支持需求程度愈高。

肆、 直接服務

直接服務指對學生進行直接教學與輔導(教育部,2011)。本研究之 直接服務係指根據「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計 畫」(2015),由資源或普教教師直接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課程或輔 導,包括:資源教師提供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學科補救教學、與普通教 育教師合作教學、與學生定期晤談輔導等,以及普教教師提供之學科補救 教學與晤談輔導等。

伍、 間接服務

間接服務指資源教師對身心障礙學生之普通班教師、家長與同儕提供 諮詢、親職教育及協助推動融合教育等,以及採間接方式提供身心障礙學 生所處環境中所需之相關服務(教育部,2011)。本研究之間接服務係指 根據「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計畫」(2015),

由資源教師規劃學生所需相關專業人力與資源、提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

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與普通教育教師合作諮詢,以及 入班進行之評量、觀察、協助指導與宣導等服務。

陸、 技術型高中

技術型高中係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條之規範,提供專業及實 習學科為主課程,包括實用技能及建教合作,以強化學生專門技術及職業 能力之學校(教育部,2013),亦即高級中等教育法實施前之高級職業學 校。本研究以新北市公立技術型高中為研究對象選取之學校,共有六所。

柒、 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

依據「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計畫」(2015)

係指安置於普通班級的身心障礙學生。本研究亦是以經特殊教育鑑定輔導 安置委員會評估取得身心障礙學生身分,安置在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為 對象,包括輕度智能障礙、學習障礙、情緒行為障礙、肢體障礙、聽覺障 礙、視覺障礙、自閉症、腦性麻痺、身體病弱、多重障礙、語言障礙與其 他障礙等,而由資源教師依學生的個別需要,提供學生、普通班教師與家 長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期使學生得到最適性的教育,發揮最大的學習潛能(教 育部,2009)。

捌、生理障礙學生

2014年《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明定「身心障礙」,指因生理之障礙,經 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而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本研究所指生理障礙學生係指因感官、知覺、肢體等異常而產生的障礙,

包含聽覺障礙、視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與身體病弱等 類別,排除成因較為複雜的多重障礙與其他障礙(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 生鑑定辦法,2013)。

玖、心理障礙學生

2014年《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明定「身心障礙」,指因心理之障礙,經 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而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本研究所指心理障礙學生係指因情緒或行為表現、神經心理功能、心智功 能、智能發展等異常而產生的障礙,包含情緒行為障礙、自閉症、學習障 礙與智能障礙等類別,排除成因較為複雜的多重障礙與其他障礙(身心障 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