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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自我決策對學生參與 IEP 之影響

本節旨在探討自我決策能力對身心障礙學生參與 IEP 的影響,分為「自 我決策的意涵」、「身心障礙學生參與 IEP 在自我決策的意義」及「身心障 礙學生實踐自我決策於 IEP」三部分加以說明。

壹、 自我決策的意涵

自我決策的能力是一個涵蓋許多向度的概念,包括自我知識、自我效 能、自我倡導、自我管理、自我評鑑、解決問題與獨立自主等多元能力(鈕 文英,2010;Martin & Marshall, 1997;Ryan & Deci, 2000)。自我決策以微 觀層次探討是以個人為中心,從個體內在的動機、需求到自由意志的展現,

個體透過做選擇和做決定的歷程,選擇最符合自身權益或喜好的項目,以 及做決定的行動,設定自己的目標與達成目標的過程。宏觀的層次則是一 段人類社會和民主政治的發展過程,是推動身心障礙者自我賦權的國際趨 勢,形成身心障礙者自我決策發展的背景;自我決策已成為 21 世紀之後推 動融合教育最重要的基礎,是各國修訂特殊教育相關法案的依據。

貳、 身心障礙學生參與 IEP 在自我決策的意義

AlgozinneBrowder、Karvonen、Test 與 Wood(2001)認為,促進自 我決策的最佳方式,是使學生親自參與其個別化教育方案,並直接教導學 生自我決策之相關技巧。《IDEA》1997 年明確指出且要求在考量特殊教育 學生的興趣、需求及喜好之下,特殊教育學生最遲需在 14 或 14 歲以上應 參與自己的 IEP 會議(劉佩嘉,2005)。而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998)

第 18 條指出參與擬定 IEP 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

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

然而,身心障礙者的能力,是否能夠進行自我評估、自我倡導、做決 定及目標達成等相關之自我決策的技能呢?事實上,自我決策是與生俱備 的特質,自我決策並不等同成功決定的表徵。意即自我決策並不等於成功 決策,身心障礙者之自我決策更需旁人的引導與協助。因此,自我決策需 要支持系統的建立,教師、家人能夠讓他們有機會做選擇,鼓勵障礙者表 達需求與興趣,甚至引導參與部分之課程設計(黃柏華,2015;Wehmeyer &

Bolding, 2001)。

參、 身心障礙學生實踐自我決策於 IEP

身心障礙學生在參與 IEP 上需要許多的協助以實現其自我決策能力。

研究者參考 Konrad 與 Test(2004)將 IEP 的過程分為四階段,結合 Konrad

(2008)進一步指出要讓學生參與 IEP 必須在最開始發展其背景知識,以

促進學生達到主動且有意義的參與,故將學生參與 IEP 增加至五個階段:

發展背景知識、計畫 IEP、草擬 IEP、召開會議、執行 IEP,茲分別說明如 下:

一、 發展背景知識:在發展背景知識的階段,教師的功能在於幫助學生瞭 解自己的障礙及優弱勢能力,認識接受到的特殊教育服務和IEP的過程,

以及瞭解個人在IEP中扮演之角色和重要性(Konrad, 2008; NICHCY, 2002)。包含IEP的法律保障、特殊教育服務計畫內容、尋求相關資源、

召開時間、與會成員等。

二、 計畫IEP:在計畫IEP階段,先引導學生口述自己的願景,可透過以下 句子的方式進行:「中學畢業後,我計畫過…的生活,學習…,做…

工作,和從事…休閒活動」,以幫助學生表達畢業後之生活規劃。包 含表達及評估學習需求、邀請與會人員、為會議做準備、提出欲尋求 的資源或解決方案,如:安排課後加強課程、尋求任課教師或同學的 協助。

三、 草擬IEP:在草擬IEP階段,先引導學生寫出自己的優勢和需求,教師 可用以下主題句型:「我有許多優點……」,引導學生寫下自己優勢。

接著教師採許以下主題句:「我需要學很多事情……」,協助學生寫 出自我的需求;之後引導學生將需求的敘述轉成「我要……」的句型,

此便可成為學生IEP的目標(Konrad & Test, 2004; Konrad, Trela, & Test,

2006)。即先列出優勢與需求,並於界定需求後使用正向語言描述,

擬定初稿後與家長面談。

四、 召開會議:召開會議的階段,學生參與IEP會議之方式可以多樣化,年 紀較小的學生,能學習IEP的召開過程,涵蓋出席會議、介紹與會人員 和表現適當的聆聽技能等;相較之下,年齡較大的學生,他們的參與 量相對提高,涵蓋在會議中分享個人願景與目標,甚至由學生主持會 議。學生的參與程度評估方式有:是否出席會議、會議中扮演角色、

學生在整場會議人員中所佔的發言比例等。

五、 執行IEP:在執行IEP階段,教師可教導學生自我反思以下問題,以檢 視IEP執行的情形:我是否達成在IEP目標上的教學,必須的課程及評 量調整?需要修改IEP目標嗎?如學生在普通班時,未得到IEP目標上 的教學或必須之課程及評量調整,特殊教育教師可以教導學生「自我 倡導技能」,為自己爭取學習之權益。項目包含:補充表達需求的情 況、檢視是否提供調整、設定目標是否達成等。

由上述IEP五階段可知,自我決策能力是從學生參與IEP的過程加以培 養,第一階段發展背景知識著重幫助學生瞭解自身障礙及優弱勢能力,第 二階段計畫IEP須能表達、評估學習需求及提出欲尋求資源或解決方案,第 三階段草擬IEP視優勢與學習需求訂定學習目標,第四階段召開會議則能視 年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參與程度,藉以培養學生聆聽、表達與分享目標等

能力,最後執行IEP階段則由學生反思目標能否達成,並向師長或同學表達 所需要的支持與協助,為自己的學習權益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