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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學生參與 IEP 之支持需求

Schalock 等人(2010)提出支持是提供一些資源和策略來增進個體發 展、教育、興趣與健康,以提升其生活功能。生活品質(quality of life)依 理論與測量架構分為獨立、社會參與和健康三大因素,生活品質理論的應 用強調個人中心計畫與以個體潛能、融合、平等、自我決策與公民權的個 別化支持。此支持在文獻中的支持模式有五個要素:清楚的理論、有概念 基礎、明確目標或意圖、內容敘述以及日常活動由模式所貫徹的執行過程

(Buntinx & Schalock, 2010)。

黃柏華(2012,2015)認為技術型高中階段 IEP 的運作歷程,不僅涵 蓋現階段 IEP 學習目標的達成,亦著重如何建構學生邁入成人階段的轉銜 計畫。IEP 團隊成員即是學生在家庭和學校內所接觸的重要他人,出席的成 員代表不同支持系統核心人物,涵蓋家庭、學校、社區及社會支持等。目 標設定和達成目標的過程中,亦需同時考量現有支持系統的相關資源,法 令條文規範與保障,以及家長、學生與 IEP 團隊成員的多元價值觀,需要 從學生所處的生態環境中,探討不同學生背景變項的 IEP 參與程度與其支 持系統需求為何,以學生為核心,從個人與環境互動的問題解決和目標導 向之 IEP 執行歷程中,建構符合個人需求和其支持系統運作的模式。

若將上述支持的定義延伸至融合教育情境中,則指身心障礙學生安置 在普通班學習時,相關單位給予教師和學生所提供之必要的行政協助、教

學輔導、特殊教育諮詢以及其他服務(李慧韻,2008)。Wells 與 Sheehey(2012)

提出以學生為本位的 MAPS 方案,IEP 的參與者有包含身心障礙者本人、

家庭成員、同儕、普教老師、特教老師與行政代表等相關人員納入支持系 統(support system),經研究者歸納將特教老師與相關行政人員等納入「特 教服務與行政」範疇,普教老師與同儕等歸為「普教環境」,家庭成員的參 與則屬於「家庭環境」,身心障礙者本人的參與納入「自我倡導」範疇,茲 以「特教服務與行政」、「普教環境」、「家庭環境」與「自我倡導」等四大 支持系統為向度進行各項研究分析與探討。

壹、 特教服務與行政

依《特殊教育法》(2014)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而訂定《特殊教育支 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2015)指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 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下列支援服務:一、評量支援服務:學生篩選、鑑定評 量及評估安置適切性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

教具、輔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提供專業人力、特殊教育 諮詢或資訊、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評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或社區資源 等。

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與行政支援在學校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包含行政團 隊的運作與支持、物理環境的調整、輔具的提供、相關專業及其他服務的 安排、相關資源的運用等,皆為教師、學生與家長的支援與支持系統,也

是最重要的後盾。為有效提升特殊教育學生整體的學習及生活適應輔導,

學校必須充分整合相關處室人員、資源,以團隊服務的模式來運作,才能 提供全方位的學校支持系統服務,並能兼顧到特殊教育學生的個別化需求

(黃俊豪,2016)。

貳、 普教環境

由上述「特教服務與行政」以多元且持續的方式提供給融合教育環境 中之普教教師與全體學生支持,共同營造出物理與心理層面的無障礙環境,

以尊重、友善、包容的正向態度面對每一位身心障礙學生(邱上真,2001;

Inclusion International, 1996)。進一步,讓普教教師瞭解 IEP 的意義與價值,

提供機會讓身心障礙學生能參與 IEP(鈕文英,2013)。

參、 家庭環境

對家庭而言,專業人員就像是一面鏡子,反映家庭的優勢、資源和需 求;而服務計畫就像是賦予權能的藍圖,讓家庭能夠參與決定服務目標與 內容,並且提升家庭因應目前與未來需求的能力,讓家長瞭解 IEP 的意義 與價值,提供機會讓其身心障礙子女能參與 IEP(鈕文英,2013;曾睡蓮,

2004;黃麗卿,2013)。 肆、 自我倡導

即「自我決策」,同本章第一節之探討。自我決策能透過相關課程被教 導與培養,對身心障礙者而言並不是完全的獨立或放任其自己做決定,而

是希望透過相關人員的支持,包括家庭、教師、專業團隊、社區和環境的 支持,促使障礙者有機會可以自己做決定,並為個人的決定負責(黃柏華,

2015)。我們應從小培養身心障礙者自我接納、表達意見、做決定等能力,

進而能積極地參與其 IEP,皆有利於未來就業或升學之發展(Martin &

Marshall, 1997;Mithaug et al., 2003;Ryan & Deci, 2000)。如學生在普通班 時,未得到 IEP 目標上的教學或必需之課程及評量調整,特殊教育教師可 以教導學生「自我倡導技能」,為自己爭取學習之權益(Konrad, 2008)。

綜合上述可知學生 IEP 參與與此四向度有密切關係,故本研究檢核表 擬針對「特教服務與行政」、「普教環境」、「家庭環境」與「自我倡導」四 大支持系統為向度編製題項,並進行各項研究分析與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