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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名詞釋義

本 研 究 之 重 要 變 項 及 相 關 名 詞,其 概 念 性 與 操 作 性 定 義 闡 述 如 下 :

一、藝術活動

本研究之「藝術活動」,其內涵融合「藝術教育」、「藝術治療」及「特殊教 育」領域之專業理念,此藝術活動之設計不只強調一般藝術教育之專業目標,更 加重視在心理輔導方面的治療目的。藝術的治療價值,早在古代部落裡,就透過 儀式化的藝術(ritual-based art),來反映並調和團體的情緒和精神生活

(Campbell, 1993)。當智能障礙兒童沉緬於藝術創作活動中,能自然增盡其手 眼之協調,認知範圍因而擴大,產生自動自發的參與心理,並能提高生活態度的 自主性;讓心智障礙兒童透過藝術活動來展現其能力時,他們會有美好的成果(潘 石元,民 83)。

本 研 究 因 上 述 之 理 論 所 設 計 的 藝 術 活 動,是 因 應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身 心 特 質 之 需 求 , 並 將 參 照 藝 術 治 療 取 向 的 理 念 及 模 式 , 以 社 會 技 巧 為 主 軸 設 計 三 個 單 元 , 共 十 五 個 主 題 的 藝 術 活 動 , 期 以 增 進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及 藝 術 表 現 之 能 力 。

二、中度智能障礙學生

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 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1.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 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2.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 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教育部,民 91)。

依據衛生署公告修正之「身心障礙等級」將智能障礙等級分為四級:極重度、

重度、中度、輕度。中度智能障礙: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 差至四個標準差(含)之間。智商鑑定若採用魏氏兒童或成人智力測驗時,智商 範圍中度為四十至五十四;智商鑑定若採用比西智力量表時,智力範圍中度為三 十六至五十一(衛生署,民 91)。

本研究所指之中度智能障礙兒童,係指經各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輔導 委員會」鑑定為中度智能障礙,其中一位為中度智能障礙並伴隨腦性麻痺。這三 位學生皆就讀於台中縣某國小啟智班,且在社會技巧及藝術表現能力均有明顯的 缺陷。

三、社會技巧

Merrell 與 Gimpel(1998)認為社會技巧在文獻上所見的定義有:1.社會技 巧為可為社會接納的行為型態,可以幫助個人獲得社會增強、接納,或是逃避負 面情境(Mathur & Rutherford, 1996);2.社會技巧是個人要開始維持與他人 正向人際關係所需的重要條件(Walker, Colvin,& Ramsey, 1995);3.社會技巧 的定義會因個人需要互動的情境而異,其主要在增進個人社會行為的目錄,以在 情境中獲得社會增強或正向結果(Rustin & Kuhr,1999)(引自洪儷瑜,民 91)。

本研究所提及的「社會技巧」是指研究者設計之「社會技巧觀察評量表」中 的「尊重」、「交朋友」及「合作」三項目標行為,並輔以「藝術活動過程紀錄 表」、「藝術活動回饋表」及「社 會 效 度 評 量 表 」為評量之用。

四、藝術表現

藝術表現所含甚廣,包括線描、彩繪、剪貼、版畫、嵌畫,以及木材、金屬 線材與箔片、石膏、紙漿、黏土和其他材料的造形技法。藝術(Art)是包括各 種視覺形式的創造,藝術涉及到過程(美術媒材的運用與製作)和產品(創造或 製作出來的東西及式樣),這些活動也包括單一的或聯合數種媒體和技術的運 用,完成的作品則有二度空間(平面)的作品(如繪畫、壁畫、版畫等)和三度

空間的作品(如雕塑、立體造形等)(Campbell, 1993)。兒童的藝術表現上的發 展,是隨著身心的成長而遞變,反應其手眼協調、肌肉運動、平衡感、自我控制、

現實感、情感與思想等身心發展之狀態。

本研究的藝術表現係指兒童在「中華畫人測驗」及藝術活動中的作品之內 容、形式等的評量及表現狀況而言;「藝術活動過程紀錄表」、「藝術活動回饋表」

及「社 會 效 度 評 量 表 」則有輔助評量之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