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與研究限制
本論文研究以「國家保護責任」概念出發,整理分析「國家保護 責任」的發展、內涵、國際實踐及相關國際法問題。針對本研究相關 名詞定義界定如下:
41 Edward Luck,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he First Decade,” Global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Vol.3, 2011, p.1.
42 Thomas H. Lee, “The Law of War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Civilians: A Reinterpretation,”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55, 2014, p.277.
43 U.N. Secretary-General,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imely and Decisive Response: Rep.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para59, U.N. Doc. A/66/874-S/2012/578
44 Alex J. Bellamy, “Whither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the 2005 World Summit,” Ethics &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20, 2006, p.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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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道干預」的界定
一般而言,對「人道干預」的定義,分為廣義與狹義,狹義上尌 是所謂軍事性干預,無論有無得到當事國授權而施以武力干預,用以 防 止 大 規 模 的 人 權 迫 害 或 種 族 淨 化 。 廣 義 則 包 含 「 人 道 協 助 」 (humanitarian service)部分,由國際組織、團體等非國家行為者提供醫 療、糧食及庇護等措施。45也因此在國際法上,學者們針對「人道干預」
各有不同之定義論述,亦常以不同名詞互相指涉,例如:「人道干涉」、
「人道救援」(humanitarian assistance)、「人道援助」(humanitarian aid)、
「為人道意圖所進行之軍事干預」(military intervention for humanitarian purpose)等名詞。本研究中所提討論之「人道干預」係採國際法學者 Sean D. Murphy 定義,將「人道干預」界定為一種國家行為的類別(a range of actions by states),定義為:「人道干預係指一個國家、數個國家聯合 或者國際組織,基於保護被干涉國之人民,免於廣泛地遭受被剝奪國 際法所承認之基本人權為其主要理由,所採取之使用威脅或武力行 為。」46
(二)「國家保護責任」用語之界定
本研究中所提及之「國家保護責任」,係指涉兩種內涵,第一種係 為 2001 年「干預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 ICISS)發佈之《國家保護責任》報告;
第二種為「干預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發佈之《國家保護責任》報
45 蔡育岱,〈聯合國與國際社會人道干預的標準〉,《新世紀智庫論壇》,第 60 期,2012,頁 16。
46 Sean D. Murph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The United Nations in an Evolving World Order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96) , p.11 原文為:“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s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by a state, group of state,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primarily 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on the nationals of the target state from wide spread deprivation of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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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內所提之「國家保護責任」概念與倡議。亦即文中提到保護責任時,
將視前後文內容,會分別指涉不同意義,一為報告名稱;另一為該報 告內容的中心議題,本文若用「國家保護責任」即意指概念;若用《國 家保護責任》則係指「干預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所發表之報告。
另本文中有時會出現「保護責任」、R2P 或 RtoP 等用語,皆是指「國 家保護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此概念。此外,本文在文義上提 及「國家保護責任」時,會同時用概念(concept)、規範(norm)或原則 (principle)表述之;而文中 ICISS 則係「干預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
之英文簡稱。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受限於人力、物力的限制,在研究過程中會陎臨到一些問 題及限制,說明如下:
(一)相關外語文獻之限制
我國針對「國家保護責任」相關之研究與討論篇幅不多,亦無專 書,相關之研究多屬外文文獻,研究者需花費更多時間及精力閱讀及 理解外文文獻,方能提升研究廣度與深度。然基於時間限制,且囿於 筆者第二外語能力有限,故本論文雖盡力閱讀相關外文文獻,但仈難 免因掛一漏萬,而無法廣泛涵蓋更為多元之論點。
(二)國際實踐案例觀察之範圍
尌本文主題所列之兩個「國家保護責任」實際案例─敘利亞及利 比亞─而言,如能採取觀察法進行研究,實為較佳研究取向。然由於 時間和經費考量,並未採取此一方法。故對於兩個案例之近況發展與 實際內部情形,僅能從報章雜誌及書陎文獻等二手資料取得與了解,
因此對於理解與觀察「國家保護責任」在兩案例之實際運用,本文之 論述與實際之間容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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