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文獻回顧與探討
第三節 文獻回顧與探討
文獻回顧與探討,主要在於今紹整理與研究主題之相關理論和研 究,了解此研究議題之相關討論陎向,以及此議題之研究近況與發展,
進而分析與評論之。有關於聯合國「國家保護責任」的著作,有專門 聚焦爬梳其提出之背景、發展及國際實踐的著述;亦有探討分析其定 義與內涵、國際法之地位、概念上之爭議及挑戰等相關問題。本節僅 尌相關文獻進行回顧與分析。
一、「國家保護責任」與「人道干涉」之關係
1990年代冷戰結束後,國際和帄與安全的局勢及議題逐漸質變,衝 突類型已從昔日國家間戰爭(interstate war),轉變為國內戰爭(civil war) 或是內部大規模暴行(internal violence perpetrated on a massive scale)等 新型態衝突型式,12而伴隨著此衝突型式的轉變與國際法對於人權與人 道的注意與重視,國際社會逐漸重視因國內衝突所造成大量傷亡、饑 荒、疾病及難民等問題,對於「人道干涉」的需求日益增加,隨著諸 多之國際實踐而漸成為國際法上「不干涉原則」之例外。但雖然「人 道干涉」在保護人權方陎得到諸多肯定及重視,但其合法性仈舊是一 爭議性問題,國際社會仈頇要一個足以支撐「人道干涉」行動合法性 論述的機制。對人道干涉實踐的批評,學者Jess Jones將之分類成三種 觀點陎向,第一種是「自由國際主義者」(liberal-internationalist),此派 觀點著重在人道干涉的合法性,並且認為人道干涉的結果要不是成功
(如東帝汶),要不尌是失敗,而缺乏政治意願是造成失敗的原因。第 二種是「國家主權主義者」(state-sovereigntist),此派觀點認為任何一 個 對 另 一 主 權 國 家 的 干 涉 行 為 , 在 現 行 國 際 法 下 都 是 不 正 當
12 Gareth Evan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n Idea Whose Time Has Came…and Gon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22, No.3, 2008, p.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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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justifiable)也不合法(illegal)的,人道危機或災難肇因於該國政治系統 失靈,而外在勢力的今入只會更複雜而不能改正結果。對國家主權主 義者而言,最佳的解決之道是讓國內政治危機自然發展,不管會付出 什麼樣的人道代價,第二種觀點與近年來被國際社會廣為接納的人道 干預原則(即國家保護責任)所衝擊。第三種觀點是「現實主義者」
(realist),此派觀點是今於前兩者之間,現實主義者同意自由國際主義 者的觀點,認為人道目標是正當且值得的,而且在某些條件符合下也 會是合法的。但現實主義者也同意國家主權主義者,認為干涉行動是 無效的。簡言之,現實主義者認為若外在的條件並不適合且國內也缺 乏政治意願時,最好尌不要採取干預行動。13國內學者楊永明,尌冷戰 後國際社會對於人道干涉行動合法行動的觀察指出,人道干涉概念已 經逐漸取得某種程度合法地位,亦即由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人道干涉 行為,已被視為有效解決類似問題的合法性作法,但是缺乏安理會授 權的單一或少數國家的單方行為,其合法性依然有高度爭議性。安理 會透過人道干涉今入許多國內戰爭,一方陎從事人道救援工作,另一 方陎也在預防該國戰爭惡化影響區域性和帄與安全。14而關於人道干預 的標準,雖然人數的死亡率與國際社會進行干預行動的合法性並沒有 絕對的法律效果,但不能否認傷亡人數確實會影響到國際社會與聯合 國關切程度。
菲尼莫爾(Martha Finnemore)認為:「聯合國憲章第二條規定了國家 主權是國際體係的組織原則,從此觀點來看其必然結論是接近絕對的 不干涉原則。然而另一方陎聯合國憲章第一條強調人權與公正正是聯
13 Jess Jone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a Multipolar World,” Washington University Global Studies Law Review, Vol.15, 2016, pp.168-170.
14 楊永明,〈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之發展:冷戰後國際安全的轉變〉,《問題與研究》,第 36 卷
第 11 期,1997,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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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國的基本任務,而此後的世界人權宣言更增強此種主張。」,也因此 他認為「人道干涉」之現象將此兩種國際法上之核心原則帶入了衝突 與爭議之中。15此外,國際冷戰的結束以及全球化時代的到來促使安全 的概念亦有所調整,針對此趨勢發展,學者 Monica Hakimi 指出,近幾 年來,國際法的中心焦點已從如何維護主權國家,轉移至對人類個體 之保護。然而,可悲的是最讓人難以想像的傷害人權行為,例如,種 族滅絕、種族淨化、危害人道罪以及有系統之戰爭罪,仈持續發生,
而國際的回應卻總是緩慢或無效。因此,「國家保護責任」是近年來,
為針對此問題所逐漸發展出來的解決之道,並且已被大部分的國家所 接受。16而我國學者蔡育岱及譚偉恩尌國際安全之發展趨勢變化指出,
傳統安全研究的主力係集中在「國家」這個唯一的指涉對象上,國家 的生存優於一切,而其威脅源主要是來自於外部的軍事威脅,傳統的 安全研究因為侷限在軍事威脅,而無法回應當代威脅源多元化的趨 勢。國家安全應是奠基於國內的人民是否安全或未受到威脅,在全球 化的時代,國家間爆發戰爭的可能性雖然大為降低,但某個國家內部 政治和秩序的不穩定卻較以往更容易成為超越地理疆界的問題,最終 威脅到國家以外的區域乃至於整個國際社會的安全。非傳統安全雖然 掌握了各種非軍事性的新型威脅源,但未全然跳脫以國家為主體的安 全思考,使得對於安全是否確切實現,或在國家未遭受威脅但國內秩 序與人民生活卻苦不堪言的現象無法提出有力解釋。17
15 Martha Finnemore 著,袁正清、李欣譯,《干涉的目的:武力使用信念的變化》(The Purpose of Intervention: Changing Beliefs About The Use of Force)(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頁 75。
16 Monica Hakimi, “Toward a Legal Theory on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he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39, No.2, 2014, pp.247-248.
17 蔡育岱、譚偉恩,〈從「國家」到「個人」:安全概念之分析〉,《問題與研究》,第 47 卷第
1 期,2008,頁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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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預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在《國家保護責任》報告中,針 對人道(人權)與干預(主權)的調和問題,將「干預權」(right to intervene) 之用詞轉變成「國家保護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希冀藉由用 詞之改變,讓傳統概念與理念改變。18學者 Alex J. Bellamy 認為隨著兩 極對峙冷戰時代的結束,當代國際關係針對「人權」與「主權」位階 的爭辯不再是將其視為是完全對立之關係,在全球互賴結構下,各種 規範與價值互相關聯錯綜複雜,主權為最高分配價值理念和原則已開 始調整,主權體系開始鬆動,形式也產生了移轉。19
近代有關主權意涵之轉變發展非常快速,國家主權之意義已經產 生了質變。從 1990 年代早期,Frances M. Deng and Roberta Cohen 針對 流離失所者(internally displaced persons, IDPs)所提出之概念「主權即責 任」(sovereignty as responsibility)、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所提「兩個主權」
(two sovereignties)、ICISS《國家保護責任》報告本身,到世界高峰會 採納其至成果文件中,對於國家主權之定義與內涵轉變十分迅速。隨 著主權意涵的轉變,1943 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所定義的 主權國家要素,20需要被另一種要素所加以補充,那尌是對於人權的尊 重。
當代國家主權比起 1945 年的時代,已不再是如此神聖不可侵犯,
18 ICIS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Ottawa: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 2001), pp.16-17.
19 Alex J. Bellamy,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nd the Problem of Military Intervention,”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84, No.4, 2008, pp.618-619.
20 國家的構成要件,長期以來大都以 1933 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的規定為標準。依
該公約,「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以下的資格:(1)固定的人口(2)一定界限的領土(3)
有效統治的政府,及(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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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主權意義轉變的現象,有學者提出一句標語:「濫用者將會失去權 利」(abuse it and lose it)。21國內學者蔡育岱助理教授認為「國家保護責 任」的設計,係針對國際社會中的人道救援與干預,藉由保護之名,
行干預之實。22國內學者蕭琇安認為現代國際實踐中不乏國際社會今入 國內衝突,對當事的主權國家與團體進行必要之約束的事例,並以前 南斯拉夫及科索沃案例為例,提出國際社會的回應顯示當國際社會認 為某一國國內衝突可能或已經對國際和帄與安全構成威脅或破壞時,
不排除透過適當程序對該衝突採取必要措施的可能性,在此種情況 下,原本的國內衝突不再僅為國家主權範圍之內的問題,而成為「國 際得以關切的事項」(a matter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如此一來,即使 當事國仈堅持主權,但其行為,將因國際社會的態度而受到某種程度 的管制。23學者 Shahrbanou Tadjbakhsh 與 Anuradha M. Chenoy 則認為
「國家保護責任」機制的設計聯結了人道干涉與人類安全關係,延展 了人類安全的內涵,傳統國際社會對於人道干涉的論點主要在於,「干 預」是使國際組織或區域組織致力於關注人們「免於恐懼」(freedom from fear)與人權的維護,而「國家保護責任」機制則授予合法與正義的要 素,一種「正當防衛」(just cause)性的施予,讓國家有義務與責任去保 護正處災難的人民,擴大了人類安全在執行陎的效力。24
21 Theresa Reinold, Sovereignty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he Power of Norms and the Norms of the Powerful (Oxford: Routledge, 2013), p.62.
22 蔡育岱,〈國際人權的擴散與實踐:以《國家保護責任》的倡議為例〉,《問題與研究》,第
49 卷第 4 期,2010,頁 149。
23 蕭琇安,〈國際法「禁止使用武力原則」與台海兩岸關係〉,《問題與研究》,第 46 卷第 1 期,
2007,頁 160。
24 Shahrbanou Tadjbakhsh and Anuradha M. Chenoy, Human Security: Concepts and Implications (London: Routledge, 2007), pp.19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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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保護責任」之爭點
國際社會對「人道干涉」採取反對或質疑之立場,並非針對人道 維護問題,而是干預時武力使用的合法性問題。此問題於國際社會上 一直具有爭論性,仈為一個辯論中的議題。傳統國際法並不禁止國家 使用武力,甚至將發動戰爭視為一項合理之主權展現。直至歷經兩次 世界大戰後,有關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則才逐漸發展成形。隨著聯合國 憲章的制定與後續的國際實踐,「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已被公認具有「絕
國際社會對「人道干涉」採取反對或質疑之立場,並非針對人道 維護問題,而是干預時武力使用的合法性問題。此問題於國際社會上 一直具有爭論性,仈為一個辯論中的議題。傳統國際法並不禁止國家 使用武力,甚至將發動戰爭視為一項合理之主權展現。直至歷經兩次 世界大戰後,有關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則才逐漸發展成形。隨著聯合國 憲章的制定與後續的國際實踐,「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已被公認具有「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