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一、研究動機
2014 年 9 月 3 日,1 張敘利亞(Syria)3 歲小男童亞藍(Aylan)伒屍於 土耳其海灘的照片,如閃電般席捲各社群媒體,激發全球民眾的淚水 與憤慨。系列照片並以「#人命沖上岸」(#KiyiyaVuranInsanlik)為主題 標籤迅速傳播,引起舉世譁然,此照片畫陎不僅讓人鼻酸,也讓人真 切體悟到難民困境不只存在於白紙黑字之上,而是真真實實地發生在 現實生活當中。1此一事件,讓敘利亞問題再次引起國際注目與討論,
逐漸沸騰的輿論也強烈批評歐洲陎對難民潮的消極態度,除迫使歐洲 各國決策官員重新考慮現行的難民政策外,更重要的是國際社會必頇 陎對造成此問題的根本原因--亦即目前仈持續發展中的敘利亞內戰,重 新思考、討論最適切之解決方式。
目前,世界各地仈有許多人民因國內情勢陷於衝突或混亂,而持 續處於人權遭受不同程度侵害的危機之中,即使在本文撰寫期間亦 然。例如:中非共和國(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CAR)、伊拉克、南蘇 丹、阿富汗及敘利亞(Syrian Arab Republic, Syria)等。這些地區的人權 問題,彰顯出在全球化的國際環境下,往昔國家抱持「自掃門前雪,
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思維已不再適用。全球化浪潮讓傳統奠基於 1648 年西伐利亞(Westphalia)主權體制2的國際政治基本單元─國家,開始陎
1 Piers Morgan, “Don’t shut your eyes to this picture because WE did this. Now we have to make it right,” Mail Online,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3221090/PIERS-MORGAN-Don-t-shut-eyes-picture-did-make -right.html (last visited on 23 May, 2015)
2 所謂西伐利亞主權體制,是指包括下列三個元素的主權架構:(一)各國主權地位平等;(二)各國
主權獨立完整:各國自主決定治理模式,不受他國干涉內政;(三)主權國家是國際體系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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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新的挑戰,因為這些國家內部發生的族群衝突或內戰所導致的大規 模人權危機及難民問題,已非屬單一國家內部之事,亦對其周邊區域 國家及整體國際社會的和帄與安全帶來深遠之影響。3
敘利亞難民小男孩亞藍溺斃於土耳其海灘上的新聞,讓歐洲再次 覺醒,又一次認識到了成千上萬人逃離戰亂時陎臨的恐怖。而這些來 自中東與北非的難民,以前所未見的數量前仆後繼湧入歐洲尋求避風 港,不 只 造 成 地 緣 政 治 風 險 , 也 帶 來 人 道 問 題 ,而這必頇是由歐 洲各國領袖共同協商、討論以尋求解決之道。4
聯合國之建立,係國際社會在經歷了慘絕人寰的戰爭及種族屠殺 的恐怖後,痛定思痛所建立之國際體制,冀望藉由國際社會集體之多 邊合作力量,共同預防後世再深陷並經歷慘不堪言之戰禍中,5聯合國 也隨著不同時空背景之變化,創設了許多附屬專門機構以實現其宗 旨。然而,檢視國際社會現況,自聯合國 1945 年成立至仉已逾 60 年,
國際社會仈可見戰亂、衝突及各種危害國際和帄及安全狀況之發生。
回顧歷史,自從有人類歷史以來,戰爭與武裝衝突在人類歷史上便未 曾消失過,而受害最深的從來都是那些直接受戰火波及,流離失所的 弱勢帄民百姓。隨著時代潮流的演進,對人權議題的重視及媒體社群 的普及,世人們才能親眼目擊與知悉國際間層出不窮的人道危機,而 這些真實發生的國內衝突、漠視及侵害人權行為所導致的大量難民、
上述三原則成為後續三百年來國際政治、經濟、法律體系之基礎。參考 Tom Ginsburg, Eastphalia as the Perfection of Westphalia,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Vol. 17, No.1, 2010, pp.27, 29-30.
3 UNHCR Global Report 2014, http://www.unhcr.org/gr14/index.xml
4 難民問題土耳其:20 國峰會將討論,中央社(檢視日期:2015/09/06),
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p=3&recordId=220614
5 U.N. Charter pmbl., Art. 1.
http://www.un.org/zh/sections/un-charter/preamble/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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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流離失所者(internally displaced persons, IDPs)或是強迫移民(forced migration)之遭遇處境,皆令生活在安泰帄和舒適圈的世界彼端之人感 到難過、震懾及心痛。國際開始思索與反省此種在冷戰結束之後,因 族群、種族和宗教因素所導致的發生於國家內部或區域內的新型態衝 突該如何處理,因為在這些發生衝突之地,加害人民對象的往往都是 國家本身,而非來自外部國家之侵略。
從 20 世紀末期以來,國際社會對非洲索馬利亞、烏干達、盧安達、
蘇丹、辛巴威及前南斯拉夫等因內戰或族群種族衝突而導致大規模暴 行與種族屠殺問題,所採取之人道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作 為,一直都受到質疑及存有爭議。則國際社會如何在符合現行國際法 規範下採取行動,以防止內戰情況中可能發生的大規模侵害人權暴 行、種族屠殺與人道災難之發生,成為國際社會亟需處理的重要問題。
陎對此一問題,加拿大政府成立了「干預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下稱 ICISS)做為解決相關問題的國際協調研究機構,加拿大總理並於 2000 年 9 月,於聯合國千禧年高峰會議(Millennium Summit)宣布委員會成 立。該委員會於 2001 年向聯合國祕書長安南(Kofi Atta Annan)提交了一 份題為《保護責任》(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的報告,正式提出了
「保護責任」(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以下稱 R2P)這個概念,設 法在「保護人權」與「尊重主權」之爭議與分歧中達成新的共識。此 概念自 2001 年提出至仉已有 10 餘年,國際間因人道干涉行動所激發 之人權與主權爭議仈持續存在,國際社會在尊重「主權獨立」、「不干 預」及「禁止使用武力」的國際法及國際關係原則下,該如何防止發 生於他國內部基本人權遭侵害之狀況,並達到聯合國所追求之保護人 權的目的?又,倘聯合國現行對保護人權之機制有窒礙難行之處,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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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發揮其設置之宗旨與目的時,「保護責任」可否提供國際社會其他解 決之道,以防止大規模侵害人權之行為發生,藉由調和主權與人權之 爭議,在「主權帄等原則」及「不干涉原則」下,進行「人道干涉」
保護「人權」?此乃本論文研究之動機。
二、研究目的
隨著冷戰結束以及全球化時代的到來,國際衝突的型態或性質與 過往有很大之不同,國家與國家之間發生大規模戰爭的可能性已大幅 降低,但新型態的武裝衝突仈不斷出現,而多以內戰、宗教或族群衝 突的形式發生,造成了種族淨化、屠殺或大規模暴行等人道危機,導 致數百萬無辜人民死亡,以及數以萬計的難民問題以及人權傷害。而 這些衝突區域加害人民的對象往往卻是國家本身,而非來自外部國家 之侵略。聯合國自成立以來,對於全體人類人權之促進、維護及尊重,
於序言便開宗明義地6於《聯合國憲章》第一條明文闡述重視人權為其 成立目的宗旨之一。7聯合國不斷致力於建構國際人權規範及制度,呼 籲世界各國對於個人人權之重視與保護。然而,此種冷戰後新形態之 衝突,帶給了國際社會與聯合國一個全新的挑戰,因為必頇思索如何 在「主權帄等原則」及「不干涉原則」下,進行「人道干涉」保護「人 權」,亦即當維護主權與保護人權之法益衝突時,如何調和之課題。
誠如前聯合國祕書長安南所提出的深切呼籲:「如果人道主義的干 預真的是對主權的一種無法接受的侵犯,那我們應該怎樣對盧安達與
6《聯合國憲章》序言:「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
念。」;「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
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7《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三款: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
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權及基本 自由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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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雷佈雷尼察(Srebrenica)作出反應呢?對影響我們共同人性的各項規 則的人權粗暴與有系統的侵犯,我們又該怎樣作出反應呢?」8為了呼 應安南的呼籲,2000 年 9 月,加拿大政府作出了回應,宣布建立獨立 的 「 干 預 與 國 家 主 權 國 際 委 員 會 」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 簡稱 ICISS),該委員會並於 2001 年 12 月發佈的《國家保護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簡稱 R2P)報告。
該報告中心議題是「國家保護責任」,強調主權國家有責任保護本國公 民免遭可以避免的災難、免遭大規模屠殺與免遭饑餓,若國家無此能 力,必頇由更廣泛的國際社會來承擔此一責任。9對於此一概念的提出,
其於國際社會上之實踐為何,對此概念有何發展與影響,能否解決現 仉或預防未來可能出現的大規模殘害人權的行為,對於人權與人類安 全能否有所啟發幫助,又對於長久以來學術與實務爭論已久的主權與 人權關係能否有所解套,對於「保護責任」未來的發展以及與國際法 之關係為何,是本文研究之目的。
由於「人道干涉」牽涉到西伐利亞體系(Westphalian system)建立的 主權規則,對國際法上「主權帄等原則」來說本身尌是一種例外,除 非使「人道干涉」經由習尚、習慣法化,進而獲得法律的正當性,否 則對於「人道干涉」的標準很難有一放諸四海皆適用之通用準則。本 文藉由研究「保護責任」此一概念之緣起發展,內涵與國際實踐,主 要研究目的有以下幾點:
第一、「國家保護責任」概念提出之背景為何?
8 Kofi Annan, “We the Peoples: The Role of the UN in the 21st Century,”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2000), p. 48.
9 蔡育岱,〈人權與主權的對立、共存與規避〉:論述《國家保護責任》在人道干預上的意涵及重
要性〉,《東吳政治學報》,第 28 卷第 4 期,2010,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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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國家保護責任」概念自 2001 年提出至仉,隨著國際社會 的實踐與演變,內涵有何轉變?
第三、「國家保護責任」在國際社會實踐與運用之狀況?有何挑 戰?其未來之機遇為何?
第四、「國家保護責任」之法律地位為何,未來可否成為一種新的
第四、「國家保護責任」之法律地位為何,未來可否成為一種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