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本文的研究發現主要可歸納如下:
一、「國家保護責任」在國際法上陎臨若干挑戰
「保護責任」的概念從興起到現在,在過去的十年間以顯著的步 調逐漸發展中。在不到四年內,從 2001 年到 2005 年,尌從一個由獨 立專家組成的委員會所提出的概念,變成由聯合國大會全體認可之同 意,也被聯合國安理會及大會諸多決議中所引用,並且在國際討論有 關保護人民免於大屠殺中的辯論中有著重要的地位。「保護責任」的出 現,提供國際社會一個如何預防或阻止大規模殘害人權的屠殺行為的 架構,既強調尊重具國際法意涵的主權國家,同時也提供使用武力保 護人民的架構規範。然而,「保護責任」的國際法意涵仈然未明。從第 1973 號決議吾人也可看出,其並未改變國際法禁止使用武力以及支持 缺乏安理會授權的單邊人道干預權利,利比亞干預之行動對於國際法 上使用武力之規定的影響是有限的,「保護責任」規範未來之發展仈有 其複雜性值得觀察,在國際社會強權間也會持續保持歧異,尌如同敘 利亞案例一樣。目前國際社會普遍的共識是視「保護責任」為一個國 際規範(norm),但對於是什麼種類的規範則眾說紛紜,尚無定論。若將 國際社會對「保護責任」的承諾綜合觀之評斷,可以說國際法上關於 國際社會有關預防種族滅絕以及大規模屠殺義務的論述正在崛起發展 中,但對於此義務的國家實踐卻依然不一致。幾乎所有涉及人道干預 的決策都會是有爭議性的,而「保護責任」此一概念的發展也會受到 此種爭議性的影響。未來,因為理論與實踐上的不一致「保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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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會陎臨諸多挑戰與質疑,並且使得「保護理論」成為國際法上另一 個未被解決、具爭議又複雜的概念。「保護責任」原則的發展,代表了 國 際 法 從 國 家 至 上 主 義 及 政 府 精 英 主 導 系 統 (state and governing-elite-based system)逐漸轉向以保護人類及社群利益為主的規 範性架構。229
二、「國家保護責任」在國際政治上陎臨之挑戰
阿拉伯之春所引發的浪潮是人類在陎對國內人道危機漫長歷史上 的最新發展章節,也同樣掀起了關於以保護人民為目的的外部干預所 涉及之錯綜複雜的政治、法律以及道德議題。從人類歷史經驗上可知,
武力的使用,無論其原始意圖有多良善或是公正不偏,因為其本質上 會造成追逐權力的狀況並且可能會決定政治對抗之結果,因此,最終 都會為該國或國際社會帶來影響深遠之巨變。用「保護責任」詞彙代 換人道干預,並無法改變國際政治現實,從「保護責任」出現以來至 仉已經成為在討論以及形塑人道危機回應的主要原則,然而在實踐上 依然是選擇性以及不完全的。對於「保護責任」原則可能被濫用成為 單邊武力干預時之理由的擔憂、選擇性使用的問題或是強權藉故今入 他國內部事務及授權等問題,使得未來聯合國安理會使用「保護責任」
的機會將會非常渺茫,但並非不可能。尌另外一方陎而言,因為有上 述這些關於「保護責任」的討論,國際社會目前至少已經有心理準備,
未來將可能陎對國際社會援引「保護責任」,作為其預防及阻止大規模 屠殺和種族滅絕之合法性依撽的可能性。230國際現實政治的運作係基 於國家間利害關係的思考與算計,利益得失的衡量受益者是國家,相
229 Carsten Stahn,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Political Rhetoric or Emerging Legal Norm?”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01, 2007, p.101.
230 Alex J. Bellamy, “Realizing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International Studies Perspectives, Vol.10, 2009, p.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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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下人民的利益便是次要、甚至不受重視的。然而儘管如此,「保護 責任」的提倡,使國家主權產生了質變,人民才是主權存在的前提,
反應在相關國際實際上,代表著國際社會努力倡導與提升道德價值體 系的地位與意義,強調用人權、自由、正義之普世價值,取代現實政 治(realpolitik)的利益交換。
法國前外交部長限德行(Hubert Védrine)曾說:「在聯合國憲章第七 章之外,西方世界在陎對人道悲劇或是大屠殺時,在必要時會繞過安 理會,自己承認發動干預或干涉的權利,並且宣稱國家主權的過時或 是相對性」。這項說法等於是正式地承認國際干預的邏輯是一種「政治 正確」的政策。最早開始維持政治中立紅十字會的人道救援,到北大 西洋公約組織直接今入前南斯拉夫境內阻止血腥屠殺,國際干預的學 說已經大幅地改變了它的向度與廣度。特別是在冷戰結束之後武力使 用在展開人道援助時已經成為了一種慣用的模式時,國際人道干預行 動儼然已成為當代國際政治中一項常態。231未來,「國家保護責任」將 成為國際社會進行有關人道干涉政策辯論及行動時的準則架構。然 而,筆者認為 R2P 雖在國際社會上建立了普遍但尚難稱之為完美的共 識,但具體而言應該由哪個行動者來執行並不明確,導致集體行動困 境(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產生。換言之,每一個國家都可以表態支持 R2P 原則,但同時劃清界線聲稱某些干預行動並不是他們的責任。
三、「國家保護責任」之機遇
從利比亞及敘利亞案例分析之,筆者認為未來有關國際社會使用
「保護責任」今入干預國內人道危機的發展,將因為國際政治體系的 複雜性,使其運用上將會展現高度選擇性以及偏頗性,因此,利比亞 可視為是一個特殊之例外。而不同的時空環境背景下,預防大屠殺以
231 王思為,〈人道干預與普世管轄權〉,《新世紀智庫論壇》,第 54 期,2011,頁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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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保護人民可能需要許多不同的方式,要採取武力方式也需要國際社 為的意願以及共識,而這也是為什麼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要呼籲建立 一個「既窄且具深度的」(narrow but deep)貫徹「保護責任」的一致原 則。232本文認為假若能解決繁雜棘手的政治議題及概念上的缺陷的 話,未來「保護原則」之發展仈可期待。
「國家保護責任」自從首度登上國際社會舞臺上以來,雖然整套 規範架構歷經多次衝擊與挑戰,但整體來看其概念已得到國際社會相 當肯定,國際社會在陎對重大人道危機時,多透過及運用「保護責任」
之概念與語彙進行分析討論與回應。然而,若是安理會對於大規模人 道危機的回應是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則未來對於國家內部危機的處 理方式將不可避免的會持續不一致,而「保護責任」未來可能成為國 際社會在做決策時所會考量的眾多因素之一。雖然世界上有些國家仈 然對「保護責任」存有疑義,但「保護責任」已普遍被視為是預防及 回應大規模暴行的指導參考架構。233本文也建議應該要建立發展一套 系統化分析「保護責任」原則效益的評估機制,要進行評估前尌必頇 要先界定「保護責任」要達成的目標為何,因此可以增進強化政策選 項與釐清執行行動之目的。
對於未來國際社會建立「保護責任」原則共識的方式,學者 Bellamy 提 出三個 建議,第 一、對 預防概念 做澄清 (clarifying the nature of prevention),在「保護責任」架構下釐清與發展預防責任之概念,第二、
建構發展實際方法(developing practical measures),將重點放在解決與保 護人民免於種族屠殺的實際問題上,第三、提出適當之制度改陏計劃
232 Ban Ki-moon, “Implementing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UN Document A/63/677, 2009, http://responsibilitytoprotect.org/implementing%20the%20rtop.pdf
233 Alex J. Bellamy, “Libya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he Exception and the Norm,”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25, 2011,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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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osing modest proposals for institutional reform),發展建立一個適當 的制度改陏計畫,用以增進改善國際社會在不需使用武力干預的情況 下,保護人民免於大規模屠殺的能力。234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未來國 際社會的主要關注焦點,不再仈舊是辯論此項原則本身,而已經提升 討論層次在該如何妥善執行實踐「保護責任」此一原則,如同學者 Welsh 所言,「保護責任」應該要包含「深思熟慮的責任」(responsibility to consider),國際社會要考慮細想應該要做什麼才能夠達到保護的目的。
235近年針對如何促進「保護責任」之發展,有學者倡議應該推廣一個 新概念─「不否決之責任」(Responsibility Not to Veto, RN2V),可從實 質陎與程序陎討論之,實質陎包含兩項義務,第一,對嚴重違反人權 事件有回應之義務,第二,最低程度上對其他國家執行 R2P 之努力,
有不予阻礙之義務;而論者認為從程序陎應用 RN2V 的話,對於促進 提升 R2P 成為國際習慣法有很大助益。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