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譜例 4- 2-25 《碣石調〄幽蘭》第二十五分句
11. 管平湖、李祥霆將「八」定為「七徽九分」。為 E 音。
吳文光將「八」定為「八徽」。為 E 音。
12. 管平湖、李祥霆將「挑文」定為泛音,故為 C 音。
吳文光將「挑文」定為無名指按八徽六絃,故為 A 音。
13. 管平湖、李祥霆將「中指牽過羽文」定為泛音,故為 A 音、C 音。
吳文光將「中指牽過羽文」定為五絃散音,無名指按八徽六絃,故為 A 音、A 音。
譜例 4-2-25 《碣石調〄幽蘭》第二十五分句 吳
文 光 譜
管 平 湖 譜
李 祥 霆 譜
(二十六) 大指當八(1)案羽已下,無名當九案角已下,急發刺(2)羽應,食指
牽羽文,挑武,急全扶羽文,無名打羽(3),大指搯羽起,無名不動,半扶徵 羽,中指無名閒拘徵角(4),食指牽徵羽,下大指案徵已下,食指挑羽應(5),
食指又牽羽文(6),歷武文(7),食指牽羽文(8),中指打羽(9),大指搯羽起 (10),食指挑羽(11),中指牽徵羽(12),大指縮案文武(13),蠲文武,大指 徐徐抑上八上一寸許(14),大指獨案武,挑武,中指牽過文武,大指不動,
三璅武(15),大指向七再臑(16),又抑上六七間(17)取聲,大指便案文武,
全扶文武,縮大指唯案武,挑打武,無名散打徵(3),食指挑武應,大指抑武 上六上半寸許取餘聲(18)。一句
1. 管平湖、李祥霆將「八」定為「七徽九分」。為 F#音。
吳文光將「八」定為「八徽」。為 F#音。
2. 吳文光將「急發刺」定為「鎖」,共三聲。
管平湖將「急發刺」定為「潑刺」,共三聲。
李祥霆將「急發刺」定為「潑刺」,共二聲。
3. 管平湖、李祥霆將「無名打」定為「無名指打」。 吳文光將「無名打」定為「中指勾」。
4. 吳文光定「中指無名間拘」為先「挑」後「勾」。 李祥霆定「中指無名間拘」為先「勾」後「打」。 管平湖定「間拘」為新指法,是為「日勹」。
5. 李祥霆此處改為右手食指「挑徵」,左手大指按「七徽九分」。為 E 音。
吳文光、管平湖維持原譜,右手食指「挑羽」,左手無名指按「九徽」。
為 E 音。
6. 李祥霆於上一指法將左手大指按在「七徽九分」。所以「牽羽文」時音高 為 F#音與 A 音。
吳文光、管平湖維持原譜,左手無名指按於「九徽」。所以「牽羽文」時 音高為 E 音與 G 音。
7. 李祥霆此處改為右手食指「挑文」,左手大指按「七徽九分」。為 A 音。
吳文光、管平湖維持原譜,右手食指「歷武文」,左手無名指按「九徽」。 為 A 音、G 音。
8. 李祥霆左手大指依然按在「七徽九分」。所以「牽羽文」時音高為 F#音與 A 音。
吳文光左手無名指按於「九徽」。所以「牽羽文」時音高為 E 音與 G 音。
管平湖左手無名指按於「九徽」。所以「牽羽文」時音高為 E 音與 G 音。
管平湖於「牽羽文」後加上「上七徽九分」,多了 A 音。
9. 李祥霆左手大指依然按在「七徽九分」。所以「打羽」時音高為 F#音。
吳文光左手無名指按於「九徽」。所以「打羽」時音高為 E 音。
管平湖左手無名指按於「九徽」。所以「打羽」時音高為 E 音。
管平湖將「中指打」定為「無名指打」。
10. 吳文光、管平湖於「大指搯羽貣」,左手無名指按於「十徽」,為 D 音。
李祥霆於「大指搯羽貣」,左手無名指按於「九徽」,為 E 音。
11. 吳文光、管平湖於「食指挑羽」,左手無名指按於「十徽」,為 D 音。
李祥霆於「食指挑羽」,左手無名指按於「九徽」,為 E 音。
12. 吳文光、管平湖於「牽徵羽」,左手無名指按於「十徽」,為 C 音、D 音。
李祥霆於「牽徵羽」,左手無名指按於「九徽」,為 D 音、E 音。
13. 吳文光、管平湖於「大指縮案文武」將左手大指按於「九徽」。
李祥霆於「大指縮案文武」處,因其左手無名指已置於「九徽」,故因襲 不動,仍用無名指按。
14. 三者皆將「八上一寸許」定為「七徽六分」。
15. 三者皆將「三璅」定為「鎖」,皆三聲,惟節奏略更不同。
16. 吳文光特別解釋「再臑」為「撞」。 17. 三者皆將「六七間」定為「六徽四分」。 18. 三者皆將「六上半寸許」定為「五徽六分」。
譜例 4-2-26 《碣石調〄幽蘭》第二十六分句 吳
文 光 譜
管 平 湖 譜
李 祥 霆 譜
(二十七) 無名從第七作勢案羽(1),急下過十三下一寸許,全扶羽文,無名打 (2)羽,無名拘羽起,散半扶徵羽,挑羽,又半扶徵羽,無名當十三下案羽以 下,即作兩半挾挑聲,無名不動,食指歷武文,無名散打(2)商,食指挑文,
食指彈文(3),無名打(2)商,食指拘(4)文,凡三遍作(5)又彈(3)文,無名打(2)商,
食指挑文,中指無名散閒拘(6)角商,食指挑文,無名散摘(7)商,食指歷武 文,無名散打(2)商,食指挑文應,大指擘武(8)。一句
1. 管平湖沒更特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