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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吹哨制度概述

第三節 吹哨制度與公司治理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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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吹哨制度與公司治理之落實

第一項 公司治理之內涵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之概念於學理上已有許多討論,然對其實 質內涵似無一致性的論述,一般而言所涉及者包含公司之經營階層、董事會、股 東與其他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因公司之出資者通常未實際參與公司營運,

產生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問題,股東既無法全程監督經營者,為確保經營 階層善盡受託人義務,進而設計出一套完善的監督機制,即為推動公司治理之核 心20。學者謂公司治理係指股東直接或間接對公司經營階層監督並評估其表現之 行為,透過各種獎勵與監督機制,使其利益與股東一致,以解決公司所有與控制 分離後,所有人與控制者利益衝突之問題,廣義而言則是指公司指揮或控制之機 制,更可包含公司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市場及公權力之互動21

另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 2004 年修訂之公司治理原則,將公司 治理定義為指導並控管公司之制度,架構上應促進透明和有效率的市場,建立一 致性法律並清楚說明監督、管制與執行權責單位間之責任分工22。OECD 公司治 理原則於2015 年再次進行修訂,即 G20/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主要新增一項原則以強化機構投資人之角色,其六項原則包含:(一)確立有效 公司治理架構之基礎;(二)股東權益、公允對待股東與重要所有權功能;(三)

機構投資人、證券市場及其他中介機關;(四)利害關係人在公司治理扮演之角 色;(五)資訊揭露和透明;(六)董事會責任23

20 郭大維,從公司治理之角度論我國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法制化,輔仁法學,31 期,2006 年6 月,頁 284。

21 余雪明,臺灣新公司法與獨立董事(上),萬國法律,123 期,2002 年 7 月,頁 63。

22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004), available at:

http://www.oecd.org/corporate/ca/corporategovernanceprinciples/31557724.pdf (last visited: 2020/12 /28).

23 OECD, G20/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015), https://www.oecd.org/corporat e/ca/Corporate-Governance-Principles-ENG.pdf (last visited: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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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 OECD 原則外,學者認為公司治理之核心課題,除防止經營者違法 濫權外,尊重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應特別值得重視,其中即包含員工之利益,

再者,公司治理之落實應非僅設置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而涵蓋各種層面,如何 督促實現公司治理始為問題關鍵24

第二項 吹哨制度於公司治理之作用

與吹哨制度較相關者,為 OECD 公司治理原則中之第四項原則,即重視利 害關係人在公司治理扮演的角色,包括員工以及債權人等。其權利通常由法律或 契約加以確立,而員工作為利害關係人,應得自由地與董事會溝通其對於非法或 不道德行為之關注,且其任何權利將不因此而受侵害。

該原則進一步指出,企業管理階層之不法行為不僅涉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亦影響公司與股東之聲譽並增加將來負擔債務的風險。若企業能為員工與外部之 其他人員建立通報程序與保障措施,對企業與股東皆屬有利。是應透過法律規定 或訂立原則來鼓勵董事會保障吹哨者權利,並須提供吹哨者秘密、直接向董事會 下具獨立性者通報的管道,通常為審計委員會或道德委員會之成員。有些公司已 建立Ombudsman 制度處理通報案件,而監管機構亦設有吹哨專線(Whistleblower Hotline)作為受理方式之一,對於向監管機構通報的員工,企業並不得予以歧視 或懲戒25

公司治理廣義而言可分為內部監控與外部監控機制,內部監控機制係以董事 會經營管理權設計、股東權行使、股東會與監察人對經營者之制衡作用及內部稽 核制度為主,由公司內部單位監督業務之執行;外部監控機制則係藉由公司之交 易相對人、債權人與證券市場所具之制衡力量、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財務報表及

24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 15 版,2020 年 9 月,頁 19。

25 OECD, supra note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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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社會之責任等,有效監控公司之經營管理26。前述OECD 公司治理原則主 要強調員工得將所知悉的不法情事向受理單位通報,使員工能與董事會充分溝通,

且不會因舉發而受到任何侵害,即係透過內部通報程序使企業得在內部開啟調查 以阻止或糾正不法行為,屬內部監控機制之一部分。而員工未必會先進行內部通 報,或者在內部通報後仍可能再次對外揭露相關不法情事,此時即可發揮外部監 控之功能,例如由主管機關受理通報時,員工所提供資訊得協助後續調查之進行 以利執法。

吹哨制度不僅包含通報程序之設置,如同 OECD 公司治理原則所揭示應避 免員工因舉發而受侵害,在法規範層面即須保障員工通報權益,使其不必擔憂吹 哨之不利後果。因員工若認為吹哨後受到報復之可能性甚高,將不會選擇舉發,

即使公司已建立嚴密的吹哨制度,其效用亦無從展現。此外,吹哨制度既在抑制 企業不法經營,其監控企業的功能實屬內部控制之一部分,由員工揭露不法並加 以糾正可促進法令遵循,於公司內部形成有效阻止員工及代理人從事不法行為之 環境27

有論者指出,法令遵循機制於設計上,應涵蓋提供員工通報企業內部不法行 為之管道,不僅員工可藉此抗拒參與違法行為及保護其權益,更能發現不法情事 避免事態惡化28。另有論者以強化監督者資訊取得管道之角度,認為必須有充足 資訊始能發揮監督效能,制度上應使負責監督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能適時取得適 當、充分資訊以履行其義務,而觀諸英國與美國吹哨者法制,內部通報程序皆係 以審計委員會為資訊中心,故可作為獨立董事獲取資訊的管道,且透過保障員工

26 林仁光,公司治理之理論與實踐—經營者支配或股東支配之衝突與調整,臺大法學論叢,33 卷 3 期,2003 年,頁 209-211。

27 陳一銘,內部人通報機制之建構與公司治理—以勞工通報為中心,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碩士

論文,2007 年,頁 20。

28 黃銘傑,管窺力霸風暴中所暴露之公司治理與金融監理問題,月旦財經法雜誌,8 期,2007 年 3 月,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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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吹哨行為,亦得讓監督者獲取更多與不法行為相關之資訊29。據學者研究指出,

影響獨立董事職權行使有部分原因在於資訊取得困難致無法有效執行,蓋資訊通 常須由公司經營者提供,否則瞭解議案本身即有困難,更遑論監督有疑義之議案,

因勢必須由獨立董事提出質疑之數據始能發揮監督、遏止之效果,無資訊即等同 無法監督30。故本文以為,員工於企業內部通報而由內部稽核、法令遵循部門或 獨立董事受理,既能提供與不法或不當情事相關之訊息,作為舞弊之示警,受理 單位得於發現問題後立即與經營階層溝通,並將處理結果報告董事會以盡監督職 責,避免因不法行為之高度隱蔽性、不易獲取資訊而錯失制止機會,更得以降低 公司面臨訴訟之風險與維護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29 蔡昌憲,省思公司治理下之內部監督機制—以獨立資訊管道的強化為核心,政大法學評論,

141 期,2015 年 6 月,頁 261。

30 劉連煜、杜怡靜、林郁馨、陳肇鴻,選任獨立董事與公司治理,元照,2013 年 7 月,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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