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企業奇異電子(General Electric Company)於 2009 年、2019 年均被指控財務造 假1,富國銀行(Wells Fargo)於 2002 年至 2016 年間未經客戶同意開設 153 萬個
https://edition.cnn.com/2020/10/06/business/ge-investigation-wells-notice-insurance/index.html (last visited: 2020/12/28).
2 See Emily Flitter, The Price of Wells Fargo’s Fake Account Scandal Grows by $3 Billion, The New York Times, available at: https://www.nytimes.com/2020/02/21/business/wells-fargo-settlement.html (last visited: 2020/12/28).
3 詳細案件事實可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金重訴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4 參自中央通訊社,潤寅詐貸案 9 銀行受害逾 386 億元,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1090103.aspx(最後瀏覽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
5 參自中央通訊社,大西洋飲料公司掏空案—前總經理違證交法判 9 年 6 月,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10300264.aspx(最後瀏覽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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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中,吹哨者挺身而出之結果為身分被洩漏、遭解雇、調職或追究責任,足見於 未有吹哨者保護法制之下,揭弊不僅無法引起經營階層關注,更將導致吹哨者遭 報復、無法復職與救濟受阻等不利後果。
據美國舞弊稽核師協會(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 ACFE)於 2020 年提出之報告,其以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9 月為止共 2504 件職場舞弊
(occupational fraud)案件之特徵進行分析並指出其造成之損失總計超過 36 億美 元,且各產業、各規模大小之企業皆無法倖免,較常見之職場舞弊類型包含資產 盜用(Asset misappropriation)、財務報表舞弊(financial statement fraud)以及賄 賂(Corruption),其中財務報表舞弊往往造成最嚴重之損害6。即便在公司治理良 好之公司仍可能發生某種類型之舞弊事件,故能否迅速偵測欺詐之存在對保護公 司免受潛在損害實屬重要,研究資料顯示欺詐之持續時間(從欺詐行為開始至被 發現為止)平均為 14 個月,特定類型之欺詐更可持續長達兩年以上,而此一時 間愈長對企業之財務損失愈大7,就另一角度觀之,這也表示企業於損害擴大前 通常有充分時間發現有關欺詐之計畫並加以阻止。儘管企業可採用各種措施進行 欺詐檢測,吹哨實際上才是最普遍作為檢測潛在舞弊之方式,在ACFE 統計之案 例中約有43%係透過吹哨管道而發現,其中超過半數為內部員工所揭發8。
倘若企業之內部控制制度無法持續有效地預防與偵測舞弊行為,應有必要建 立一套能協助公司有效蒐集潛在舞弊活動資訊之系統,亦即完善之內部通報機制,
惟我國目前已建立吹哨機制之公司,其通報管道多未被有效運用且企業文化傾向 不鼓勵吹哨行為,實施狀況難認達到預期成效9。造成企業內部人員不願利用吹 哨機制之原因,主要應在於現行法規對吹哨者身分資料保密、吹哨後受報復時之
6 ACFE, Report to Nations-2020 Global Study on Occupational Fraud and Abuse, at 6-10 (2020).
7 Id., at 15.
8 Id., at 4.
9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018 年臺灣經濟犯罪與舞弊調查,頁 20,網址:
https://www.pwc.tw/zh/publications/topic-report/assets/2018-taiwan-economic-crime-and-fraud-survey.pdf(最後瀏覽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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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報復吹哨者之責任以及吹哨者人身安全維護等保障措施均付之闕如。一般 而言,確認受理內部通報單位以及負責案件調查之人員,為吹哨制度得否有效運 作之關鍵,以免吹哨者向主管、人資部門報告時,因該等單位欠缺獨立性而導致 案件被掩蓋或讓涉入舞弊之人員趁機滅證。又為提升員工對內部通報機制之信賴,
不論為匿名或具名方式通報皆應確保其身分不會洩漏給受理、調查單位以外之人,
始能減少吹哨者遭報復之情況發生。
有關企業之職場舞弊事件不可避免會對企業本身及投資人造成損害,而企業 違法行為之類型更涵蓋產品所致之食品安全問題、企業生產製造過程對環境污染、
產品異常致消費者受損害以及壟斷市場等,此類事件對公共利益所造成之危害亦 不容小覷,若同樣能透過吹哨予以揭發應得彌補外部監督不足之問題,且對於執 法機關取得事證也能提供協助。先前法務部已提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而尚未經立 法院通過,其草案內容仍有許多尚待檢討之處,又目前僅在少數法規中明文保障 吹哨者就違反特定法規之情形始能通報,所提供的保障則多侷限於禁止報復行為 而未有積極之保護措施。因此我國對於吹哨者保護之制度顯有不足,各企業所建 構之內部通報機制於運作上亦有諸多問題,於未提供充足的吹哨誘因下,對發現 企業違法情事並無任何助益。觀察美國、英國與澳洲等國均已明文規範吹哨者保 護制度,得作為我國將來立法之參考,故本文主要以各國法制之規範內容為基礎 進行分析,另外也就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公布之內部吹哨 機制指南(Internal whistleblowing mechanisms topic guide)以及美國企業內部通 報機制之實際運作狀況,探討企業建構通報制度之必要性與其具體內涵。為因應 企業舞弊叢生之情形,如何鼓勵內部人員勇於揭發不法亦為重要課題,制度應能 確實提升吹哨誘因方能發揮作用,於本文將以檢舉獎金制度能否促進通報管道之 利用以及其可能產生之疑慮,思考我國法制是否有提供吹哨者獎金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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