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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觀所緣緣論釋發硎》的因明論證

第二節 和合理論

以下將進入下和合理論之辨析。呂澂《會譯》為和合理論所建構的論證依次如下

(序號按呂澂原文):

(二)總聚是所緣性.因同前(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故)。

(四)總聚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是識現故.喻如前(如共許所緣法)

(七)總聚與所緣相理不相應.不能生己相識故.如第二月。

(八)總聚非識因性.非實有故.如第二月。

(九)總聚與所緣相理不相應.非識因性故.如第二月。254

同於極微理論,在和合問題上,唯識論者指出論敵未有共成之喻,因此有缺喻之 過,見(二)。故唯識宗於(四)立論敵之量。然而,論敵所謂「識現故」這個 因支是有問題的,透過(七)的第二月喻即顯示出,若按照雙方對於所緣定義之 共許,唯識宗所提出的第二月喻正好說明了存在著「有識現」,卻未必是能生的 例子,故說「不能生」,此能立不成。(八)的因支是對(七)「不能生己相識」

的解釋,也即總聚之所以與所緣理不相應,在於其非有能生性,又其之所以非有 能生性,究其根本,是無實有性的緣故。縱上,以(九)總結論:總聚與所緣理 不相應。

通潤註解大致同於呂澂之分析,假立論敵之量如下255

254呂澂,《觀所緣釋論會譯》卷 1 (CBETA, B09, no. 39, p. 326, a7)。

255 對於執持總聚說的經量部來說,他們其實是同意非實之物作為所緣境的。因此,這個論證的 效力可能會因為雙方對於所緣緣的定義不一致而減弱。但在《順正理論》中,眾賢已經針對和合

量云:和合,是有法。眼等五識所緣緣,是宗。因云:以識生時帶彼相 故。喻如第二月。256

此量可對應於前(四)。通潤並在下文引用奘譯《論》改此量作為能破:

論師不改其因,翻其所立宗,申違量云:合和是有法,設所緣非緣,是 宗。因云:以識生時帶彼相故。喻如第二月。257

同前所述,將奘譯《論》的用語帶入《論釋》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對於護法來 說,「設所緣非緣」的說法是不合理的,因為在《論釋》中,「所緣」即是「所 緣緣」之意。因此,這個部分要按奘譯來理解,否則在《論釋》的脈絡中,「設 所緣非緣」會變成一個自相矛盾的說法。其次,前(七)之因支呂澂以「不能生 己相識」說之,以「生」區別於(二)之「識現258」,此呼應在《論釋》對所緣 的定義中,「能生」與「帶似己相識」實是同一事,因此筆者認為,通潤此將「識 生時帶彼之相」作為因支來說明和合為非所緣緣,若按《論釋》之本意,可能有 自語相違之嫌。當然,通潤這麼立量,可能是因為他要明確地指出論敵在這個問 題上所犯的不定過,即是透過相同的因,能成立正反二量,如此便能指出論敵所 說不成立,但參照《論釋》來看,這個詮釋不能說精確。其次,通潤以「非實」

說以非實為所緣的問題有所批評,陳那是在這個基礎上批評經部說。按陳雁姿《觀所緣緣論研究》

頁 155:「對照《順正理論》卷四與《觀所緣緣論》來看,從中窺見陳那破極微說與合合說為所 緣緣的論點,與眾賢完全吻合,似乎陳那是套用了眾賢的論據,而不是他獨有的見解。」

256 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頁 111。

257 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頁 111。

258呂澂的說法可對應於護法《觀所緣論釋》卷 1:「縱令此識有彼相狀,由不生故,不名斯境。

此由非實事有性等,總聚不是識之生因,非實性故,如第二月。」(CBETA, T31, no. 1625, p. 890, b11-13)。

說明以識上有相作為能立因,並不能夠使和合理論成立。如何由「帶相」連結識 能生、實有性,於此是一個重要的問題,解釋了通潤前立論敵量「以識生時帶彼 相故」何以能被論主翻立為能破──假實問題是能否作為所緣緣真正的關鍵:

……此第二月,縱令是有彼相,然非眼識所緣之境,非現量故。由非實 故,此第二月,縱令眼識帶彼相狀,由彼不能生眼識故,終非眼識所緣 之境。259

按論主,凡能產生果用的,皆是實事。而主敵雙方若同意第二月非實事,那麼第 二月理應不能產生果用,也即不能生識。因此縱使識上有第二月相,也並非經由 現量所得,也即非五識直接緣取境所得之相。那麼,第二月相又是從何而來呢?

《論釋》中對於第二月喻以「根損」釋之,通潤《發硎》中進一步說明此是不共 相種260之力用,按《成論》,此是第八識異熟變現似色根。同樣的,這個解釋對 於實在論者來說,會有不共許的問題。接著《發硎》將《論釋》中餘大乘論師的 說法立為因明論式:

此亦餘大乘論師復以青等竇色聚集極徴立量破非緣也。量云:眼識,是 有法。不緣青等聚集極微,是宗。因云:為由彼體非生性故。喻如餘根 識。其餘根識,翻此應言。261

259 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頁 111。

260 不共相種之意可見玄奘,《成唯識論》卷 2:「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 似色根及根依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CBETA, T31, no. 1585, p. 11, a8-10)。

261 見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頁 112。此段可對應於 護法《觀所緣論釋》卷 1:「復緣眼識不緣青等聚集極微,為由彼體非生性故,如餘根識。此喻 共許,故不別言。第二月喻非實事故,應知此是於非因性而成立之,如所說之,縱有相性,然非 彼境,斯言復是非彼因義。」(CBETA, T31, no. 1625, p. 890, b17-21)。

這是對應於《論釋》的這一段話:「復緣眼識不緣青等聚集極微,為由彼體非生

隨一不成。同於通潤對實在論者極微理論的批評,也即對唯識宗來說,外境實有 的說法不共許。266(2)不定過,前已述。(3)法自相違過。《論釋》中以相違 過來指責論敵和合說267,通潤說為「有法自相相違過」,原文說明如下:

若復成就真唯識量,又犯有法自相相違過,謂以外色帶彼相因,成其內 色所緣緣義,既以成內,決不成外,故犯斯過。

有法自相相違過之定義前已述。此段批評是就唯識量已成而說,故云「若復成就 真唯識量」。唯識論者所立之內所緣緣義不同於實在論者以外色作為帶相之基 礎,若以前者之內所緣緣義,必與後者之外所緣緣義相違。若已成內色之帶相意,

外色必不能成立。以上是《發硎》中對於和合理論之說明。《論釋》於此總結這 兩個理論的過失為「闕其一分義」268,通潤之解釋如下:

今此二宗,於極微處,缺自體相現,故可為緣,不可為所緣;於總聚邊,

缺能生性,故可為所緣,不可為緣。269

按引文中述,不管是極微理論還是和合理論,皆缺所緣之一分義,因此不能夠作

266 見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若望大乘唯識宗中,

例皆不許,亦犯隨一不成過。若是則無論極微,即總聚亦在所破矣。」頁 109。對應於護法,《觀 所緣論釋》卷 1:「若望謨阿宗,皆有不成性。」(CBETA, T31, no. 1625, p. 890, a20-21)。若見明 昱、智旭之解,此中「不成」皆以「不能成立」為解。

267 護法《觀所緣論釋》卷 1:「應知說其不定之過。復由識義理成就故,過是相違。」(CBETA, T31, no. 1625, p. 890, b15-16)。

268 護法《觀所緣論釋》卷 1:「離識之外執有二種極微總聚,此皆闕其一分義故。又如所說能 立能斥道理力故。以之為境,成不相應,闕一分故。自體相現及能生性,具斯二分方是所緣。於 極微處,即闕初支;於第二邊便亡第二。」(CBETA, T31, no. 1625, p. 890, c6-11)。

269此段可對應於護法《觀所緣論釋》卷 1:「離識之外執有二種:極微、總聚。此皆闕其一分義 故。又如所說能立能斥道理力故,以之為境,成不相應,闕一分故。自體相現,及能生性,具斯 二分方是所緣。於極微處即闕初支。於第二邊,便亡第二。若如是者,如向所論二種過失,重更 收攝,令使無差。」(CBETA, T31, no. 1625, p. 890, c6-12)。

為所緣。《論釋》中「自體相現」、「能生性」,在《發硎》分別說為「所緣」、

「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