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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緣緣:親所緣緣?疏所緣緣?相質合說?

第三章 漢傳唯識學中「所緣緣」的意涵

第二節 所緣緣:親所緣緣?疏所緣緣?相質合說?

通潤對所緣緣的理解大致上順承陳那、護法之說,以能生、帶相兩個條件為 所緣之定義,並受到玄奘一系的唯識學影響甚深。對於前一節提到的幾部唐代唯 識學文獻來說,「所緣緣」之意涵到《成唯識論》已經有了進一步發展,因此按

《成論》來探討「所緣緣所指為親所緣緣或疏所緣緣」這個問題或可謂對原論來 說並不合法;或可謂是理論延伸之展示。無論如何《發硎》既是通潤對《觀所緣 論釋》之註解,便不能不回答對通潤來說,《論釋》中「所緣緣」之意涵為何?

此外,考慮到以《成論》來解《論釋》所帶來的影響,通潤《發硎》當中所緣緣 究竟為何意?筆者認為需要考量的因素為,玄奘以自身唯識學立場解讀的《觀所 緣緣論》與義淨譯護法《觀所緣論釋》可能存在著一些差異173。而通潤在注疏《論 釋》的時候,不管有沒有注意到這層差異,還是帶入了大量玄奘的唯識學觀點。

更重要的是,通潤注《觀所緣論釋》,卻將其題為《觀所緣緣論釋發硎》,而非

《觀所緣論釋發硎》。

在這個章節,筆者將指出通潤《觀所緣緣論釋發硎》中,如何在本論以及《成 論》、《宗鏡錄》等基礎上做出進一步的發展,乃至產生了不同於唐代文本之詮 釋。筆者認為有三種可能:(1)以疏所緣緣為所緣緣,(2)相質合說為所緣緣,

(3)以親所緣緣為所緣緣。

在通潤《發硎》中,明顯區分「所緣緣」與「所緣」的用法,以前者為能生 實體,後者與似境之相有關,正好呼應了前述呂澂《會譯》中,對玄奘譯《論》

「晰然如不相涉」的批評。同時,由於所緣與緣的區分並未見於護法《論釋》,

這明顯是受到奘譯《論》以「設所緣非緣」、「設緣非所緣」將這兩個條件分別

173 《觀所緣緣論》與《觀所緣論釋》的差異,筆者主要參考呂澂《觀所緣釋論會譯》中的說法。

而論的影響174。前文已述,將所緣與緣分別而論,是玄奘翻譯上的特徵,但就其

《論》之譯文來看,應不見得是將這兩個概念分別指涉不同事物,到了通潤這裡 則出現了這個解讀的可能性。

(一) 以疏所緣緣為所緣緣

第一個解讀是,凡為所緣緣者,應該能生所緣相,既為緣,又為所緣。在這 個解讀中,所緣與緣所指為同一事物。此中「所緣」者,是令能緣識帶彼相起之 意。如《發硎》中述:

極微境相縱有因性,能生五識,可以為緣,然非所緣,喻如眼根,雖是 因性,可以為緣,於眼等識無彼相故,不為所緣。175

在這個段落中,通潤反駁論敵的極微理論。以因性為緣,能生相者為所緣,此是 以因性與生相這兩個條件為同一所指,也就是所緣境,對論敵來說便是極微同時 為實體,且能在識上生起似極微相。在另一個段落中,通潤並述:

前五所緣,託質而生,是性境故,非帶質起。……經論倶言前五託境而 生,曾無處說眼等五識帶質生故。是故必以不離眼識內色立量,二因具 足,道理方合,是所緣緣,為真能立。176

引文中性境在《集解》中有三類,分別為器世間、五根功能,以及真如性。除了

174 除此之外,在這段文字中,所緣緣「見託彼生,帶彼相故。」的說法來自《成唯識論》卷一,

而「能生似己相識」一段,則與《論》中「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識故 」的說法十分相似。

175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頁 105。

176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頁 125。

真如性之外,其餘兩者皆為阿賴耶識種子變現,此處以前五所緣所託之質為性 境,此性境也就是第八識相分,具有能生性與所緣性,使得五識上相分帶質而生。

這個詮釋使得性境具備了以疏所緣緣為所緣緣的條件。在明代唯識學中,三類境 理論與因緣變、分別變息息相關。下見《集解》中說明有漏識所變境之因緣變:

一因緣變,謂由名言習氣及先業習氣,任運生心,不由作意所變之境,

名因緣變,即前五與第八,隨其名言種子為親因緣,異熟業種為增上緣,

仗此因緣勢力所變之境為體實相分,為性境,得真實受用。177

按此段引文之意,因緣變是心受到業力之影響,變現之實體相分,所謂「前五與 第八」應指第八種子變現五識實體相分即屬於因緣變,或謂第八識本身變現自體 上相分色者,也可謂因緣變。在這個過程中,由於種子的實性,五識相分也可謂 具有實性。這與窺基的說法是相同的,如《述記》曰:「初隨因緣變,必有實體 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178。又可見《宗鏡錄》云:「前五轉識,一切時中 皆唯性境。179」在這個解讀之下,雖可說性境的一個重要意涵也包含了前五及第 八識之間所慮、所託之關係,但在性境的定義上,通潤的《集解》其實並不多言 五識相分色的帶相義,根本上,這是以八識去保證前五識的實體性。因此,在三 類性境中,作為所緣緣之本質者,是為器世間。前段引文中所提到,以性境為俱 足二因者,也可以推測此處要說明符合能生、帶相二義的,是作為第八相分的器 世間。

177 通潤,《成唯識論集解》卷 2 (CBETA, X50, no. 821, p. 694, a6-10 // Z 1:81, p. 187, c16-d2 /

/ R81, p. 374, a16-b2)。此段可對應於《成唯識論》卷 2:「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 耶?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隨因緣勢力故變。二隨分別勢力故變。初必有用後但為境。異熟識變 但隨因緣,所變色等必有實用。」(CBETA, T31, no. 1585, p. 11, a20-24)。

178窺基,《成唯識論述記》卷 3 (CBETA, T43, no. 1830, p. 326, b22-24) 。

179《宗鏡錄》卷 68:「前五轉識。一切時中皆唯性境。」(CBETA, T48, no. 2016, p. 798, b12-13)。

《發硎》於此引入「本質」的概念,以此作為外於五識的實體,能夠在五識

兩個概念分別指涉到不同的對象。參考到《宗鏡錄》對明代注疏家直接的影響,

筆者認為下面這段引文亦頗有參考價值:

又廣釋云:古大乘師立所緣緣義者,彼云,謂若有法者,即有體本質法,

名緣;言是帶己相者,即相分,名所緣相。相質合說,名所緣緣。184

此「相質合說」之意,在明代唯識學中,是以第八阿賴耶識種子所變之器世間為 因緣、五識相分為所緣相,以緣與相兩者合稱為所緣緣。如《發硎》述:「必須 託彼本質實體為緣,令自己識變起前境相狀,名為相分,即此相分,名為所緣。

185」這個說法便是將第五與第八合說為所緣緣。與通潤同時代的明昱186、王肯堂

187,皆有相似說法,可以說在明代普遍的有這樣的觀點。

至此,第一種與第二種解讀間,未必存在理論上的分歧,而只是在名相使用 上有些微差異,如所緣所指,有些時候是所緣相,有些時候是能生所緣相者。但 若考量到呂澂《會譯》中,以所緣緣(併《論釋》中「所緣」的解釋)為「所緣 的緣義」這個詮釋,那麼上述二者的差別,對於像通潤這樣的明代注疏家來說,

其意義便是體現出來自不同文本的影響。

(三) 以親所緣緣為所緣緣

184 延壽,《宗鏡錄》卷 70 (CBETA, T48, no. 2016, p. 810, b29-c3)。

185 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頁 105。

186 明昱,《成唯識論俗詮》卷 7:「第三緣義有親、疎故,開為二種。所緣緣者,必是有體本 質法名緣,託質變起自己相分名所緣。相質合說,名所緣緣。」(CBETA, X50, no. 820, p. 613, b4-6

// Z 1:81, p. 107, b7-9 // R81, p. 213, b7-9)。

187 王肯堂,《成唯識論證義(第 4 卷-第 10 卷)》卷 7:「今此必是有體本質法名緣,是帶己相者 即相分,名所緣相。相質合說,名所緣緣。」(CBETA, X51, no. 822, p. 73, b20-22 // Z 1:81, p.

460, c4-6 // R81, p. 920, a4-6。)。

前已述《發硎》中所緣緣的兩種可能性。然而,在《發硎》尚有其他不同於 與這兩種可能的第三種說法。下面的引文可以對應到《論釋》云:「言境體者,

是所取分,是識變為境相之義。然在識外別分而住,將以為境違世之過。」此段 是護法對《論》中「即內所知之體性,如在於外而現者為義188」的進一步詮釋。

見《發硎》:

據內境體,而立自宗眼等五識作所緣緣。……言「境體」者,謂內色是 所取分也。此所取分,即是識之所變相分色也,是識之自證分變現,故 見託彼生,緣彼為境。然此相分,雖不離識,而在識外別分而住。言「識 外」者,非是心外,是識之外分也。識有四分,謂相分、見分、自證分、

證自證分。相、見是外,後二是內。189

本段意為,以內識為境,而立其為五識所緣緣。而所謂「內境體」,是相對於見 分之相分色,是同一識上的自證分所變現。引文中「雖不離識,而在識外別而住」

說明同一識體上相分、見分為識之外分,自證、證自證分為內分。按筆者觀察,

在《論釋》中,「所緣境」與「所緣緣」在使用上並無明顯區別;在通潤《發硎》

中亦然。此處以「所取分」、「相分色」來述「內境體」,並說此相分色為「見 託彼生」,如此看來,通潤也不反對親所緣緣具有《論》與《論釋》中所規定的 所緣緣義。

所謂境體者,其實是就五識相分色。此所緣緣,如引文述是由自證分所變現,

188呂澂,《觀所緣釋論會譯》卷 1 (CBETA, B09, no. 39, p. 307, a8)。

189 引文對應於《論釋》的段落,見護法,《觀所緣論釋》卷 1:「據內境體,謂立自宗所緣之 事。若也總撥無所緣境便有違世。自許宗過,四種緣性於經說故。此中內聲為顯不離,於識而有 所緣。言境體者,是所取分,是識變為境相之義。然在識外別分而住,將以為境違世之過。」(CBETA, T31, no. 1625, p. 891, b27-c3)。

按《述記》,這是果能變,也就是識體上自變出見、相二分的狀態190。值得注意 的一點是,《發硎》中,說明性境的段落,先是提到「『了者,定也』即五識見 分191」說明了五識見分的能緣性。但《發硎》亦述:「此相分者,識雖自變,而 所變相全同本質,故曰『同彼相貌而識生起』。192」在這段引文中,真正了境的,

似乎並非五識見分,而是以整個五識去明了第八識相分,而生起似器世間相分 色。可以看見這個模糊性同時容許了所緣與能緣為(1) 五識八識的變帶關係,(2) 單一識體上的能所關係。這個模糊也顯是在通潤對「內色」的說明上,這個名相 可能對應到第八識,也可能指設到五識相分(親所緣緣)。在第一種情況下,如

《發硎》中述:

復顯所緣與彼能緣,體相各別,方名相應,以所緣是相分,能緣是見分

復顯所緣與彼能緣,體相各別,方名相應,以所緣是相分,能緣是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