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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觀所緣緣論釋發硎》的因明論證

第一節 極微理論

《論釋》的第一個部份討論何以唯識宗僅論五識所緣,而不論第六意識201, 對應於此,下為《發硎》中所立的第一個量:

遂申量云:意識所緣之境,是有法,全成非有,是宗。因云:此於自聚 不能緣故。復緣過未,非實事故。喻如三無違。202

之所以有這個論證,因於《論釋》在文章開始便將意識屏除於所緣討論之外。然 而,很明顯這個論證是有些問題的。通潤以「意識所緣之境」作為宗上有法,以

「此於自聚不能緣」為因法,這並不合乎因三相中,因支遍及宗上有法之規定203

201 護法,《觀所緣論釋》卷 1:「此中『等』言謂攝他許,依其色根五種之識,由他於彼一向 執為緣實事故;意識不然,非一向故,許世俗有緣車等故。縱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亦能 將識相似之相,離無其境。於眼等識,境不相離,得成就已,方為成立,是故於此不致慇懃。」

(CBETA, T31, no. 1625, p. 889, a23-28)。

202 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頁 99。

203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卷 1:「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 品遍無性。」(CBETA, T32, no. 1630, p. 11, b6-7)。

因為「境」顯然不能作為能緣,因此不存在「境不能緣自聚」的情況,故此解應 2016 年著手翻譯護法《論釋》之文章(此篇譯文尚未出版),p5 註 13 “There are two eight-character phrases each ending in gu 故(ablative "because…"). Taking both to initiate with the ci yu 此於 , we end up with an inference containing two Reasons rather than one. This is not the only example of Yijing's Dharmapāla offering up an inference with an unusual structure.”

207 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卷 1:「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豫不成。

四所依不成。……。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CBETA, T32, no. 1630, p. 11, c11-14)。此 中隨一不成過即是用以證成宗法之因支未能為雙方共許。

208 「自聚」之意涵於第三章中有所討論。

釋》中大致上用了這四個論證,逐步破斥論敵(序數按呂澂原文):

(一)極微是所緣性.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故。

(三)極微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是彼識因性故.如共許所緣法。

(五)極微與所緣相理不相應.許是因性故.如根。

(六)極微與所緣相理不相應.生識非現己相故.如根。209

在這四個步驟中,(一)可對應於《論釋》:「此二論者。咸言彼相應斯理故。

210」呂澂指出,由於雙方無有共許之喻211,因此論主代替論敵於(三)中立有喻 之量,並於(五)(六)當中出敵之過。在(五)中,以「許是因性」顯其與(三)

是相違決定的情況212。唯識論者故由此,進一步於(六)中出過,顯出論敵之量 不能成立。

對於《論釋》中,先立論敵之量的作法,通潤《發硎》中述:「問:論中先 申外量者何故?立量之法,須是三支圓滿,破、立方成,有如鼎足,缺一不可。

若不先出其因量,又不出其此因無喻,是則因自成因,宗自可成宗矣。213」由此 看來,通潤所理解之論證策略與呂澂同,以論敵缺喻故須先代替論敵立量為第一 步驟。他並也注意到《論釋》中「無共成之喻」的問題(共成的定義問題將於後 文討論);但呂澂與通潤於此對於論敵因支之認定各有不同,以前者說因支為「彼 相應斯理」,後者見下引文,相對於上引文中(一),《發硎》所立論敵最初之

209呂澂,《觀所緣釋論會譯》卷 1 (CBETA, B09, no. 39, p. 325, a13)。

210護法,《觀所緣論釋》卷 1 (CBETA, T31, no. 1625, p. 889, b28-29)。

211呂澂,《觀所緣釋論會譯》卷 1:「此因無共許喻.所緣惟是極微或總聚故。復應明此所以.

依論二因設二前量。」(CBETA, B09, no. 39, p. 325, a7)。

212呂澂,《觀所緣釋論會譯》卷 1:「此因無共許喻.所緣惟是極微或總聚故。復應明此所以.

依論二因設二前量。」(CBETA, B09, no. 39, p. 325, a7)。

213 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頁 103。

二量如下:

申外量云:一一極微,是有法。成眼等五識所緣境,是宗。因云:是彼 因故。214

此中,不管是各家之解讀或是護法本文,皆未見二量之喻。因此,《論釋》本文 批評「此二論者,咸言彼相應斯理故。若不言因,此因無喻,猶如因等,成因等 性。」有鑒於此段之意較為模糊,通潤之說明如下:

所以不說即是二宗之因者,以無共成能立之喻故。為此先需出彼相應之 因,何以有此多種過失以破之,然後方顯己之所立三支為不謬耳。是故 欲立己宗,先須出彼量也。215

引文之大意為論敵立量有缺失,故需先出其過,如此顯識自己所立之量為「不 謬」。通潤在這裡未對「共成」多說明,但參考各方之注疏,筆者認為可能有以 下意涵:(1)見義淨其他的翻譯,可能有「共許」之意216,(2)共成二因之喻,

也即共同具有所緣的兩種性質的喻,故《觀所緣論釋》中特別強調了所緣緣之定 義有「二因」──「論本二因,但是明因所以不即是因,以無共成之喻,為此須 出彼相應因何以如此。217」明昱之解同於此218。(3)以因三相中的因支與喻支

214 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頁 102。

215 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頁 103。

216 如護法《成唯識寶生論》卷 1:「心及心所設令體別,以其心字亦得相收,應知此義共成已 久。」(CBETA, T31, no. 1591, p. 79, b1-3。)或《成唯識寶生論》卷 2:「其獄卒等不受彼苦,不 是共成,此非正說。彼生不受同害苦故,由非能害者還如彼害生。」(CBETA, T31, no. 1591, p. 85, a12-14)。

217護法,《觀所緣論釋》卷 1 (CBETA, T31, no. 1625, p. 889, c5-6)。

218明昱,《觀所緣緣論釋記》卷 1:「共成者,須一法有二功能,要是能生。又是所緣,方為真 因。為此須出彼相應因者。出者,顯也。彼字,指他宗。相應者,他宗以極微為相應因,為此明

共同成立宗法之意,如通潤後的明代注疏家智旭撰《直解》云:「雖有生識帶相

能不具有效性,故透過「設許」極微實有,暫時容許所緣是外境的可能性。見《論 釋》原文:

又若自許不於識外緣其實事,應有有法自相違過,然法稱不許,斯乃於 他亦皆共許,即以為喻。224

下見《發硎》:

若大乘自許內色作所緣緣,而不敘破他宗,則外宗不許,卻將自己所立 二因,反出大乘有法自相相違過。是故必先出其犯過宗、因。彼既帶過,

更有何理能顯大乘量中有法自相相違過耶?225

按《論釋》原文,此「自相違過」根本上是因為雙方不共許所造成的。通潤將「有 法自相違過」解為「有法自相相違過」。按《因明入正理論》所述,此因過是成 立宗支之前陳與後陳相互矛盾226,而使得因法無能成立宗支。《發硎》之引文之 意為,在雙方對於所緣緣定義有別時,大乘宗以內色為所緣緣,然而論敵之所緣 緣所指為外,如此一來,唯識宗若立內境,其前陳(內境)與後陳(所緣)相違,

不可能以同一因支成立,故對論敵來說,存在有法自相相違過的問題。智旭與呂 澂增字之解皆與此同227。但明昱有別解,他認為論主不許有外境而許極微,此是

224 護法,《觀所緣論釋》卷 1 (CBETA, T31, no. 1625, p. 889, c1-3)。

225 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頁 103。

226 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卷 1:「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 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CBETA, T32, no. 1630, p. 12, a23-26)。

227智旭,《觀所緣緣論釋直解》卷 1:「先自許內相分色為所緣緣不於識,外緣其實事,則疑識 外原有實事,但是五識不去緣他,應有有法自相相違之過。」(CBETA, X51, no. 833, p. 839, b18-20

// Z 1:83, p. 202, d18-p. 203, a2 // R83, p. 404, b18-p. 405, a2)。

有法自相違過,或可稱為「自教相違過」228,也即論主假立之量違背自宗。筆者

見《因明入正理論》解,共不定即是在一個論式中,不存在同時具有因法與宗法 之同品者235。然此處護法原文述「於根亦有不定過」未必如通潤所指,是九個不 定過當中的共不定,更合理的解釋應為,眼根僅是根作為一個異品(非所緣),

卻具有能生性,故說「能生」為不定過。其次,此處通潤述「外量云」是很有問 題的,對於論敵來說,雖然眼根為實體,未必會立眼根為所緣緣,故對論敵來說,

這明顯地犯了喻過。若見前《會譯》之(三),呂澂認為若要假論敵所立之量,

同喻應為「共許所緣法」。此說法雖未見於《論釋》,但於情理上,較為符合論 敵之立場。因為眼根喻實際上應作為能破,而非論敵欲立之量。

接著《發硎》述:

大乘不改其因,翻其所立之宗,申違量云:極微,是有法。設緣非所緣,

是宗。設有實體,能生識故。喻如眼根等。236

此論證可對應於前呂澂所立之(五),根喻是用以顯示出論敵之不定過,也即五 根作為異品(非所緣)具有能立因。對應於此量,《論釋》原文如下:

然非極微一一自體識隨彼狀,由此極微而為境體。縱有因性,由非因義,

所緣如根,雖是因性,不為所緣。若由因性許作所緣,根亦同斯,應成 彼也。237

此中「因性」意指能生性,而「因義」則為能立之意。引文中護法使用了歸謬論

235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卷 1:「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

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豫因。」(CBETA, T32, no. 1630, p. 11, c22-24)。

236 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頁 106。

237護法,《觀所緣論釋》卷 1 (CBETA, T31, no. 1625, p. 889, c19-23)。

證,用以說明如果某一個事實成立,那麼論敵就要接受另一個其所不樂見的事實

238。對比於此,通潤與呂澂皆完整地列出了三支論式。然而,《發硎》中,很明 顯「設緣非所緣」這個用法是來自玄奘《觀所緣緣論》「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 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239」以宗後陳為「設緣非所緣」,若將這則頌文 視為嚴格意義的因明論證,根喻亦須具備後陳之特質,而「設」的說法就會顯得 不合道理。若同情地將此量理解為為他比量,可將之改寫為「凡彼相識無者,非 是所緣緣」;同理,《發硎》中的因支亦可改「設緣非所緣」為「非所緣緣」。

其次,如第二章所述,由於用詞上的差別,《論》中「所緣緣」即等同於《論釋》

中的「所緣」。此處通潤將護法「雖是因性,不為所緣」解為「設緣非所緣」在 詞義理解上自然是完全異於護法的。因為護法之原意應是就所緣的整個定義來否 定極微,而玄奘、通潤之解則是將所緣緣拆解為生因、帶相兩個元素,個別地對 應到極微、和合支理論上。在此,除了可以看出奘譯的影響,也可以看出通潤在

中的「所緣」。此處通潤將護法「雖是因性,不為所緣」解為「設緣非所緣」在 詞義理解上自然是完全異於護法的。因為護法之原意應是就所緣的整個定義來否 定極微,而玄奘、通潤之解則是將所緣緣拆解為生因、帶相兩個元素,個別地對 應到極微、和合支理論上。在此,除了可以看出奘譯的影響,也可以看出通潤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