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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觀所緣緣論釋發硎》的因明論證

第四節 證內境

在唯識論者正式立量之前,《論釋》說明若不進一步立量,將使得所緣性被否定,

唯識宗將犯二過:

若也總撥無所緣境便有違世、自許宗過,四種緣性於經說故。285

在這段引文中,「違世」與「自許宗過」通潤與其同時代的注疏家有類似之解,

分別解為世間相違過與自教相違過,前者意為所立之宗違背世人之共許,後者則

283智旭,《觀所緣緣論釋直解》卷 1:「此形相別(乃),是覆相(假)有。」(CBETA, X51, no. 833, p. 846, a8-9 // Z 1:83, p. 209, c2-3 // R83, p. 418, a2-3)。

284 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頁 121。

285 護法,《觀所緣論釋》卷 1 (CBETA, T31, no. 1625, p. 891, b28-29)。

是所立之宗違背自宗所許286,因為大乘宗亦許四種緣性287。在《論釋》中,唯識

1630, p. 11, b29-c1);《因明入正理論》卷 1:「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為常。」(CBETA, T32, no. 1630, p. 11, b28-29)。

所緣條件皆能在內所緣上成立。下見《發硎》立量以證內境:

申量云:內色,是有法。眼等五識所緣緣,是宗。因云:識有彼相,復 是識生。喻如外色。293

此是《發硎》所立的最後一個因明論式,立內色是五識所緣。此量引用自奘譯

《論》:「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294」然而玄奘 譯此頌,應無有立量之意圖,否則應有喻例,除此之外,唯識師亦不可能以外色 作為同喻,否則便失去前文破外色的意義了。因此,嚴格來說,在這個論式中通 潤以外色為同喻,這是一個過失。

其次,若喻以內境為所緣,唯識論者便要處理「如何是彼一分得作同生之緣

295」的問題,也即內境、內識如何又是所緣、又是能緣。此處論敵認為唯識論者 犯了「自體相違過」。對此,《發硎》中述:「又縱云:若謂內色是眼等識自證 一分,還生自識者,復奪云:此即是色生心,便成自體相違之過。296」應指內色 若能自證又有能生性,以為所緣者同時為能緣會有自體相違過。若見慧沼《因明 義斷》,自體相違與自語相違是同義297,但這個解釋明顯不合於《發硎》之文意。

在元朝雲峰的《唯識開蒙問答》中有云:「難云:種子生現行,因種與果俱。種 子引種子,因應與果俱。何理不同也?答:種望現果是異類,體不相違。許同時,

種望種果是同類,自體相違,時須異。298」由此看來,自體相違是所指應是因果

293 此段對應於護法,《論釋》:「二法合故。明其所緣,道理合故,顯能立也。」

294 陳那,《觀所緣緣論》卷 1 (CBETA, T31, no. 1624, p. 888, c17-18)。

295 護法,《觀所緣論釋》卷 1 (CBETA, T31, no. 1625, p. 891, c25-26)。

296 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頁 127。

297 惠沼,《因明義斷》卷 1:「又云:相違有三。一自體相違,如言常非常等。……」(CBETA, T44, no. 1841, p. 152, b29-c1)。

298 雲峰,《唯識開蒙問答》卷 1 (CBETA, X55, no. 888, p. 354, b4-7 // Z 2:3, p. 225, b4-7 /

/ R98, p. 449, b4-7) 。明昱之解應同於此,見明昱《觀所緣緣論釋記》卷 1:「斯之一分復還

同時而造成兩者不能區別之謬誤。針對論敵所提出的質難,唯識論者以「相狀差 別」來解釋同一體上見、相二分之功能差別。如此一來,論敵便要質疑,此中所 緣性似乎也非實體,而僅是概念分別的結果。下為《論釋》中唯識論者的回答:

此因相違。由其緣義於餘所執差別之境,亦共許之,如等無間滅,同分 之識為斷割時,此識亦以四種多緣而為緣也。299

這是《論釋》中的最後一句話。此中「差別之境」參考前文300應是意識所緣之境。

也即在第六意識中,自有能緣、所緣之區分,這是為雙方所共許的。按智旭述,

如同等無間緣,其自體能有前滅意為後念之緣301。惟通潤在這個部分的說明難以 理解。下見《發硎》之說明:

無間滅法已屬過去,尚可得為意識所緣,况此內色是現在法,寧非五識 親所緣緣?故知内色既立,諸義皆成。釋前半頌竟。不釋後半者,境、

識同時,是正義故;前後相生,非正義故。不釋後頌者,此遮増色,是 其所欲故;根、境互生,二宗共許故。

這段引文意在說明「因果同時」之為正義,與《成唯識論》俱時因果論為呼應,

對應到的奘譯頌文為「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302

生識,便成自體相違之過者,謂夢中境相元是識所變起,何得反生能變之識耶?」(CBETA, X51, no. 832, p. 835, c1-3 // Z 1:83, p. 199, a7-9 // R83, p. 397, a7-9)。

299護法,《觀所緣論釋》卷 1 (CBETA, T31, no. 1625, p. 892, a7-10)。

300護法,《觀所緣論釋》卷 1:「若差別者,其仳若南不緣外事,於其夢位以為顯示。」(CBETA, T31, no. 1625, p. 891, c20-21)。

301 原文見智旭,《觀所緣緣論釋直解》卷 1:「又如等無間即滅之心心所,於其同分之識,為 前後斷割時,雖非異物,即以前滅意為後念之等無間緣。」(CBETA, X51, no. 833, p. 847, a15-18 /

/ Z 1:83, p. 210, c9-12 // R83, p. 420, a9-12)。

302 陳那,《觀所緣緣論》卷 1 (CBETA, T31, no. 1624, p. 888, c22-23) 。

值得注意的是,通潤認為,護法之所以沒有解釋此頌的後半,是由於「此非正義

303」,且根境互生已為二宗共許,以境引五根功能無須再說明。這個解釋不同於 其他注疏家的解釋304。甚至通潤於其另作《觀所緣緣論發硎》中,亦未提及此後 半頌非為正義,甚至說「內色與識,或俱時為緣,或前後為緣,皆不違理。305」 故《發硎》作此解,實讓人疑惑306

第五節 小結

在因明論證的詮釋上,通潤繼承了漢傳唯識的傳統,慣於將辯論之理據寫成

三支論式,這在《發硎》中占據了一定的篇幅,可見得他對因明的重視。誠然,

《發硎》的確出現一些對因明的錯誤理解,像是對過類的判斷可能不符《論釋》

之文意,且在論證上,將玄奘與護法之用語混用,而造成語意不清楚的問題,更 甚者,宗前陳、後陳與因法的判斷,可能不符合因明之規定,乃至對於本來不應 是因明論證的段落,將之解為三支論式,而產生其他錯誤。

另一方面,透過這個章節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有所錯謬,通潤對於因明還 是有一定程度的掌握。筆者認為通潤對《論釋》論證之分析,與後期的呂澂比較,

在大方向上對論證策略的理解、文意之分析等皆相去不遠;然而相比於呂澂,通 潤能觸及的參考資料著實非常有限,以此來看,通潤等明代注疏家肩負起唯識學 在明代的復甦,在因明之傳承上雖有過失,也可謂有所貢獻,使因明作為一種論

303 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釋發硎》,頁 128。

304 智旭與呂澂僅說文本有所缺漏。

305 通潤,《近世東亞觀所緣緣論珍稀注釋選輯:觀所緣緣論發硎》,頁 94

306 智旭,《觀所緣緣論釋直解》卷 1:「如等無間即滅之心、心所,於其同分之識,為前後斷 割時,雖非異物,即以前滅意為後念之等無間緣。」(CBETA, X51, no. 833, p. 847, a16-18 // Z 1:83, p. 210, c10-12 // R83, p. 420, a10-12)。於此以同體者如意識,在等無間滅義的狀況下,

亦可前後自為能緣、所緣,類比五識自體,雖是同時,應亦能為能緣所緣。呂澂增字之解亦同,

見《觀所緣釋論會譯》卷 1:「此罔相違.由其緣義於(此)餘所執差別之境亦共許之.如等無間 滅.(即於)同分之識為斷割時(而說為緣.故)此識亦(得)以四種多緣而為緣也。」(CBETA, B09, no.

39, p. 311, a3-4)。

證方法在中國佛學上被保留了下來,且在華嚴、天台宗等發展之下,得以在明代 持續地被應用。如通潤《起信論續疏》使用了許多因明論證,在受到禪宗影響甚 大的明代佛學中,可視為彼時性宗之發揚者歸返言詮之教的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