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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和平協議的概念

第二節 和平協議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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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 10 日由中國時報與陸委會共同舉辦的兩岸論壇中,渠曾提出兩岸簽訂和 平協定(議)的主張。惟當時的中共國家主席楊尚昆認為和平協定是屬於國與 國之間的關係,所以就在透過接見泰國華僑領袖的場合上,堅決否定兩岸簽訂 和平協議的可能性。13

然而時至今日,和平協議至今已被廣泛用於結束一國之內戰,例如:北愛 爾蘭為結束 30 年內戰而在 1998 年簽署和平協議;蘇丹在國際斡旋下於 2005 年 簽署和平協議,結束了其 24 年的内戰;2006 年尼泊爾也是以簽署和平協議方 式,結束其 11 年的内戰。而此種以結束內戰型態的和平協議,在國際法下,只 有一個政府享有完整的國家主權。所以中共也欲藉此將兩岸和平協議界定為一 國內部事務,作為結束內戰的單純法律關係,而這與台灣期望將台海議題國際 化,簽署具有國際法性質的兩岸和平協議,有著南轅北轍的差距。

第二節 和平協議的性質

依照前節所述,和平協議原本是建構永久和平的概念,但因為在目前的國 際社會中,許多國家是由多重族群所組成,而這些族群或因宗教信仰、文化差 異、意識形態等不同而產生衝突或內戰,所以武力使用及和平協議簽訂反而成 為霸權國家雙向操作以維護國際和平的手段。即使聯合國維和部隊介入後,同 樣也在雙方停火後接著推動和平協議。然而當事方的爭執或衝突卻未必已經化 解,所以,20 世紀末的和平協議有了性質上的調整,除了可以是一次性的終極

13《中國評論月刊》,<大膽思考兩岸能否達成和平協議座談會>,2008 年 11 月 16 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07/9/6/4/100796497.html?coluid=1&kindid=0&docid=100796497&mdate=11 1608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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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約外,也可以是一種框架式的階段協議或臨時協議,而且此種漸進式的和平 進程,並不限於主權國家始能簽訂,它的範圍更加寬廣,若兩岸欲達成和平協 議,分析國際上的案例,可做為兩岸簽署前的定性參考之用。

壹、一次性的和平協議 一、以埃和平條約

1967 年 6 月,中東發生第三次戰爭,以色列在此次戰爭中佔領了加薩走廊、

西奈半島,約旦河西岸、耶路撒冷舊城和戈蘭高地等近 4 倍的領土,造成 32 萬的巴勒斯坦難民。同年 11 月,聯合國通過 242 號決議,14要求以色列撤出佔 領區,也要求阿拉伯國家承認以色列的獨立與安全。但巴勒斯坦人繼續在西岸 和加薩走廊組織和訓練反以色列活動,以國也藉口不撤出佔領區,而形成僵局。

1977 年 11 月,埃及總統沙達特堅持訪問以色列,開啟了兩國和緩的空間,隔 年 9 月 17 日,在美總統卡特的出面下,埃及總統沙達特、以色列總理比金終於 美國大衞營舉行會談,此時以色列也終於同意撤出西奈半島,以土地換和平,

雙方並簽署了「關於實現中東和平綱要」及「關於簽訂一項埃及同以色列之間 的和平條約的綱要」兩份文件(通稱「戴維營協議」)。「關於簽訂一項埃及同以 色列之間的和平條約的綱要」規定:西奈主權歸埃及,埃、以在 3 個月內簽署 和約;在和約簽署後的 3~9 個月內,以從西奈的部分地區撤出,埃以即建交;

和約簽署 2~3 年內,以國完全撤出西奈;以色列在阿里什、拉法、納克卜角和 沙姆沙沙伊赫附近留下的機場歸埃及,作為民用;以色列船隻可以在蘇伊士灣、

蘇伊士運河、蒂朗海峽和亞克巴灣自由通航。15

翌(1979)年 3 月,以埃兩國即根據「關於簽訂一項埃及同以色列之間的 和平條約的綱要」的實踐而簽訂和平條約,規定兩國結束戰爭狀態,恢復正常 外交關係。而以、埃所以達成大衛營協議,原因是雙方都擔心伊斯蘭原教旨主

14 是於 1967 年 11 月 22 日由英國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第 1382 次會議所提案通過的一項決議,

該決議援引聯合國憲章第二條,要求以色列撤離其在第三次中東戰爭中佔領的領土,各方立即 停戰,並保證蘇伊士運河等國際航道的暢通。

15《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The Israel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aipei,ISECO)官網》,<

中東和平之路>,http://www.iseco.org.tw/i_m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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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和伊朗的影響不斷擴大。此外,和平條約確實為埃及帶來實際好處,它除了 收回布滿油井的整個西奈半島外﹔也因為戰爭的結束,大幅度減少了用於軍備 的資源。此外,美國每年提供 50 億美元的軍事、經濟援助,也是埃及願意達一 次性解決兩國衝突的原因之一。16

二、以約和平條約

1979 年 9 月 17 日之大衛營協議,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為了解以色列與巴 勒斯坦解放組織的問題,然而以色列並不承認巴勒斯坦為國家,所以巴勒斯坦 只能以約旦代表的名義參加,而「關於實現中東和平綱要」就是要求以色列依 照聯合國 242 號決議以土地換和平的原則,歸還佔領巴勒斯坦人民在約旦河西 岸的土地。所以,該文件的主要內容是:約旦河西岸和加薩地帶之居民在 5 年 過渡期內實行「自治」,以色列取消設在約旦河西岸和加薩地帶的軍事機構及 統治;以約兩國共同建立一支警察部隊,以、約兩國之部隊則也共同巡邏維護 該地區安全。此外,在 5 年過渡期的前 3 年內,以色列、埃及、約旦 3 國,以 及約旦河西岸、加薩居民等各方代表,要以聯合國安理會 242 號之決議為基礎,

展開確定約旦河西岸和加薩地區最終地位之談判。而 5 年過渡期滿以前,以、

約兩國締結和約。

不過,以色列在簽署「關於實現中東和平綱要」文件後,卻反悔而不肯歸 還約旦河西岸的土地,以致於雙方衝突加劇,以、約之間也無法簽訂和平條約。

直到冷戰結束後,以色列作為美國在中東戰略夥伴的作用日減,但是以色列孤 立的形勢卻需要美國的資金及武器援助,因此不得不接受美國在中東的和平政 策。17所以,1994 年 10 月 26 日,以色列終於與約旦簽署和平條約,條約規定:

以色列必須將其所佔領的 350 平方公里的土地歸還;以色列每年必須向約旦提 供 5000 萬立方公尺的淡水;以色列承認約旦在管理耶路撒冷聖地的歷史作用;

禁止任何危及對方安全的組織在各自的領土存在活動;條約批准後 6 個月內建

16古松,<甚麼換和平>,《國際政治》,第 2 期,2000 年,P29。

17紹成珠,<奧斯陸協議與中東和平協議進程-何評是腳下的考察>,《蘇州科技學報》,第 26 卷第 2 期,2009 年 5 月,P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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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自由貿易區等經濟合作議題;1 個月內完成建交。總計列了 30 個條款、5 個 附帶條件,內容涉及邊界、水源、安全、經貿合作等各方面,也是一種一次性 解決的終極協議。

貳、階段式或臨時性協議 一、赫爾辛基最終議定書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蘇聯共產主義大肆擴張政治勢力,使得中歐與東歐相 繼成為蘇聯之附庸國。美國為了阻止蘇聯在歐洲地區的擴張,於1949年4月4日 結合加拿大、英國、法國、盧森堡、比利時、荷蘭、義大利、冰島、挪威、葡 萄牙等國簽訂北大西洋公約(The 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 NATO)。而 蘇聯則結合東德、波蘭、匈牙利、保加利亞、 捷克、羅馬尼亞、阿爾巴尼亞於 1955年5月11日締結八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通稱為華沙公約,Warsaw Pact),

與北約相抗衡。

不過到了 1969 年 3 月,華沙公約國家突然表示願意把承認領土現狀做為東 西方談判的先決條件取消,呼籲所有歐洲國家應共同舉行全歐洲的安全與合作 會議。同年 12 月,北大西洋公約國作出回應,希望先舉行預備會議,協商包括 德國的分裂、裁減軍備等重大歧見。而華沙公約國則於 1970 年 6 月 22 日提出 一項備忘錄,聲明同意設立一個永久性機構以監督東西方合作及會談的執行,

蘇聯也同意討論對歐洲軍備裁減。就在此種和解的氣氛下,北約與華約這兩大 集團國家不僅在 1973 年成立「歐洲安全暨合作會議」(Conference on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CSCE,簡稱歐安會議),也在 1975 年 8 月 1 日簽署「赫 爾辛基最終議定書」(Helsinki Final Act),它的內容涵蓋了四大框架:第一是 關於歐洲安全問題方面:成員國共同簽訂「與會國家間相互關係指導原則」、

「信心建立措施暨特定層面安全與裁軍文件」(Document on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 and Aspects of Security and Disarmament)。第二是有關經濟、科學、技術 和環境領域的合作:目的在減少與會國家間的貿易障礙及強化彼此間的貿易發 展。第三是關於人道等領域的合作:包括人員的接觸、離散家庭的團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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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文化、教育的合作。第四是後續研討:一則是希望有效執行協定書內容,

另一則是提供歐洲的安全與合作發展現況,供歐安會議有所參考、調整活動之 用。

「赫爾新基最終議定書」雖稱為最終議定書,但其實在安全與合作議題是 採取漸進式的,因為該議定書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建立歐洲國家的信任措施。所 以在 1975 年簽定該協議後,又陸續的集會探討更穩固的安全關係,例如,在 1986 年 9 月 19 日簽署的「斯德哥爾摩會議文件」(Document of the Stockholm Conference),將「建立信任措施」擴大成為「信任暨安全建立措施」(Confidence-and Security-Building Measures, CSBMs),該文件對於軍事行動做了更嚴格的規定。

1994 年 11 月 28 日再簽署「維也納信任暨安全建立措施、全球軍事資訊交流談 判文件」(Vienna Document 1994 of the Negotiations on Conference and

Security-Building Measures, Global Exchange of Military Information),除將歐洲的 國防政策、軍力計畫列入公開交流項目外,在國防預算上的資訊交換、軍事演 習的事先通告、互派遣軍事觀察員等均做出更多遵循的規定。所以,「赫爾新 基最終決議書」不僅解決了歐洲的衝突,更因為彼此的瞭解與信任,促成了歐 盟的整合與運作,實際上等於是歐洲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漸進式和平條約。

二、東西德基礎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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