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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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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進程的脈動。然而在大陸,大陸方面不論是官式或學術界的口徑均一致,以 兩岸和平協議而言,中共從未透露過其評估的內容、時間、進度、運作方式或 其他有關的建議、討論等等。所表現出的就是模糊,或者說是兩岸缺乏互信,

所以難以開誠佈公,但也影響到本研究的精確度,所以本文竭盡可能蒐集具有 公信力、可靠資料,以呈現客觀的研究、分析。

此外,馬總統主政後,兩岸關係大幅和緩,兩岸的往來、互動、交流、協 商等不可同日而語,變化快速,必須引用相當的新聞資料以掌握兩岸的現況,

而本文也儘可能參照國內外具有公信力的媒體多數報導,更新相關資料與數 據,以呈現最新的研究及整理分析。

第四節 文獻探討

通常一個和平協議的產生,表示當事方願意盡釋前嫌、修好,否則衝突的 雙方或多方只要宣布停止爭端或停止衝突即可,例如 1953 年兩韓簽訂了「韓境 停戰協定」,戰爭雖然停止了,但是兩韓的衝突及對立仍在。所以,和平協議 是一種由戰爭到和平的途徑。不過,衝突可以暫時停止,永久和平卻未必能一 步到位,一般而言要經過「維持和平」(Peace-Keeping)、「營造和平」

(Peace-Making)、「建構和平」(Peace-Building)三個階段。而國際間對於安全 與和平的研究,經過國際學者的多年研究,已經發展為成熟的原理原則,這些 研究有些是實地的訪查、有些事實案的經驗,所累積而成的一種理論,足以作 為爾後爭執雙方消彌衝突的一種依據。換言之,兩岸以往曾難以溝通,原因是 台灣怕被大陸併吞,而大陸則憂慮台灣拒絕統一,如果兩岸要和解達成和平協

同,1957年美國的密西根大學(University of Michigan)設立了「衝突研究解決 中心」(Center for Research on Conflict Resolution),並發行《衝突解決期刊》(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被視為是消極的和平(negative peace)研究,9因為當時 美國是處於冷戰的核心,在核武恐怖平衡下,研究的重點自是傾向避免衝突或 戰爭的發生,而不重視和平的建構,所以當時發表在《衝突解決期刊》及1972 年出刊的《和平變遷期刊》(Peace and Change)論文中,都習於以實證方式來研 究戰爭或衝突,換言之,就是蒐集資料,然後歸納、分析到建構理論,至於解 決衝突的方法則是強調衝突預防(信心建立措施、早期預警)及衝突管理(外 交談判、調解、調停、仲裁)等作為,然而這些方式是否能達成真正或永久的 和平,則不是他們所關心的取向。

相較於美國學者的研究,歐洲國家或學者對於部署在其境內的核子武器,

就有一種倍感核戰威協的恐慌,所以在1959年,Johan Galtung 在挪威的奧斯陸 成立「國濟際和平研究心」(International Peace Research Institute),並在1964年出 版《和平研究期刊》(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倡導積極和平(positive peace),

認為和平是一種承擔,除了要積極的防範和化解衝突外,還要能達到永久的和 平。10這種看法獲得支持,歐洲的和平研究機構也迅速成立,著名的有:1962 年Bert Roling在荷蘭成立的「戰爭和平學研究中心」(Polemological Institute)、

1966年瑞典成立的「斯德哥爾摩和平研究中心」(Stockholm Peace Research

9有關研究可參見:Martha Harty; John Modell, “The First Conflict Resolution Movement, 1956-1971:

An Attempt to Institutionalize Applied Interdisciplinary Social Science."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35, No. 4, “Applied Interdisciplinary Social Science,."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35, No. 4 ( 1991), pp. 720-758。

10 Galtung, “Twenty-five Years of Peace Research: Ten Challenges and some Response," op. cit., pp. 141- 158。

促進和平運動而著名的「普格瓦西科學及世界事務會議」(Pugwash Conference on Science and World Affairs),則在1986年提出「共存、合作與共同安全」為題之研 討會,13促使「合作安全」的概念在冷戰結束後迅速興起,而「合作安全」則是 基於一個誘因或共同的利益,使相關國家自願歸屬其中而放棄以武力威脅,14所 以它的作法是透過某種諮商機制,讓各方有暢通的對話管道(一軌或二軌),除 了要求彼此間因為互賴而放棄片面行動外,另外還建立一套法則來執行特定的 安排,例如軍事的透明化及國防計畫的監測等等,使衝突雖然存在但可以化解,

軍備不可避免但卻不易發生戰爭。15此外,20世紀未,Birgit Brock-Utn又認為和 平是一種內化的學習過程,要達到和平的根源是:必須教導民眾「什麼是和平」

11 Johan Galtung, “Violence, Peace, and Peace Research", in Ghanshyam Pardesi, ed., op. cit., pp.93-125。

12 David W. Felder, How to work for Peace(Gainesville: The Florida A&M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

10-15。

13 Joseph Rotblat and Laszlo Valki , eds., Coexistence, Cooperation, and Common Security: Allans of Pugwash, 1984(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88)。

14 Ashton B. Carter, William J. Perry, and John D. Steinbruner, A New Concept of Cooperativr Security

(Washtington D.C.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92), pp.7-9。

15 Gareth Evans, “Cooperative Security and Intrastate Conflict", Foreign Policy, No.96(Fall 1994), p.7。

16 Birgit Brock-Utne, “The Challenges for Peace Educators at the End of a Millennium. "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ace Studies, Vol. 1, no. 1, 1996, pp.37-55。

17 Fisk Larry J. “Underpinning a Peace Studies Future. " Peace Research, Vol. 30, No. 4, 1998, pp.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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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裂國家理論

分裂國家理論緣於韓德遜(Gregory Henderson)、李鮑(Richard Ned Lebow)、 史托辛格(John G. Stoessinger)等三人。他們認為分裂國家初期的關係是充滿 敵意、互不承認,雙方以軍事抗衡並企圖消滅對方。但到了中期後,會逐漸降 低敵意、抑制衝突,然後是相互默認、接受和平共存理念。至於後期則由於人 員交流、經貿合作的不斷擴大,而達到政治統合或國家統一之情形。這些實際 案例有東西德的分統一、南北韓的和解,以及兩岸關係的發展等等。雖然每一 分裂國家的背景與條件各不相同,但是從東西德、南北韓的走向,已經吸引到 國際和平研究者的重視,而成為一種被接受的理論模式。

依據張五岳教授比較兩德、兩韓處理主權問題的方式,他認為德國與韓國 的經驗具有下列的共同性:(一)正視國家的分裂狀態;(二)雙方都能遵守聯 合國憲章所揭櫫的和平解決爭端原則;(三)雙方都能承認對方的平等地位;(四)

雙方在外交上都能接受雙重承認或雙重代表;(五)分裂雙方對於彼此的關係均 定位為「特殊性質的內部關係」,而非國際關係。18所以兩德與兩韓才能在上述 的基礎上,透過制度性的協商與溝通,開啟並致力於正常化的健全關係。

至於兩岸關係上,大陸自始不願接受台灣為對等的政治實體,在外交上更 是採取赫爾斯坦零和競賽,絕不接受有雙重承認或雙重代表之可能。而台灣方 面近年來也由於主體意識的推動,產生國家認同問題,曾先後有兩國論及一邊 一國論的提出,嚴重衝擊到兩岸的互信與互動。此外,兩岸與兩德及兩韓的分 裂模式也有所不同,兩德及兩韓係由外力所造成的「國際型分裂國家」,分裂後 的兩德及兩韓無論在人口、土地、實力大小上均差不多;而兩岸則是由內戰所 造成的「內戰型分裂國家」,但大陸與台灣卻是個典型的大小政治實體,就吳玉 山教授的研究,在此種模式下,大國往往因權力的不對等而要求小國屈服於主 權的要求。故若以此而論,兩岸似不適用分裂國家理論,不過,台灣多年來採

18包宗和、吳 玉山主編,《爭辯 中的 兩岸關係 理 論》,台北:五南,2004 年 3 月 初 版四 刷,P8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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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抗衡的策略,19以德國為模式的分裂國家理論也一直受到台灣主政者及學者的 鍾情與呼籲,迫使中共不得不慎重思考此種模式下發展兩岸關係之可能性,否 則兩岸如果持續敵視,統一之路將有愈走愈遠之可能。是以,分裂國家理論仍 有修正以適合兩岸特殊狀況下的參考適用性。

二、整合理論

整合理論源於歐洲,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歐洲「超國家組織」建構過 程,成立主要目的是在追求政治和平、經濟繁榮與社會穩定。換言之,在政治 上是採取以協商談判或其他和平手段來解決糾紛;在經濟上是以共同市場方式 來促進歐盟國家全面性的經濟繁榮,藉以達到經濟成長、充分就業、物價穩定、

生活水準提高等目標;在社會穩定方面,則是強調調和共同利益,促進社會和 諧,並加強歐洲人民之間的聯繫、減少地區發展落差體等努力。

而整合理論所以受到重視、快速發展,有一部分原因是來自1980年代以後,

國際間國與國的戰爭雖然大為減少,但是在第三世界國家內部所發生在不同種 族、宗教之間的衝突和內戰卻大幅增加,不僅造成了更多人類的傷亡,也造成 大批流離失所的難民潮。為了要協助第三世界國家解決其所面臨的政治困境,

於是發展出國際社會(international community)與地球社區(global community)兩種 不同概念。20前者主張由聯合國及其相關機構組成一個以國家為單位的和平、穩 定大環境。後者則強調透過區域一體化來協助落後國解決政、經及社會問題。21 於是由聯合國所介入的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的「維持和平」行動,接著就以加入 區域整合組織吸引其「營造和平」。例如,歐盟對於北愛爾蘭、科所沃的戰爭,

就是以停戰及簽署和平協議作為其加入歐盟的交換條件;而東協國家組織也曾 要求越南必須結束對柬埔寨的佔領,並透過聯合國等方面施壓簽署和平協議,

來換取同意越南加入東協。

19包宗和、吳 玉山主編,《爭辯 中的 兩岸關係 理 論》,台北:五南,2004 年 3 月 初 版四 刷,P157-168。

20林德昌研究主持,《公民社會、民主政治與永續發展: 台灣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策略研究》,

2004 年 10 月 21 日,P18。

21指政治、經濟、軍事、社會的集體合作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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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歐洲的整合理論,一般而言有下列四種學派,分別扼要介紹如下:

(一)聯邦主義(Federalism)

聯邦主義是一種研究歐洲整合的主張,其中莫內(Jean Monnent)、舒曼

(Robert Schumam)、史巴克(Paul-Henri Spark)等學者認為聯邦主義是一種「由 上而下」的統合方式,也就是由政治入手,先統再合的主張,所以要求先要有 超國家組織及超國家的法律存在,如果僅僅只是政府及組織間的合作,並不能 達到政治整合的目的。

不過像史匹里尼(Atiero Spinelli)卻認為推動歐洲聯邦運動的本質應該是

不過像史匹里尼(Atiero Spinelli)卻認為推動歐洲聯邦運動的本質應該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