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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和平協議可行性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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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 國際事務學院. 國家安全與大陸研究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郭武平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兩岸和平協議可行性之研究.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何維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謝. 辭. 2 年的研究生生涯轉眼即過,猶記的第一次上課時,充滿著好奇與生澀的 心情,想聽聽老師在講什麼?同學在想什麼?讓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郭武平老 師,他除了問我們為什麼考進這個班,有什麼規劃外,也強調了一個觀念,就 是未來的兩年研究途徑,要學的輕鬆又有自信,一定要選擇一個主題,然後圍 繞在這個主題來安排論文題目。所以我們這一班同學經常會問:你的論文題目 訂了沒有?由於我們主題決定的早,所以上課起來很有意思,每當老師問及某. 政 治 大 專家、海域問題專家、兩岸打擊犯罪專家等等。在每個領域上,剛開始時我們 立 的看法雖然還很稚嫩,但如今我們在自己的領域上,確實充滿了自信。 個題目時,我們就會異口同聲的說,某某同學是東北亞專家,某某又是沙塵暴. ‧ 國. 學. 我的指導教授是郭武平老師,當我選擇這題目時,他告訴我這個題目的資. ‧. 料好蒐集,可以寫。而我第一次把第一章的「緒論」交給老師,老師修正了章 節後就說:開始蒐集資料吧!隔了半年,我再向老師報告:我覺得我的「緒論」. y. Nat. sit. 寫的很幼稚。結果老師反而笑笑說,那很好,那表示你在進步了!郭老師就是. n. al. er. io. 這樣,他以引導的方式讓你自己去思考、發揮,但也邀請了研究兩岸關係的頂. i n U. v. 尖教授,邱坤玄、吳漢老師來協助指導我。所以,我很感謝這三位老師,他們. Ch. engchi. 無私的提供我撰寫意見,也糾正了我許多的錯誤,使我得以完成這份論文。而 郭老師亦師亦友,在工作上有什麼困難他會仔細聆聽然後給你建議,如果要我 對老師說些什麼,那就是「衷心感謝」吧!.

(4) 目 次 目. 次. ……………………………………………………………. I. 表. 次. ……………………………………………………………. III. 圖. 次. ……………………………………………………………. IV. 摘. 要. ……………………………………………………………. V.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1. 政 治 大 研究途徑、方法與限制 ………………………………… 立. …………………………………………………. 文獻探討. …………………………………………………. 學. 4 6. 第二章. 和平協議的概念. …………………………………………. 第一節. 和平協議的意涵. …………………………………………. 19. 第二節. 和平協議的性質. …………………………………………. 25. 第三節. 兩岸和平協議之倡議. 35. 第四節. 小結. ‧. 章節安排. ……………………………………. io. er. Nat. 第五結. y. …………………………………………………. 3. sit. 第四節. 1. ‧ 國. 第三節. ………………………………………………………. ………………………………………………………. al. 17 19. 42. 44. 第二節. 臺灣的大陸政策. …………………………………………. 52. 第三節. 美國的兩岸政策. …………………………………………. 62. 第四節. 小結. ………………………………………………………. 68. 第四章. 學者對和平協議的研究與角色. 第一節. 第三章. n. 第一節. v i n 兩岸和平協議政策及背景分析 …………………………… Ch engchi U 大陸對台的政策 …………………………………………. 44. …………………………. 70. 台灣學者的主張. …………………………………………. 70. 第二節. 大陸學者的主張. …………………………………………. 82. 第三節. 兩岸學者之看法與比較. 第四節. 小結. …………………………………. ………………………………………………………. I. 91 101.

(5) 第五章. 和平協議的展望. …………………………………………. 第一節. 一個中國的困難與解決. 第二節. 兩岸達成協議的可能選擇. 第三節. 兩岸的溝通與宣傳. 第四節. 103. …………………………………. 103. ………………………………. 114. ………………………………………. 120. 小結. ………………………………………………………. 128. 第六章. 結論. ………………………………………………………. 131. 第一節. 研究發現. …………………………………………………. 131. 第二節. 研究建. ……………………………………………………. 134. 立. 附 錄. 政 治 大. ‧ 國. 學. 附錄一:「中華民國第 12 任總統馬英九先生就職演說」. …………. 138. 附錄二:「攜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 ‧. …………………………. 150. 附錄四:「兩岸和平協議的框架與原則」. …………………………. 162. v i n 附錄六:「兩岸和平協議芻議」 C h……………………………………… engchi U 附錄七:「臺海兩岸締結和平協議」草案……………………………. 164. 附錄八:「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 176. 附錄九:「兩岸和平論述─和平中國運動的起點」…………………. 179. 參 考 書 目. 180. Nat. 附錄三:「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芻議」. y. 143. sit. …………………………………………………………. er. 興」. io. 附錄五:「台灣海峽兩岸和平合作協議草案」. n. al. ……………………. ……………………………………………………. II. 166 173.

(6) 表. 次. 表 3-1 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之影響評估 表 4-1 大陸學者在「兩岸和平協議」主張中對於「一個中國原則」之看法 表 4-2:兩岸學者在和平協議主張中對於「結束敵對狀態」之看法 表 4-3:兩岸學者對於互設代表處之看法 表 4-4:兩岸學者對於以和平方法解決歧見之看法 表 4-5:兩岸學者對於台灣政治地位之看法.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i n U. v.

(7) 圖. 次. 圖 3-1 民眾對兩岸交流速度的看法 民眾對統一、獨立或維持現狀的看法. 立. 政 治 大. 學 ‧. ‧ 國 io. sit. y. Nat. n. al. er. 圖 5-1. Ch. engchi. IV. i n U. v.

(8) 摘. 要. 兩岸在 10 餘年前就曾倡議簽訂和平協議,當時中共的態度強硬,強調台灣 是中國的一部分,1995 年並宣稱兩岸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正式就結束敵 對狀態協商、達成協議。然而李登輝總統先是以兩岸可舉行預備性磋商為回應, 最後卻推出「兩國論」,終結了兩岸最初的和平協議倡議。 民進黨接續執政後,陳水扁推動台灣公投制憲,中共則祭出反分裂國家法, 兩岸對抗更加激烈。然而近 10 餘年來兩岸的情勢與發展卻有了不同對比,中國. 政 治 大 使馬英九在 2008 年的總統大選中,將兩岸簽訂和平協議作為政見。也因為其獲 立 得高票當選,就職演說中乃進一步宣布:未來將與大陸就台灣國際空間與兩岸 大陸迅速崛起,台灣則因政治內耗、封閉鎖國而導致綜合實力下降。而這也迫. ‧ 國. 學. 和平協議進行協商。. ‧. 由於簽訂和平協議對兩岸關係未來的開展具有重大影響,因此本文乃就兩 岸和平協議的概念、性質,以及影響的環境因素、主客觀立場、戰略態度、學. y. Nat. sit. 者的提議、化解方式、兩岸的努力等做一分析探討,以評估兩岸在時空背景改. n. al. er. io. 變之下,能否有所妥協、達成或接受何種性質的和平協議。. Ch. engchi. i n U. v. 關鍵詞:和平協議、和平發展、和平統一、一個中國、結束敵對狀態. V.

(9) Abstract Taiwan and Mainland had proposed to sign a peace agreement over 10 years ago. At that time,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held a tough attitude, stressing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In 1995, the Mainland declared both sides could negotiate for reaching a peace agreement on officially ending the state of hostility under the “one China principle”. The then-president Lee Teng-hui firstly made such a response that both sides could launch preparatory negotiations, but finally rolled out the “two states theory”, which ended up both sides’initial proposal for a peace agreement. After the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 successively held power, Chen Shui-bian pushed for Taiwan referendum to draw up a constitution, and immediately the CPC proclaimed the Anti-Secession Law, which brought both sides into more intense confrontation. However, in recent 10 years, the situation and development across Taiwan Strait have appeared different changes: the Chinese Mainland is rising rapidly, while Taiwan’s comprehensive strength is on the decline due to internal political friction and closed-door policy. This thus forced Ma Ying-jeou to take the signing for a peace agreement across Taiwan Strait as his political view during the 2008 presidential election. After elected as president by a majority of votes, president Ma, in his inaugural speech, further announced: Taiwan would launch negotiations with the Mainland on the issues of Taiwan’s international space and both sides’peace agreement..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i n U. v. As the signing of peace agreement will cause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cross-strait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conducts analyses on the peace agreement’s concept and nature, as well as the influencing environmental factors,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stances, strategic attitudes, scholars’ proposals, methods to resolve conflicts and both sides’efforts, in order to evaluate what kind of peace agreenent can be compromised, reached or accepted by both sid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hanged times.. engchi. Keywords: peace agreement, peaceful development, peaceful reunification, one China, ending up hostility state. VI.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政 治 大 的合作。邁入 21 世紀,隨著經濟上的互賴,各國也都學習到以談判來化解歧異, 立 以共同利益來創造雙贏格局;所以,今日的國際關係主題應是合作與整合,而 冷戰結束後,國際局勢丕變,各國莫不放下意識型態的對抗而走向經濟上. ‧ 國. 學. 兩岸關係為國際關係的一環,我們所面臨的兩岸關係自不能脫離合作與整合的. ‧. 思維。. 上一世紀末的 90 年代起,兩岸在國際鉅變的局勢中並未缺席,中國大陸的. y. Nat. sit. 經濟快速崛起,台灣也朝向民主化的進程中推進,雙方在經濟、文化、貿易上. n. al. er. io. 的交流不斷的增加,這原本是一場既合作又競爭的良性互動,無奈兩岸的隔閡. i n U. v. 太久了,兩岸的政治人物又未能以宏觀的角度體察彼此的脈動,所以即使兩岸. Ch. engchi. 具有相同的血統、文化、語言、文字、宗教、生活習慣,但仍然發生兄弟鬩牆。 中共不能理解台灣為何要強調主體思想?所以把對等政治實體的視為「兩個中 國」或「一中一台」主張,以致發動 1995、1996 年的文攻武嚇台海危機憾事。 之後台灣方面爲了緩解兩岸關係,為了避免誤判而產生武力衝突,極力釋放雙 方可簽署一個以停戰為主的「和平協議」,或是以兩德模式為基礎的「和平協 議」,但均未獲得中共善意回應,1999 年李登輝再提出「兩岸是特殊國與國關 係」 ,自此又回到衝突與對抗局面,翌年民進黨執政,政治、經濟又虛耗八年。 1979 年中共停止砲擊金門,30 年來兩岸未再發生武力衝突,但也未曾簽定 停戰或終止敵對狀態的協議,這樣的冷和到了李登輝、陳水扁執政期卻有逐漸. 1.

(11) 升高的對抗情勢,讓我們不得不正視台灣受到那些影響?台灣是否能正常發展 並爭取到足夠的生存發展空間?就以經貿問題而言,20 年前台灣經濟成長率原 本是亞洲四小龍之首,1996 年李登輝提出「戒急用忍」政策,以致於 1993 年 到 1999 年間我國的平均經濟成長率(6.28%)旋落後給新加坡(7.7%),同期 間韓國為 5.3%、香港為 3.4%;1陳水扁主政時期,台灣繼續以「積極開放,有 效管理」2、「有效開放,積極管理」3為框架,致使 2001 年至 2007 年的平均經 濟成長率竟落居亞洲四小龍之尾,只剩下 3.84%,而同期間新加坡為 5.4%、香 港 5%、韓國 4.7%。此外,2007 年 11 月 5 日歐洲商會發表一年一度的白皮書. 政 治 大 (GDP)成長最低、平均國民生產毛額(GNP per capita)最低、新掛牌公司家 立 數最少、資訊與通訊科技產品出口最弱、回流旅客人數最少、消費信心最差, 也曾無奈指出,在亞洲四小龍中,台灣經濟正面臨六低一高的問題,即:經濟. ‧ 國. 學. 但是,課稅程度卻是亞洲小龍中「最高」的地區4。由此觀之,台灣如果沒有了. ‧. 經貿實力,依現實主義原理,台灣連在世界發聲的基礎都會沒有,屆時我們所 要展現的自信、主體、對等、尊嚴都是空談。. y. Nat. sit. 「和平協議」是一個高階的政治議題,1990 年代兩岸儘管對「一個中國」. n. al. er. io. 的涵義各有不同堅持,但仍然在「國家統一綱領」的大架構下,且民意調查顯. i n U. v. 示,1996 年是台灣民眾認同統一或偏向統一比率(25.6%) 、以及認同自己是台. Ch. engchi. 5. 灣人也是中國人的比率(50.9%)皆是最高的時期, 但當時尚不能簽訂兩岸的 「和平協議」 ,時移至今,國民黨再度執政,馬英九認為大陸是威脅也是機會, 將來會要求大陸簽署「和平協議」。6胡錦濤則把「達成和平協議」的對台新主 張和新思維正式載入黨的 17 大政治文件中,且 2008 年 12 月 31 日更公開呼籲 1. 資料來源:資料來自行政院主計處網站公佈資料新加坡統計月報、香港統計月刊、韓國銀行主 要經濟指標。 2 總統發表跨世紀談話,http://eee.president.gov.tw/php-bon/docset/showspeak.php4。 3 中樞舉行中華民國 95 年開國紀念典禮暨元旦團拜致詞。 4 《中國時報》 ,96 年 11 月 6 日,B1 版。 5 《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重要政治態度分佈趨勢圖>,網址: http://esc.nccu.edu.tw/newchines/data/tonduID.htm; http://esc.nccu.edu.tw/newchines/data/TaiwanChineseID.htm。 6 《全球新聞網》, 〈馬英九稱將會要求大陸簽署和平協議〉,網址: http://news.sina.com/000-000-101-103/2008-09-03/0009515023.html。. 2.

(12) 要「建立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在『一中』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達成和平協議」;這是兩岸第一次能夠有志一同,套句中共的話說,「這是歷 史的機遇」,然而和平協議有它的歷史背景及經驗教訓,兩岸究竟會走向和平、 互信、統合的道路,或者仍然陷入爾虞我詐的統獨鬥爭中,這是本文所要研究 探索的主要動機。. 研究目的 政 治 大. 第二節. 立. ‧ 國. 學. 1996 年兩岸危機發生時,李登輝總統率先釋出連任總統後,將推動簽署兩. ‧. 岸和平協議,當時台灣訂有國統綱領,也有一個國統會在運作,兩岸要簽一個 以統一為目標的和平協議不是沒有機會。但是當時中共的觀念是要消滅中華民. y. Nat. sit. 國,自然不願接受兩岸是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的政治定位要求。中共拒絕兩岸協. n. al. er. io. 商的結果,不但兩岸的和平協議未達成,反而因為「一個中國」的堅持給了台. i n U. v. 灣政客操作分離意識的滋養空間。時至今日,國統綱領已經宣告中止,國統會. Ch. engchi. 也停止運作,台灣主體意識則上升到要求在國際活動空間上,要享有獨立自主 的主權。基本上這不僅已違背「一個中國原則」 ,甚至還超越了中共代表「一個 中國」的主權原則,兩岸在此對抗下還有和解的空間嗎? 中共原本對應的方式是在 2005 年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強調如果臺灣從 中國分裂出去,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時,將不惜採取非和平方式及 其他必要措施,以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7然而就在同年,國民黨主席連戰 決定訴諸民意,前往大陸進行「和平之旅」 ,而國共兩黨因而達成了「促進終止. 7. 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 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 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3.

(13) 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8等五項共促願景,以致於兩岸簽訂和平協議的呼籲 再起。而馬英九當選總統後,不但承襲國民黨的黨綱要求,更在就任時表明要 推動兩岸和平協議的協商。然而今昔有何不同?影響兩岸的和平協議的環境背 景是否改變?台美中三方的兩岸政策或戰略因素是否調整?兩岸之間關係有何 轉寰、配合或努力?如果兩岸確有達成和平協議的意願,那麼兩岸會妥協、接 受何種性質的和平協議?本文即是要透過這些討論與研究,以評估兩岸達成或 簽訂和平協議的可行性。. 立. 政 治 大. 第三節. 研究途徑、方法與限制. ‧. ‧ 國. 學 sit. y. Nat. 壹、研究途徑. n. al. er. io. 一、比較研究途徑. i n U. v. 兩岸和平協議是一個高度性政治議題,海峽兩岸雙方各有不同看法、前題. Ch. engchi. 與堅持,迄今並無共識。但在雙方領導人提出簽署或達成和平協議之主張後, 兩岸雜陳的政策、看法與意見,就有必要進行整理歸納。所以本論文採取比較 研究途徑,將兩岸間的政策、意見及國際的模式加以比較分析,以呈現兩岸要 求上的差異及內涵特質,進而反應兩岸若要達成和平協議,應該求同存異或求. 8. 五促內容為: 一、促進兩岸談判,共謀兩岸福祉:在九二共識下,儘速恢復平協商,就兩岸關注議題,展開 會談與討論。 二、促進終止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建構兩岸和平架構,建立台海雙方的軍事互信機制。 三、促進兩岸全面交流:全面直接雙向三通開放海空直航,加強雙向投資與農漁業的交流保障, 改善交流秩序,此外,雙方也將共同打擊犯罪,建立穩定的合作機制。 四、促進恢復兩岸協商後,台灣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優先討論台灣參與 WHA 的問題。 五、建立黨對黨的溝通平台:包括開展不同層級的黨內互訪,邀請各界人士參加,組織商討密 切兩岸交流等問題。. 4.

(14) 同化異的方向。 二、歷史研究途徑: 歷史是一個紀錄,藉由歷史資料的分析可以瞭解並解釋兩岸關係發展的前 因後果,也可以歸納、整合兩岸的思維、策略及變化因素,使我們能清楚瞭解 兩岸關係的整個面貌。此外,透過歷史將某一時期或某一事件加以追蹤,也可 以歸納中間的問題、甚至檢討成敗的因素,讓未來如果處理相同的問題或相類 似的事件,成為思考預防、甚至成為預測的一種方法與途徑。 貳、研究方法. 政 治 大 本研究需要大量搜集兩岸關係的具體政策內容、決策過程、處理態度、學 立 者主張及做法,所以蒐集的資料包含國內外學術專書、研究報告、論文、相關 一、文獻分析法:. ‧ 國. 學. 期刊報紙及網站資料,藉以印證本文研究對某個核心議題的看法,進而分析比. 向。. ‧. 較找出真相,以解釋或論證「和平協議」這樣議題的可能情境、演變與發展走. y. Nat. sit. 二、內容分析法:. n. al. er. io. 孫子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本文將針對和平協議的概念、影響. i n U. v. 兩岸和平的環境因素、學者的主張看法與見解等加以歸納整理,然後再與以分. Ch. engchi. 類、比較、分析,找出兩岸和平協議性質,各方的態度及環境變化或有無妥協、 化解與趨同因素,也就是僅可能的蒐集一手的資料,使各方政策、立場、態度 等都能客觀呈現,做為本論文深度剖析及強化研究立論的一種方法。 叁、研究限制 本研究主要的限制在於官方文獻的蒐集、第一手資料的取得均十分困難, 原因是政府的決策過程、兩岸政策的運作方式,即使經過了兩次的政黨輪替, 仍未能公布或解密,而兩岸的僵局有無一套理性的決策模式,迄今也未能明瞭, 只能依照某一事件發生前後雙方的態度、反應、談話、訪問紀錄等加以追蹤分 析。這是在臺灣方面,尚可透過學術界有系統的研究來掌握兩岸關係或兩岸和. 5.

(15) 平進程的脈動。然而在大陸,大陸方面不論是官式或學術界的口徑均一致,以 兩岸和平協議而言,中共從未透露過其評估的內容、時間、進度、運作方式或 其他有關的建議、討論等等。所表現出的就是模糊,或者說是兩岸缺乏互信, 所以難以開誠佈公,但也影響到本研究的精確度,所以本文竭盡可能蒐集具有 公信力、可靠資料,以呈現客觀的研究、分析。 此外,馬總統主政後,兩岸關係大幅和緩,兩岸的往來、互動、交流、協 商等不可同日而語,變化快速,必須引用相當的新聞資料以掌握兩岸的現況, 而本文也儘可能參照國內外具有公信力的媒體多數報導,更新相關資料與數. 政 治 大. 據,以呈現最新的研究及整理分析。. 立. 文獻探討. ‧. ‧ 國. 學. 第四節. n. er. io. sit. y. Nat. al. i n U. v. 通常一個和平協議的產生,表示當事方願意盡釋前嫌、修好,否則衝突的. Ch. engchi. 雙方或多方只要宣布停止爭端或停止衝突即可,例如 1953 年兩韓簽訂了「韓境 停戰協定」,戰爭雖然停止了,但是兩韓的衝突及對立仍在。所以,和平協議 是一種由戰爭到和平的途徑。不過,衝突可以暫時停止,永久和平卻未必能一 步到位,一般而言要經過「維持和平」(Peace-Keeping)、「營造和平」 (Peace-Making) 、「建構和平」(Peace-Building)三個階段。而國際間對於安全 與和平的研究,經過國際學者的多年研究,已經發展為成熟的原理原則,這些 研究有些是實地的訪查、有些事實案的經驗,所累積而成的一種理論,足以作 為爾後爭執雙方消彌衝突的一種依據。換言之,兩岸以往曾難以溝通,原因是 台灣怕被大陸併吞,而大陸則憂慮台灣拒絕統一,如果兩岸要和解達成和平協. 6.

(16) 議,就必須從文獻中探討這些原理、原則及理論依據,讓彼此有所遵循,而雙 方對於和平協議的期待與目標也才有可能達成。 壹、和平研究的內涵 西方學者在探討和平時,首先是提出2個核心問題,一個是衝突是如何產生 的?另外一個是衝突是如何解決的?但是就同樣的問題在研究的角度卻有不 同,1957年美國的密西根大學(University of Michigan)設立了「衝突研究解決 中心」 (Center for Research on Conflict Resolution) ,並發行《衝突解決期刊》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被視為是消極的和平(negative peace)研究,9因為當時. 政 治 大 戰爭的發生,而不重視和平的建構,所以當時發表在《衝突解決期刊》及1972 立(Peace and Change)論文中,都習於以實證方式來研 年出刊的《和平變遷期刊》 美國是處於冷戰的核心,在核武恐怖平衡下,研究的重點自是傾向避免衝突或. ‧ 國. 學. 究戰爭或衝突,換言之,就是蒐集資料,然後歸納、分析到建構理論,至於解. ‧. 決衝突的方法則是強調衝突預防(信心建立措施、早期預警)及衝突管理(外 交談判、調解、調停、仲裁)等作為,然而這些方式是否能達成真正或永久的. y. Nat. sit. 和平,則不是他們所關心的取向。. n. al. er. io. 相較於美國學者的研究,歐洲國家或學者對於部署在其境內的核子武器,. i n U. v. 就有一種倍感核戰威協的恐慌,所以在1959年,Johan Galtung 在挪威的奧斯陸. Ch. engchi. 成立「國濟際和平研究心」 (International Peace Research Institute) ,並在1964年出 版《和平研究期刊》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倡導積極和平(positive peace), 認為和平是一種承擔,除了要積極的防範和化解衝突外,還要能達到永久的和 10 平。 這種看法獲得支持,歐洲的和平研究機構也迅速成立,著名的有:1962. 年Bert Roling在荷蘭成立的「戰爭和平學研究中心」(Polemological Institute)、 1966年瑞典成立的「斯德哥爾摩和平研究中心」(Stockholm Peace Research 9. 有關研究可參見:Martha Harty; John Modell, “The First Conflict Resolution Movement, 1956-1971: An Attempt to Institutionalize Applied Interdisciplinary Social Science."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35, No. 4, “Applied Interdisciplinary Social Science,."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35, No. 4 ( 1991), pp. 720-758。 10 Galtung, “Twenty-five Years of Peace Research: Ten Challenges and some Response," op. cit., pp. 141- 158。. 7.

(17) Institute)、1969年芬蘭議會所資助的「譚培律和平研究中心」。他們主張和平研 究的方向應該多元,要探究和平的真諦而非量化衝突或和平,所以Johan Galtung 在1969年發表了「暴力、和平與和平研究」 ,以暴力為研究指標來定義和平,分 析暴力有個人暴力和結構性暴力,而和平就是要排除這些暴力。11這種論點迄今 仍為和平研究者的典範,David W. Felder 就呼籲國際間應該撤除所有武力,因 為只有使用非暴力手段,才能有效消除或降低衝突。12不過,在科學界以推動及 促進和平運動而著名的「普格瓦西科學及世界事務會議」 (Pugwash Conference on Science and World Affairs) ,則在1986年提出「共存、合作與共同安全」為題之研. 政 治 大 基於一個誘因或共同的利益,使相關國家自願歸屬其中而放棄以武力威脅, 所 立 以它的作法是透過某種諮商機制,讓各方有暢通的對話管道(一軌或二軌) ,除. 討會,13促使「合作安全」的概念在冷戰結束後迅速興起,而「合作安全」則是 14. ‧ 國. 學. 了要求彼此間因為互賴而放棄片面行動外,另外還建立一套法則來執行特定的. ‧. 安排,例如軍事的透明化及國防計畫的監測等等,使衝突雖然存在但可以化解, 15 軍備不可避免但卻不易發生戰爭。 此外,20世紀未,Birgit Brock-Utn又認為和. y. Nat. sit. 平是一種內化的學習過程,要達到和平的根源是:必須教導民眾「什麼是和平」. n. al. er. io. 及「如何達到和平」。16而Larry J. Fisk更主張應透過教育,尤其對孩童、青年學. i n U. v. 生的和平教育,認為只有在態度上產生變化,行動上才能有所改變,而真正持 17. 久的和平也才能實踐。. Ch. engchi. 貳、兩岸和平協議的理論 11. Johan Galtung, “Violence, Peace, and Peace Research", in Ghanshyam Pardesi, ed., op. cit., pp.93-125。 12 David W. Felder, How to work for Peace(Gainesville: The Florida A&M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 10-15。 13 Joseph Rotblat and Laszlo Valki , eds., Coexistence, Cooperation, and Common Security: Allans of Pugwash, 1984(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88)。 14 Ashton B. Carter, William J. Perry, and John D. Steinbruner, A New Concept of Cooperativr Security (Washtington D.C.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92), pp.7-9。 15 Gareth Evans, “Cooperative Security and Intrastate Conflict", Foreign Policy, No.96(Fall 1994), p.7。 16 Birgit Brock-Utne, “The Challenges for Peace Educators at the End of a Millennium. "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ace Studies, Vol. 1, no. 1, 1996, pp.37-55。 17 Fisk Larry J. “Underpinning a Peace Studies Future. " Peace Research, Vol. 30, No. 4, 1998, pp.43-55。. 8.

(18) 一、分裂國家理論 分裂國家理論緣於韓德遜(Gregory Henderson) 、李鮑(Richard Ned Lebow) 、 史托辛格(John G. Stoessinger)等三人。他們認為分裂國家初期的關係是充滿 敵意、互不承認,雙方以軍事抗衡並企圖消滅對方。但到了中期後,會逐漸降 低敵意、抑制衝突,然後是相互默認、接受和平共存理念。至於後期則由於人 員交流、經貿合作的不斷擴大,而達到政治統合或國家統一之情形。這些實際 案例有東西德的分統一、南北韓的和解,以及兩岸關係的發展等等。雖然每一 分裂國家的背景與條件各不相同,但是從東西德、南北韓的走向,已經吸引到. 政 治 大 依據張五岳教授比較兩德、兩韓處理主權問題的方式,他認為德國與韓國 立 的經驗具有下列的共同性:(一)正視國家的分裂狀態;(二)雙方都能遵守聯 國際和平研究者的重視,而成為一種被接受的理論模式。. ‧ 國. 學. 合國憲章所揭櫫的和平解決爭端原則; (三)雙方都能承認對方的平等地位; (四). ‧. 雙方在外交上都能接受雙重承認或雙重代表; (五)分裂雙方對於彼此的關係均 定位為「特殊性質的內部關係」,而非國際關係。18所以兩德與兩韓才能在上述. y. Nat. sit. 的基礎上,透過制度性的協商與溝通,開啟並致力於正常化的健全關係。. n. al. er. io. 至於兩岸關係上,大陸自始不願接受台灣為對等的政治實體,在外交上更. i n U. v. 是採取赫爾斯坦零和競賽,絕不接受有雙重承認或雙重代表之可能。而台灣方. Ch. engchi. 面近年來也由於主體意識的推動,產生國家認同問題,曾先後有兩國論及一邊 一國論的提出,嚴重衝擊到兩岸的互信與互動。此外,兩岸與兩德及兩韓的分 裂模式也有所不同,兩德及兩韓係由外力所造成的「國際型分裂國家」 ,分裂後 的兩德及兩韓無論在人口、土地、實力大小上均差不多;而兩岸則是由內戰所 造成的「內戰型分裂國家」 ,但大陸與台灣卻是個典型的大小政治實體,就吳玉 山教授的研究,在此種模式下,大國往往因權力的不對等而要求小國屈服於主 權的要求。故若以此而論,兩岸似不適用分裂國家理論,不過,台灣多年來採. 18. 包宗和、吳 玉山主編,《爭辯 中的 兩岸關係 理 論》,台北:五南,2004 年 3 月 初 版四 刷,P88-104。. 9.

(19) 取抗衡的策略,19以德國為模式的分裂國家理論也一直受到台灣主政者及學者的 鍾情與呼籲,迫使中共不得不慎重思考此種模式下發展兩岸關係之可能性,否 則兩岸如果持續敵視,統一之路將有愈走愈遠之可能。是以,分裂國家理論仍 有修正以適合兩岸特殊狀況下的參考適用性。 二、整合理論 整合理論源於歐洲,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歐洲「超國家組織」建構過 程,成立主要目的是在追求政治和平、經濟繁榮與社會穩定。換言之,在政治 上是採取以協商談判或其他和平手段來解決糾紛;在經濟上是以共同市場方式. 政 治 大 生活水準提高等目標;在社會穩定方面,則是強調調和共同利益,促進社會和 立 諧,並加強歐洲人民之間的聯繫、減少地區發展落差體等努力。. 來促進歐盟國家全面性的經濟繁榮,藉以達到經濟成長、充分就業、物價穩定、. ‧ 國. 學. 而整合理論所以受到重視、快速發展,有一部分原因是來自1980年代以後,. ‧. 國際間國與國的戰爭雖然大為減少,但是在第三世界國家內部所發生在不同種 族、宗教之間的衝突和內戰卻大幅增加,不僅造成了更多人類的傷亡,也造成. y. Nat. sit. 大批流離失所的難民潮。為了要協助第三世界國家解決其所面臨的政治困境,. n. al. er. io. 於是發展出國際社會(international community)與地球社區(global community)兩種. i n U. v. 不同概念。20前者主張由聯合國及其相關機構組成一個以國家為單位的和平、穩. Ch. engchi. 21. 定大環境。後者則強調透過區域一體化來協助落後國解決政、經及社會問題。. 於是由聯合國所介入的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的「維持和平」行動,接著就以加入 區域整合組織吸引其「營造和平」。例如,歐盟對於北愛爾蘭、科所沃的戰爭, 就是以停戰及簽署和平協議作為其加入歐盟的交換條件;而東協國家組織也曾 要求越南必須結束對柬埔寨的佔領,並透過聯合國等方面施壓簽署和平協議, 來換取同意越南加入東協。. 19. 包宗和、吳 玉山主編,《爭辯 中的 兩岸關係 理 論》,台北:五南,2004 年 3 月 初 版四 刷,P157-168。 20 林德昌研究主持,《公民社會、民主政治與永續發展: 台灣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策略研究》, 2004 年 10 月 21 日,P18。 21 指政治、經濟、軍事、社會的集體合作與安全。. 10.

(20) 至於歐洲的整合理論,一般而言有下列四種學派,分別扼要介紹如下: (一)聯邦主義(Federalism) 聯邦主義是一種研究歐洲整合的主張,其中莫內(Jean Monnent)、舒曼 (Robert Schumam) 、史巴克(Paul-Henri Spark)等學者認為聯邦主義是一種「由 上而下」的統合方式,也就是由政治入手,先統再合的主張,所以要求先要有 超國家組織及超國家的法律存在,如果僅僅只是政府及組織間的合作,並不能 達到政治整合的目的。 不過像史匹里尼(Atiero Spinelli)卻認為推動歐洲聯邦運動的本質應該是. 政 治 大 身就是整合的障礙,如果由政府的代表進行談判,涉及到國家利益或國家主權 立 的概念,根本不可能打破。所以要整合首先就是要結合或統合各國民意,由民 自主的,只有排除國家政治的參與,聯邦運動才有可能達到成功,因為國家本. ‧ 國. 學. 意推動超國家的憲法,有了超國家的憲法各國的政府才會不得不遵守,整合也. ‧. 才會有進展。. 聯邦主義最大問題是:歐洲是多民族、多語言、多文化及多風俗的國家,. y. Nat. sit. 各國的社會差異大,要結合或統合各國民意困難重重,別說要有一部超強的聯. n. al. er. io. 邦憲法,各國人民尚有利益衝突有待解決,例如,農業合作的問題。所以,歐. i n U. v. 洲經貿整合雖有所成就,但並未全面滲透到整個歐洲社會,歐洲人民要達到政. Ch. engchi. 治整合的途徑也還漫長,但聯邦主義在歐洲至少已經是一個雛型,因為它擁有 跨越歐洲國家主權障礙的部分功能,這樣的功能讓歐盟擁有共同的外交、軍事 政策,而政治主張的一致性,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歐洲,也確實未再發生戰 爭衝突。然而就實例而言,聯邦主義並不十分成功,例如羅德西亞與尼亞薩蘭 (Nyasaland)、英屬西印度群島(The British)、阿聯(埃及、敘利亞)就是明 顯失敗例子。22 (二)功能主義(Functionalism): 功能主義強調的是「由下而上」的整合,認為民眾經由跨國界功能組織的. 22. 關中,《國際關係理論簡介》,台北:民主文教基金會,1992 年 9 月,P62。. 11.

(21) 合作,會加強他們政治整合的理念。而這裡所指的功能組織,是指兩國或多國 間,透過科技或技術的合作所創造的跨國組織,當這種跨國組織讓兩國或參與 的他國人民獲利,他們對國家的忠誠就會轉移到所服務的跨國組織中,而跨國 組織就是國與國整合的橋梁。 功能主義的代表人梅傳尼(David Mitrany)著有「可運作的的和平體系」 一書,23他強調國際社會的和平是無法藉由簽約來促成,只能透過經濟上的功能 合作來達成,也就是和平的改變不是來自於國家界線的變化,而是透過經濟的 超國界行動,因為經濟上的合作不但有助於和平,更將為廣泛的政治合作奠定. 政 治 大 也就是說某一部門的合作可能是另一部門合作的結果,也是另一部門合作的誘 立 因,而這樣從合作不斷自然擴張,就會形成功能性的互賴網,透過互賴可以消. 基礎。此外他還透過「分枝理論」 (dectrine of ramification)來強調合作的擴張性,. ‧ 國. 學. 除國與國之間的衝突,進而滲透到政治上而要求整合。24. ‧. (三)新功能主義:. 新功能主義代表的學者有哈斯(Ernest B. Hass)、林柏格(Loon N.. y. Nat. sit. Lindberg )、奈伊(Joseph S. Nye)等人,他們綜合了聯邦主義及功能主義的理. n. al. er. io. 論,強調整合是政治菁英刻意的推動,透過刻意的聯繫來製造功能聯繫,創造. i n U. v. 擴溢現象,目標就是「政治整合」。然而政治整合要能達成,「政府間的協商」. Ch. engchi. 才是關鍵,有了政府的行動,超國家的機制才有可能建立。 綜合新功能主義所強調的是政治力在整合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而且只是 一種對整合過程的研究,並不能預測整合能否成功。此外,新功能主義的整合 論述還有一項限制,即只適用於工業化發展程度高、多元化社會且意識形態較 低的國家中。故哈斯曾提出警告,他認為在開發不足的地區中,由於經濟結構 的重大差異,所以在適用上要謹慎處理。然而現實狀況是,愈落後、愈是開發 中的國家,對於新功能主義的就愈抱持高度興趣,可能的原因是,經濟愈落後、. 23. David Mitrany, A Working Peace System: An Argument for the Functional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3。. 24. 關中,《國際關係理論簡介》,台北:民主文教基金會,1992 年 9 月,P63-65。. 12.

(22) 愈需要經濟發展的國家,所期待的正是透過區域經濟的整合來協助其脫困。25 (四)交流理論(Communications Theory) 交流理論以陶意志(Karl W. Deutsch)為代表,此理論是假定個人的凝聚力 是可以衡量的,例如,透過貿易、投資、觀光、文化、教育、體育、政黨、政 府官員、工商團體的交流,可以增加彼此的互信與互愛,進而建立共同的價值 理念、排除各種區域內的障礙來形成政治聯盟。所以陶意志認為:「國家是一 群人民由溝通交流及交通制度所聯合在一起,而被較少人居住或近於空曠的土 地所分離的」。26. 政 治 大 交流量增加就能達成整合的目標。他們指出衡量經濟整合的較有效指標是相互 立 依存度(degree of interdependdence)。如果經貿交流的項目對其中一方或雙方很 有關交流理論,最重要的是經貿關係,學者葛翰及奈伊兩人就不認為經貿. ‧ 國. 學. 重要,只要任何一方政策的改變,他方利益將很敏感的(sensitive)受到影響,. ‧. 就雙方依存度高,雙方的經貿才有可能達到整合作用。如果流通項目對其中一 方或雙方沒有重要性,其中一方政策變化,對方也沒有受到傷害,那麼即使雙. y. Nat. n. al. er. io. 的整合。27. sit. 方經貿流量即很高,因為沒有依存性,不但經濟不會整合,更不會擴散到政治. i n U. v. 除了歐洲的整合理論外,國內學者張亞中教授則著有「兩岸統合論」一書,. Ch. engchi. 他以歐洲共同體的研究為基礎,試圖將兩岸在「統」、「獨」、「維持現狀」 的爭議中尋找第四條出路,而方式就是「兩岸統合」。「兩岸統合」的主張是 藉助歐洲統合的經驗,因為歐洲在第二戰結束後,發明了「歐洲共同體」的政 治組合,成功的解決17世紀以來因強調「民族國家」所產生「分別心」而引起 的兩次世界大戰災難。所以他認為兩岸應該強化彼此的身分及安全認同,將「分 別心」轉化為「群我主義」,否則單純的功能主義難以達到兩岸統合之目標。 至於兩岸僵持不下的「一個中國」問題,則主張以「整個中國」的概念來取代 25. 關中,《國際關係理論簡介》,台北:民主文教基金會,1992 年 9 月,P69-70。 關中,《國際關係理論簡介》,台北:民主文教基金會,1992 年 9 月,P72-75。 27 包宗和、吳 玉山主編,《爭辯 中的 兩岸關係 理 論》,台北:五南,2004 年 3 月 初 版四 刷,P64。 26. 13.

(23) 已僵化的「一個中國」原則,而此與歐洲共同體的「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精 神正好肳合。此外,更主張仿效歐體以兩岸共同體的名義成立「第三主體」, 不僅可以處理兩岸主權重疊的困擾,而且可以消除法理台獨的疑慮,使台灣得 以參與國際組織及國際活動。 三、民主和平論 民主和平論(On Democratic Peace)源於18世紀德國著名哲學家伊曼魯爾. 康德(Immanuel Kant)的「論永久和平」(On Perpetual Peace)。康德指出,共 和國的國家的文化具有和平解決衝突的能力,所以主張共和國家應該聯合起來. 政 治 大 了1992年,學者Bremer、Maoz和Russett(1992)都發現到,在控制某些研究變數 立 後,民主與和平之間的巧合關係的確相當明顯,自此民主和平論才受到主流學 建立「永久和平」,因為大多數人們不會在投票中支持發動戰爭。這個觀點到. ‧ 國. 學. 術界的重視。而民主和平論的基本論述是:(一)民主國家之間從不(或很少)發生. ‧. 衝突;(二)即使它們之間發生衝突,也不傾向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三) 民主國家與非民主國家之間或非民主國家彼此間容易發生戰爭。28. y. Nat. sit. 不過,「民主和平論」經過曼斯斐徳(Edward D. MansField)及史奈德(Jack. n. al. er. io. Snyder)研究後,於2005年提出修正觀點,他們認為:「不完全的民主國家」. i n U. v. (Incomplete democratizing states)比那些完全的民主國家更好戰。因為當民主轉. Ch. engchi. 型過程中,許多政治菁英爲了爭取選票、鞏固政治地盤,會訴諸民族主義或民 粹主義,藉以取得大眾的支持而迴避政治責任,也因而導致國內族群的衝突甚 至對外發動戰爭。至於參與部分民主又正在擴張的威權轉型國家,如果在轉型 至民主化的過程中不順利,反而會使這些威權轉型國家對外發動戰爭,目的是 要轉移焦點或解決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等一連串失衡的問題。 如果以修正後的「民主和平論」來檢視兩岸關係,恰好發現台灣是曼斯斐 徳及史奈德兩人所稱的「不完全的民主國家」,大陸則是參與民主而且是正在 擴張的威權轉型國家。因為台灣在兩次政黨輪替後,正處於民主轉型的陣痛中; 28. Bruce Russett, Grasping the Democratic Peace: Principles for a Post-Cold War World,(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 14.

(24) 而中國自大陸改革開放後,政治上強調一黨專政仍不民主,所以雙方隨時都有 可能訴諸民粹主義或民族主義,而實際例子也確實發生在兩岸之間,例如,中 共在1995到96年發動「台海飛彈危機」、2005年公布「反分裂國家法」;台灣 則在1999年宣稱兩岸是「特殊國與國」關係、2002年再提出「兩國論」、2004 年提「防衛性公投」、2007年提「入聯公投」等,均是挑起衝突的實例。所以, 依照民主和平論的研究及論述,兩岸如果不能建立一個可供遵循的和平機制, 29. 那麼雙方發生戰爭的機率將會很高。 四、三角和平論. 政 治 大 民主國家才能符合它的條件,然而國際間大多數的國家均非完全民主國家,所 立 以國際間要如何才能降低衝突、甚至邁向和平呢?2001 年 Bruce M. Russett and 民主和平論是依據事實案例的經驗,所導出的一種理論,但必須是完全的. ‧ 國. 學. John R. Oneal 共同出版了「三角和平:民主、經貿互賴、國際組織論」 (Triangulating. ‧. Peace:Democracy,Interdependence,and Internalation Organization)一書,此書是 將 1885 年到 1994 年間,在國際間所有發生軍事衝突的事件加以統計分析,得. y. Nat. sit. 到一個結論,那就是民主、經貿互賴、國際組織可以有效降低衝突,而這套研. n. al. er. io. 究的論述點如下:. i n U. v. (一)Russetty 於 1993 年即提出民主和平論的論述,他研究的結論是,國際間. Ch. engchi. 只有逐漸走向完全的民主,才有可能擁有永久的和平,但這並不不切實際, 因為國際間並非所有的國家都實施民主,所以還必須有其他 2 項的輔助條件。 (二)Russett 和 Oneal 另外發現,國際經濟互賴具有很明顯的和平效益,原因 是:1、國與國之間在經濟上互賴,可以產生共同利益,並促進經濟的繁榮, 反之軍事衝突只會影響本國的利益,所以領導者在政策決定的過程中,就必 須儘可能採取和平手段。2、經貿往來促成了國際法及國際組織的增長,而 國際法及國際組織的發展不僅為了管理商業活動,它的仲裁能力及仲裁的效 果也同時解決了可能發生的衝突事件。3、全球化的自由貿易關係及經貿投. 29. 徐光媚,<從「民主和平論」看兩岸關係>,《中華戰略學刊》,97 年春季刊,P175-202。. 15.

(25) 資,使得跨國公司及利益團體的影響力大為增加,為了避免因衝突造而商業 或利益的損失,跨國公司及利益團體均會設法運用本身的力量來影響國家政 策,降低了國家使用武力的可能及決心。 (三)至於國際組織可以有效降低國際衝突的原因,Russett 及 Oneal 是以聯合 國及其相關組織的功能進行研究,所得到的結論是:1、國際組織可以透過 集體安全機制,扶善抑惡,使得國家的安全得到保障。2、國際組織可以透 過第三國或公正團體的協助下,調解爭端,進而使爭端獲得化解。3、國際 組織可以作為成員間有效的溝通管道或平台,進而降低國家間因猜忌而陷入. 政 治 大 及信念的認知,進而產生整合作用。5、國際組織可以使成員學習到共同的 立 價值及規範,而國際法也會因此更加成熟、完備,讓產生衝突的因素大為降 的安全困境。4、國家參與國際組織後,與世界接軌,可以改變原先對利益. ‧ 國. 學. 低。6、國際組織基於人道關懷及責任,會在主持正義、消除貧窮、制止侵. y. Nat. 陸、建構理論. sit. 衝突。. ‧. 略、共同發展等議題上,採取一致的行動,所以國家會被迫而不敢貿然發動. n. al. er. io. 建構理論是來自於社會學的概念,而所謂「社會」就是人與人或一群人之. i n U. v. 間互動的產物。而人與人之間是如何產生互動的?建構主義認為是先有了規範. Ch. engchi. 才會產生認同,有了認同就會有共同利益的想法,而為了共同利益,就會發展 出共同行為。國家也是一樣,所以國家的認同或國家的利益是因為內部因素建 構而成的,並非完全是國際政治的結構所造成的。至於個人對國家的認同的方 式,則被歸納有自然選擇及文化選擇兩種,自然選擇就是順其自然;文化選擇 則是透過學習、模仿方式而加入。然而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又如何?建構理 論學者亞歷山大.溫特(Alexander Wendt) ,認為這要由國家的角度看它要建立何 種關係,如果是設定為敵對角色,那就稱之為「霍布斯文化」 ,國與國之間即處 於戰爭狀態。如果國與國之間是設定為競爭角色,那就是「洛克式文化」 ,國家 間會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權及領土完整。如果是設定為朋友關係,那麼國家間不. 16.

(26) 僅會相互合作,而且可以取得永久和平,又被稱之為「康德式文化」。 由建構主義我們得知,兩岸關係要徹底解決,首先要解決兩岸認同問題, 而要解決兩岸認同問題,則必須將兩岸敵對關係扭轉為朋友關係,兩岸才有合 作的可能,否則兩岸政冷經熱的關係還會持續,兩岸也就無法由經濟的功能擴 散到政治領域。過去兩岸關係曾經在建構作用上交鋒,中共推動的是「和平統 一,一國兩制」 ,台灣則在民進黨執政時期,以「新憲法、新國家」的方式來建 構台灣民族主義,所以兩岸關係南轅北轍完全沒有交集。接下來兩岸必須重新 建構,也就是先改變敵對態度,然後再從文化著手,才能循著規範、認同、利. 政 治 大. 益、行為的層次,建構出兩岸永久的和平。. 立. 章節安排. Nat. n. al. er. io. sit. y. ‧. ‧ 國. 學. 第五節. i n U. v. 本研究計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 ,說明有關本文的研究動機、研究的目. Ch. engchi. 的、研究的途徑、方法與限制、文獻探討及章節安排等。 第二章為「和平協議的概念」 ,第一節探討和平協議的意涵,就和平協議的 意義、和平協議與國際法的關係、國際上對於和平協議的運作情形等加以分析。 第二節探討和平協議的性質,就國際的案例中分析那些是一次性、終極性的協 議,那些是階段性、臨時性的框架協議,它所形成的原因、背景以及成功、失 敗的因素何在?然後歸結到兩岸應該採取形式較有可能達成和平協議。第三節 則就兩岸和平協議的倡議過程、歷史背景加以敘述,以瞭解兩岸為何需要和平 協議。第四節為小結。 第三章為「兩岸和平協議政策及背景分析」 ,第一節探討大陸對台的政策,. 17.

(27) 第二節探討臺灣的大陸政策,第三節探討美國的兩岸政策,第四節為小結。主 要是台、美、中三邊的政策是形成兩岸關係的主要原因,當馬英九總統宣示願 與大陸協商並簽訂和平協議,必然牽動到台、美、中三方的政治情勢,而這些 政治影響是否衝擊到原有的兩岸政策?台、美、中三方在戰略層面的回應及因 應對策為何?是否有利或不利於推動兩岸和平協議?是本章所要釐清、探討兩 岸和平協議可行性之首要議題。 第四章為「學者的研究與芻議」 ,第一節為台灣學者的主張,第二節為大陸 學者的主張,第三節為兩岸學者主張的差異,第四節為小結。由於兩岸和平協. 政 治 大 不會將談判的內容、底線公諸於世,必須透過學者的研究,逐漸提出一個輪廓。 立 但是兩岸學者的生活方式、政治經驗各有不同,所提出的觀點、立場、角度也 議目前仍只是一個議題,雙方的簽訂尚需經過一段冗長之談判過程,所以官方. ‧ 國. 學. 就大不相同,然而這反而是兩岸探討雙方差異的所在,除可分析有無解構難題. ‧. 的條件外,另亦可探討有無求同存異或求同化異的可能,而這些均是兩岸和平 協議可行性的重要分析因素。. y. Nat. sit. 第五章為「未來的展望及努力」 ,經過第三、四章議題的探討,兩岸和平協. n. al. er. io. 議的難處已清晰可見,所以本章安排第一節為「一個中國的困難與解決」 ,目的. i n U. v. 在探討這些難題形成的因果關係,以及學者提出的創意與解決方案。第二節為. Ch. engchi. 「兩岸達成協議的可能選擇」 ,主要在探討兩岸的和平協議是要解決何種問題? 兩岸對於簽訂或不簽訂的考量又為何?而達成和平協議必須相互妥協,目前兩 岸各自認為最可接受的和平協議型態為那些等。第三節為「兩岸的溝通平臺與 宣傳動能」 ,本節將兩岸早期溝通的經驗教訓,及至現階段借助第二軌道的發展 情形,以及兩岸在政策上的宣傳、在認同上的建構作為等等,作一探討分析, 以評估兩岸在和平協議上的努力及誠意。第四節則是就兩岸和平協議的展望, 做一小結。 第六章為「結論」,第一節是闡述本文的「研究發現」,第二節是就本文的 研究結果提出「研究建議」。. 18.

(28) 第二章. 第一節. 和平協議的概念. 和平協議的意涵. 政 治 大 「和平」簡單的說就是一種真誠的合諧與合作,而和平的反義詞則是衝突, 立 依照學者 Hugn Miall 等人的解釋,當雙方或多方之間存在目標的不相容(包括 壹、和平協議的意義. ‧ 國. 學. 物質及意識形態) ,其中一方追求利益的同時影響到另一方的利益,於是就產生. ‧. 對立。1而衝突的最高型式就是戰爭,一般來說要結束戰爭,通常要透過「停火」 、 「休戰」 、 「停戰」 、或是簽訂「和平條約」 (Peace Agreement,或稱「和平協議」). y. Nat. sit. 的方式來達成。而其中「停火」、「休戰」、「停戰」只是一個中止戰爭的概念,. n. al. er. io. 而簽訂「和平條約」(協議)則不僅是要停止戰爭,而且還要「建構和平」. i n U. v. (peace-building),傾向於永久性和平的概念,例如 1951 年美國與日本簽訂的. Ch. engchi. 「舊金山合約」 ,1952 年中華民國與日本簽定的「中日合約」 ,1978 年以色列與 埃及簽定的「大衞營協定」(Camp David Accord) ,1994 年以色列與約旦簽定之 和平條約等,均是一種永久性的和平。 所謂「建構和平」就是一種積極的和平,也就是簽訂和平條約或和平協議 後,還要有國內的法律來配合執行與推動,以促使衝突或交戰各方能夠長期的 融合。如果只是在國際壓力下簽訂和平協議,以歷史的經驗來看,和平的時間 並不長久,例如:1991 年的柬埔寨和平協議、安哥拉的和平協議、1993 年以色 列與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的奧斯陸協議等等,這些在冷戰結束後,由聯合國及大. 1. Gareth Evans, “Cooperative Security and Intrastate Conflict." Foreign Policy, No.96(Fall 1994), p.7。. 19.

(29) 國所介入的和平協議中,充其量只有達到「維持和平」(peace-keeping)或「營 造和平」(peace-making)的結果。所以,和平條約或和平協議的主要功能是「結 束戰爭」及「恢復友好關係」,如果只是「結束戰爭」,只要簽署「停戰協定」 即可達成,但是停戰協定雖然可以結束戰爭,卻不表示雙方恢復了文化、經貿、 外交上的關係,所以仍處於緊張狀態,彼此衝突依舊存在。例如以「韓境停戰 協議」為例,兩韓之間完成了停戰約定卻未簽署和平條約,雖然結束了戰爭, 但迄今朝鮮半島仍無法驅除戰爭的陰影。反之,交戰方簽署的是和平條約或和 平協議,就表示彼此同意在經濟、文化、外交等各方面都恢復正常化。2. 政 治 大 停的若干條約重新生效、歸還或保留在戰時所奪取的敵產、償付賠款或割讓土 立 地等等。 不過隨著冷戰的結束,國際間區域的衝突反而增加,例如科索沃、蘇 和平條約最常見的條款是:釋放遣返戰俘、恢復外交與領務關係、戰時暫. 3. ‧ 國. 學. 丹、安哥拉、獅子山、尼泊爾、斯里蘭卡等國的內戰,而此種內戰的結束往往. ‧. 是透過國際勢力的介入才達成停火或停戰的協議。而此類的和平協議通常包括 幾個主要部分,一是停火協議的達成,二是解除武裝,三是新的政治安排。在. y. Nat. sit. 停火協定的達成方面,雙方必須接受未來的各項安排,才會主動結束對抗,而. n. al. er. io. 停火協定的監督也是和平協議能否成功的關鍵。在解除武裝方面,則必須設法. i n U. v. 讓交戰方澈底繳交武器,安排游擊隊解除武裝後的工作及生活等。最後,在新. Ch. engchi. 的政治安排方面,則是透過雙方的談判,以選舉方式或協商加入政府分享政權 之方式來達成政治上的平等權利。至於國際勢力所以介入,原因眾多,以安哥 拉為例,其具有豐富的礦產資源、而國內族群也有跨國散佈的情形,另外是安 哥拉內戰影響了南非在納米比亞的統治。因此,自然會有國際勢力介入,並希 望促成和平協議。4 貳、國際法與和平協議的關係 2. 邵玉銘計畫主持, 《兩岸商談「終止敵對狀態協定」或「和平協定」之研究》 ,民國 85 年 5 月, P25-29。 3 邵玉銘計畫主持, 《兩岸商談「終止敵對狀態協定」或「和平協定」之研究》 ,民國 85 年 5 月, P30。 4 嚴震生,<安哥拉的內戰與和平協議>, 《問題與研究》 ,第 43 卷第 2 期,民國 93 年 3、4 月, P34-56。. 20.

(30) 在國際法觀念中,認為國際社會是一個連帶關係密切的社會,無論在世界 上那一部分或世界上的任何一角落發生戰爭或破壞和平的情事時,都被視為與 本國產生密切關聯的大事,所以早在 1928 年國際社會即開始推動「全面性廢止 戰爭條約」(The General Treaty on the Rrnunciation of War,簡稱「非戰公約」 ), 主張禁止以戰爭作為國家政策的條約。該公約第一條規定: 「締約各國用各該人 民之名義鄭重宣告彼等罪則恃戰爭以解決國際糾紛並斥責以戰爭為施行國家政 策工具」 ,第二條則要求所有國際爭端或衝突,不論其性質或來源為何,都只能 以和平方式解決。時至今日,這項公約之內容已經為世人所接受,不僅屬於已. 政 治 大. 確認且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也是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禁止使用武力原則」 5. 的法理依據。. 立. 有關條約的概念與性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第一項即規定,條約是. ‧ 國. 學. 「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 ‧. 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 。此間國際法明白的規定,條 約是國與國之間的協定,因為國際法認為,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法主體,可享. y. Nat. sit. 有國際法上完全的權利、負擔完全的義務。依據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規定,. n. al. er. io. 國家做為國際法人應具備固定的居民、一定界限的領土、政府、與他國交往的. i n U. v. 能力。至於一個政治團體,雖然具備前述要件,但在國際現實下卻不一定承認. Ch. engchi. 其為國家。於是為了顧及國際法中其主體如國際組織、政治團體等之需要,以 及彼等締約的法律效力,條約法公約第三條也規定,國家與國際法上其他主體 (other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所簽訂之協議,其法律效力(legal force)並 不受影響。所以,就實務而言,國際上的締約主體除了國家以外,最重要的締 約主體是國際組織,依據國際組織條約法公約第二條規定,條約是指: 「(1)一 個或多個國家和一個或多個國際組織間,(2)國際組織相互間,以書面締結並 受國際法支配的國際協議,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的文書或兩項或更多有關的文 書內,也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 。所以,目前國際法上最常用的條約名稱是「協. 5. 丘宏達, 《現代國際法》,台北:三民,2007 年 6 月,修訂 2 版 2 刷,頁 1066。. 21.

(31) 定」(Agreement,或譯為「協議」 )。換言之,國家與國際法上其他主體所簽訂 的書面約定,不能稱之為條約卻又不影響其法律效力,所以就以「協定」 (或協 議)為名,而國家在較小或締約國較少的場合,也習慣以「協定」為名,再加 上「協定」通常多不必經過國家的批准,所以國際組織間所締結的條約,大多 以「協定」為名。6例如:1991 年以色列與巴勒斯坦所簽定之「奧斯陸協議」, 是以巴之間的「和平協議」 ,但巴勒斯坦不是國家,所以以色列不承認雙方所簽 訂的是條約,但該協議所擁有之法律性質卻毋庸置疑,也就是說,在國際法的 原則下,條約或協議必須被遵守,因為它會被國際社會所監督、要求。7. 政 治 大 經常發生,而且武裝衝突的主體未必限於主權國家之間,例如一國中的內戰, 立 其中交戰的一方並非主權國家,未來也未必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但卻適用國 此外,國際法上原則禁止國家使用武力,不過,國際社會中,武裝衝突卻. ‧ 國. 學. 際法中國際爭端和平解決的規範。所以,國際法中「停火」、「休戰」、「停. ‧. 戰」、和約」等 4 種結束武裝衝突的方法,均適用於內戰,因為內戰基本上違 背了國家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則,也違背了和平解決爭端的理念。然而這四種結. y. Nat. sit. 束武裝衝突的方法,卻各有它不同的層次與目的,例如:「停火」通常是為了. n. al. er. io. 埋葬死者、運送傷患或讓談判得以進行的暫停武裝衝突作為;「休戰」則是代. i n U. v. 表聯合國的介入並要求停止戰爭行為;「停戰」為交戰方自行協商而暫時停止. Ch. engchi. 了戰爭;至於「和約」則不僅僅代表結束戰爭,而且是全面和解之意。不過, 這些名詞目前的界線已不是很明確,以 1953 年簽署的「韓境停戰協定」而言, 「停戰」50 餘年未再發生重大衝突,使得「停戰」與結束敵對狀態的「全面停 戰協定」(General Armistice )幾乎是同義,但它與「和平條約」或「和平協議」 仍有所不同,因為「停戰」所簽署的內容通常是確定交戰方的分界線、非軍事 區,以及釋放戰俘、成立監督停戰機構等;而「和平條約」或「和平協議」則 6. 丘宏達, 《現代國際法》,台北:三民,2007 年 6 月,修訂 2 版 2 刷,頁 155~168 所謂國際法上的法律效果,通常指一個一個條約或協定必需當事者意圖創設法律上的權利義 務,或建立國際法所支配的關係。如果這個意圖不存在,則這個協定就沒有法律上的效果。此 外,依據條約公約法第 53 條規定 「條約在締約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牴觸者無效」 ,換言 之,任何侵犯罪行所締結的條約;違反聯合國憲章原則所締結非法使用武力所締結的條約;不 平等條約等,均不被國際所認可。 7. 22.

(32) 是指各造間達成了和解,政治、經貿、外交將進一步邁向正常化。8 參、和平協議的運用及操作 在目前的國際社會中,許多國家是由多重族群所組成,而這些族群或因宗 教信仰、文化差異、意識形態等不同而產生國家認同問題。例如,柯索沃、愛 爾蘭、蘇丹、利比亞、獅子山、安哥拉、尼泊爾、斯里蘭卡等國,即屬此種情 形而發生內戰。然而聯合國通常會組成安理會,9並依據憲章第三十九條、第四 十一條之規定,採取非軍事制裁措施,亦即採取「維持和平行動」 (Peace-Keeping Operation) 。「維持和平行動」目的在幫助維持或恢復和平,一方面是將衝突界. 政 治 大 非武裝區、建立緩衝區,使衝突降低後再伺機進一歩推動簽署和平協議,即所 立 謂和平的進程。當然,在做法上會由第三方組成監管委員會,不僅負責落實停 定在有限地區,以免擴大爭端或戰爭範圍;另一方面則是透過監督停火、巡視. ‧ 國. 學. 戰監督工作外,也擔負平衡、仲裁或供應者的角色,而這種來自外力的胡蘿蔔. ‧. 與棍棒,通常也是和平協議能否成功的重要關鍵。. 不過,依照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 項規定: 「所有會員在其國際關係上,對. y. Nat. sit. 於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不得以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與. n. al. er. io. 聯合國目的不符之方法」 。所以,「維持和平行動」必須經由當事之主權國家同. i n U. v. 意許可,才能派出維和部隊,然而在實踐上,由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反應遲. Ch. engchi. 緩或是因否決權而癱瘓,以及實際上有許多國家內戰有國際勢力的較勁而非單 純的內亂,加上現今內戰均可能造成大規模難民、違反人道和破壞區域和平與 安全情勢,於是乃有人道干涉主義的出現,他們主張可未經聯合國安理會的同 意,即可逕自進行軍事干涉。例如,美國對於科索沃、蘇丹的軍事介入,即是 典型的案例。而且不僅僅是軍事的介入,也強迫推動和平協議。雖然人道干涉 主義並不符合國際法的原則,但有部分學者仍認為冷戰後的和平協議內涵已開 始轉化,簽訂和平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約制、阻止惡罷霸國家進行大規模的侵犯 人權及種族屠殺行為。換言之,武力的使用與和平協議的推動,已成為當今國 8. 丘宏達, 《現代國際法》,台北:三民,2007 年 6 月,修訂 2 版 2 刷,頁 1067~1099。 依據聯 合 國 憲 章 第 七 章 之 規 定, 由五個常任理事國及十個非常任理事國共同組成。. 9. 23.

(33) 際社會對和平與安全的雙向操作手段。10 然而,實際上國際的和平協議的操作,政治實力因素遠大於國際法的因素, 例如車臣的戰爭,車臣已依國際法成為一個新的國際法主體,但是國際社會仍 接受俄羅斯的主張,視俄羅斯與車臣的戰爭為國內治安問題,而不願介入。11此 外,國際法學者艾倫與貝克對於軍事干涉的研究指出:國際法學者對於軍事干 涉他國內戰或內部衝突有三種不同主張,第一是傳統規範取向:認為其他國家 可以提供協助給發生內部衝突的合法政府,但是如果內戰層級提升,則提供協 助的國家將失去中立立場;至於協助交戰團體方面,則必須在正式承認其地位. 政 治 大 爭發生、且在合法政府要求下,外國才可以提供協助;如果該內戰層級提升至 立 叛亂團體或是交戰團體地位,則即使是在合法政府要求下,外國政府也不可提 之後才可以給予協助。第二是中立不干涉取向:此說認為只有在低度的內部紛. ‧ 國. 學. 供協助而介入該內戰。第三是民族自決原則取向:認為應該以內戰的一方是否. ‧. 具有正義性,再作為提供協助的標準。12所以,國際上對於武力的使用及和平協 議的雙向操作,其實並無一定的標準。. sit. y. Nat. 肆、小結. n. al. er. io. 依照國際法的觀點,結束敵對狀態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停火(Cease-fire),. i n U. v. 二是休戰三是停戰,四是和約。和約(和平條約)通常是指國與國之間所締結. Ch. engchi. 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1951 年美國與日本簽訂的「舊金山合約」、1979 年 3 月的以埃和平協議、1994 年 10 月的以約和平協議等。而和平協議則涵義較廣, 不僅僅是國家,兩個政黨或兩個政治實體、法人團體等也可簽訂和平協議,例 如:「奧斯陸協議」等。就臺海關係而言,兩岸早已停火、休戰及停戰,所以 儘管兩岸以無戰爭,但是雙方的衝突仍在,需要進一歩的化解敵對的原因,推 動持久和平並使兩岸關係正常化。不過,依照前海基會秘書長邱進益所稱,1992. 10. 王崑義,<兩岸和平協議:理論、問題與思考>, 《第六屆全球戰略與臺海安全學術研討會》, 2008 年 11 月,P8-10。 11 杜家駒,<臺灣問題與國際法>,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兩岸關係專題研究期中報告》, 2003 年 3 月,P7。 12 楊永明,<國際法上軍事干涉之研究>, 《政治科學論叢》,第 14 期,2001 年 6 月,P189。. 24.

(34) 年 5 月 10 日由中國時報與陸委會共同舉辦的兩岸論壇中,渠曾提出兩岸簽訂和 平協定(議)的主張。惟當時的中共國家主席楊尚昆認為和平協定是屬於國與 國之間的關係,所以就在透過接見泰國華僑領袖的場合上,堅決否定兩岸簽訂 和平協議的可能性。13 然而時至今日,和平協議至今已被廣泛用於結束一國之內戰,例如:北愛 爾蘭為結束 30 年內戰而在 1998 年簽署和平協議;蘇丹在國際斡旋下於 2005 年 簽署和平協議,結束了其 24 年的内戰;2006 年尼泊爾也是以簽署和平協議方 式,結束其 11 年的内戰。而此種以結束內戰型態的和平協議,在國際法下,只. 政 治 大 國內部事務,作為結束內戰的單純法律關係,而這與台灣期望將台海議題國際 立 化,簽署具有國際法性質的兩岸和平協議,有著南轅北轍的差距。 有一個政府享有完整的國家主權。所以中共也欲藉此將兩岸和平協議界定為一. sit. n. er. io. al. 和平協議的性質. y. ‧. ‧ 國. 學. Nat. 第二節. Ch. engchi. i n U. v. 依照前節所述,和平協議原本是建構永久和平的概念,但因為在目前的國 際社會中,許多國家是由多重族群所組成,而這些族群或因宗教信仰、文化差 異、意識形態等不同而產生衝突或內戰,所以武力使用及和平協議簽訂反而成 為霸權國家雙向操作以維護國際和平的手段。即使聯合國維和部隊介入後,同 樣也在雙方停火後接著推動和平協議。然而當事方的爭執或衝突卻未必已經化 解,所以,20 世紀末的和平協議有了性質上的調整,除了可以是一次性的終極. 13. 《中國評論月刊》,<大膽思考兩岸能否達成和平協議座談會>,2008 年 11 月 16 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07/9/6/4/100796497.html?coluid=1&kindid=0&docid=100796497&mdate=11 16084657。. 2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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