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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品味(Geschmack)概念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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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章作一總結。

第一節 品味(Geschmack)概念史

康德在其《實用人類學》(Anthropologie in pragmatischer Hinsicht)中考證「品 味」的原始意義為:

品味這個詞的本真意義,……是一個器官(舌、顎和咽喉)的屬性,即在吃 喝時可感受到某些溶解物的特殊刺激。在其應用中,要麼僅被理解為辨別能 力(Unterscheidungsgeschmack),要麼也同時被理解為精細地品嚐感受食物 的滋味(Wohlgeschmack)(例如甜的或苦的),或者所品嘗的東西(甜的或 苦的)是否適意(angenehm)。前者可以在如何命名某些物質的方式上提供 普遍的一致(allgemeine Ü bereinstimmung),而後者則絕不能提供普遍有效 的判斷(allgemeingültiges Urtheil):亦即對我來說適意的東西(例如苦的東 西[das Bittere]),也對每個人來說都是適意的。4

故「品味」一詞原本就是中文翻譯字面上的意義,即「品嚐滋味」;只是要嚐出 什麼滋味必須敏於分辨,因此也有「辨別能力」的含意在內。而到了十七世紀中 葉,在這個詞之中的「辨別」意義開始受到更多的重視。西班牙人文學者格拉西 安(Baltasar Gracian)便首先把 gusto(即德文的 Geschmack)一詞用於社會文化 領域。他認為 gusto 是人與生俱來的一種最動物性的、最內在的感覺,人據此進 行的判斷,是知性分辨能力的萌芽。當人有能力站在一個必要的距離,來選擇和 判斷什麼是生命迫切必需的事物時,這就是 gusto。5在這裡,「距離」是一個重 要的關鍵。所有的生物都會為了生命迫切必需的事物而行動,餓了就要吃,有危

4 Immanuel Kant: Akademieausgabe von Immanuel Kants Gesammelten Werken Bände und Verknüpfungen zu den Inhaltsverzeichnissen, Abteilung 1: Werke, Band VII: Anthropologie in pragmatischer Hinsicht, §67, S.239, URL=<http://www.korpora.org/Kant/aa07/>.中譯參考李秋零譯

《康德著作全集》第七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頁 233~234,並略作調整。斜 體為本文所加。

5 Gadamer: GW1. S.41;TM. p.31;中譯頁 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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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就要趕快逃命,這是生物最本能的反應,單純受到本能的驅策而行動。只有人 在面對生命緊要的關頭,還能夠超越物質生命的層次,「站在一個必要的距離」

之外,冷靜地判斷以作出適當的選擇。所以格拉西安認為,gusto 是動物性的精 神化(Vergeistigung der Animalität / spiritualization of animality),6而這裡面就包 含著教化的因素在內。在他心目中,理想的社會就是具有良好品味的社會,而良 好的品味則來自良好的教化。在這樣的社會中,一個有教養的人,就是在面對生 活和社會中的一切事物時,能夠取得與之保持適當距離的自由,以進行分辨,做 出有意識的選擇與反思。所以高達美指出良好品味的標誌(Zeichen)便是:「人 們能夠對自己本身和個人的偏愛保持適當的距離。」7

格拉西安提出的 gusto 有一個極重要的部分,就是強調人自己內在的感覺,

主張人是根據這樣的感覺來作出判斷,而非傳統上習以為常的以理性來作為判斷 的根據。然而在十七世紀的法國社會,正是古典主義、理性主義當紅的時期。古 典主義是個源遠流長的思潮,在西方歷史上多次以不同的方式在各個時代出現,

不過它最基本的論調都是一致的,即推崇古希臘和羅馬的文化,講究理性、和諧 以及永恆不變的法則。在近代的法國,古典主義也透過笛卡兒(Rene Descartes)

的理性主義哲學而更加強化其理論基礎。笛卡兒主張理性是認識真理的唯一途徑,

無論什麼觀念,如果不是從各種公理以及各種基本、必然的事實中,經過嚴格的 邏輯推論出來,這樣的觀念就不可能是正確的。笛卡兒的主張極具影響力,故當 時在法國文藝界執牛耳的人物布瓦洛(Nicolas Boileau-Despréaux),也主張藝術 創作必須服從理性的約束,作品結構應遵循清晰嚴謹的法則,而反對以個人的感 覺來進行創作。他的藝術理論著作《詩的藝術》(Art poétique)被法王路易十四 宣布為法國古典主義的文藝法典,不僅主導了當代法國文化潮流,也在歐洲產生 很大的影響。李醒塵便指出其著作的哲學基礎正是笛卡兒的理性主義哲學,8

6 Gadamer: GW1. S.41;TM. p.31;中譯頁 55。

7 Gadamer: GW1. S.41;TM. p.32;中譯頁 55。

8 李醒塵:《西方美學史教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頁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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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宣示文藝作品的標準在於理性。而古代作家如荷馬、柏拉圖、西塞羅等人的作 品充份體現理性的標準,正是文藝創作的典範。學習古代典範的方式則包括借用 古典的題材和人物,以及遵循古典的規則。例如他就對古典的「三一律」下了明 確的定義:「在戲劇中從頭到尾要在一個地方,一天之內,完成一個故事。」9

因此格拉西安重視主體感覺的品味概念傳入法國之後,便引發了許多討論。

當時的啟蒙思想家伏爾泰(Voltaire)就特別對品味的意義作了一番闡述,認為 品味原本是一種「外在的感覺,認知事物特性的能力」,由此引申出「感知在所 有藝術中的美與醜的能力。這種感知是在瞬息之間完成的,正如我們的舌頭和上 顎馬上就能辨別所嘗的食物味道一樣;在這兩種狀況之中,感知都超越思想。」

10他在這裡所說的「感知」是直覺地感知到在藝術作品中的美,同時也是與這個 美的對象接觸時所體驗到的激動感覺。就像美食家可以辨別出食物中的各種滋味 一樣,有品味的人也可以看出藝術作品中各種元素的混合,辨認出其中的美與醜。

而另一位重要的法國思想家杜博(Jean-Baptiste Dubos)則進一步將藝術品味的 判準直接訴諸情感。杜博把關於藝術作品的判斷和舌頭對食物的品味作了比較,

認為前者既有感官因素,又有情感因素,後者則完全是單純的官能享受。於是據 此提出:「情感是判斷藝術作品價值的感官。」11他主張每個人都配備一種與生 俱來的情感,這種情感在心裡要比所有的理性思考更快反應,沒有這種感應能力 的人就像天生的盲人一樣稀少。並且由於審美的情感反應是先行的,故規則只能 是繼起的:「我們會在明白自己何以喜歡一樣事物以前,先喜歡上它。」12

杜博的見解隨著他的開創之作《對詩歌與繪畫的批判性反思》(Réflexions

9 Edited by Scott Elledge & Donald Schier: The Continental Model: Selected French Critical Essays of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in English Translation,(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0), p.235。

10 范明生著:《西方美學通史》第三卷(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1999),頁 624。

11 曹俊峰著:《康德美學導論》(台北:水牛出版社,2003),頁 174~175。

12 彼得‧蓋伊(Peter Gay)著,劉森堯、梁永安譯:《啟蒙運動(下)》(台北:立緒文化事業公司,

2008),頁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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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tiques sur la poésie et la peinture)出版之後,迅速傳遍歐洲,產生很大的影響,

並且和當時的英國經驗主義哲學一拍即合。英國哲學自洛克(John Locke)以來 便主張人類的認識始於感覺,認為獲得知識的唯一途徑是通過感官經驗。在十七、

十八世紀,英國的經驗主義哲學家們便熱中於探索審美經驗,他們將注意力集中 於審美的主體,尤其是審美主體的心理狀態。當時重要的代表人物如柏克

(Edmund Burke)和休謨(David Hume)等人都很熟悉杜博的思想,並將其觀 念反映在各自的著作之中,使重視主體情感的審美理論更進一步發展。其中柏克 特別提出「崇高」(Sublime)這個觀念來突破古典主義的理性法則。「崇高」原 本在古羅馬的修辭學中是演講術的一種風格,這個概念來自「人從痛苦中得到的 快感」。13這種感受正如觀賞希臘悲劇時所感受到的愉悅,亞里斯多德將之描述 為:「憐憫和敬畏,以及一種情感因此而得到洗滌和淨化的感受。」而尼采更進 一步闡述:「面對死亡時,生存意志的再度被肯定。當這樣再度被肯定時,面對 生存意志的不可磨滅,人覺得欣喜。」14故藉由「崇高」這種特殊情感的轉化,

許多原本難登大雅之堂的素材現在都能入畫,例如廢墟、骷髏、暴風雨等等,並 且一些標新立異的創作也有了容身之地。柏克便認為「模糊的意象比清晰的意象 更具有感染力」,並且雖然不是所有的恐怖都能帶來崇高感,但崇高感卻毫無例 外地是來自於恐怖:「在一切情況下,恐怖都是崇高或公開或隱蔽的主導原則。」

15例如由杜勒(Albrecht Dürer)製作的一系列聖經啟示錄(the Revelation)木刻 插畫,便是以世界末日的恐怖景象來激起人們的宗教情感聞名於世。而休謨也發 表了一篇重要的文章《鑑賞的標準》(The Standard of Taste)。16他從一個明顯的

13 彼得‧蓋伊(Peter Gay)著,劉森堯、梁永安譯:《啟蒙運動(下)》,頁 365。

14 黃毓秀、曾珍珍譯:《希臘悲劇》(台北:書林出版公司,1984),頁 6。

15 彼得‧蓋伊(Peter Gay)著,劉森堯、梁永安譯:《啟蒙運動(下)》,頁 365。

16 英文的 taste 即德文的 Geschmack 或西班牙文的 gusto,一般中譯為「品味」一詞。但在西方 文化的脈絡中,此概念有時具備社會文化意涵,如格拉西安或高達美所主張;有時則限定在審美 領域,如休謨本文主旨或康德之主張;此時前者較適合譯為「品味」,後者較適合譯為「鑑賞」 由於本文探討的是此概念在高達美和康德各自理論下的不同發展,故概念的譯法,以含義較廣泛 的「品味」為主;另按上下文脈絡,尤其是康德的部分,則多譯為「鑑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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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開始出發,即人與人之間的品味差異很大,莫衷一是。即使是生活在同一個 圈子裡的人們,接受同樣的教育,受到同樣的社會成見影響,但在這個圈內每個 人表現出來的鑑賞力依然高下有別,而且這種分歧比乍看之下還要大。因為大家 雖然都贊同某些素質如優美、合宜,反對某些素質如浮誇、做作,但對於這些詞 語的定義卻不盡相同。不過休謨指出,在人類全部的語言表述中,最不容易受到 歪曲和誤解的,正是那些與其他意義聯結在一起,包含著某種程度的褒貶意義的 語詞。例如我們通常「嫌惡」髒亂,「喜歡」舒適,而即使不同的人對於「髒亂」

和「舒適」的含義並不一樣,但對於「嫌惡」和「喜歡」的意思表示,卻是不管

和「舒適」的含義並不一樣,但對於「嫌惡」和「喜歡」的意思表示,卻是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