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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問卷及訪談對象

本研究對象選定為高雄地院。該院為全國三大地院之一,管轄包括人口 總計超過二百餘萬人次的高雄市(合併後),所收的案件量高居全國地院之 冠。而其受理的案件與全國各地院均同可區分為二大部—刑事、民事事件的 處理,再另有部分輔助、便民的事務,其組織編制均依法院組織法而設。大 部言之,除法院行政支援系統的各科室及審判輔助系統--書記官處與非訴訟 的輔助系統如公辯人、提存所、登記處、公證處等外,即可以二大部審判系 統的各庭及其組成法官為主軸,在不論行政支援及其他旁支系統的情形下,

以一般行政監督的層級而分,其組織架構為如下圖 3-2 所示,惟如以法院組 織法的事務功能別而分,法院則僅應有如下圖 3-3 所示(以民事庭為詳例,

刑事系統亦同於此)的一個層級(院長及行政庭長均為法官兼任,其行政監 督事項及權責僅為法院組織法所定的兼職而非主要職務,故其等在須有法官 的身分始得為之的情形下,自均仍須從事審判事務而不得免除,各庭別即為 平行而無上下隸屬關係,僅在行政監督下而有如行政機關的上下層架構而 已,而各庭則由法官組成,以法院組織法規定,係由資深法官或庭長任審判 長,庭長仍係由法官兼任,僅另負有該庭的行政監督之責)。

院長

刑事庭系統 民事庭系統

庭長 庭長 庭長 庭長 庭長 庭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行政庭長

圖 3-2:高雄地院審判行政監督組織架構

在圖 3-3 中,以 99.4.30 以前為問卷、訪談之時為準,99.5.1 後因民七庭積

二、問卷及訪談對象

本研究係以原規劃方式施作的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試辦後所得結果與 其所生問題為核心,故研究所需資料的來源,自應以與該院試行此制的有關 人員為主體對象,且如前章所述,此主要的研究資料應不須包含需配合此制 施行的外部人員即當事人或律師等人在內,是本研究所採行的量化分析即問 卷調查,與質化分析即深度訪談的對象,即係以民事本庭即負責審判事務的 民一庭、民三庭至民七庭及鳳山分庭等審判庭,與負責審查事務的審查庭即 民二庭的各庭長或審判長以及法官全體為對象。

本研究施行調查的時點為 99 年 4 月 30 日以前,該院在斯時前的組織編 制,有關此制施行的審判庭與審查庭,其庭長或審判長、法官人數總計為 37 人(民七庭審判長於 99.5.1 歸建高雄高分院),而其中現任審查庭的審判長與 本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原始規劃、執行者即民七庭審判長 2 人,應係最了解 本制,且為除院長外對此制施行最具影響力之人,就此制的施行經過、歷來 問題的改善以及未來展望與規劃等問題,自須仰賴其等的親身經歷、意見與 看法始能取得最正確、權威的資料,故此 2 人自適以深度訪談的方式,以獲 取該部分有關的全部訊息而供解釋分析其全貌,並尋求瞭解規劃者與執行 者、繼受者對此制度的思考觀點、所認知的價值等情;另餘之庭長或審判長、

法官等 35 人,或為審查制度的實際執行法官,或為接受此制施行結果而續為 審判階段的審判庭法官、庭長或審判長,其等就此制原規劃方式施行後有關 的結果與問題、優缺點,及如何的施行較符其需要、欲求,或對續行時應為 如何的改善等重要事項,自均因與之有自身切確的利害關係而得由此取得正 確的意見與看法,此自須仰賴問卷調查的方式,就此多數人的意見予以量化、

統計始能窺其全貌,故本研究即選定審查庭 2 前後任審判長為訪談對象,其 餘民事庭庭長或審判長、法官等 34 人(扣除研究者本人 1 人)則為問卷對象,

以兼顧流程面與監督面的角度而透過全面的視野進行研究。

第三節 問卷設計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