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流程」(Process),在企業中原係指其在提供商品或服務、創造價值的過程 中,從市場研究、產品研發、生產製造到行銷以及售後服務的一個過程,而企業 流程管理,早由 90 年代初期麥可漢默(Michael Hammer)所提出的企業流程再造之 強調重新設計企業流程來增加企業經營的效率所衍出,爾後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 發展,企業流程管理也朝資訊化的方向而改變。而企業流程管理基本上是一個作 業鏈的思考,所考慮的是在這個流程中,作業與作業間的資訊傳遞、活動搭配、
合作協調等問題,並不斷朝向「快」(資訊傳遞、對市場的反應、對突發事件處 理都要快)、「準」(資訊的內容、做出的判斷、投入的程度都要精準)、「順」
(資訊的傳遞、活動之間的搭配、整體流程的運作都要順)的方向進步,以因應 現今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而有關流程管理的機制及其內容,舉凡人力、時間、
品質、材料、設施、績效、資訊、產出管理及流程改善等均是。
通觀各受考察國施行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無非係將案件的處理大部切 割成審前、審理兩個階段,並在審前階段依其國情盡量佐以各種避免案件進入審 理階段的「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以減少案源並使人民紛爭同得妥善的解決,而 其所著重者除分案、受理方式或有不同外,亦均側重在審前階段的各式處理過程 而絕少觸及於審理階段,其之所以如此者,無非係審判為法官專屬的職權,除採 陪審制者外,任何人均無可替代法官行之或為參與,且在司法獨立的要求下,審 判事務亦絕對禁止行政系統含司法行政在內的任何涉入,而審前階段因僅為正式 審判前的準備或先行工作,在考量減輕法官工作負擔以令之集中心力於眾多審判 事務的情形下,故將不涉及審判核心以外的文書交換、證據揭示、證據蒐集、案 情適否審判的評估等雜項事務,即以分工方式切出而責由較低階的人力負擔,進 而減省高階人力工作的範圍,以達到擴大受理案件數量的目的,且以時程的監督 防止案件的不當稽延。惟各國對審前階段的進行,扣除時程安排及「替代性紛爭 解決機制」外,與將來審理階段有直接關係者,通常僅約有審前會議的整理爭點、
證據範圍或進度計劃等而已,然此階段的如何進行,除科技進展如電子文件遞送 交換、查詢抽取、送達、資訊服務、視訊會議等外,各國則均未見真正一貫性的 企業流程管理的規劃與設計,其進行的順暢與否,則端賴於從業者素質及律師業 界長久以來慣行的自制,或責之以懲罰性質的強制作為等機制,並貫徹當事人進
行主義以為程序的確保。
我國的訴訟制度除了第三審的法律審外,餘之審級均未採強制律師代理制 度,且現行就民事案件的律師委任率亦非甚高,在南部尤甚,有關民事訴訟的進 行方式已異於先進各國,加以人民的法律素養非高,且法律從業人員的素質亦參 差不齊,法制復欠缺實際、有力的強制機制,法院亦缺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決 心、作為以為奧援,我國針對民事訴訟欲施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除「替代 性紛爭解決機制」外,各國已施行的方式欲為如何的套用已恐有疑慮,況各國施 行此制的出發點係置於案件進展的監督以防止遲延,而我國則尚隱含有維持法院 合理審判空間的目的,加以各國的施行方式實際上亦無何真正的流程管理可供參 考,高雄地院試辦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迄今所生的紛擾,即為存在如上不 良因素影響的適例。而高雄地院試辦此制之初,因囿於當時的環境及立即績效的 要求,逕採法官單兵作戰的方式以求實效本屬當然,然該人力因素嗣後經去除後,
是否仍適以此方式續行,即非無商討的空間,否則以非短的施行兩年期間,去除 此制是否正確的先天疑慮外,其當已能發揮應有的功能,並達到與各國相同的預 期規劃目標才對,惟實際情況似非如此,顯見現行以審查庭法官為主體且為單兵 作戰--賴各人的審判經驗、法學造詣、自我要求而為審查的方式,應與現代流程 管理的精義與作法有所未符而應有重新設計改良的需要。
「一開始就要做正確」,這是“六標準差設計"全書的真諦所在。此一概念意 在如果一開始的設計或流程就出現瑕疵,那麼接下來的修修補補將會讓人疲於奔 命,發展自然有限,因此在進入執行的階段之前,在規劃的可能範圍內,就要求 一開始即把流程設計到完美無瑕的境界,接下來自然就能有條不紊,有系統的防 止錯誤出現並減少阻力。本研究即秉於此一精神,在現尚無法貫徹當事人進行主 義而仍須由法官主動介入干預的情形下,希望能重新規劃設計一套符合現代企業 流程管理,並適於我國民事訴訟進行現狀的「案件流程管理」方式,以系統化、
模組化的方式運用知識、智慧財以降低高階人力的浪費,並可依時程的運作演變 而不斷自動改善、充實流程內容以進化至較高階的程度,以立時可見的對治方法 創立一能同時滿足後端客戶(審判庭)需求,且適為妥善、快速解決原規劃試行
「案件流程管理」措施所出現不適處的有效、低成本方案,便於以績效、實益說 服各方而求此制的永續發展,進而為司法數位化的未來舖設一條康莊大道。緣此,
本研究有下列兩點目的:
一、分析高雄地院原規劃施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運行優劣。
二、提出高雄地院「案件流程管理」的改善建議,做為推行司法數位化的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