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原係美國為解決日益增多的案件及積案問題,所發展 出來的法院改革運動,用以提高司法的效率與效能,後為各同此所苦的先進各國 所援引、改良施行。而各國的基本設計或沿襲的精神,皆係將原本均由法官親自 從事的事務,依是否為審判的核心、案件爭執性高低的標準予以區分為二,將審 判核心以外的審前相關準備工作如書狀往返、證據或主張開示等,及爭執性較低 的區塊,切割出來交予輔助人力為執行、分擔,並施以「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

,透過非審判的各種適合方式解決當事人的紛爭,以減少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數 量,於此仍無法解決的案件,即在審前階段由負責人員齊備文書及證據,進而就 當事人的主張及答辯為爭點整理或確認證據等事務,直至案件接近適於審判的程 度,才依各國所採的分案制度分由各法官或團隊加以審理,使受理法官得集中精 力在審判核心的聽審與判斷上以求速效。而美、澳、星等國之所以可以為如此的 流程管理設計,除加入企業管理的精神與方法外,基本上,其係完全奠基於所採 行或慣行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的運作模式--當事人或代理人於審前階段均須、也會 全力為有利於己的主張或答辯,竭力搜集並提出、開示證據以免受失權而為敗訴 的效果,並佐以裁罰的手段以為督促始然,唯有如此,各國法院才不須介入以協 助任一方為可能須調查或主張的事項,也才可能僅由具相當法律素養的高階輔助 人力為之即為已足,而法官頂多僅須負責為行政監管事務即可達成其設計的目標

。而我國民事訴訟於法制雖亦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但因諸多環境、法制、現實

、法官個人想法等因素,實務上於此幾未如實採行,甚或更近於職權進行主義,

以致能者恆強,弱者或陷於乞待當事人或律師配合、自身素養不足而無法強力主 導以致虛耗時程,或因怠惰而藉口拖延等情,日積月累的結果,審理速度的緩步

,各級法院積案延滯的問題即日益嚴重,加以不當的法官歷練安排,亦導致此情 擴大,積案者三不五時地須打出積案予他人清理,能者也不時地須為他人清理積 案,即常見於法院生態,且每隔數年即會輪番上演,此為司法的病態、變態。

司法院為解決此一問題,幾經派員出國考察,決意仿效上開各國施行的案件

流程管理制度以觀後效,於 96 年間起,即核示同意高雄、桃園地院開始試辦民、

刑事案件的流程管理即審查制度,而高雄地院自試辦後,即依其自身條件、所有 人力、司法院所給資源、執行者的理念設計規劃等,至本研究完成時止,幾經為 調整演變的結果,除案件由全部審查的方式進至某些類型不予審查而逕分由審判 庭為之以外,組成人員則從二名法官至八位、六位、四位法官,期間再加入助理、

司法事務官等輔助人力以為協助,惟原運作模式,整體上仍係以法官為審查的主 體,且需用者為資深法官,其進行方式則仍沿襲一般法官為審判的從頭到尾式的 包辦且為單兵作戰方式,助理、事務官僅為各法官所轄的協助者角色,此作法除 仍係將案件割裂為審查即準備程序與審判等二區塊以為分工外,在審前程序上,

與前開各國的均係以非法官的較低階輔助人力為流程管理的進行主體,高階人力 的法官僅使用於審判的核心事務者即顯然不同,惟無論如何,就我國現行實務作 法及律師界的狀況而言,高雄地院於初期的試辦採行如此的作法,原應係有其必 要性與當然,否則可能寸步難行,況何以致遠,可討論者,則係如此的成效與其 是否具可改進的空間,或應以如何的方法為之較能達到原本規劃試辦的目標、精 神而已。

高雄地院試辦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優劣得失,經研究者就研究當時的運 作情況,以問卷及訪談的方式對全體參與者而為調查,經細繹各該結果且為交叉 比對分析後發現,該院民事庭法官就此制的試行,大多認確已產生試行前原規劃 所定可生效益即三種評估標準中的「收案量調整至合理數量」(產生限量分案的結 果)、「裁判品質的提昇--審理過程較為詳細、裁判書類較為精緻」(事實較為明確

、方便裁判書的製作)兩項成效,且在維持原審查稿應有的形式、品質的前提下,

復可明顯減輕審判庭法官的工作負擔,而此制試行效益的更重要意義,乃係在未 大量增加法官人手而僅在改變分案模式及人員分工、調配的制度調整下,即達成 該院數十年來久經爭取而均不可得之「法官合理審判空間」的企盼,此制對該院 民事庭的助益自甚有利已無庸置疑,而此制如對之前人人視如畏途、煉獄的高雄 地院係屬有效的話,對比之下,對全國各一審法院亦應會具有一定的指標意義。

惟本制在試行後,相對地亦發現其已發生一些不適性與問題,以試行前原定 可生效益的三種評估標準而論,最大的問題依分析結果,應係在「程序重複的浪 費(審判庭又重新踐行釐清程序)」以致「結案日數應能降低而統計數字反卻增加」

乙項上,餘則有「資深(審查庭)資淺(審判庭)人力配置的倒置」、「案件點數

評定有難易度與所評點數落差」、審查標準不一等問題,審查庭法官則認當事人或 律師的不配合、案件量太多、審查稿製作等使其審結速度無法提升,以致工作壓 力甚為沈重,且因審查稿或案件不知應要進行到何階段而產生困擾等,惟深入探 討此諸問題,其等實互為因果且具連動關係:「程序重複的浪費」肇因於法官對整 理內容的認同殊異,此亦反應出審查標準不一,即審查的實質內容因某些因素而 有部分未能達到法官要求或實際需求的情形,亦相對的呼應出審查庭有不知案件 應要進行到何階段始符合審判庭要求的困擾,且因設計上定須使用極少數的資深 法官人力,始能有效地承擔全部案件並達到品質的要求,此必然會造成人力配置 的倒置,並使審查庭法官的工作負擔沈重而致案件輪轉費時,而無法及時去化案 件等問題,且如此地循環不已。

本研究針對高雄地院原規劃試辦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作為所產生的不適 性與問題,在現行環境尚不可能實現採取最徹底的解決之道,即如先進各國的嚴 格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並佐以制裁、處罰手段,由訴訟當事人對其訴訟的進行完 全自負其責,而使僅具備一定法學程度的非法官人力,即足以勝任所有案件的審 前程序為調集證據、釐清事實及整合爭點工作的情形下,本研究僅能退而求其次 地運用管理方法而提出中策:兼顧職權進行主義的闡明權行使或調集證據的需 要,而無可避免的使用少數法官人力,但依現代管理的科學方法,結合生產管理、

資訊管理、知識管理等的精神及方式--類型化、標準化、資訊系統化、生產模組 化、知識庫、後端控制、智慧擷取再進化、擴充再循環等方式,有效的運用多數 的次階人力,以大量快速地生產出可達標準以上結果的較不具複雜性之過半案 件,再逐步擴大系統的作業範圍,而將法官人力降至需要的最低數以達目標,即 將全院所收的民事「訴訟」案件,依是否具可模組化生產以快速處理的性質加以 區分為二,其中較不具複雜性的已具可類型化性質的約總收案 40%案件,即規劃 以標準化、模組化、系統化的方式為大量客製化的生產,使人數較多的次階人力 得藉系統標準模組的輔助,產出媲美或接近法官人力所能產出的產品,以達到快 速產出並符合審判庭要求標準而免其重複進行的目標,並再規劃以系統的方法擷 取審判庭法官的辦案智慧,以補充標準化的內容而再為系統的進化,如此的循環 不已以至資料庫完善為止;餘之較複雜及差異性較大的案件,則仍以法官人力為 手工式的藝術化流程生產,以達審判庭較高品質的可利用性要求,後再對此範圍 內具可類型化價值的案件,復以資訊系統為輔以擷取新的知識內容,進而整理形

成新的類型歸屬以為進化,藉系統的運作而不斷擴大類型化案件的範圍,使得以 大量快速生產的案件範疇變大,並因此逐漸降低法官人力的需求而使之逐漸回歸 審判,甚或達到近於零的目標;再則於此階段中強烈建議應搭配對外部使用人員 及案件的管制—嚴格執行失權效、限制變更追加的法規範,以及建立審查案件退 回「待審案件區」的分案模式,以強化、制約外部人員法定配合義務的履行,藉 而加速審查與審判兩階段程序的進行,進而達到妥適解決上開各連動問題的目的。

而本研究所擬的上開中策,經預對全體民事庭法官為問卷調查的結果發現,

全體受訪者幾均強烈認同此方案的所有作法,且亦肯認此方案應可達到預設的加 快審結、達到審判庭要求標準的目標,在不考量該調查因受研究方法的限制而無 法實地驗證,或預擬的假設性調查,此中策的可行性與適應性,應足為改善本制

全體受訪者幾均強烈認同此方案的所有作法,且亦肯認此方案應可達到預設的加 快審結、達到審判庭要求標準的目標,在不考量該調查因受研究方法的限制而無 法實地驗證,或預擬的假設性調查,此中策的可行性與適應性,應足為改善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