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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改善對策的提出

第一項 改善對策的基本邏輯與思維

雄院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兩、三年來,其所產生的綜合效益及所衍生的問 題,經研究結果已如上所述,而該制原規劃試行的方式雖可能附隨產生一些不 適性,惟其對高雄地院民事庭所產生的助益,光就該院法官企盼已久的「合理 審判空間」要求的達成一點上而言,兩相權衡結果,即應認為瑕不掩瑜,且依 大部分法官的共識及意願,亦皆認此制有繼續施行的必要。而為求此制的長久 與健全發展,已對之有效或能促進其效益的作法,即應予維持或令之更為完 善,惟所衍生的不適性或問題,即有對之加以稍予改良或提出更妥善解決對策 的必要,以令之運作能更為順暢或發揮出更大的效益,此即為本研究提出的初 衷,也為本節的最大目的。

依上節的研究結果,本制所衍生的不適性或問題,在考量此制試行的目 的,首要者即為「因程序重複的浪費所導致審理時間的變長(即結案日數無法 減少)」的問題,再則為「資深、資淺人力配置的倒置」、審查內容的加強、案 件點數評定的名實相符、審查庭法官的工作負擔與內容、審查標準、當事人或 律師的延滯等問題,而此諸問題乍看之下似屬各別、單一,然其等間實係互為 糾葛、因果或為環環相扣。民事案件因事件提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因素,與程 序法原應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惟現之實際運作情形卻與之相違等問題,為達 審查的效率與確保結果的可用,在初始之時及審判智慧尚未以系統累積達一定 程度之前,無可避免的,一定必須使用有經驗的資深法官,故一定會產生資深 資淺法官配置倒置的問題,而審查庭在設計上既作為所有案件準備程序先行與 完備或兼為終結的單位,並考量資深優秀法官的配置與全民庭可調配人力的數 量問題上,無疑的,定又會產生審查庭法官工作負擔的問題,而此工作負擔的 問題,定又會導出審查內容適否與達到標準與否、審查稿應否製作與應作到如 何程度的問題,並亦會因案件量的負荷與要求而使輪轉、消化案件的速度受到 影響,或造成兩庭間看法對立的問題,且在外部因素即當事人或律師延滯訴訟 的情形下,又會拖慢審查速度,使審查庭法官的負擔因時日的浪費而更趨嚴 重,致令使人望之卻步而無人願往的地步,且更影響到審查的實質進行內容(如 審查時不為提出而到審判時始行提出)無法符合設計的預期,或結果未能達到 審判庭的要求,進而導致兩程序併存的重複審理時程浪費,而使案件的審理期

間無法因其整理(使事實完整呈現、爭執特定以利審判專注)而達到可為減縮 的目的,如此不斷的循環結果,結案日數原應能減少的初始目的的未能達成,

應為現實對法的認知、執行違誤、糾結使然而為非戰之罪。

觀之上開問題,其最簡單也是最徹底的解決之道,即在將前開循環的最重 要連結處、問題的根源逕予切斷、拔除一途,只要關鍵環扣一旦斷裂,根本困 擾解決,由此所串連的各個相關問題,即會如大珠小珠落玉盤般的墜落而無庸 再費心拆解,效能立即展現。而回溯其循環,最首要的關鍵,應即在當事人進 行主義於我國民事訴訟實務無法落實一點上。比諸先前章節的各先進諸國,其 等的民事訴訟程序,都嚴格遵行當事人進行主義,由訴訟當事人就其主張與答 辯自負其責,並自承擔不作為的風險,如此,在事實皆已經兩造當事人充分呈 現,且各自主張的事實應有如何的證據始為足夠,或應為如何的調查等等皆應 完備的情形下,其審前程序原即僅須進行爭點的整合,或調查證據與辯論的排 定即可,由此由具備一定法學程度的非法官人力為之自為已足、無虞,是本制 若能將其起源即受考察各國有關民事訴訟的本來施行情況與背景一併予以還 原而非僅學習其作法,或嚴格執行現行法定的失權效、變更或追加等的限制,

由兩造當事人或律師對其訴訟的進行自行負責並佐以處罰手段,責令其在準備 程序即須依法完成所有適審性的要件,否則即不得再於審判程序主張,如此,

試行法院即僅須訓練非法官的次級人力即司法事務官具足進行審前程序的釐 清事實及爭點整合能力即可,此程序即可不需再使用高階的法官人力,由此自 然可免除「資深、資淺人力配置的倒置」與法官人力不足、工作負擔等問題,

且在兩造當事人俱受審前程序主張與證據提出的拘束前提下,即不會產生故為 延宕、訴訟中任意再行提出或變更主張與答辯等情況,審查內容亦會因事實與 爭點俱在審前程序即行確定而再無適否或能否達到標準等問題,「因程序重複 的浪費所導致審理時間的變長(即結案日數無法減少)」的問題立即迎刃而解,

我國即可如各該受考察國般的以真正的企管方法,對僅存的法官問題進行流程 的管制與運作,效能自可展現,進而可再企求現代化與數位化的目標,此為上 上之策,且此對策的速效性,僅須對照現有試行刑事案件流程管理的法院如高 雄地院所得到的巨大成效--歷來都是人人避之惟恐不及,人人爭先逃往民庭或 調往他院的法院,兩年後卻出現刑庭乏人願調往民庭,且民庭法官竟往刑庭流 動的罕見狀況即明,此即係因採分工模式後,審判庭法官已不再處理較簡易的

案件及其他各項雜件,而僅專注在數量已大幅減少的較難案件上,且刑事訴訟 法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檢察官即如民事案件的原告地位,其在公訴 提出前即已依職權為詳盡的偵查,並於起訴時即須確定其主張的犯罪事實且開 示全部證據於法院,而被告在偵查時則應已提出所有對之有利的答辯理由及可 受調查證據的主張,是法院在受理後,其審查庭即僅須為對比整理即可理出爭 點與應調查的事項,移由審判庭後,法官縱不詳閱亦約即可明白,甚或即任由 雙方互為攻防而不予過問,此後即為律師不敢輕易不到庭的交互詰問審理以迄 於結案,加以近來刑事實務上已出現愈往當事人進行主義靠攏的現象,法院不 再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如公訴人無法證明犯罪即為被告無罪判決,除如已往 的判決書外,其壓力及工作已大幅減輕以致如此,而此形式即已近如各先進諸 國在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執行情形。

惟貫徹嚴格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或期望當事人、律師得像在刑事案件般的 廝殺攻防,衡盱我國人民普遍的法律素養與現今律師界的生態、作為,在法未 明定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情形下,由人民自為訴訟的民事案件,法官不積極 依職權為闡明權的行使或調查證據而責令之自負勝敗的責任,多數法官恐均於 心不忍;而有律師代理的案件,亦或因其素養不足、事務繁忙、分身乏術而無 法配合,以致案件無法順利推動,在此外部使用者無法立為改善或配合的情況 下,捨治本的前開上策而改採其他對治策略,此雖不符現代管理學的精神,惟 衡諸其可能產生的反對聲浪與阻力等不利因素,並使此展望中的轉變可得到緩 衝,使審判環境的變異可為逐漸改變,退而求其次的運用更精細的管理方法以 克服此部分的難題,暫以法院的力量自行補足當事人、律師所未為者,也實為 不得不之舉。而綜觀本制的目的與現行試辦後所發生的問題,其首要改善者為 結案日數無法減少的問題,惟此扣除非本制可得控管的後端程序即審判庭法官 進行訴訟的個人因素與欲求外,在審查部分可以掌握者,即僅有審查結案速度 與內容可符合審判庭期待(降低重複審理的可能)二者,而欲控管此二者達到 目標,首要解決的相對問題,即為審查庭的案件負擔能量或承受壓力的問題,

而對此須考慮的關聯即為可運用的人力數量與素質的問題,然基於現階段審查 效能與其成果品質須具有可運用性或期待、價值,在尚未建立智慧擷取、累積、

使用的知識管理系統以確保審查結果可達要求而非枉費時程之前,暫使用部分 資深優秀法官的人力,於此策階段或本制適審性目的的始然,即仍屬無可避免

且為必要,否則在無施行上策的決心與強制的環境條件下,貿然使用無審判資 歷的較低階人力為主力,其結果將已可為預測。惟為稍減原規劃作為所生「資 深、資淺人力配置的倒置」問題的缺憾,以現階段較充足的次階人力即司法事 務官為法官人力的部分替代即屬必然,但以次階人力進行專業程度要求較高的 案件進行時,如何確保或解決其進行審查或輔助法官進行時所可能產生不能達 到審判庭要求標準或期待的問題,即為採行此法的先決課題,採取現代管理的 科學方法為此之佐,並合理的規範外部使用者以確保此策的可行,即為規劃本 節的重點。

欲加快審查庭結案速度以縮短案件待在審查庭的時間,進而達到減少全案

欲加快審查庭結案速度以縮短案件待在審查庭的時間,進而達到減少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