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高雄地院現行試辦的民事案件流程管理實務
高雄地院自96年5月l日起,即依司法院核示而開始試辦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 度,幾經民事庭庭務會議討論,及於人力、辦理事務的調整演變後,該院原試辦 民事案件管理的流程如下:
一、開始至98年6月間該院提出評估報告時止的運作方式
(一)原則:
(1)除選舉、家事、簡易及非訟案件外,其餘全部新收案件均由審查庭先行 審查。
(2)經審查後認得自行審結者,即由審查庭自行審結;無法自行審結者,經 搜集證據及整理爭點,並製作整理摘要後,再移由審判庭審理。
(3)所謂搜集證據,係指就該案於審理時所可能需使用的相關證據,在不涉 及直接審理的前提下,將該證據予以調取,俾供審判庭參酌。
(4)所謂整理摘要,係指將該事件的兩造聲明、起訴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答辯要旨、爭執及不爭執事項,依據當事人言詞及書狀陳述 的內容為摘要整理,以供審判庭據為與兩造確認該事件審理範圍的參酌
,惟並無拘束審判庭的效力。
(二)訴訟事件的流程:
(1)收案後,先審核裁判費及其他程式要件。
(2)下列案件宜自行審結:1.銀行清償借款事件。2.除權判決事件。3.小上 事件:依卷證資料認不合法及顯無理由者。4.再審事件:依卷證資料認 不合法及顯無理由者。
(3)銀行清償借款事件及除權判決事件,可交由法官助理協助作附表或核對 內容。
(4)需移審判庭中案情簡易的案件:直接定期開庭,並於開庭時確認兩造聲 明、起訴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答辯要旨、爭執及不爭執事 項後,製作整理摘要,移由審判庭審理,其內容與一般判決的前三段相 同。
(5)需移審判庭中案情複雜的案件:
1.依審理單的例稿,並依案情的複雜程度以20日~30日為期間,列明應說明
事項,通知被告提出答辯狀。
2.宜同時定期開庭(約在上開提出答辯狀期限後7日內),以避免被告逾期仍 不提出書狀致延滯訴訟進行。
3.若認以書狀先行交換方式處理為適當者,亦得於書狀交換後始定期開庭。
4.開庭時應確認兩造聲明、起訴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答辯要 旨、爭執及不爭執事項,並於製作整理摘要後,移由審判庭審理。
5.若案件有勘驗或鑑定的必要時,可斟酌案情需要而先行勘驗或送鑑定。
但拆屋還地事件,有同時請求相當租金利益者,因需參酌現場狀況定其 金額;或應鑑定的事項較為複雜(如複雜之醫療、工程、智慧財產權等事 件),因非經實質審理無法確認該鑑定事項,可移由審判庭自行勘驗或鑑 定。
6.有管轄權爭議及是否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案件,若非甚為明確,以移由審 判庭審理認定為原則。
7.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因涉及當事人權益,且減少審判庭合意停止的次數,
而審查庭並無辦案期限的限制,故不宜在審查庭中合意停止,僅以候核辦 方式處理即可。
8.需移審判庭的案件,應踐行開庭程序,以利確認當事人的各項陳述真意及 送達情形。
(6)經製作整理摘要後,如認案件有調解可能者,可移由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若於收案後或開庭後認有調解可能者,亦得不待製作整理摘要而先行移 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但調解不成時,仍應踐行開庭及製作整理摘要的 程序,始得移由審判庭審理。
(三)非訟事件的流程:
(1)收案後先審查裁判費及其他程式要件。
(2)可交由法官助理草擬裁定內容或為上開要件的審查。
(3) 下列案件,應自行審結:1.返還擔保物事件。2.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 的抗告事件。3.確定訴訟費用事件。4.限期命起訴、保全證據及假扣押、
假處分事件。5.法人變更章程或組織事件。6.補費及訴訟救助事件。7.
呈報清算人及清算終結事件。8.勞資爭議裁定強制執行事件。9.仲裁及 大陸地區判決准予備查事件。10.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4) 下列案件,應於搜集相關資料並製作摘要後,移由審判庭審理: 1.破產 事件。2.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3.選任或解任清算人事作。4.公司解散 或重整事件。5.其他影響當事人權益較為重大的事件。
(四)權值比點數的評定:移由審判庭審理的案件,於製作整理摘要後,應依 本院權值比點數評定要點的規定評定該事件的點數,並記載於卷面。
(五)審查期限:審查庭雖無辦案期限,除案情特殊者外,宜於收案後4個月內 終結審查程序,移由審判庭審理,以維當事人權益。
(六)其他配套措施:
(l) 例稿的製作:製作各類請兩造明確主張及陳述的例稿,依案件流程管理 的各階段函請當事人配合。
(2) 律師的溝通:於開始試辦前即與高雄律師公會開會溝通,說明本制度的 意旨及希望律師配合的環節,且將誠辦相關流程函請律師公會轉知全體 律師及公布於律師公會的網站。
(3) 法助的訓練:規劃每日固定並持續利用半小時的時間對法官助理為講 習,藉實際案件的製作為演練。
(4) 調解的運用:現因配置司法事務官係專責辦理調解業務,故就調解部分 規劃為爭點整理前的調解及爭點整理後的調解。前者,係藉由司法事務 官的協助,在案件新收後,認有調解可能時,即移由司法事務官進行調 解,並於調解時可先行整理爭點或釐清案情,以供審查庭的參考,並適 度減輕審查庭的業務量。後者,則係在爭點整理後,認仍有調解可能者,
再交由司法事務官進行調解,以減輕審判庭的案源,在調解不成時始分 予審判庭。
(5) 遲延案件清理小組的成立:自97年l0月起,將各股遲延案件,依收案先 後順序,移由遲延案件清理小組承辦,其目的在於將各股遲延案件,藉 由資深法官的經驗儘速審結,以維當事人之權益,現則已將原配置在審 查庭內的清理小組回歸一般審判庭。
二、評估報告後迄今的運作方式
高雄地院試辦此制屆滿2 年餘後,再經該院民事庭庭務會議同意續行試 辦,且司法院亦將試辦期間延長至101年,惟就試辦第3年起新繫屬案件的辦 案期限,則予規定變更為自繫屬之日起起算而不再由審查程序終結改分審判
庭之日起算,為因應此之變更,該院民事庭庭務會議乃決定繫屬案件除有特 殊情形外,於審查程序的期間原則上以4個月為限,另為因應審查庭人力的調 整與案件量的負擔,就有關原全由審查庭自行審結的銀行清償借款事件及部 分非訟事件如除權判決、變換提存物等案件,則部分釋出予審判庭處理,簡 上、小上、再審案件就審查程序的審查稿部分亦予調整,惟海商案件則由審 查庭部分有興趣的法官自行審結,餘之作業則仍同於先前所行流程。
後於99年8月間,經該院決議裁撤審查庭2股而餘4股,並將無本案的保全 證據案件逕移由審判庭輪分,另審判庭成立海商專股,此部分案件即不再作 審查而由各該股直接承辦,又權值比3點以上的建字工程案件亦先分予庭長、
審判長,額滿再送輪分,此亦不進入審查程序,餘之作業程序即均同前。
迨於100年5月,該院決定自7月1日起逕為裁撤審查庭4股法官而歸建審判 庭,所有審查事務逕交由一庭長轄6股司法事務官辦理,惟如何運作尚無最後 定論,初步的決定、作法應約為原行方式的簡略版,本制由此期日後,原規 劃的作為即將全盤改弦易轍,實效及適性亦已在本研究範圍之外而無從評估。
三、綜合探討
高雄地院民事庭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在全盤改弦易轍前的作法
,係欲藉由改變現行分案及審理的模式,由審查庭發揮控管案件數量的水庫 調節功能,並儘量由之處理完非訟性質的雜件及爭執性低的審判案件以降低 案源,另再配合案件權值比點數的評定,使審判庭法官收案量儘量減少、合 理且質均而能得有合理的審判環境,再因此審判環境的改善,另藉由配合密 集審理的程序,以達到提昇裁判品質及儘速審結的效果,此希冀與國外施行 此制的目的即解決嚴重積案、遲延的出發點或容有不同,惟此如能順利以預 期的方式迂迴進行,在新收案件減少的情況下,其最後的結果,則可能亦得 達成同一目標。而高雄地院原本試辦此制的方法,以其主要的進行方案觀之
,仍應為審查庭與審判庭法官間的分工合作,此顯與上述國家的以非法官的 較低階輔助人力為進行主體不同,探究其根本原因,即在於前章分析的上述 各國就民事事件乃均行純粹的當事人進行主義,與我國實務上現多迫於當事 人不懂法律、律師未充分配合及上級審要求真實的現實,致為反其道而行的 職權進行主義以致,如此,為使審查庭進行準備程序而為搜集證據及完成爭
點整理的功能能達到合乎審判庭要求的一定審查品質標準,以民事案件本身 的複雜性及效率的要求,僅行審前程序的審查庭,即須配置有多年民事辦案 經驗的資深優秀法官為之始能達到此一目標,否則不僅審查結果無法呈現應 有的案情摘要及收集相關必要事證的目的,在對當事人及審判庭法官俱無實 益的情形下,反將浪費審前程序所耗費的時間。惟因如此,相對資淺的法官 即反而須配置於審判庭為案件的最後判斷,以致高低階人力的反置即無可避 免,但此安排即可能使人民的權益有受損之虞,更遑論國外實行此制的基本
點整理的功能能達到合乎審判庭要求的一定審查品質標準,以民事案件本身 的複雜性及效率的要求,僅行審前程序的審查庭,即須配置有多年民事辦案 經驗的資深優秀法官為之始能達到此一目標,否則不僅審查結果無法呈現應 有的案情摘要及收集相關必要事證的目的,在對當事人及審判庭法官俱無實 益的情形下,反將浪費審前程序所耗費的時間。惟因如此,相對資淺的法官 即反而須配置於審判庭為案件的最後判斷,以致高低階人力的反置即無可避 免,但此安排即可能使人民的權益有受損之虞,更遑論國外實行此制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