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案件審理速度的緩步,以及由此所導致的各級法院嚴重的積案問題,長年以 來迭遭人民所垢病、攻擊,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的呼聲,已為司法不滿意度調查 高漲的元凶之一;惟另一方面,承審的各級法院則為長年來不斷快速增長的案件 浪潮所淹沒,導致難以審理的案件,因法官選擇性的結案推避而日積越深,不甘 也不堪鎮日埋首案堆的資深法官,也因合理審判環境的嚴重欠缺而不斷上演出走 或調院的戲碼,並視審判環境艱難的大型法院為畏途,無社會、審判經驗的資淺 法官,則在分發時無可選擇地被推擠到艱困法院接受歷練,人民也被迫以其身家、
權利接受其磨練以使之成長,超出其能力範圍的案件質量,無情的考驗著他們的 極限,同時也考驗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反覆循環的結果,沈痾日深,無以為期。
晚近,司法院意識到此問題的嚴重性,為解決長期以來的積弊,無不亟思解決之 道,嘗試無數作法,近年來並不斷派員赴外向久受同苦的先進國家取經以求近效,
舉凡美、日、新、澳等國,無役不與,且在參考他國法制後,而在程序法上陸續 修法引入刑事交互詰問、民事集中審理等制以求加快審速,另外則由檢察署推動 緩起訴、簡易處刑聲請等制,內則促為簡式審判並大力推行調解制度以圖減低訟 源,並極力爭取人事大肆擴編以求稀釋法官的工作量,凡此種種內外作為,無不 為圖解決積案、遲延的此一心頭大患。
而司法院就案件管理制度的注意,約始於民國 94 年派員考察荷蘭法院為起 始,後於 95 年至 97 年間即密集派員往赴澳洲、美國、新加坡等地考察各國實際 採行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case flow management)作法,而各派往人員返國 陸續提出考察報告並為文刊載介紹後,部分法官亦撰文同和提出建構我國案件流 程管理制度等芻議,民間也請外國學者共同參與「司法與管理--以案件流程管理 為例」座談,一時之間,「案件流程管理」儼然成為新顯學,院裡無不寄予厚望,
以之為解決此一大患的良方,司法行政廳亦亟思力推此一制度,並積極尋覓願意 試辦民、刑事案件流程管理的法院以為此一方式的試金石,便為測試該制度施行 的成效,以評估其是否可行而為將來廣為推行的基礎,嗣經取得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民事庭、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的同意,即先擇定該二院為民、刑事案 件流程管理的初期試辦法院,並各自 96 年 5 月 1 日、同年 6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
隨後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亦同意自 96 年 9 月 1 日起分階段自辦同性質的審查計 劃,而台北地院民事庭、士林地院刑事庭於 97 年間復同意加入試辦,南投、新竹 地院嗣亦加入。
司法院就「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試辦,一同往昔,均未先依現代管理學的 方式,就此一制度的施行所應為、如何而為等先作一周全的統一規劃,也更不用 侈談後續的應為如何的組織設計、用人以及最後的如何控制等項,亦即其伊始即 循往例由各志願或選定辦理的法院自行為作法的規劃後,再以其需求而由該院於 現有可分配資源的範圍內自為奧援,嗣再視情況而迭為商定如何支援。以最早試 辦民事「案件流程管理」的高雄地院為例,其就此制度的施行,乃由司法行政廳 商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林紀元調任該院庭長以負責統籌規劃辦理,草創 時期,因囿於該院民事庭人力,即僅由之擇一資深法官協同辦理,並採單兵作戰 的方式各為案件的處理,數月後再因調整而擇入二名資深法官,待該年度事務分 配時,始因強制執行處釋出人力而編入共八名資深法官以全力運作,續則再編入 多名助理等次級人力以為輔助,至此該院執行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試辦,
即以此「審查庭」專庭的形式出現,並沿續先前各法官單兵作戰處理案件的運作 模式而告定形,後再於組織法修正後,由司法院支援而增調司法事務官加入,嗣 並因為解決積案問題而為組織的部分分割、變形,終即為一庭長配置六名資深法 官、再減至四名法官的形式存續,由此歷程即可明悉司法系統的「規劃」慣例,
惟較有進者,則於該制度施行滿兩年時,司法院曾成立評估小組以就高雄及桃園 地方法院的試辦進行成效評估,並與當地法官、檢察官、律師公會舉辦座談,就 審查庭人力配置、法官結構、審查範圍及其內容,並是否造成程序重複、人力浪 費等問題初步完成評估,後則於 99 年 3 月間邀集各試辦法院、相關業務廳處召開 研商改進方案會議,以彙整各方意見供司法院為是否繼續試辦的通盤考量,及研 議修正相關法令的配合,嗣並於 99 年 5 月 17 日修正「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 號計數分案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而宣布延長試辦至 101 年止,且對該制受理 案件的不宜納入類型、法官人選及辦案期限為增列、調整,此則首見有一較完整 的作為。
高雄地院為一級大型法院,其龐大的規模原應不在司法院評估適合試辦此一
新制的法院之列,惟該院法官因長期苦於艱困審判環境的惡性循環紛擾,為祈此 制可能帶來審判環境合理化的企盼乃同意試辦,惟該院因囿於長期以來的資淺法 官人數比例過高、受理案件數量及種類龐雜、人力不足等不利因素,「案件流程管 理」制度在該院的開辦,原即得予預期將困難於其他法院以倍計,然如該制確屬 正確且施行方法得當,其試行成果亦可能將輝煌於其他法院以倍數,故其試辦原 即具十足的挑戰性。然民事案件的審理,原端賴於當事人自主的進行而為從無至 有(卷證及主張、答辯)的過程,不懂法律或不為配合、故為拖延程序,即會嚴 重影響案件的審結時程,此與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係由檢察機關(即民事案件的 原告)本於國家賦予的公權力先為偵查、蒐證,再以偵查終結時已有的卷證資料 而立於原告地位提起公訴之係從有至無者(已舉證者由法院調查至完畢)本即大 異其趣,加以我國並未如其他各受考察國家之多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且現行民 事案件的律師委任率亦遠低於刑事案件,而南部律師事務所的生態、結構復少有 大型事務所而係以獨任式的「個體戶」為大宗,在刑事重要於民事、易於民事處 理的觀念及市場機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下,要律師界充分配合此新制的 施行本即有一定的困難;再以開辦此制之初,復因法無明文而未能或尚不適於採 行同於國外的如當事人不配合程序進行即為鉅額處罰或為證據失權等懲罰強制措 施的情形下,該院開辦此制以來,外即飽受當事人不懂訴訟程序或律師未能配合 之苦,內則苦於案件數量與人員比例的鉅差、審查程序煩瑣反覆、部分審查成果 未符期待等工作煎熬,以致審查案件的時間延宕、程序重複的時程浪費、審查結 果未如預期等爭議時有所聞,以此,律師界反對、質疑的聲浪不斷,內部法官的 正反評價亦為兩極,甚有以本質原即相異的刑事案件流程管理已生頗佳成效而質 之以試辦績效者,續不續辦此制困擾各方,後續該為如何的處理、收拾亦無所從,
加以審判庭未結案件數量於試辦後未分案的蜜月期結束而開始分案一段期間後,
並未如預期的減少而反有增加之勢,僅以較近時日之 99 年 3、4 月為例,3 月間審 判庭未結總計 1666 件,各股超過 80 件者 3 股、90 件者 7 股、100 件以上者 2 股,
而 4 月間未結者則總計 1683 件,各股超過 80 件者 4 股、90 件者 2 股、100 件以 上者 6 股,此諸數字已令人不安,後同為試辦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台北 地院民事庭竟於 99 年 4 月間決議不再續辦,此皆猶如一記記重拳般打擊著試辦法 院法官的信心與執行者的決心,加以審查庭攔阻案件的大壩因時有潰堤的危險而 須不定時地增加案件的放行量,審判庭承受的未結壓力日增,審查庭內部也時聞
反對意見,「雞肋」乙詞為試辦此制的現行處境形容似非為過。
高雄地院試辦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以來固受前揭內外不利因素的紛沓 夾擊,且質疑聲浪不斷,惟此制參諸於訴訟法所定的審理形式,此實係民事訴訟 準備程序的分割、外包而已,站在管理的跨界角度觀之,此制的立意應屬正確、
可行,否則各先進國家應無著予實行且並不斷加以改進之理,且站在未來不可避 免且將發生的司法數位化的立場觀之,此制實可為整個訴訟資料數位化的開端及 施行先鋒,也將成為趕上並超越各先進國家司法管理制度的墊腳石,如真正了解 其價值並為有效的設計、操作,其必將成為司法改革倡議以來最大的轉變契機而 非絆腳石,未來它不但將會改變整個訴訟實務的進行方式,也將因無可抵擋的數 位化、資訊化趨勢而為法界、律師界帶來翻天覆地的改變,困擾多時的積案、遲 延現象也將因卷證可以完全地攤在陽光下接受各級層層、即時的檢視而無所遁 形。惟為達到此一終極目的,繼續試辦、妥為規劃演進此一制度以至其得廣為上
可行,否則各先進國家應無著予實行且並不斷加以改進之理,且站在未來不可避 免且將發生的司法數位化的立場觀之,此制實可為整個訴訟資料數位化的開端及 施行先鋒,也將成為趕上並超越各先進國家司法管理制度的墊腳石,如真正了解 其價值並為有效的設計、操作,其必將成為司法改革倡議以來最大的轉變契機而 非絆腳石,未來它不但將會改變整個訴訟實務的進行方式,也將因無可抵擋的數 位化、資訊化趨勢而為法界、律師界帶來翻天覆地的改變,困擾多時的積案、遲 延現象也將因卷證可以完全地攤在陽光下接受各級層層、即時的檢視而無所遁 形。惟為達到此一終極目的,繼續試辦、妥為規劃演進此一制度以至其得廣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