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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未來研究方向與展望

積案及延宕問題,一直是世界各國司法制度所面臨的難解問題,各國也因此 而不斷推出各種方案以圖解決,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即係依此而誕生,主事者乃 欲藉跨科界的企業管理方法,試圖以科學的管理精神來增進、改善司法的效率,

以期除弊佈新。而我國各級法院長期來因緩步的審理速度以致積案嚴重,且復為 年年不斷快速增長的案件浪潮所快淹沒,人員增加的速度抵不過案件量的成長,

人民要求速審並又及於裁判品質,鎮日埋首案堆的法官或則燃燒生命,或為求合 理的審判環境而選擇出走,抑不斷上演調院的戲碼,兩者同受其苦與煎熬,清除 案件延宕堵塞源,有效運用司法資源,使法官妥速審判,發揮司法效能,即一直 為司法院歷任院長所念茲在茲,司法改革運動一波蓋過一波,年復一年,近來復 因司法事件頻傳,以致一些跳樑小丑般的民間團體,竟也趁亂跳上檯面指長比短

、興風作浪,外行領導內行地提出諸多似是而非的主張以企謀己私,而主政者與 民意代表諸公中竟又有不明究裡者,病急亂投醫地隨之起舞,令人不勝噓唏。

新任司法院院長就任後正值白玫瑰運動等批判法官浪潮,民粹式的評鑑、淘 汰法官的風聲方興未艾,為呼應民間的聲音及當政者的囑託,乃推動新一波的司 法改革工作,以「清明的法官,親民的司法」的施政理念,針對當前人民最關注 的「風紀」、 「品質」、「態度」、「效率」、「信任」等司法問題研擬解決之道,希 望能引領司法朝向弊絕風清、提升裁判品質、贏得民眾信賴的目標前進,並因此 成立「全民司法改革策進會」作為政策諮詢平臺,以聽取由其下所設幕僚小組,

彙集各工作小組—案件線上查詢、便民親民、司法節能、絕弊風清、司改列車等 小組及院外專家組成的各委員會--人民觀審制度研議、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

刑事及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等委員會所提的改革方 案及各界建言,經由討論後提出推動改革的具體建議,其中司法節能小組則以解 決效率問題為主要,期望能從實體法、程序法、案件管理、輔助人力運用、司法 行政監督及其他方面,找出造成司法資源錯置,成本甚高而效益不彰的原因,尋 求解決方法,使法官集中心力於審判核心事項,提高效率。

司法改革的口號,傳唱多年,久不絕於耳,有無成效?有,但其均僅呈現一 棵樹一棵樹般的個別成果而非成片成林,且改革除非係大破大立,其本亦應僅係 漸進式的,實無法如外界想要的速成或立竿見影式的成果,惟其實所謂的改革,

就管理而言,一言以蔽之,「人」而已矣。如果司法系統選用的都是 A+級的法官,

參與的也是 A+級的律師、A+級的當事人,遊戲規則定好,事,自然會好,什麼管 也不用,這就是最好的管理,自然也不會需要什麼改革;會需要改革,而且喊得 震天價響,就表示司法的上開三個參與者可能都有問題,且有的症狀非輕,此自 然不是光拿僅為其一參與者的法官開刀就會有用,不管好拿錢不辦事、不會辦事、

辦不好事的律師,教不好人民守法、重紀的素養,任何單腳式、鋸箭式的改革,

其實都是徒勞無益,且反而容易因民粹而造成司法系統無可挽救的重大破壞。惟 要期待有 A+級的法官、A+級的律師、A+級的當事人,以現今環境而論,前者在作 好考選的前提下或尚有期待的可能性,而中者恐需要嚴格的鞭策、監督始可期待,

惟最後者則幾無可能,既然沒有不需管理的這些條件,採用好的管理策略,以管 好需要管理的「人」以及其所從事的「事」,即不可或缺更屬必要,且需要被管理 者即不只是法官、案件而已,請注意,參與這場遊戲的律師、當事人,亦一併需 要好好地管理、教育,才能達到管理所追求的目標。畢竟,一者係拿人錢財辦事,

一者係切身利害關係人,如果這二者都不願、不能配合或關心,何來要求應中立 的裁判者在做好自己應盡範圍內的工作外,還要權充其一方的法律顧問、律師以 便結案者?以此本來即應如是的常情、理念觀諸司法院的上開想法與作為,法官 自清、自律、自我要求,本來就是最基本的,親民、便民也是應該的,但這應要 視情況而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已危及司法威信、尊嚴,就有另加考量的必要,

否則先進各國如何會有藐視法庭制裁之舉?一味地想聽取、採用如一盤散沙、多 頭馬車、善變矛盾的人民意見,以及各懷鬼胎的司改團體看法,卻忽略了身為制 度規劃者應有的宏觀思維及戰略高位所該有的遠見與應盡責任,即屬不該,就算 能企求到多好的制度規劃與企管方案、建議,在妥協中東折西扣、選擇性的執行 中,如何也都是枉然,此由與我們最近,也同為進行改革,但卻早在各方面都已 追過我們、將我們遠遠抛在腦後的新加坡即可明白,一樣地進行司法改革,新加 坡在多年前就以科學管理的角度介入規劃,後即依其理念、願景擬定的策略,始 終如一地按企業管理的要求,按步就班的一步一步走,一期又一期,規劃該是如 何就是如何,沒有嘩眾取寵的華麗口號,也不一味地討好人民,同樣以管理的精 神嚴格地要求使用司法的人民、律師,須與司法主體的法官一體遵行,違者即予 嚴厲的制裁而絕不含糊,高瞻遠囑且採適情、妥善的管理方法,不打折扣的嚴格 執行,因此造就了被評為世界最現代化、進步的司法制度與典範,反觀已進行司

改數十年的國內,成效又為如何?要進行真正的「管理」,我們準備好改變觀念了 嗎?同意先前所述的「個別訴訟當事人的公平正義的利益,必須與現在及未來可 能的訴訟當事人分享司法資源公平的分配間取得平衡」思維轉變了嗎?

改革的觀念正確了,針對需要管理的人與事,才能談如何導入企業管理的方 法或精神以為如何的改革。撇開牽涉政治關係、憲政體例的法官人事及法制應為 如何的改革不談,單單針對普世司法制度所皆面臨的積案及延宕如何解決的難 題,一言以蔽之,「事--案件」的生產管理而已。全世界任何的商品或服務,除了 強調全手工的精品、個別化的服務、藝術或因遭逢重大事故、科技力有未殆等因 素外,在高度競爭的市場環境中,生產產生停滯或時程拖延的問題,實甚少發生 且難以容忍,且縱在強調最高品質的手工精品、個別化服務事業中,其產製與提 供的流程,在現代亦無不已摻入企業管理、科技 e 化的元素在內,甚或對此的要 求標準更高於其他大量工業化生產的商品,原因無他,藉以提高其質與量、差異 化或顧客滿意度而已。同樣地,案件的審結,姑且不論司法的正義、專業、獨立、

尊崇的外紗,拆開來看,其實也僅係一種商品或服務而已,且是顧客別無選擇的。

她,寡占而沒有競爭對手,但卻又倚賴外部使用者的參與,獨斷的手作市場,但 又嚴重關乎政府政績,所以又會有人民滿意度檢視的問題。是暫先以商品的觀點 視之,案件的審結,以實務現行一般的作法而言,即是以法官的個別技藝為手作 的生產,也因為如此,各個成品即判決,即會隨著各個從事者的技藝能力、用心

、材料等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或高下,且產出效能亦會受個人承載能量、意願、供 料的限制而各有不同,如此以解,積案及延宕,其實就是投產的不順遂,此或因 流程、製程的不適、不當,或因從事者的技藝、意願不佳,或供料品質不佳、延 誤、斷鏈等因素,以致產生時程的浪費與拖延,而滿意度低,則係除此產出時程 的延宕造成客戶不滿外,其復有品質未達期待或標準的問題。是要解決此一困擾,

除人力素質的提昇與監督外,自然須以生產管理的方式進行案件產出的控管,此 即會是以法院的組織,透過產品或服務的作業鏈設計,經產能規劃、製程管理、

工作系統設計、供應鏈管理、品質管制等系統或流程的管理來加以創造或提供,

藉以提高其競爭優勢與生產的能力,以此,各國採行的所謂「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即應屬落實此一定義概念下的具體方式之一而已,惟此並非即等於全部,畢竟,

究其所行,或僅為工作的重新設計、切割、分工而已,有些實亦非真正的跨及到 流程管理者。然無論如何,要達到降低生產成本及縮短生產時間的所謂「節能」,

在未有全面性的規劃以前,仍應可藉此而達成其部分目標,是以不論其為名如何,

在此現況下,針對國內現行試辦的民、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即均有加以研 究、改良,或予全盤調整以令之合於現代管理的必要。而國內試辦的所謂「案件 流程管理」,究其實際,應均僅合於國外的審前程序甚或僅為其一部而已,故如何 使之運作更具效率,流程切割或分工更至可能的極限,人員的如何使用,以及可 做到何處,即應為未來可研究的方向,甚以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相較,如前析原 因及現行試辦所得的成效,前者應早具進為時程管理的條件,而後者,如研究分 析,至少亦應可因案件性質的不同而分採不同的生產方式,運用較低階的法律人

在此現況下,針對國內現行試辦的民、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即均有加以研 究、改良,或予全盤調整以令之合於現代管理的必要。而國內試辦的所謂「案件 流程管理」,究其實際,應均僅合於國外的審前程序甚或僅為其一部而已,故如何 使之運作更具效率,流程切割或分工更至可能的極限,人員的如何使用,以及可 做到何處,即應為未來可研究的方向,甚以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相較,如前析原 因及現行試辦所得的成效,前者應早具進為時程管理的條件,而後者,如研究分 析,至少亦應可因案件性質的不同而分採不同的生產方式,運用較低階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