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專論研究
針對我國法院所試辦施行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為研究者,經搜尋全部的研究,
全國僅有高雄地區的登錄律師邱明政所撰「檢視試辦法院成效以建構我國法院案 件流程管理制度之研究」(民國97年)乙文而別無他者,是此制度的施行既曾有且 為唯一的研究專論,本文自有針對此文為探究與檢討的必要,為此擇要摘錄其研 究結果如後述:
(一)研究重點
一、針對高雄地區律師為問卷(30份)所得的評價
1.以使用者(即顧客)的角度,對於高雄地院試辦民事案件流程管理的評價:
(l)持肯定者有ll位,約占37%;其理由有:案件進行的效率較易掌握,可減 少開庭次數,審查庭先行過濾案件及調查證據,爭點集中,審理較有效 率,積案遲延案件均有繼續進行;經釐清請求權基礎及相關爭點,並註 記注意事項,提醒法官注意,審查庭法官較具經驗,爭點掌握精確。
(2)持否定者有l5位,占50%;其理由有:程序拖延,冗長,審理時間反而加 長、結案速度未提昇,且同一案件由二位法官調查證據亦無必要,重複 審理、浪費時間,分案給審查庭後,訴訟拖延,審查庭開庭次數過多,
並未增快結案的時程,反而增加法官的案件量,重複程序且調查及審理 法官心證不同。立意雖佳,但審判庭法官配合度低,不切實際。
(3)持折衷者有4位,約占l3%;其理由有:審查庭較早釐清爭點,審判庭又 重來一次。
2.對於現承辦中民事案件,就積案及遲延二部分是否有因試辦案件流程管理 制度獲得改善? (1)持肯定者有9位,占30%。 (2)持否定者有21位,占70%
。
3.對於試辦中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有意見陳述者有6位,占20%,其意見 分述如下:
(l)每位法官專業角度不同及案件有無證據呈現變化因素的存在,是故審查 庭法官並無法全盤掌握案情作出處置,而正式分案給審理法官承辦時,
往往程序必須再重新進行一次,致耗費更多的時間。
(2)沒有必要引進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3)審查程序直接由受命法官進行即可。
(4)應該由審理法官直接進行調查即可。
(5)試辦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根本無實益。
(6)審查庭法官與受命法官間的意見是否一致,將影響案件之進行,若未能 合致,必淪為畫蛇添足,疊床架屋。
二、依深度訪談(庭長一名、法官二名)資料分析的研究發現
1.試辦此制所新設的「審查庭」(或審查中心),扮演制度成敗與否的關鍵角 色。尤其人員的組成及作業的實際內容,均與接手的審判庭息息相關,其 間的調和及銜接問題,當係此制成敗與否及是否發揮最大綜效的關鍵因素。
2.各地法院的客觀環境及人員素質等均有不同,加以法律人(尤其是法官--被 神化且住在與世隔絕之象牙塔內)主觀、優越的特質,就相關作業流程是否 應予標準化,尚待後續發展加以檢視分析。
3.以管理學理論與實務觀點,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牽涉流程再造,仍未跳脫向 來由上而下的管理通病。即便是處於試辦階段,亦應遵循流程再造應由下 而上經過通盤考量後再付諸實施,方能立竿見影,達成綜效。
三、研究者初步認為解決積案及法官負荷過重的快速而有效途徑:
1.建立有效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2.廣設視訊、科技設備,並擴大其使用範圉,以提昇審理效率。
3.充實法官審理案件的輔助人力及素質,強化審判效率
4.改善法庭筆錄製作方式,增進法庭活動的流暢:採用法庭錄音取代筆錄製 作的方式。
5.採行「電子排隊管理系統」,活化法庭審理次序。
四、研究者初步認為建構符合我國法院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改進思考方向:
1.我國日後似宜參酌新加坡等國的策略,加強研究與我國立國條件相近國家 如荷蘭、瑞士、瑞典、芬蘭等國的法制。
2.審查庭程序法官宜由司法資歷較淺或資格較低的主事官或法官擔任,負有 審判程序前後判斷重任者應由資深法官擔任以負責最重要的事項。
3.重新分配人力資源,將現有人力資源做更有效分配,以法官為中心,使法 官得以集中處理核心的審判事務。調整運用人力資源的方式,重視並擴大 法官輔助人員 (尤其是司法事務官 )功能,讓輔助人員能有效分擔目前由
法官獨力辦案的工作份量。
4.運用審查程序,區分審前準備及審判集中審理階段,強化審查庭在審前準 備階段功能。配合台灣目前各法院的現況及客觀條件,將案件流程標準化,
設定各程序所需時間表,非核心判斷性事項悉委由非法官的輔助人員依訂 定的標準流程作業,審查程序希由司法事務官先行初步過濾後,再由審查 庭接續,進行相關處理及審前準備,最後再交由審判庭審理。
5.增加人力資源的投入是必要的;無論如何增員均比不上直接廣用民間的資 源即律師會更有效率。另一個面向;經由案件流程管理的控管,降低法官 案件負荷,此亦是吸引資深優秀律師輕任法官的誘因。
6.大陸法系國家的法院是否有實施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實踐經驗,或可提供 我國參考研究。
7.審查程序先由司法事務官行第一階段過濾,再由審查法官接續第二階段的 初步爭點整理的相關處理及審前準備,再交由審判庭法官集中審理。
8.應強化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ADR)的功能:檢討現行調解程序的效益,強調 使用者付費觀念及仲裁一次性解決紛爭的實益,並引進體制內公部門,確 實疏減訟源。
9.除制度規劃試辦外,應融入法院管理專業人才及體制外的律師組成專案評 估的高素質團隊,共同分層分工合作,輔以充實完整便利的資訊管理系統,
通盤考量研究設計適合我國法院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或可考量提昇至經 過法案立法的程序。
(二)綜合探討
經對上開研究全文為研讀分析結果,其主要係以司法院派員考察各國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後所提出的考察報告(尤以美國及新加坡為主),以及 高雄地院試辦此制後所提出的評估報告(民事)、桃園地院試辦刑事案件 流程管理的現行運作流程為其立論主體,再以訪談高雄地院民事庭一名庭 長、二名法官,及對三十名在地律師為甚簡易的問卷調查(內容僅詢執業 年資、是否知悉試辦、給予正面或負面評價及理由、積案遲延部分是否因 此改善、補充意見等)所得資料,而針對高雄地院試辦民事案件流程管理 乙項提出此制度可能產生的優缺點後,再提出上開改進建議為其總結。惟
觀其研究結果,其有關缺失所謂的程序拖延、冗長開庭次數過多者,並未 深入分析其原由係肇因於審查庭法官怠惰或係當事人、律師未為配合而生 延滯,或係因案件數量遠大於法官負荷、制度設計不良等所致,甚係以可 能係結案速度不能提昇的肇事源頭即受任律師所見者為其主要依據,此之 觀點是否正確而得執引為研究依據已非無疑;再者,所謂重複程序,如係 指審判庭受理法官不理會審查庭所為的先行程序而另行自為者,此除其認 所行程序為有所不足,或個人辦案方式不同而不予配合外,以法官有限的 時間及審查庭法官原均為資深且經挑選者而觀,衡情其發生的比率應非甚 高,且其影響亦應非甚大;而此如係指審判庭受理法官於庭期時再重複審 查庭所為有關審查稿的內容者,惟此本根源於民事訴訟法第275條所定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的應踐行程序,且高雄地院審查庭於準備程序終結後 所為的審查稿整理,本非係在庭訊時當場為之,而為庭後未經送請兩造確 認的內容,審判庭欲援用此爭點整理部分,本須先經兩造確認無誤後始得 為之,受詢律師以此法定程序質之審判庭又為重複程序,即屬法定程序的 誤會,是該研究所欲應對解決的試辦缺失是否正確,即有可論之處,且實 際是否如此亦在未定之天,未正確探究此制施行可能產生的疏漏及其原 因,也將決定其研究成果的成敗及參考價值的高低。
又上開研究所提出的改善建議或方案,除提出「將案件流程標準化」、
「設定各程序所需時間表」,「訂定標準流程作業」等為較實際的作法外,
其大部內容均約係以國外施行此制的以輔助人力從事審前程序的原則及方 式、ADR機制等為其立論基礎,惟其所為較具體的建議中,並未見有任何實 際的操作內容或方式而僅為泛談,且有關人力的如何搭配以及訓練、標準 如何等等,亦均無何立論基礎的說明與依據,況時間表的設定原即取決於 當事人或律師的配合,在無任何懲罰配套的情形下,如此將僅得到一無用 的一造整理內容而無任何實益,是此諸為未實際參與此制如何試辦施行,
且為應配合此制施行的在野法曹所為的建議,依其情狀實尚難為如何具體 的實行,且由外部人員提出,似亦有隔靴搔癢而無法切中要害之感,故於 此制度的施行成效及其如何改善方式,自有另為深入研究並據以提出具體 可行方案的必要,此乃為本研究最主要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