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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案件流程管理的成效檢視與待改善或問題之處

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討論

第一節 現行案件流程管理的成效檢視與待改善或問題之處

本研究針對高雄地院原規劃作為所試辦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後已生的成效、

問題,暨其未來繼續試辦時可能得為如何的改善等項,業經以該院民事本庭全體 的法官、庭長及審判長等為問卷調查或深度訪談而為廣泛的調查並經整理完成,

茲就兩者所得的量化及質化資料分析如後:

壹 問卷調查

一、實施後回收狀況與分析方式

本研究針對審查庭、審判庭功能的不同而設計有問卷兩份,就審查庭部 分計發出 8 份問卷,審判庭部分於扣除研究者本人後則計發出 26 份問卷,而 問卷發出後經各受訪者的配合,於一週內總計回收 33 份,惟截至進行統計完 成時止,則尚有 1 份審判庭問卷未能收回(嗣此於向度統計完成後繳回,惟 顧慮此份已因為最後繳回者而已知悉受訪者身分,為尊重其個人起見,該份 問卷結果於本研究為統計時即不再予計入)。而本研究問卷於回收後,即針對 全部回收問卷 33 份,依審查庭、審判庭的不同,而逐題加以彙總統計各受訪 者於每題量表上所表示的向度別,並就開放型題目有所表示者,逐一予以彙 整其看法與建議,而各題向度於彙總完畢後,即逐題按兩受訪區塊的共同與 相異問題部分,於各不同向度下分別或合併總計而登錄其數量,並區分出:(1)

全部受訪者表示的總計數量;(2)資深受訪法官(指經歷過新舊兩制的實任 法官,含審查庭)表示的總計數量;(3)審查庭法官表示的總計數量而各為 記載,以利明瞭全部法官的意向,及因曾經歷新舊兩制而得比較其優劣以致 其參考價值較高的資深法官意見,經多次複驗無誤後,其綜合統計結果如附 錄一所示二者。而各題向度總量於統計完畢後,即以上開「(1)全部受訪者 表示的總計數量」為據,而依各向度總計數量依題平均計算其所得分數以呈 現樣本的特性,其平均值彙表呈現如附錄二所示二者。

而問卷部分除採開放型題目者外,在各題供受訪者表示意見的勾選欄項 下,因均係以自「非常同意」至「非常不同意」的 7 個向度供為選擇,故本

問卷研究就各題數值的表現,在以「全部受訪者表示的總計數量」為平均值 計算時,其中介數值即為 3.5(不置可否),即在此數值以上(大於)或以下

(小於)者,即各表示係趨向於同意或不同意(視各題設定而定,如另有有 幫助或無幫助、應該或不應該、滿意或不滿意、詳實或簡略、願意或不願意、

好或不好、可以或不可以、贊成或不贊成等),而其逾此數值的多寡則另表示 為趨向更強或更弱的態度,其意向分析即依此所得數值為準,併再參酌資深 受訪法官表示的總計數量互為勾稽比較,以求深化各調查結果的可信度。

二、調查結果分析

(1)審查制度試辦後之適否性調查部分:

1 有關施行本制的優點與問題部分

針對施行本制所會及已生的可能問題,經以批判此制的外部使用人員即 高雄律師公會於司法院派員會同討論、評估此制施行成效時所提出的「成員 彙整意見」中表示的負面意見為中心而作調查結果,就其所列主要的缺點即

「整體結案的速度未見提升」、「程序重複的浪費(審判庭又重新踐行釐清程 序)」、「資深(審查庭)資淺(審判庭)人力配置的倒置」等三項,無論以全 體受訪者所表示者為平均值計算(審判庭為 4.5003,審查庭為 4.75),或單 就資深法官所表示的數量為計(12:8、15:5、9:6,此均不計入「無意見」

的數量,以下均同),均顯示本院無論係審判庭或審查庭受訪者,皆傾向同意 該律師公會所提出的意見,亦即均肯認此制的施行結果確有如是問題,且開 放意見中並另有提出:審查品質及審查標準不一、困難的案件流於形式無用、

審查庭與審判庭法官的勞逸不均(以上為審判庭提出)、當事人於審理中任意 變動訴之聲明或訴訟標的,或另提新攻擊防禦方法,有可能導致應適用的訴 訟程序轉換和舊制不同及造成訴訟程序的浪費及拖延、審查庭調查方向不等 於審判庭想調查方向、案件調查訓練、專業事件審查欠缺,甚至與專業事件 外在運作(非裁判實務)迥不相牟、至多僅能做到基礎事實的釐清(以上為 審查庭提出)等缺點者。

而針對施行本制所會及已生的可能優點,經以本院於施行屆滿兩年後向 司法院提出的評估報告中所列的正面效益而為調查結果,就所列主要的優點 即已「以少數人力審結多數案件(指較不具爭執性之訴訟及非訟事件)」、「分 案件數明顯減少」、「未結件數明顯減少」、「整體的辦案日數無大差別(即新

制未較舊制耗時)」、「裁判品質在形式上(審理過程較為詳細)有提升」、「裁 判品質在實質上(裁判書類較為精緻)有提升」等六項,以全體受訪者所表 示者為平均值計算(審判庭為 4.2718,審查庭為 5.0625),均顯示本院受訪 者皆傾向同意該院所為的評估意見,亦即均肯認其施行結果確有如是六項優 點(其中「未結件數明顯減少」乙項的平均值,審判庭為 3.793,審查庭為 3.75 而均近於中介值,此部分的傾向結果顯較弱化而未如其他五項所得到的 肯定),如以資深法官所表示的數量為計 11:5、14:6、5:8、10:5、9:6、

10:5),則除其中的「未結件數明顯減少」乙項外(此部分表示「無意見」

的人數偏高達 7 人,不計入此而僅以兩端意見為斷則應較傾向不同意),其餘 五項則皆傾向同意該諸評估意見,其他優點則另有提出:有助於減少程序瑕 疵及審理案件可能產生的盲點、資淺法官較易上手、集中於訴訟事件的處理、

候補法官有依循的方向、實質的辦案期限延長(以上為審判庭提出)、集思廣 益有可能促成和解或調解(以上為審查庭提出)等優點者。惟上開「整體的 辦案日數無大差別(即新制未較舊制耗時)」乙項與前段施行產生的問題中之

「整體結案的速度未見提升」乙項之意,原即為一體兩面的說法,一者謂沒 有比較慢,一者謂沒有比較快,而受訪者就此二者竟均傾向同意,且其總體 平均值亦甚接近(4.469-4.344),則現行制度就結案速度部分,似應認為無 法判斷或看不出效益而應再參酌統計數字或其他參考意見較為妥適,故就所 列正面意見的調查,對「未結件數明顯減少」、「整體的辦案日數無大差別(即 新制未較舊制耗時)」兩項,可能須持保留意見。

2 有關施行此制後對審判工作的影響部分

針對施行此制後對審判庭法官工作的助益程度為調查結果,無論以審判 庭全體受訪者所表示者為平均值計算(4.619),或單就其資深法官所表示的 數量為計(7:2),均顯示本院審判庭受訪者皆傾向認為此制對其審判工作的 進行為有幫助,且其肯認之強度亦高,而再細究其所表示的具體助益情形,

依統計結果,認此制最大的益處為「產生限量分案的結果」(13),再為「事 實較為明確(收案時即可看出全案概貌)」(7),再則為「方便裁判書的製作

(可引用事實內容)」(5)、「使審理較有效率」(4)等,故此制施行的效能,

以該院法官的立場而言,其認最大的效用即在於審查庭的操作,已發揮水庫 控管案件流量的功能(新收案件均先至該庭以待成熟後始行釋出),此由勾核

上揭施行優點項下的「分案件數明顯減少」、「以少數人力審結多數案件(指 較不具爭執性之訴訟及非訟事件)」二點均獲同意即可確認,是以此制的施行

,確已因流入審判庭的案件減少(因審查庭自結及控制分案件數)而已達成 該院法官企盼已久的「合理審判空間」的要求,且亦大部達到此制本身的目 的,即準備完成後再分予法官做該由其進行的工作的設想。

3 有關是否繼續施行此制的意願部分

針對此制試行期滿後應否再繼續施行為調查結果,如維持司法院原定審 查期間不計入總辦案日數的情況(即自審判庭自已收案時起始計算 1 年 4 個 月),則無論以全體受訪者所表示者為平均值計算(審判庭為 4.531,審查庭 為 4.25),或單就資深法官所表示的數量為計(13:5),均顯示本院受訪者皆 傾向認為應再繼續施行,惟如將辦案期限變更為將審查期間所費日數亦計入 總辦案日數(即自審查庭收案時起即開始計算 1 年 4 個月),則無論以全體受 訪者所表示者為平均值計算(審判庭為 2.667 審查庭為 2.625),或單就資深 法官所表示的數量為計(7:11),在本研究受訪當時(99 年 4 月初),均顯示 本院受訪者皆強烈傾向認為不應再行續辦,在不論該院民事本庭法官在本調 查後就續辦與否嗣已為決議再行續辦,以及如前述司法院嗣後已對辦案期限 為如問卷後者的修正,單以調查時的結果而論,在對照上揭施行問題項中的

「整體結案的速度未見提升」乙項結論,即顯示該院審判庭法官的真意,仍 應是對審查庭進行的內容存有疑慮或不信任,即其係認為由自己自行進行 4 個月所生的效益、進度,應會大於由審查庭的他人所代為者,以致其不願擔 負由他人花費在審查階段中約 4 個月的辦案期限的責任者,惟由該院嗣後仍 決定續辦乙情觀之,顯然「產生限量分案結果」的合理審判空間達成的效益,

在審判庭法官的認知中,仍應遠大於此 4 個月辦案期限由他人掌控的不利益 考量。

4 有關審查稿效益及其存廢部分

針對審查程序結束後,承辦股應否製作審查稿而為調查結果,就使用此

針對審查程序結束後,承辦股應否製作審查稿而為調查結果,就使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