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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問卷設計與實施

本研究所欲調查的原規劃方式所行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試辦成果、

實際效用,以及其未來可能的改良作法、運作模式等項,其中有期待受訪者 反應出他們的情境,亦有以受訪者的一些感受性、知覺性、敏感性或是認知 性的問題,故本調查研究的類型,即含有事實性及構念性的資料,而為獲得 較為真實、準確的數據與資料,針對其中比較抽象式、概念式的構念,本研 究之伊始,即需先將此諸構念予以具體化、客觀化及數量化或可觀察化,即 須在對研究構念有完整的內涵掌握後,再將之轉化為問卷或量表的題目以對 受訪者施測,藉由受訪者將心中的情境或所想的,與本研究構念,進行程度 的比對,利用取得的數據而對應出受訪者在本研究構念的程度。

而為儘量避免測量的誤差以提昇其信度與效度,針對構念性的資料,本 研究在將之轉化為構念、研究向度及題目時,即儘量簡化題目數量與層層轉 換的共同組合過程,以避免無法直接萃取到重要的核心概念,且由於本研究 係與專業的法律人士對話,其題目的敘述及用語,即依其專業特性而將問題 及所要調查的重點,以其業內慣用及可瞭解的語法而為擬定,並以部分開放 型題目供受訪者填寫其對該議題的看法,以多方取得本研究設想外的實際建 議。

二、問卷設計

本研究在確定研究題目、研究問題及研究目的後,即依文獻探討所得的 各國施行此制之基本思維與實行經驗、趨向;我國民事案件審理的法定依據 與現行情形、與各國施行此制的背景差異;高雄地院試辦此制的成果與問題;

與此制相關的研究所未探討或不足等部分,歸納出本研究主要的研究構念—

如何將知識、生產管理與資訊系統結合而達到以次級輔助人力替代、完成高 階法官人力所原為審前程序事務的該院試辦此制所未能達成的目標,並由此 構念轉化為具體以及可以測量的研究構面或面向--原運作模式的優缺點與待 改良部分、使用者的需求(欲求)與困擾、內部與外部顧客的真實意向與認 知,以及與結論有關的改良運作模式即知識取得、儲存、分享、創新及手段

配套的可能性,並以審查庭法官與審判庭庭長、法官的不同,而區分出各別 適用的二大區塊與共同區塊,再由此編擬出問卷大綱架構後,復就每一個構 面設計、撰擬出相關的問卷題目以反應其意涵及特性,並選定較適用的量表 及排定開放型題目,以求其精確與多元而完成問卷初稿,在初稿完成後即與 指導教授就各問卷題目進行討論、交換意見與部分的修正,此後即就審查庭、

審判庭所用的不同問卷,選定曾在本院民事庭服務且已經歷試辦此制的外調 法官、剛調入本院任職的資淺法官、已經歷此制而非問卷施行對象的法官共 5 人(審查問卷 2 人、審判問卷 3 人)進行預試,以瞭解問卷是否可行與可能 產生的問題,在其等試填完畢回收並瞭解其反應意見後,即對測驗所得為難 度與鑑別度的初步分析,並就其反應題目用語、所需時間等看法而進行問卷 的部分修改、調整,所得即如附錄一所示二者。

又本研究如第一章「研究限制」所述,就研究重心的「流程改良建議」

的適應性與否,在無法以研議的流程、編制為實地試驗以求得客觀數據證明 的情形下,即須採行質化的研究方法之一即專家意見以符現實,惟在不容許 請託該院民事本庭法官、庭長配合為二次問卷調查的情形下,本問卷的設計,

即須將此專家意見的訪查,一併與原應先行調查的現行試辦方法的不適性、

使用者的需求(欲求)與困擾、內部與外部顧客的真實意向探討等項同而為 之,亦即先以研究者針對此制已生、已悉及可得預見的問題而試行提出的解 決方案、模式、對策等,一齊提出以為適否性的意見調查,故本問卷的設計 就此即分為「審查制度試辦後之適否性調查」、「現行審查制度的再進化建議 調查」二區塊,以備於調查完成後,就收集所得而為流程改良建議的再修正 基礎。

三、問卷調查的實施

本研究所擬的問卷,為因應此制的供給者與使用者的不同,故區分出審 查庭、審判庭使用的問卷兩者,而審查庭於本研究調查實施時共計有法官 6 人,加上甫由此庭調出而擔任清理積案小組的民七庭法官 2 人(在審查庭任 職約 2 年,因清理積案而暫不分由審查庭審查完畢的新收案件,故仍以之列 為審查庭法官),即計有 8 名法官適用審查庭問卷,而審判庭的庭長或審判長、

法官等計有 27 名,扣除研究者本人後,即計有 26 名法官適用審判庭問卷。

本問卷在全部問卷資料均已準備妥適並檢查無誤後即加以紙袋彌封

(外觀及問卷本身均未做任何識別標記以取信於受訪者),並以各庭人數加以 區別分塊,後經擇於 99 年 4 月中旬進行時,即親自赴各庭請託以及說明問卷 調查的用意,並拜託各區塊中較為熟識之法官 1 名代為收齊繳回,而以此方 式為回收數量、所缺對象的控管。

第四節 訪談大綱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