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第一章 序論

現代民主所想要展演人的自由與幸福之處—「赤裸的生命」—正標 示出了它的屈從(subjection)1

—Giorgio Agamben

第一節 問題意識

之一:不定期刑之性犯罪強制治療保安處分?

刑法自1935 年公布實施以來,於 2005 年 2 月 2 日做了最大幅度的修正,對 於犯罪的處理,台灣採取了「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期待著一個安全的社會。

在寬容的刑事政策之中,立法者確認了對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罪刑法定 主義應予適用,從而罪刑法定主義之下的法益保護與人權保障之目的,於宣付保 安處分時亦應有所考量。這樣的修正固然值得讚許,然而,繼續翻閱條文,我們 卻可以在保安處分的諸多規定中,在第91-1 條發現一個不定期刑之性犯罪強制 治療保安處分的規定。

就此一不定期刑之性犯罪強制治療保安處分,行為人無法在行為時,甚至審 判時知悉其行為可能帶來的法律效果,從而將使國民之行動喪失預測可能性,因 此可以說是一個標準的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之規定。然而,第91-1 條是一個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應無疑義,但何以與同時修正的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的規 定,會出現如此顯而易見的矛盾?立法者難道忘記了刑法第1 條的修正嗎?

回過頭來,在法律系統裡,經年累月的發展下來,客觀上我們可以看見存在 許多規範對於法律權力實施的限制,比方說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依法行政 原則、依法審判原則等等,這些節制國家權力的原則,不僅只是針對司法權或行 政權,同時也是針對立法權而來的要求。

然而,在刑法第91-1 條的規定中,這樣的節制要求似乎沒有發生作用。因 此,一個簡單的疑問即是:為什麼這樣的節制作用會失靈?何以立法者會忽視對 於人權保障的要求,而在條文中定下了兩相扞格的規範?

1 See GIORGIO AGAMBEN,HOMO SACER:SOVEREIGN POWER AND BARE LIFE 9-10 (Daniel

Heller-Roazen trans,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995). 翻譯參考:薛熙平(2006)《例外狀態:

阿岡本(Giorgio Agamben)思想中的法與生命》,政大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7。

此外,如果環顧與性犯罪人有關的諸多實體或程序規定,裡頭有著諸多權利 保障規範的例外規定,更可以發現有妖魔化性犯罪人的現象,從而,性犯罪與性 犯罪人處遇特殊性,其實已是一個值得加以研究的課題。

之二:權利的實踐還是權力的展現?

如果說性犯罪強制治療處分是本文的起點,那麼對於法律權力的反省,則是 幾年來的法律研習過程中,於瑣碎的法釋義學以外,所鋪下的深層反思。

在教室裡的學習是一種抽象知識的建構,不論是如何地自以為深層與理性的 思考,可能都只是紙上談兵。法釋義學的課堂充斥著訴說保障人權或者自由、平 等、博愛的論述畫面,法律人的說辭聽起來總富含正義的光輝與為人權奮鬥的慈 悲,換一間教室、換一個老師,經過一場哲學與社會學批判反思的洗禮,前一堂 課所畫下的美好光景,頓時變得破碎不堪。不過,說起來,在現實中權利實踐的 挫敗,卻才真真正正地讓筆者聽見美麗新世界的圖像應聲碎裂的聲音。

近年來痲瘋病患人權開始在日本受到了重視,而在台灣,卻是依附在捷運機 廠的興建議題之下,才成為一個焦點,因為機廠的位址,計畫座落於樂生療養院。

痲瘋病患人權開始以各種方式被論述,不同的知識領域亦有所串連、同聲同氣。

筆者向來不是熱衷社會運動的青年,然而在學校裡聽慣了自由、平等、博愛 與人權的論述,樂生運動似乎顯然是一種可以努力實踐人權的機會。雖然筆者個 人一直以來對於一切事物始終難以做出價值判斷,也無法正面地確認參與樂生運 動是一件「正確」的事情,但是一股莫名的衝動,筆者參與了三次活動。而印象 最為深刻的,是2007 年 6 月 5 日在行政院前的活動以及同年 9 月 11 日凌晨在新 莊樂生院區裡阻止拆卸大門的活動2

兩次活動的主要成員其實都是學生與青年,學生沒有武器,有時為了避免過 於容易被驅離,甚至使用鐵鍊與鐵環將自己固定在水泥地上,雖然這也將因為拉 扯而導致自己受傷。而對立面則是有槍又有棍的警察與保警。對立的態勢總要解 決與排除,僵局會以不同的方式結束,而且也必須結束,學生的訴求從來沒有真 正被聽見以致能開啟溝通,而活動的目的早已從訴求的傳達,轉為透過行動在媒 體上的報導,激發更多的關心,以求訴求內容被大眾所關注。因此活動的結束總 是起於衝突,終結於驅離與野放。

然而,對於一個法律系學生而言,教科書上寫了,權力的發動必須要一個實

2 事實上,與其說筆者參與了這些活動,不如說筆者都將自身行動為一個活動的外部人,要不是 透過攝影記錄而貌似參與其中,就是避免被確認為樂生運動的成員。這當然有部分是因為膽量的 問題,但隱而未提的更重要的原因,回想起來則有些諷刺。

3

質理由的存在,而權力的實施亦有其限制,不過,筆者卻不認為在現場所見到的 驅離行動有其正當性或有其必要,也沒有看到合於比例原則而為的驅離動作,棍 棒施加於民,學生徒手空拳的抵抗,惹怒了警察,再多踹兩腳。但這些「違法」

的政府行為卻從未被檢討與追究,相反的,這些行政行為彷彿都「就地合法」。 活動結束,帶著相機離開,遠遠地看著象徵著國家權力的公署建築,對於方 才的驅離行動,警察機關當然認為是合法的行政行為,然而,對於單一權力行為,

筆者與國家分別竟然產生的兩種不同評價,不禁產生了疑惑與不解?是筆者法釋 義學學得不好嗎?還是方才誤認了客觀事實而使得自己做出錯誤評價?到底是 因為什麼,產生了評價上的落差?或者,何以法律與國家的法律實踐看起來總不 像是同一個樣子?節制國家權力的機制總難以發揮功效?

之三:問題意識的確認

結合一個立法現象與個人生活經驗,本篇論文的問題意識,即從對於性犯罪 的關注,轉向了對於國家權力的觀察3。相較於前述有關法律的節制原則無法對 於立法權發揮作用的質疑,生活的實踐所帶來的疑問,則是對於國家權力執行與 解釋適用法律所產生的各說各話與各自解讀之狀況的無法理解。因而本文雖然始 於立法論的檢討,但是國家權力的實施(立法權力、司法權力或者行政權力)才 是筆者關懷的核心。

而對於國家權力觀察的面向有很多,本文選擇的則是面對國家處理犯罪的權 力此一角度,因此,對於法律權力的觀察與節制原則的運作,皆是本文的主軸,

而罪刑法定主義即是節制國家犯罪處理權力的重要原則,從而是主要的討論基 幹。

罪刑法定主義做為一個拘束國家權力行使的原則,何以在立法上卻未發揮其 節制作用?性犯罪強制治療保安處分與其他刑事處遇有何不同,為什麼此處會存 在著這樣的問題?而罪刑法定主義所設定的法益保護與人權保障兩大目的,若偏 重其中一方,將使另一方受到侵蝕4,然而,縱然這樣的衝突在所難免,但何以 在衝突點上往往著重於前者,而捨棄對於後者的保護?甚至,節制國家權力行使 原則的目的,多半是來自於人權保障的要求,如果此一要求總是落空,那麼國家 權力的行使,客觀上到底發生了什麼樣的影響?而掛著人權保障招牌的罪刑法定 主義,又在現實上對誰發揮了什麼樣的機能?最後,這些機能的產生,是否係因 法律權力的本質問題所導致?還是操縱法律權力之人的問題?做為活生生的個

3 轉向理由較為細緻的交代,請參見第二章第三節。

4 若要完善的保護法益,則將可能對於權利有過度的侵害,反過來,如果要保障個人利益,則恐 怕無法就法益做妥善的保全。

人,面對著法律權力的實施,何以皆有著無力對抗的面貌,而被擄掠進入法的世 界?這些皆是本文所欲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