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罪刑法定主義之社會機能的批判與檢討
第二節 研究展望
二、 iustitium 意義的轉變:國殤
過去元老院基於 auctoritas(權威)宣告 tumultus(動亂),而不同於元老院 之議決的建議性質,行政官員仍具有 potestas(權限)可以加以否決,兩者有其
87 GIORGIO AGAMBEN,STATE OF EXCEPTION 47-8 (Kevin Attell trans.,University of Chicago 2005) (2003).
88 而將必然性視為法的泉源的理論、將例外狀態看做是國家自我防衛權之行使或將其視為法最 原初滿溢狀態之修復的理論,Agamben 亦認為是錯誤的。
89 GIORGIO AGAMBEN,STATE OF EXCEPTION 50-1 (Kevin Attell trans.,University of Chicago 2005) (2003).
90 Mana 是一個人類學語彙,此一概念被認為是一種無人格的力量,在人類學與宗教研究中使用,
請參見http://en.wikipedia.org/wiki/Mana(最後瀏覽日期:200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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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力與制衡的關係,並且相互分離開來92。
隨著羅馬共和轉變成帝國,auctoritas(權威)與 potestas(權限)卻在皇帝 主權者身上整合起來。至此,iustitium 不再意味著為了應付動亂而懸置法律,新 的意義則是指因主權者或其身邊親族死亡而來的喪禮(public mourning,國喪),
原有的語意則完全被取代而消失不見,而有了語意上的轉變93。有別於許多學者 的見解,Agamben 認同 Augusto Fraschetti 的見解,認為國喪的政治上重要性是 在於主權者的葬禮本身即能引起動亂(tumult)。主權者家族成員的死亡,被當做 城市全體的災難,結果是,某個家族的幸福與不幸轉化成為國家共同體之命運的 重要之事94。
Agamben 認為,只有從主權者的死亡與例外狀態之間的一致性此一觀點來 看,anomie 與 mourning 之間一致性才會變得容易理解。tumultus 與 iustitium 之 間的原初連結仍然存在,但是現在的tumult(動亂)主權者的死亡相疊合而為一 致,法律的懸置則被整合進喪禮的儀式之中。這彷彿是主權者將所有的例外權力 都吸收進自己威嚴的人格(august person)之中,而主權者自身成為了活的 iustitium(a living iustitium),在其死亡之時,正好顯現出其內在的失序性格
(anomic character),並且在城市中可以看見因而從其身上被釋放出來的 tumult 與anomie。因此 Nissen 認為,例外的措施已然消失,因為其已成為常規95。從而,
這種君主政體的新現象可以被視為一種整合,例外狀態與 anomie 可以被整編進 主權者的威嚴人格之中,而主權者則從自己與法律之間的從屬關係中,解放了自 身,常態性地將自身脫離所有法的束縛,並宣稱自己不受法律之拘束96。帝國皇 帝自身彷彿變成了一個活生生的iustitium。
在上述這種君主政體興起時,「主權者是活生生的法律」(the sovereign is a living law)這樣的公式也出現在該時的主權理論之中。Agamben 並且認為,此 一公式與現代主權理論的起源相關,不能低估之。而「主權者是活生生的法律」
這一句話,意味著主權者並不受法律所拘束,並且,在主權者的身上,法律的生
92 GIORGIO AGAMBEN,STATE OF EXCEPTION 78-9 (Kevin Attell trans.,University of Chicago 2005) (2003). Agamben 認為,auctoritas 似乎具有使現存的 potestas 失效或者使已經失效的 potestas 重新 生效的能力,但其本身卻不是一個形式的法定權力,因而亦有學者將之稱為「奠定合法性的權 力」,同此註。另請參考:薛熙平(2006),〈例外狀態:阿岡本(Giorgio Agamben)思想中的法 與生命〉,頁65-66,政大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93 GIORGIO AGAMBEN,STATE OF EXCEPTION 65 (Kevin Attell trans.,University of Chicago 2005) (2003).
94 GIORGIO AGAMBEN,STATE OF EXCEPTION 67-8 (Kevin Attell trans.,University of Chicago 2005) (2003).
95 Agamben 臆測這或許是其後 Benjamin 提及「例外狀態已經成為常態」的來源,請參見:GIORGIO
AGAMBEN,STATE OF EXCEPTION 68-9 (Kevin Attell trans.,University of Chicago 2005) (2003).
96 GIORGIO AGAMBEN,STATE OF EXCEPTION 68-9 (Kevin Attell trans.,University of Chicago 2005) (2003).
命與全然的失序相疊合。更準確的說,主權者與法律被同一化,而維持著與法律 之間的關係,但亦將自己呈現為法秩序的失序基礎(anomic foundation)。也就是 說,主權者與法律的同一性,即呈現出一種企圖,其欲主張主權者的失序特性,
同時亦欲主張主權者與法秩序之間仍有其本質的連結。所謂「活生生的法律」,
是例外狀態在法律的外部與內部之間所建立之連結最原初的型態,在此一意義 下,這也構成了近代主權理論的原型97。
Iustitium 與 mourning 之間的對應關係,在此展現了其真正的意義。如果主 權者是活生生的法律(a living nomos)98,或者倘若基於某些原因anomie 與 nomos 完美地在主權者的人格中相合致,那麼,當主權者死亡的同時,失序與活生生的 法律之間的連結亦將被切斷,此時,失序即從城市中被解放出來,因此無秩序的 狀態即必須被儀式化、被控制下來,必須將例外狀態轉化為國喪、將國喪轉化為 iustitium。相應於在主權者活生生的身體中 nomos 與 anomie 的無法決斷狀態
(undecidability)的是,都市中處於例外狀態與國喪之間的無法決斷狀態。在我 們宣稱那就是有關緊急狀態之決斷的近代型態之前,主權與例外狀態之間的關 係,即以主權者與 anomie 之間同一性的型態加以展現。而因為主權者是活生生 的法律,是故,於其基礎是全然非法律(anomos)的存在。在例外狀態的情形也 是一樣,例外狀態是法律神秘而且更真實的生命99。
第四目 法的暴力、制法暴力與護法暴力的循環
透過對於Schmitt 著作的整理,Agamben 認為,Schmitt 曾經閱讀過 Benjamin 的《暴力批判論》,而Schmitt 與 Benjamin 之間,也透過各種不同形式,針對法、
例外狀態與主權,展開了一場隱密對話100。
97 GIORGIO AGAMBEN,STATE OF EXCEPTION 69-70 (Kevin Attell trans.,University of Chicago 2005) (2003).
98 關於 nomos 此一詞彙,常被譯為法律,在《State of Exception》一書中,亦常出現 law 與 nomos 可直接替換的情形,不過其意涵卻可能比法律概念更為複雜,亦可以指涉傳統的道德與習俗;關 於nomos 在《State of Exception》中的運用與其詞義,詳請參見:朱元鴻(2005),〈阿岡本「例 外統治」裡的薄暮與晨晦〉,《文化研究》,創刊號,頁212-214。本文在 nomos 的翻譯上,主要 因為在整個文本的討論上,似乎可以認為在Agamben 的想法中,法律構成了秩序,沒有了法律 即會演變成為失序,從而有將法律與秩序等同起來的傾向,從而,在不同的地方有譯為「法律」,
亦有譯為「秩序」。
99 GIORGIO AGAMBEN,STATE OF EXCEPTION 70 (Kevin Attell trans.,University of Chicago 2005) (2003).
100 Agamben 指出,Benjamin 於 1921 年所著之《暴力批判論》中的核心概念(制法暴力與護法 暴力),正好相當於Schmitt 同年論著《論獨裁》中的制憲權力與憲制權力,而在《暴力批判論》
中所要確立的純粹暴力或神聖暴力,在該文末,Benjamin 將純粹暴力等同於主權暴力,更與 Schmitt 於《政治神學》中所提出的主權(決斷),非常類似,因而透過對於 Schmitt 這段期間的 引註研判,Agamben 認為可以將 Schmitt 的《政治神學》視為對於 Benjamin《暴力批判論》的回 應。請參見:GIORGIO AGAMBEN,STATE OF EXCEPTION 52-3 (Kevin Attell trans.,University of Chic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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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建立起新的關係,認定為新的法律,無論是否有其正當性支撐。因此,
Benjamin 認為,由此可以獲致的結論,即是:所有類此追求自然目的之暴力,
戰爭的軍事暴力做為最根源的或典範式的暴力,有其制法性格,而做為一種制法 暴力(lawmaking violence)。而這正好可以說明前面所提及,近代法剝奪了(做 為權利主體的)個人將暴力做為手段來達成其目的之可能105。法律是一種對於暴 力的收編與獨占,進一步的覆蓋在人民生活之上。
而 Benjamin 從對於徵兵制度(兵役義務)的觀察,考察了暴力的另一個機 能,即為:護法機能。相較於制法暴力的自然目的,軍國主義(militarism)則是 為 了 法 律 目 的 而 被 適 用 , 使 市 民 服 從 、 從 屬 於 法 律 , 因 而 成 為 護 法 暴 力
(lawpreserving violence)。至此,暴力顯現其機能面的二元性(duality)106。 然而,這樣的二元性卻在近代國家警察制度中,不自然的結合起來107。近代 警察概念的興起,至少可以追溯到15 世紀中葉,而到了 16 至 18 世紀現代國家 機制的出現,旋即被整編成為一種特殊的國家權力技術,藉此來實現多樣的國家 目的,並且幾乎囊括了一切有關人民的事務,試圖促進整體共同體的幸福。但在 自由主義的席捲之下,過去這種想法,因為對於幸福根本不存在普遍的原理,因 而遭到批判,此後,警察權力的任務,在理論上僅限於公共安全的維持108。
然而,警察具有處分的權限,是一種為了達成法律目的所存在的一種暴力,
做為護法暴力,但同時其也有權在廣泛的範圍內,自行去設定這些法律目的,主 張其所發動的命令具有法的效力,認定所有的法令皆有法律目的,而成為一種制 法暴力。制法與護法暴力在警察身上合而為一,Benjamin 更覺得這樣的權力是 一種恥辱,因為警察所頒佈的法規,根本不足以成為起碼的法律。其更指出,如 果制法暴力需要透過勝利來證明自己的價值,那麼護法暴力則應該受到拘束,不
105 WALTER BENJAMIN,CRITIQUE OF VIOLENCE,
in
ONE-WAY STREET, AND OTHER WRITINGS 132, 137-8(EDMUND JEPHCOTT AND KINGSLEY SHORTER TRANS.,1979). 在犯罪人身上,我們可以看見犯 罪人支配了他人的利益,犯罪者所欲達成的目的,就好像是他所宣示的新的法律,也有其制法的 機能存在,而正是這樣的態勢威脅了現存法秩序,即便這樣的威脅並不強烈。但這樣的制法意味 應該被去除或至少應該使國家能加以掌握,從而必須加以規範,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必須給 予行使暴力的權利但卻透過法律加以節制(例如罷工權即是),詳見同書,第138 頁。106 WALTER BENJAMIN,CRITIQUE OF VIOLENCE,
in
ONE-WAY STREET, AND OTHER WRITINGS 132, 138-9(EDMUND JEPHCOTT AND KINGSLEY SHORTER TRANS.,1979).107 Benjamin 認為暴力結合兩種機能的另一種表現,即為死刑。其在文中指出,對於死刑的批評 很多,但是反對這些批評者總認為對於死刑的攻擊是針對法律本身的起源而來;若此,如果暴力 是法律的起源,那麼,決定生死的最高暴力發生於法律制度之中,就可以明確地讓人看到生死的 掌握即為法律的起源,而死刑的目的便不是為了懲罰對於法律的侵犯,而是為了確立新的法律,
死刑比起其他法律行動,更完美的重申了法律。請參見:WALTER BENJAMIN,CRITIQUE OF VIOLENCE,
in
ONE-WAY STREET, AND OTHER WRITINGS 132, 140-1(EDMUND JEPHCOTT AND KINGSLEY SHORTER TRANS.,1979).108 江玉林(2005),〈近代初期的警察〉,《月旦法學教室》,28 期,頁 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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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為自身樹立新的目的。並且,Benjamin 認為,警察制度所表彰出來的,正是 表現出國家與法體制本身已無法確保其原來所欲貫徹的目的,因而透過警察以保 安為理由而介入人民的生活,越過法律,透過法令來對於人民生活做規制與監
能為自身樹立新的目的。並且,Benjamin 認為,警察制度所表彰出來的,正是 表現出國家與法體制本身已無法確保其原來所欲貫徹的目的,因而透過警察以保 安為理由而介入人民的生活,越過法律,透過法令來對於人民生活做規制與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