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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罪刑法定主義之社會機能的批判與檢討

第二節 法律權力的批判與檢討

第一項 罪刑法定主義於刑事政策中的角色定位

第一款 國家犯罪處理權力的擴散、蔓延與深化

罪刑法定主義一路發展過來,建立了近代國家刑事司法的正當性基礎,處罰 犯罪與科處刑罰有其正當性,但是在古典學派發展期間,國家對於犯罪處理的權 力行使,尚僅鎖在刑事司法與單純應報的執行之中。然而,當實證科學帶著人類 的好奇心與進取心,開始邁開步伐進入了犯罪處遇的場域時,國家權力行為開始 伸進了人類的身體、精神與社會,積極地試圖透過人的矯治與社會政策,來從事 統治(治理)41,在這個階段,刑罰執行的場域開始有了行政權對人的身體的操 作,亦即,刑罰執行基本上已與司法無關,而進入行政權對於身體的規訓領域,

但僅止於此,似乎仍未及當今行政權力的極度肥大化。

當代的刑事政策發展,犯罪人的矯治的重要性日漸降低,被告、犯罪嫌疑人、

犯罪人之人權亦不受重視,對於特定犯罪人的重刑化措施,是國家司法權力對於 犯罪人人權的猛烈打擊。除此之外,我們可以看到像資格限制此類的社會內處 遇,雖然附麗於司法判決之上,然其處遇決斷機關卻是行政權的範疇,並且在立 法上允許行政權決定的權限範圍越來越寬泛42,而在開始於社會內進行犯罪預防 之環境控制之後,公的權力不僅深入街弄巷道、人與人相處之間,更整合了私的 領域,使得公私搭起了一個社會安全防衛的夥伴關係,企圖塑造更為緻密穩固社 會秩序。至此,行政權不僅極度的肥大化,在許多情況之下,其所為之處分與命

41 如果有什麼可以說是對於人類的影響或者是加在人類身上的惡害,那這或許正是近代科學與 法學的發展所帶來的「貢獻」。科學與法學為人類帶來了許多幸福,但也產生許多的磨難。

42 此意指資格限制的前提,即得對其科予資格限制的犯罪前科者,就所犯前科之罪名,已越來 越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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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亦轉化為法律而有其正當性,或者直接成為社會中最適的安排43。行政權加 入了犯罪處理的行列,負起了犯罪預防與風險管理的責任,行政權的無所不在,

亦造成了國家犯罪處理權力的擴散與深化。

國家的權力在刑事政策的發展過程中,悄然蔓延。從監獄擴散到社會中,焦 點從犯罪人轉而深入到一般人。監獄做為例外狀態,原來是透過判決確立法秩序 存在的一種機制,以單純應報為理由,將人置於監獄。然而近代學派帶起的矯治 風潮,單純應報轉換成了矯治,國家開始對於犯罪人從事教育,而此即是新的規 訓技術在監獄裡的實驗,權力深入了人的生物學、社會學、心理學等等的存在,

嘗試去改變個人的性格、心理或人際關係等等的環節。而進入了1970 年代至今,

在監獄等例外狀態場域裡,所累積的足夠能量,開始蔓延散布至社會裡,如同二 分論刑事政策的展開,即被學者認為,是利用新的分類方法將犯罪者重新定位,

而各種刑罰中的處遇技術,其意義並不是以往的處遇與矯治,而是轉變成一種防 止移動的監視、管理,而這些正是回流至社會的社會監視設施、DNA 或指紋建 檔等等的措施,並形成了管理社會的樣貌44。過去在監獄中所實施的處遇,散布 至社會中,造成了國家權力的蔓延,也使得國家的控制網絡漸漸鋪蓋在整個社會 之中。

第二款 曖昧又柔軟的罪刑法定主義

在這個過程中,罪刑法定主義的角色,曖昧、含糊又柔軟。如果罪刑法定主 義的存在,將會使得某種權力機制的機能無法適切地發揮,例如:無法有效的矯 治或者無法從事犯罪預防、被害風險管理與社會控制,那麼,原來屬於刑法體系 的內容物,只要該內容物變成一種權力行使的障礙,即會被移置於刑法體系之外。

當古典學派開始展開對於專制體制刑事司法制度的批判時,必然必須要放棄 苛酷、不公平的刑罰,並且建立人人平等自由的社會雰圍,始能對於資本主義的 建立產生助力,但在必要的範圍內,仍需要穩固國家秩序的存在,因此我們看到 了Feuerbach 所建立的罪刑法定主義的樣貌。

到了近代學派興起時,社會因為資本主義的發展而產生諸多社會結構的變 化,並且有失業、偏差與犯罪等等的問題層出不窮,罪刑法定主義與責任主義妨

43 例如委任立法的現象,諸多需要專業知識與技術的領域,國會通常無法就此加以審議,因此 只能委由行政權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加以定之,詳請參見:高山加奈子(2007),〈現代型刑罰 法規と罪刑法定主義〉,《法の再構築Ⅲ 科学技術の発展と法》,頁71-72,東京:東京大学出 版会。

44 李茂生(2007),《監獄學講義 2007 年版》,頁 80-81,台北:自版。

礙了矯治工作的進行,並且使得尚未矯治完全的犯罪人得以重回社會,這將造成 資本主義社會更大的不安。因此,刑罰開始從刑法系統中分化出來,刑罰的「質」

開始不受罪刑法定主義的節制,使得我們可以在監獄中從事人的矯治、改造與實 驗,而基於危險性而來的監禁,只有在比例原則中受到限制,比諸罪刑法定主義,

毋寧受到的是較為寬鬆的限制。與其說是矯治,資本主義社會治安的防衛,才是 目的刑的重點所在。

當然我們也可以說,保安處分的節制機能(人權保障目的的達成)是建立在 相當性或比例原則之上,然而,倘若保安處分與刑罰同為犯罪的刑事處遇的一 種,那麼其似乎即應受到罪刑法定主義的人權保障機能的拘束。

不過,從學說上的一種說法,即可發現這樣的想法終究不會被接受。學說上 有認為,如果特定人對於社會所存在的危險性是明顯、立即而無法防範,以致於 必須打破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那麼整個法律體系上所應該考慮的是行政法上的 處理手段,而不是對於受刑人給予絕對不定期刑的保安處分45

而此一論述值得關注之處有二,首先,是將處分脫離刑事法領域而進入行政 法領域的建議,其次,是此一論述的重點無疑是置於(隔離無害化)處分的有效 性。脫離刑事法領域,而透過行政法來加以處理,較為便宜,一方面,刑法因為 其手段的嚴厲性,而導致其利益衡量基準較為嚴格,縱然同是「比例原則」,刑 法則尚有最後手段性的要求,而行政法的節制原則即未如刑法嚴格,另一方面,

罪刑法定主義給予刑法的限制,例如絕對不定期刑的禁止,即因法領域的轉換而 不存在了,原來在犯罪責任與刑罰之間的均衡性要求,也將轉換成為危險性與拘 禁期間的比例性的判斷,而這當然也將使得對於危險的隔離無害化鮮明的被展現 出來。不過,無論法領域如何的轉換,卻不會使得拘禁手段的嚴厲性因而減輕,

鬆綁的只有法律對於自身的節制強度而已。

正如在保安處分制度的正當化論述中,我們一再看到「因為責任主義等原則 對於法律效果期間長短的限制,將導致保安處分無法充分發揮效果,使得危險犯 罪人重回社會造成危害」等等的論述,由此即可看出,比起保安處分的矯治機能,

隔離無害化的機能其實才是其處遇重點。然而,如同學說亦有認為保安處分亦必 須遵守絕對不定期刑禁止的原則一般46,罪刑法定主義在學說上仍緊緊地掐著保 安處分的期間規定,因此,倘若對於保安處分加以嚴格的限制,將會使得隔離無

45 黃榮堅(2006),《基礎刑法學(上)》,3 版,頁 147,台北:元照。附帶一提的是,其論述脈 絡係先提及刑法第91 條亦有絕對不定期刑禁止的違反問題,隨後方才點出此一問題在刑法第 91-1 條性犯罪強制治療處分中更顯嚴重,因而筆者認為,其認為應該轉換至行政法領域予以處 理,應是就上述兩者處分皆有同樣的建議。

46 黃榮堅(2006),《基礎刑法學(上)》,3 版,頁 147,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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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化的機能無法有效的彰顯,從而為了有效的排害,脫離刑事法領域當然是一個 極佳的選擇。這是一種很巧妙的論述模式,正面去談罪刑法定主義,要求其法律 效果(刑)的明確性,因而就保安處分也應受規制;但倘若受到規制的保安處分 無法適切的達到隔離無害化的要求,而有改變為不定期刑的要求,但又仍然必須 維持刑法的尊嚴,那麼即不應採取刑事處遇的方式,而應該進入節制原則較為寬 鬆的行政法領域,來從事不定期刑的強制治療。一方面能夠實現排害的機能,另 一方面因為該處遇已不在刑事領域之中,從而亦不會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規定。

當代對於犯罪控制也有類似的邏輯。不論是學說、實務或是政治領域皆清楚 地告訴我們,由刑事司法來從事犯罪控制的做法,已屢遭挫折,因而矯治可能根 本是個失敗的論調,犯罪控制根本不應該將重心置於犯罪者的更生,從而刑事司 法、執行系統的專家,開始不再受到信任,整個對於犯罪控制的策略,除了對特 定人的嚴罰策略之外,亦開始轉向對廣大的社群予以控制47。然則,社會控制範 圍之廣、之深,這些皆不能被見容於罪刑法定主義的框架之外,因此,最好的辦 法當然是不要在刑事法系統中來做,從而,罪刑法定主義的功能與能量又進一步 地被削弱。至此,罪刑法定主義可說是已被摒除在當代犯罪控制的主要框架之 中,而僅有尚在刑事司法與執行領域中,始能發揮些微的節制機能,但整體而言,

當代對於犯罪控制也有類似的邏輯。不論是學說、實務或是政治領域皆清楚 地告訴我們,由刑事司法來從事犯罪控制的做法,已屢遭挫折,因而矯治可能根 本是個失敗的論調,犯罪控制根本不應該將重心置於犯罪者的更生,從而刑事司 法、執行系統的專家,開始不再受到信任,整個對於犯罪控制的策略,除了對特 定人的嚴罰策略之外,亦開始轉向對廣大的社群予以控制47。然則,社會控制範 圍之廣、之深,這些皆不能被見容於罪刑法定主義的框架之外,因此,最好的辦 法當然是不要在刑事法系統中來做,從而,罪刑法定主義的功能與能量又進一步 地被削弱。至此,罪刑法定主義可說是已被摒除在當代犯罪控制的主要框架之 中,而僅有尚在刑事司法與執行領域中,始能發揮些微的節制機能,但整體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