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罪刑法定主義之社會機能的批判與檢討
第二節 研究展望
二、 群眾破除法律語言支配的可能性
其次,我們把視野從整體法秩序拉回刑法秩序之中。由群眾發起對於刑法秩 序或者對於蘊含著法律暴力之犯罪處理國家權力機制所為的侵犯,如何能想像其 態樣?本文認為,在這個脈絡下做討論時,因為不論是一般人或權力者,都有可 能被犯罪處理的言說所影響,從而必須留意到當代犯罪學言說對於犯罪預防所建 立的二元符碼(例如:安全/危險、加害/被害的論述)所可能產生的效果。
照著前面的思考脈絡,既然每個人都可能是裸命,也可能是主權者,則倘若
13 本文所稱之「規範化」,係指對於尚未存在法律規制之特定事件領域,透過立法而以法律加以 規制之動作。
14 請參見:謝煜偉(2004),〈二分論刑事政策之考察與批判——從我國「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
談起〉,頁153-156,臺大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5 不過,在撰寫本文的此時,筆者亦無法確認社會內自發的衝突解決的能力是如何,甚至,此 種自我解決紛爭的想法,是否會造成社會中強者永遠的獲勝而弱者則永無翻身之地,或者是產生 更深層的規訓技術,這些問題有待更深入的思考。
177
每個人都有倫理反省的契機存在,那麼彌賽亞在每個主權者心中的到臨,使得運 轉過熱的法律體制冷卻下來,似乎並非沒有可能。不過,社會上的弱者(窮人、
無產階級等等)卻多半是非權力者。在刑法中,當我們提到倫理反省,馬上會想 到的是刑法的神主牌:「謙抑性」,弱者或者是社會上的一般人,這些人有沒有反 省權力制度的可能?有沒有謙抑的「資格」或「地位」?這是很值得思考的。再 者,被細緻化的法律語言所包裹起來的諸多論述,強化了法律正當化自身的力 道,甚至填滿了一般人與權力者的思緒,那麼,既然法律的展現如此顯然地正當 與適切,對於一般人而言,又憑什麼要謙抑?
最後,當目光移回刑事司法審判的兩造與法官,以及被害人、媒體、社會中 的意見領袖(opinion leader),還有在這些人後面片面性的去支持被害人的老百 姓,我們如何能想像由群眾所興起的對於刑事司法體制的反抗?
理論上,如果除了法官、檢察官之外,被害人、媒體、社會中的意見領袖
(opinion leader),還有在這些人後面片面性的去支持被害人的老百姓如果都能 夠了解到法的暴力,甚至擁有一種新的倫理觀,那麼刑事法律體制或甚至整個法 秩序,都可能因此而有結構鬆動的可能,結構一鬆動,整個刑事處遇流程與社會 秩序的維持、人際關係的互動,都有可能因而趨於和緩,而不再像現在一般耗費 過大的精力在犯罪問題的處理上,隨之而來的可能是輕刑化,或者在立法、司法 與執行上,都能展現出什麼叫做謙抑或者如斷片一般的法律規制體系。這如果可 行,那麼即為一個絕佳戰術。
然而,法律論述如同迷彩,被害者形象的塑造,形塑了加害與被害的極端對 立;對於安全感的追求,更如同驢子眼前的胡蘿蔔一般,永遠無法企及,本文認 為安全與危險的區分以及加害與被害的對立,都將使社會上之一般人在對於犯罪 處理機制的反省一事上,有其困難。
而這樣的想法,亦不是本文做為權力者緊握著權力時,所做的一種菁英式的 判斷。事實上,僅從微觀的具體被害情境中即可得知,被害方做為犯罪事件中的 弱者,法律與社會所貼附與想像的弱勢形象,甚至是其具體而微的就是社會裡較 為貧窮而無社會地位、財富與勢力的一方,本文想問的是:面對著加害的弱者或 者被害者,如何能有謙抑的資格與地位?如果沒有,那麼也就根本無從期待自群 眾之中能產生激盪而群起反抗的反主權力量,從而,只能將希望寄託在權力者的 身上,默默地回頭走上專家於體制之內從事結構侵犯的路線16。
16 這樣的推論與想法必然將遭致許多的批評,而筆者也希望這是錯的。
第三項 循環論證的截斷
第一款 判決做為一種純粹暴力
法律本即是一個不斷擄獲個人生命的機制,即便在法治國的發展之下,主權 權力與法律體系中的基進發展,卻帶來對人的宰制、支配與管理,對於主權權力 大張其廣延又無所不包的羅網,企圖將所有的權力關係皆網羅至其秩序之下,並 且動用強大而細密的監視力量來對抗與處理犯罪,制裁任何威脅到秩序的背離力 量,本文有所質疑。而Agamben 亦因此說道:「現代民主所想要展演人的自由與 幸福之處—「赤裸的生命」—正標示出了它的屈從(subjection)」17,在發條橘 子的小說與電影中,我們也可以看得到。
本文並不企求巨視的彌賽亞的到臨,所排斥的是對於既存體制的不加反省並 加以維持,披著法律的外衣,不斷地運用暴力束縛著生命。主權權力的控制穿透 了普遍大眾的意識與身體,也橫越所有的社會關係,制法暴力與護法暴力之間循 環論證的截斷,或許可以是體制內的一種結構侵犯的方式。從而,縱然做為微視 彌賽亞的例外狀態的產生,可能會成為純粹暴力的展場,但倘若其有不服務既存 體制之可能,則本文的選擇是:容忍例外狀態的存在,並且在其中有如游擊戰似 地找尋反抗的契機。
卸除例外狀態與法秩序之間的關連之處,可以讓我們看見法律權力與決斷的 力量(法的力量),而權力不外是暴力的別名18。而當卸除例外狀態與法秩序之 間的關係之後,這同時也就是判決做為決斷的方向性得以展開的地方,這裡所涉 及的問題或許並不在於例外狀態的本質究竟屬於法內/法外/法的界線上的問 題,而是如何在做決斷的瞬間,決斷的方向可以不再(只)朝向法秩序的維持。
然而,言下之意似乎意謂著決斷可能拋開護法的一元目的,而展開多元的方向 性,在刑事審判系統中考量多樣化的目的,而不再以法秩序的維護為單一方向。
惟此即未考慮到事實上在從事判決時,應該是不論是否做出有罪判決,只要走完 程序並做出判決,其實都是對於現存法秩序的肯認,都是切出了法秩序的邊界,
而不會因為判決時考量到多樣的目的,而使得穩固紮實的法秩序所鬆動或者使得 系統裡的綱要更加精確或模糊。
不過,如前所述,罪刑法定主義的界限,必須透過決斷的做成,方才明確,
17 See GIORGIO AGAMBEN,HOMO SACER:SOVEREIGN POWER AND BARE LIFE 9-10 (Daniel Heller-Roazen trans,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995).
18 上野成利(2006),《暴力》,頁 69,東京:岩波書店。
179
操作法律之人明白法律的根源、極限與社會機能,則更應謹守於節制機能的要 求,並進一步使法的力量對自己產生作用,甚至發揮法律「不適用」的潛力,努 力去抑制社會機能過度的膨脹,而將法律的適用適度的萎縮在一定的範圍內運 作。至於每一個決斷所拓展出來的到底是綠洲還是地獄,也只得留待決斷的主權 者的個人選擇。
而在結構中無可避免的必須使用語言,權力者甚至必須運用法律語言做出判 決,因此無論如何都會受到語言的控制與制約,在了解自身有使用神聖暴力的能 力與力量時,則可能可以給予其利用無言狀態在法律的程序中,做一個不需要陳 述理由的道德論述的可能性,藉此來做結構的侵犯。更重要的是,針對此一道德 論述的判決,無須再加以判斷是否正當或是否合乎正義,因為倘若必須符合其他 的要求(例如:正義、公平),即重新陷入語言的循環。從而做出道德論述之後,
即必須截斷溝通,而這同時也就是透過判決做為純粹暴力與神聖暴力,藉此截斷 制法與護法的循環論證、切斷語言的循環的方法,溝通即在此斷絕,進而毋須再 加以談論。
看起來,本文的專家權力者,似僅指做為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不過如 果思及國家權力的蔓延,早已不侷限於司法,而連帶著在行政領域皆從事著犯罪 預防的工作,那麼集制法暴力與護法暴力於一身之警察、行政機關之公務員,亦 皆有其身為權力者的時刻19,應該亦有截斷循環論證之可能。
權力者的判決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其決斷了例外狀態,甚至可以阻止例外狀 態常態化的發展,節制法律暴力的實施。不論在刑事審判階段、在行政處遇或監 視設備的設置,面對的除了是具體的被害人之外,還有龐大被害集團對於犯罪的 不安恐懼,倘若知悉不安感的虛擬性格以及無法放棄的結構與二元符碼,那麼在 做決斷的同時,或許將社會秩序與刑法秩序切離的想像,使得國家犯罪處理與預 防的機制,不再成為社會政策的一環,而不再以刑罰法規來強制道德一事,即有 可能。
而本文認為這樣的想像並非不可能,一則可以透過系統論的思考,違法多元 論的運作事實上並非不可能,就像針對民法上的侵權與違約,我們也並未在社會 中裝置諸多機制來加以預防,是一樣的道理,針對犯罪行為,亦無須花費過多的 權力機制與力量去處理;另一則是審判程序之目的,既然僅在於做出判決(決斷)
並藉此終結程序,該目的或決斷的理由,只要能和秩序切離,同樣也可能扯開社
19 比方說於臨檢、審查是否施以資格限制處分、決定是否架設監視攝影設備等等之時。
會秩序與刑法秩序的緊密關係20。
不過,法律的發展,不論是一種妥協式的制度創設(例如修復性司法)或者
不過,法律的發展,不論是一種妥協式的制度創設(例如修復性司法)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