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三禮中的喪禮與葬禮
第一節 喪禮
《禮記.曲禮下》有言:「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禮是 從死者臨終到下葬前的儀式,主要文獻於《儀禮》的〈士喪禮〉、〈既夕禮.記〉
與《禮記》的〈喪大記〉,根據時間順序,每日皆有不同儀式。人臨終前,因對 生命的不捨,而有期許康復的儀式,並且反覆確認死亡未果後,才將生者轉化為 亡者,並開啟後續的屍體處理。
一、臨終
臨終遷寢與死亡確認,以〈喪大記〉、〈既夕禮.記〉記載的較為詳實。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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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疾,38則會移居正寢,39頭朝東方躺在北牆之下。40賈公彥疏「云東首者,鄉生 氣之所」,意欲著希望疾者能涵養東方生氣,期待痊癒的心情,若死當死於正 寢。另需打掃內外環境,換除衣服,周圍之人則撤除弦樂,改變服裝。41
臨終時以棉絮放在鼻孔上,確認死者斷氣,謂之「屬纊」,並規定若病者為 婦人,則不得死於男子之手,反之亦然,應為同性。有論者解「男子不絕於婦人 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二句是指屬纊一事,但觀其上文,應是〈既夕禮.
記〉所謂「持體」,〈喪大記〉所謂「體一人」,賈公彥疏「疾時使御者持體,并 死于其手;若婦人則內御者持體,還死于其手。」體指手足,死者手腳由同性之 人抓住,是在斷氣前的步驟。42
確認死亡後,喪主率領族中兄弟啼哭,並設床遷尸,床有枕有席,下層蒲草 席、上層竹席,並遷到南面窗下。之後除病時舊衣,改以大斂時的衾被覆蓋。然
「幠用斂衾」的順序,〈士喪禮〉、〈既夕禮.記〉在斷氣遷尸後、招魂前,〈喪大 記〉在招魂後。但〈喪大記〉又有說道死者斷氣後、招魂前要有「主人啼,兄弟 哭,婦人哭踊」,此時「凡哭尸於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疾者遷於正寢是著
38 此處「有疾」多有論者做「病」解,在〈喪大記〉裡沒有紀錄,主要引自〈既夕禮‧記〉賈公 彥疏「疾甚曰病」,但又在移居正寢的條目說道「《士喪禮》論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記人記其不 備。反人死皆因疾,故記其疾之所在也。」因而此處的疾,不一定是指疾病,可視為人之將死前 虛弱的狀態,或者生病,兩種狀況都有可能,或可解作命危之際。
39 〈士喪禮〉言「適室」,鄭玄說明適室即為正寢,賈公彥補疏道:「對天子、諸侯,謂之路寢,
卿大夫、士謂之適室,亦謂之適寢。」又〈喪大記〉討論到婦人之死,則婦人的正寢則基本從 夫:「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適寢,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尸於寢,士之妻皆死於 寢。」因而本文中用「正寢」指稱此空間。漢‧鄭玄註,唐‧賈公彥疏,《儀禮注疏(下)》,頁 1044。
40 在正寢中的方位面向,〈喪大記〉言:「寢東首於北牖下」,跟〈既夕禮‧記〉中「寢東首於北墉 下」有一字之差。墉是牆,牖是窗,因而有北牆之下,或北窗之下二說。漢‧鄭玄註,唐‧賈公 彥疏,《儀禮注疏(下)》,頁 1217-1221。王夢鷗註譯,《禮記今註今譯(下)》(台北:臺灣商務 印書館,1984),頁 706-707。
41 改服飾是改穿何種服飾,鄭玄認為改服朝服,庶人深衣。孫希旦認為男子笄深衣,婦人斬衰者 去笄深衣,齊衰者骨笄深衣。
42 漢‧鄭玄註,唐‧賈公彥疏,《儀禮注疏(下)》,頁 12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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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衣,死後遷尸才「幠用斂衾」,用「大斂之衾」,〈喪大記〉在復禮最後說道:
「唯哭先復,復而後行死事。」則以此判定,「幠用斂衾」應是在認為在招魂前 除舊衣,改覆斂衾較正確,而〈喪大記〉不同,則約莫《禮記》為記,在次序安 排上較為隨意,對屍體的處理,招魂前的改覆斂衾,到招魂後的楔齒、綴足、沐 尸、襲衣等,是放在一起講的,且安插在小斂的說明之中。
也會有出行在外死亡的情況,因非在家中,可能無法有遷寢,則是否有屬纊 不清楚。諸侯、大夫、士基本都要在死亡時立即進行招魂儀式,後以靈柩送屍體 回家。到家後換成輲車,將屍體從阼階抬至停屍之所後再行大斂。43若出行是為 國君當使者,死於公館則招魂,死於私館不招魂,因不可在他人家中招魂。44而 婦人喪儀基本從其夫之爵位。45
二、招魂
確認死亡有兩個步驟,一為物理上的死亡,以屬纊確認肉身失去呼吸;二為 靈魂上的死亡,透過招魂,企圖替死者續命。而等復禮後,確認此人已由生者真 正轉化為死者的身分,才進行喪事。
死者生理上斷氣後,靈魂也會離開肉體,親人欲將魂魄招回肉體,招魂儀式 也稱復禮。若死於家中,招魂者從東南面的簷角上屋頂,站在屋脊的正中,以竹 竿揭起死者的禮服,大呼三次死者名字招喚魂魄歸來,再將衣服捲起投擲于下 方,下面掌管該衣的人員以竹籃接住衣服,覆蓋在屍體上。這裡所謂禮服,是平 時與死者身體最接近的物件,也是其身分的象徵,在招魂儀式上,變成承載靈魂 的載體。
若非死於家中,則《禮記.雜記上》也有說明此情況。諸侯、大夫、士的復 禮基本相同,若死於房屋,則如國內之禮或家中之禮;若死於道路上,則就當時 所乘的車輛進行招魂,因事出緊急,將死者過世乘輿比照宮室,登上車輛左毂,
43 王夢鷗註譯,《禮記今註今譯(下)》,頁 653-655。
44 王夢鷗註譯,《禮記今註今譯(下)》,頁 669。
45 據《禮記‧雜記上》:「凡婦人,從其夫之爵位。小斂、大斂、啟,皆辯拜。朝夕哭,不帷。無 柩者不帷。」王夢鷗註譯,《禮記今註今譯(下)》,頁 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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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正寢宮室的「東榮」,進行招魂。
依據〈士喪禮〉,招魂結束後,進行屍體的初步處理、設奠祭祀與赴告親朋 等步驟,三者時序大抵相同,其後接續小斂與大斂,因而本文將先說明設奠與訃 告等祭儀,再說明尸身處理,以與下階段的斂禮相承。
三、設始死奠
招魂後,設始死奠,上祭品如脯、醢、醴、酒,並設立供奉之所。這是喪禮 中首次以飲食祭祀死者。鄭玄認為「鬼神無象,設奠以馮依之。」46生者無法透 過肉眼確認死者亡靈所在,因而以奠的儀式確定供奉之所,希望透過飲食吸引亡 靈,作為生者可見的具體依托。帷堂則是因尸身尚未襲斂,仍維持去世前的衣 著,因而先以布帷圍繞該空間,賈公彥認為是因「鬼神尚幽闇故也」。47可視為招 魂後,亡者身分由人正式向「鬼神」過度的象徵。
在帷堂外西階上,立有一銘,〈士喪禮〉云:
為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半幅,䞓末,長終幅,廣三寸。書銘於 末,曰:「某氏某之柩。」竹杠長三尺,置于宇,西階上。48
銘是死者用的旗旌,所謂旗旌乃貴族身分象徵,生時有,死亦有,以此象徵 下葬前的柩。由旗布和竹竿兩個部分組成,旗布由兩布拼合,上面黑布長一尺,
下面紅布長二尺,皆寬三寸,紅布上書亡者姓名。49竹竿長三尺,〈士喪禮〉只記 士的規制,其他階級依《儀禮注疏》所引《禮緯》:「天子之旗九刃,諸侯七刃,
大夫五刃,士三刃」,死後以尺易刃,大抵天子銘杠長九尺,諸侯七尺,大夫五 尺,士三尺。50襲尸結束後,取木刊鑿之,是為「重木」,如銘杠制,天子長九 尺,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立於中庭南部,商祝取銘掛其上。《儀禮注
46 漢‧鄭玄註,唐‧賈公彥疏,《儀禮注疏(下)》,頁 1048。
47 漢‧鄭玄註,唐‧賈公彥疏,《儀禮注疏(下)》,頁 1049。
48 漢‧鄭玄註,唐‧賈公彥疏,《儀禮注疏(下)》,頁 1055-1056。
49 此處書銘之名與招魂時同,據鄭玄注〈喪服小記〉,除天子崩,復曰:「皋,天子復!」諸侯 甍,復曰:「皋,某甫復!」以下皆稱姓名。漢‧鄭玄註,唐‧賈公彥疏,《儀禮注疏(下)》,頁 1056。
50 漢‧鄭玄註,唐‧賈公彥疏,《儀禮注疏(下)》,頁 1055-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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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曰:「重與主皆是錄神之物故。」因而此旌旗在未葬前可視為對死者祭祀的 神位,直到初虞後方能埋於廟前。51
四、赴告、贈禭
設奠後,喪主會向外赴告死訊,使國君、尊者與親朋前來弔喪、致禭。至此 則喪禮由私人事務,轉化為面向外界的禮俗,亦開始走出家門,承載社會結構與 階級關係。透過儀式化的象徵行為,在道德情義上表達對死者的哀念、親近與孝 思,在社會階級上則以禮儀隆殺再次確認身分的親疏。與此同時,喪主連同其親 屬要進入帷堂內,就各自哭位進行哭泣,這是整場喪禮中的第二次哭泣儀式。
赴為赴告,喪主在設奠後、小斂前,應將死者過世的消息向外傳達,以便相 關人士進行弔唁、助喪。在〈喪大記〉中較細緻的分別了身分與迎接方式,若來 弔喪者身分較死者高,則喪主都要出門迎接,「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階」,並撤 帷以供來者弔喪,若是親朋則不必出門。弔喪者常以贈禭方式助喪,禭是贈與死 人的衣被,在後續的襲尸、小斂與大斂中使用。往往身分尊貴者所贈的衣物更被 重視,反之,若是庶兄弟所贈,則襲尸時「庶襚繼陳,不用」,小斂時也「不必 盡用」,直到大斂時才有可能被使用到。52處理致襚有專門的人,稱之為徹衣。
五、尸身處理
(一)沐尸、飯含
尸身處理的步驟包含:「楔齒用角柶。綴足用燕几。」楔齒與綴足是為了防 止屍體死後僵化,地點皆是斷氣後遷尸時的床位。之後進行尸身的清洗,由甸人 在兩階之間,偏西處挖坎,作為沐浴用品棄置區。西牆之下做「垼」,也就是另 起一個新灶,這個灶除了用於沐尸外,其後如飯含、襲衣等儀式也都會使用,這 顯然是與生者所用的灶進行區別與隔離。另置五竹容器放置沐浴、襲衣、飯含的 用品,詳細如下:
貝三,實於笲。稻米一豆,實於筐。沐巾一,浴巾二,皆用綌,於笲。
51 漢‧鄭玄註,唐‧賈公彥疏,《儀禮注疏(下)》,頁 1056。
52 大功以上兄弟同財,因而不需致禭,此所謂兄弟是小功以下的庶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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櫛,於簞。浴衣,於篋。皆饌於西序下,南上。
清洗屍體時喪主應離開,由近侍沐身、以洗米水洗頭,再修剪指甲、鬍鬚。
沐浴後國君、大夫床下放冰,士則並列兩瓦盤裝水。
沐尸後由商祝主持飯含和襲衣。商祝在尸首北面,沐尸後,將遷尸時的枕拿 掉,以巾覆面,避免飯含時撒到臉上,並將楔齒用的角柶取出。喪主在尸體洗
沐尸後由商祝主持飯含和襲衣。商祝在尸首北面,沐尸後,將遷尸時的枕拿 掉,以巾覆面,避免飯含時撒到臉上,並將楔齒用的角柶取出。喪主在尸體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