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舊規定
第三節 國內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成效檢討
從民國 79 年推動至今(99 年),二十年來,究竟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 境建置、改善成效如何,目前國內並無客觀的評估或大型的調查。本研究 綜合前一期之調查、相關研究文獻及營建署無障礙生活督導報告,分別從 建築物本體之無障礙設施改善成效、行動不便者使用觀點及建築物所有權 人﹙管理人﹚之看法檢討目前改善情況。
由於公共建築物依據法令修正之時間,本研究依法令修正時間將既 有公共建築物分為以下兩類,分別檢討其問題如下。
1.前期既有公共建築物:85 年 11 月 27 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共建築物。
2. 後期既有公共建築物:85 年 11 月 28 日至迄 97 年 6 月 30 日取得建造 執照之公共建築物。
一、前期既有公共建築物﹙85 年 11 月 27 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者﹚
由於目前法令對於既有公共建築物之改善標準係依據 85 年之規定,
而本階段之建築物依據之法令為修正前之法令,所以皆須改善,依據營建 署歷年之「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報告」,顯示目前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完 成率已相當高。惟依據本計畫在前一期對活動中心及車站等計 96 個案例 之調查果顯示,設置錯誤之情形極為普便,尤以廁所、坡道等最為普遍,
此與黃耀榮教授對全省各縣市所提報完成改善之 111 個案例所進行之調查 結果相符註 20,同樣在營建署無障礙督導報告中亦得到驗證。
二、後期既有公共建築物﹙85 年 11 月 27 日-97 年 6 月 30 日取得建造執照者﹚
85 年 11 月 27 日以後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由於多數縣市將無障 礙設施納入建造執照審核必審範圍,同時在申請使用執照時,須由勘檢
第貳章 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探討
符合當時技術規則之規定。
惟綜合上階段之研究調查及歷次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活動,
發現本階段之建築物其無障礙設施之設置,因當時之規定較為簡略,部 份無障礙設施雖已符合 85 年之法令規定,卻未符合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 求,最常見者有:導盲磚鋪設錯誤、馬桶型式設置錯誤、廁所之扶手設 置錯誤、樓梯扶手太粗等問題。這些設置不當的問題,部分可能導致使 用不便或無法使用,部分甚至可能造成使用者的危險。
三、實際設置現況調查檢討
本計畫在上一期曾針對社區居民活動中心及車站進行研究調查,概要 說明調查結果如下:
﹙一﹚ 交通場站無障礙設施設置現況調查
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之研究」,調查之對象包括桃 園國際機場等 6 個機場,台鐵車站係以平均每日出入 10000 人次以上之車 站為對象、計有台北車站等 23 個車站;所有高鐵車站,包括台北、高雄 等 7 個車站;台北捷運車站,包括淡水、新店線及板南線等計 51 個車站。
整體而言,四種交通場站由於興建間時間及交通工具性質差異,所面 對之無障礙設施問題亦不盡相同。本研究以場站所需擔負之主要功能為目 標,就以下 3 項主要功能,比較四種交通工具如表 4-3.1。
1.無障礙通路:行動不便者可獨立進入大廳、購票、到月台(候機室)。 2.上下車(飛機):從月台上下車或登機進入交通工具。
3.無障礙廁所:提供至少一處無障礙廁所。調查結果如下:
表 2.3.1 台灣交通場站無障礙設施﹙達可用程度﹚比較表
航空場站 高鐵車站 台鐵車站 台北捷運 無障礙通路 100% 100% 63% 100%
上下車(飛機) 50% 100% 100% 註a 100%
無障礙廁所 100% 100% 74% 100%
註 a;目前車廂與月台皆有高差,必須由工作人員以渡版協助,惟因各車站目前皆有渡版設置於
月台,並提供該項服務,所以列為可用。
資料來源:「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以交通場站之功能而言,使旅客能從場站入口安全便利的進入月台上 車,及提供適當之無障礙廁所為其最重要之功能,其中台鐵車站問題最為 嚴重,有 34.7%的車站無昇降設備到達月台,26%無障礙廁所不符合行動 不便者使用需求;另外航空場站,則主要為無空橋上下飛機,造成輪椅乘 坐者無法自行上下飛機。
﹙二﹚鄰里居民活動中心
依據「活動中心無障礙環境規劃設計指引」中,有關活動中心無障礙 設施設置現況調查,總計調查之 15 個活動中心,有 33%無障礙通路有問 題,包括無昇降設備或坡道過陡、未設扶手等,至於在廁所部分則有 80
%無法使用,包括通路有高差、馬桶設置錯誤、空間狹小等。
﹙三﹚改善情況檢討
前述調查發現,由於台鐵車站及活動中心多為興建多年之建築物,
所以多已陸續配合法令進行無障礙設施改善,惟其中部分改善作法未盡完 善,有些甚至有安全之虞。
以最常見且對行動不便者有極大影響之坡道及廁所為例,說明如下:
1.坡道:只要有高差,坡道即為肢障者是否可進入之關鍵,所以坡道之安 坡道設置錯誤之處
1.坡度:坡度太陡(1/4,高差 88 公分), 坡度應為 1/12,且兩端高差在 75 公分以 上者,中間應設置平台
2.扶手:坡道應兩側設置扶手,且扶手高 度距地面應為 75 公分。
3.防護缘:未鄰牆側應設置高 5 公分以上 之防護緣。
4.地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圖 2.3.1 坡道設置錯誤說明圖
第貳章 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探討
置平台,對輪椅乘坐者不但不便還很危險。
2.廁所:廁所則為日常生活所必備之設施,目前廁所常見的問題包括馬桶 形式錯誤、扶手設置錯誤、未考慮輪椅乘坐者之所需之移位空間等。
四、小結
綜合前述現況問題檢討,顯示國內目前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 善,法有明定,而部分公共建築物也確實依法令規定進行無障礙設施改 善。惟研究發現;
1. 無障礙設施改善錯誤:調查及相關文獻皆指出目前國內既有公共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改善錯誤之問題極為普遍。
2. 改善缺乏可參考資料:檢討目前改善現況,可發現國內不但一般民眾,
即使建築設計專業人員對於行動不便者之特性與對應需求,仍相當陌 生,而對於無障礙設施設計之精神也未盡了解,亟待研訂較為明確之參 考指引或替代方案,以提升改善效益。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