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叁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相關法令比較分析
第二節 美國無障礙設施改善相關法令規定及作法
美國對於新建築築物有關無障礙設施設置之規定,極為嚴謹,除少數 建築物如自用住宅外,幾乎所有新建之建築物皆須設置無障礙設施,惟對 於既有建築物之改善,則有極大之彈性。
由於美國在 1960 年代即著手推動無障礙環境,且在初期係以公有供 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優先推動,所以目前多數公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多已 達到無障礙之要求註 24。因此當 1990 年布希總統簽署發布「美國身心障礙法」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簡稱 ADA),規定障礙者進入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之權益應受到保障時,其受影響者主要為私人所有提供公眾服務 之建築物。
ㄧ、既有建築物法令規定
針對前述建築物,綜合美國身心障礙者法、及國際建築模式法規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相關規定,整理其實質內容,主要可大 別為兩個部份,分別是有建築行為及無建築行為,分別說明如下:
(一) 有建築行為
1. 法令依據:建築法系,在國際模式建築法規第 34 章,特別明定既 有建築物之管理專章,針對既有建築物當有增建、改建、修建及變 更使用時,其無障礙設施改善要求有明確規定住25。
2. 適用範圍:所有建築物除法令規定得不需具備可及性之建築物。
3. 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通道、停車位、浴廁等。
技術規定:建築模式法規明文規定,規劃設計應依據美國「可及與可用 之建築及設施設計標準」,惟坡道之坡度規定較寬且當建築物受限制
註24
:美國於 1968 年公佈「無障礙建築法案」(Architectural Barriers Act),強制規定受聯邦政府補助之新 建築物,必須確保障礙者使用之便利性;模式法規(Building Code)將建築物之可及性訂定於該規 範;1973 年「工作復健法案 504 條」(Section 504 of the Rehabilitation Act),規定政府興建之住宅需 有一定比例符合無障礙之要求,
住25:詳如附錄 3.1.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時,得不較原設置水準差即可。
(二)無建築行為之既有建築物
1.規範之範圍:公共建築物(Public Accommodations)及營業場所
(
commercial facilities
)包括所有私人之商業及提供一般人使用之建 築物,如旅館、餐廳、托兒所、私立學校等,但私人俱樂部及教堂並 不在規範之範圍。2.目的:使所有人都有充分而公平機會享受(full and equal enjoyment)
公共建築物及營業場所提供之物品及服務。
3.改善規定:無限期改善之規定,惟依據身心障礙者法,公共建築物及 營業場所,當有人提出需求時,建築物之房東或租戶需儘量配合改善,
其改善以合理的改善(Reasonable Modification)為原則。
二、改善作法
依據 ADA 規定當有需求時,公共建築物及營業場所必須做合理的改善,
包括軟體及硬體的調整,主要重點包括:
1.消除歧視規定:如以駕照作為刷卡之證明,則將影響視障者權益,所 以應允許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2.配合障礙者需求改善:提供硬體環境改善、輔助器具及服務,以便利 肢體障礙、視障及聽障者。
3.改善標準:無典型或制式標準,而係依據客觀之需要改善,使障礙者 可公平參與活動註 26。改善以不改變服務或物品之本質,且不會造成過 大之負擔為原則。如餐廳、書店等無需提供點字菜單及價格標籤,因 店員可告知該資訊。
4.硬體環境改善:以「容易達成」(readily achievable)為原則,其意 義為容易完成,不會有太大困難或需要太多經費註 27。如增設坡道、扶
第叁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相關法令比較分析 係由司法人權委員會﹙Civil Rights Divis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接受申 訴及協調仲裁,委員會除擔負追求障礙者平等權利之責任外,當障礙者與 義務提供者對合理改善之認知有歧見時,由該會負責仲裁協調之工作。
註28
:Businesses are not required to retrofit their facilities to install elevators unless such installation is readily achievable, which is unlikely in most cases.
註29
:Alternatives may include such measures as in-store assistance for removing articles from high shelves, home delivery of groceries, or coming to the door to receive or return dry cleaning.
註30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n action to make a public accommodation accessible would be "readily achievable," the overall size of the parent corporation or entity is only one factor to be considered.
註31
:These additional accessibility alterations are only required to the extent that the added accessibility costs do not exceed 20% of the cost of the original alt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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