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肆章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策略與原則
第三節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擬定原則
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層級
由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在規劃設計時考慮極為容易,所以「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訂定之目標為使行動不便者可自由進出及使用。
但既有建築物往往受建築基地及結構體等限制,無法依規定改善,所以其 改善之目標層級可依建築物之使用特性、規模、改善難易層度等訂定其改 善目標層級,建議可分為四級,說明如下:
﹙ㄧ﹚主動型無障礙設施
「主動型無障礙設施」可使行動不便者自行進出及使用。
1.第一級:行動不便者可獨立進出及使用 2.第二級:部分行動不便者可獨立進出及使用
﹙二﹚被動型無障礙設施
行動不便者必須在他人協助下方能使用之無障礙礙設施。
1.第三級:在他人協助下可進出及使用
2.第四級:硬體無法改善,提供替代性軟體服務措施
由於被動型無障礙設施必須由他人協助,所以採用此種地待改善計畫 者,必須配合提出逼準服務作業流程,於需要時提供服務。
設計規範適用之使用者
因應建築物限制改 善之適用對象
第肆章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策略與原則
﹙三﹚以出入口為例
如淨寬在 80 公分以上,擇輪椅乘坐者可自行進出使用,為「主動型 無障礙設施」,如寬度僅有 75 公分,則輪椅乘坐者須在他人協助下始可順 利通過,則為「被動型無障礙設施」。
出入口淨寬 80 公分時,乘坐輪椅者可自行 進出使用
出入口淨寬僅有 75 公分時,乘坐輪椅者 在他人協助下可進出使用
圖 4.3.2 出入口使用者與寬度需求之關係圖
圖及資料來源:年金バリアフリ-住宅設計マニュアルとその解說改良住宅編》p.107
﹙四﹚以廁所為例
如空間足夠,如依據使用者需求,其可涵括之使用者與廁所所需要之 空間,從涵括最完整之多功能廁所,至涵括最少之行動不便者之廁所,參 考日本 TOTO 公司之研究,依序整理如圖 4.3.3。
多功能廁所:鼓勵設置
以符合所有各種不同需要之行動不便 者為目標,除輪椅乘坐者外,包括使用 人工尿袋、包尿布之成年人等,都可以 方便使用。
圖來源:《バリアフリーブック 高鹷者施設の水まわ り編 2009-2010》p.26
無障礙廁所:公共建築物須依法設置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五 章規定設置之廁所,以符合大多數行動 不便者使用維規範之目標。
圖來源:《無障礙設計規範解說手冊》P.94
圖 4.3.3 無障礙廁所使用者涵括範圍與廁間規劃設計關係圖﹙續下頁﹚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廁所替代改善計畫 1
空間受到限制時,洗面盆可以較小型之 洗手台替代。
廁所替代改善計畫 2
適合左半身癱瘓患有人照護者將輪椅 靠近馬桶側邊 15 度左右的斜前方,再 移至馬桶上。。
圖及資料來源:《年金バリアフリ-住宅設計マニュアル
とその解說改良住宅編》p.131
廁所替代改善計畫 3
將輪椅引至馬桶正面,可 180°轉身坐上 馬桶。
圖及資料來源:同上圖
廁所替代改善計畫 4
將輪椅引至馬桶正面,移坐方式有兩 種:一種是直接往前跨;另一種則是 180
°轉身坐上馬桶,適合可自行移動身體 之輪椅乘坐者。
圖及資料來源:同上圖
廁所替代改善計畫 5
適合可自行從輪椅上起身,抓住扶手移 至馬桶上,而且上完廁所後還能自行清 理的使用者。
第肆章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策略與原則
依據設計規範,無障礙廁所 內部空間須為 150 公分以上,且 在可動扶手側,需有 75 公分以上 之淨空間。考慮既有建築空間限 制,「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 指引」將輪椅迴轉空間縮小為 110 公分,並取消馬桶側邊需有 75 公 分以上淨空間之規定﹙如圖
4.3.4﹚。 圖 4.3.4 替代改善之無障礙廁所平面圖
圖來源:本研究研擬
二、公共建築物要性衡量指標
由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必須考慮其合理性,簡而言之,就是建築 物到底應該花多少經費作何種改善,其所得到之效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因此必須考慮建築物改善之必要性與效益性。參考美、英、日本等國家之 法令規定及推動措施,建議建築物改善之重要性宜依據下列因素評定,包 括建築物之使用性質、權屬、建築結構特性等。
﹙ㄧ﹚建築物使用性質
1.替代性:是否行動不便者ㄧ定需進入,無法替代之建築物,如交通場 站等,尤其是使用人數眾多者,為必需且迫切改善之對象。
2.使用對象:主要供高齡或行動不便者使用,如老人、身障者福利機構、
醫院等為重要改善對象。
﹙二﹚建築物權屬:公有建築物屬於政府所有,應優先改善。
﹙三﹚建築物結構特性
具以下特性之既有公共建築物,建議暫緩改善,如行動不便者有 使用上之需要,得以被動性無障礙設施替代,惟建築物所有權人﹙管 理人﹚應提出替代改善計畫。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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