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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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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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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

改善計畫之研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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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301070000G2005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

改善計畫之研究

研究人員:廖慧燕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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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A Research on the Substitute Accessible

Modifications for existed Public

Accommodations

BY

Huey Yann L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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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目 次

表次 ... Ⅳ 圖次 ... Ⅴ 摘要 ... Ⅸ 第壹章 緒論... 0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 01 第二節 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回顧 ... 06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預期成果 ... 09 第四節 名詞定義 ... 11 第五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 15 第貳章 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探討... 17 第一節 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規定 ... 17 第二節 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執行現況檢討 ... 23 第三節 國內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成效檢討 ... 28 第四節 問題癥結 ... 32 第參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設改善相關法令比較分析... 35 第一節 無障礙環境建置及改善之意義 ... 35 第二節 美國無障礙設施改善相關法令規定及作法 ... 39 第三節 英國無障礙設施改善相關法令規定及作法 ... 42 第四節 日本無障礙設施改善相關法令規定及作法 ... 45 第五節 國內外相關法令規定比較分析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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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第肆章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策略與原則... 51 第一節 無障礙設施改善之課題與對策 ... 51 第二節 無障礙設施改善策略 ... 54 第三節 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擬定原則 ... 58 第四節 無障礙設改善優先順序及改善方式探討 ... 63 第伍章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案例彙編建議 .. 71 第一節 替代改善計畫案例彙編研訂目的與架構 ... 71 第二節 替代改善計畫案例彙編內容建議 ... 74 第陸章 結論與建議... 83 第ㄧ節 結論 ... 83 第二節 後續研究建議 ... 88

附 錄

附錄一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案例彙編 ... 95 1.1 憲法增修相關條文 ... 175 1.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 ... 176 1.3 建築法相關條文 ... 179 1.4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現行條文 .... 180 1.4.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85 年條文) . 183 1.5 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 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186 1.6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 改善設計指引﹙草案﹚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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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2.2 台北市 ... 213 2.3 台中市 ... 217 2.4 基隆市 ... 219 附錄三 國外無障礙設施改善相關法令規定及作法 3.1 美國 3.1.1 反障礙歧視法無障礙環境相關規定概要 ... 221 3.1.2 美國國際法規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規定 ... 222 3.1.3 公共建築物改善問與答 ... 225 3.2 英國 3.2.1 提供服務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規定 ... 229 3.2.1 既有提供服務建築物合理調整之規定及作法 ... 232 3.1.1 「合理調整」問與答 ... 233 3.3 日本 3.3.1 促進高齡與身障者移動順暢化法律相關條文 ...235 3.3.2 促進高齡與身障者移動順暢化施行細則相關條文..237 附錄四 本研究計畫座談討論會議紀錄 4.1 期初簡報會議紀錄 ...241 4.2 期初簡報會議修正建議回應表 ...242 4.3 期中簡報會議紀錄 ...243 4.4 期中簡報會議修正建議回應表 ...246 4.5 期末簡報會議紀錄 ...248 附錄五 前四期研究計畫摘要... 251 參考文獻...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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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表 次

表 1.2.1 我國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手冊一覽表 ...06 表 1.2.2 國外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手冊一覽表 ...07 表 1.4.1 公共建築物使用類別及範圍 ...12 表 2.3.1 台灣交通場站無障礙設施﹙達可用程度﹚比較表 ...29 表 3.5.1 國內外既有建築物有建築行為者無障礙改善規定比較 ..47 表 3.5.2 國內外既有建築物無建築行為者無障礙改善規定比較 ..48 表 4.3.1 優先改善公共建築物使用類組建議 ...62 表 5.2.1 不同高差替代改善方式建議表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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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圖 次

圖 1.1.1 新建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法令系統建議圖 ... 02 圖 1.1.2 建築物無障礙法令系統建議圖 ... 04 圖 1.1.3 本研究與前後期研究之關連性 ... 05 圖 1.5.1 研究流程圖 ... 16 圖 2.1.1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圖 ... 17 圖 2.1.2 新舊法令適用範圍圖 ... 21 圖 2.2.1 台北市政府排檢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審查流程 .. 24 圖 2.2.2 台北縣政府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行政流程圖 .... 25 圖 2.3.1 坡道設置錯誤說明圖 ... 30 圖 3.4.1 日本靜岡市車站增設無障礙昇降機 ... 46 圖 3.4.2 改善後地面稍有坡度標示警示文字 ... 46 圖 3.4.3 靜岡市政府舊大樓入口高差改善 ... 46 圖 3.4.4 靜岡市政府新舊大樓樓板間之高差改善 ... 46 圖 4.2.1 坡道太陡且一側無扶手及防護緣有安全之虞 ... 54 圖 4.2.2 樓梯扶手端部改善水平延伸 30 公分反造成撞及之危險 . 54 圖 4.2.3 入口高差如基地具足夠空間可設置坡道 ... 55 圖 4.2.4 在騎樓上設置坡道造成行人危險 ... 55 圖 4.2.5 廁所不良改善案例之ㄧ ... 56 圖 4.2.6 廁所不良改善案例之二 ... 56 圖 4.2.7 設備缺乏永續性案例 ... 56 圖 4.2.8 設備缺乏維護管理案例 ... 56 圖 4.2.9 梯級不符規定改善工程浩大 ... 57 圖 4.2.10 增設昇降設備案例 ... 57 圖 4.3.1 改善之目標與可使用之對象圖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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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圖 4.3.2 出入口使用者與寬度需求之關係圖 ... 59 圖 4.3.3 廁所使用者涵括範圍與廁間規劃設計關係圖 ... 59 圖 4.3.4 替代改善之無障礙廁所平面圖 ... 61 圖 4.4.1 無障礙廁所改善建議方式之一 ... 64 圖 4.4.2 無障礙廁所改善建議方式之二 ... 65 圖 4.4.3 入口高差改善案例之一 ... 66 圖 4.4.4 入口高差改善案例之二 ... 66 圖 4.4.5 入口高差改善案例之三 ... 66 圖 4.4.6 入口高差改善案例之四 ... 66 圖 4.4.7 入口高差改善案例之五... 67 圖 4.4.8 入口高差改善案例之六 ... 67 圖 4.4.9 入口高差改善案例之七 ... 67 圖 4.4.10 入口高差改善案例之八 ... 68 圖 4.4.11 入口高差改善案例之九 ... 68 圖 4.4.12 入口高差改善案例之十 ... 68 圖 4.4.13 入口高差改善案例之十一 ... 68 圖 4.4.14 入口高差改善案例之十二 ... 68 圖 4.4.15 入口高差改善案例之十三 ... 68 圖 4.4.16 入口高差改善方式比較... 69 圖 5.2.1 簡便高差改善案例之ㄧ ... 76 圖 5.2.2 簡便高差改善案例之二 ... 76 圖 5.2.3 簡便高差改善案例之三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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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圖 5.2.7 坡道地面平整、堅固、防滑 ... 78 圖 5.2.8 地面採用抿石子具良好防滑效果 ... 78 圖 5.2.9 坡道地面不可設置導盲磚 ... 78 圖 5.2.10 地面不可使用過於光滑材料 ... 78 圖 5.2.11 坡道之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 ... 79 圖 5.2.12 空間受限,改善寬度需在 80 分以上並配合設服務鈴 .. 79 圖 5.2.13 扶手設置方式圖 ... 79 圖 5.2.14 扶手端部防勾撞處理案例之ㄧ ... 79 圖 5.2.15 扶手端部防勾撞處理案例之二 ... 79 圖 5.2.16 扶手端部未作防勾撞處理 ... 79 圖 5.2.17 防護緣不得超出扶手投影線 ... 80 圖 5.2.18 使用防護橫桿防止輪椅滑出 ... 80 圖 5.2.19 坡道未設置防護緣 ... 80 圖 5.2.20 防護緣設置方式 ... 80 圖 5.2.21 坡道扶手改善案例 ... 80 圖 5.2.22 坡道外觀具自明性,無需標示 ... 81 圖 5.2.23 設置無障礙標誌指示坡道方向案例之ㄧ ... 81 圖 5.2.24 設置無障礙標誌,指示坡道方向案例之二 ... 81 圖 5.2.25 坡道未設於建築物主要入口,須標示坡道方向 ... 81 圖 6.1.2 新建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與解說適用圖.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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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摘 要

關鍵字:無障礙、設計指引、行動不便者、公共建築物 一、 研究緣起與目的 無障礙環境水準代表社會對弱勢族群關懷的程度,為社會文明重要 指標之ㄧ。我國自民國 77 年推動無障礙環境以來,政府及民間業界皆投 入不少人力物力,惟成效仍未盡理想,經檢討發現法令規定未盡完備,為 關鍵問題之ㄧ。 為研訂完備周延之法令,本計畫從 95 年開始進行系統性研究,先後 完成「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相關法令修正等,使新建之公共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有明確之依據。惟因前述規範之規定較為嚴謹,對於 受結構體、基地等限制之既有公共建築物,不易依據前述規定改善,法令 雖有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彈性規定,惟因缺乏完整具體之作法供遵循參 考,影響改善成效。 本計畫在上一期研究提出「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指引 ﹙草案﹚」,提出改善設計標準,目前正進行法制作業中。本期延續進行替 代改善計畫研究,針對改善之具體作法,包括無障礙設施改善策略、替代 改善計畫擬定原則及具體之改善計畫等進行研究,並研提替代改善計畫案 例彙編,期配合前述設計指引完成法制後,一併提供設計者及一般民眾參 考,期使大家對無障礙設施改善有更清楚之認識與了解,以提升無障礙設 施改善之效益,達到建置優良無障礙建築環境之目標。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文獻回顧法、現況調查分析及專家座談方式,首先檢討現 行法令規定及分析上一期計畫之現況調查資料,以探討問題癥結;再深入 比較我國與英美日等國家之法令及相關作法,歸納分析後,提出初步建議 案。 為使建議較為完備周延,本研究後續將邀請相關單位、福利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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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及專家學者進行討論修正後,提出具體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案例彙 編。 三、研究發現 (一)國內現況問題 文獻回顧及實際調查發現,我國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有 以下問題: 1. 改善完成之無障礙設施,部份無法符合行動不便者使用需求、或影響其 他人使用、甚至有安全之虞,且部份缺乏良好的維護管理。 2.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極為嚴謹,既有建築物受結構體 等限制,不易引用,雖法令有替代規定,惟因缺乏完整具體之替代改善 計畫供遵循參考,且各縣市對替代計畫之審核標準不一,造成業界及民 眾無所適從,影響推動效益至鉅。 (二)國外可供參考之處 比較分析我國與英美日之法令規定,擷取可供參考之處如下: 1. 既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部分,英美日皆規定有增修建或變更用途等建 築行為時,須配合改善,惟考慮結構體等限制,多提供極大之彈性。 2. 至於無建築行為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英美係依據身權法之規定,當 有使用者要求時由業主配合改善;日本則無強制配合改善之規定,但法 令訂有重點整頓地區,由政府改善使用頻率較高之公共建築物。 3. 美英日對於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之設計,皆無制式標準,除大眾 使用頻率較高之建築物外,多以容易改善為原則,並明定硬體不易改善 時得以軟體服務替代。 ﹙三﹚改善建議 綜合研究結果,針對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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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2. 基於既有建築物之結構體等限制,研提改善層級分為「主動型」與「被 動型」,並參考國外作法,依據公共建築物之性質,提出對應之替代計 畫適用類型建議。 3. 綜合國內外相關文獻及整合各縣市政府現有之替代規定,研擬無障礙設 施替代改善計畫案例彙編﹙草案﹚。 四、改善建議 歸納研究結果,分別提出立即可行與長期性建議如下。 一、 短期改善之具體改善計畫 (一) 儘速完成彙編草案修正 主辦單位:營建署、地方縣市政府 協辦單位:建築研究所、相關公會及福利團體 本研究研提「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案例彙編」 ﹙草案﹚,後續將依既定之研究流程,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不同障別代表 等討論修正,使其更為周延完備,並配合「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 善設計指引」完成法制工作後,以作為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參考。 ﹙二﹚加強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機制 主辦單位:營建署、地方縣市政府 協辦單位:相關公會及福利團體 研究發現部分無障礙設施因缺乏維護管理,設施被不當佔用或缺乏維 護,致無法使用或有安全之虞,造成資源浪費,且違反推動建置無障礙設 施之目的,建議應研議加強無障礙設施管理維護機制。 二、長期改善計畫建議 既有公共建築物受限於基地及結構體等限制,往往需利用較為先進之 機械設備等協助解決無障礙之問題,惟目前部份設備尚無國家標準,影響 改善工作之推動落實;另對行動不便者之人權保障,涉及之範圍超過建築 管理之範疇必須有更全面而、宏觀之角度,提出作為後續研究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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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一﹚增訂設備標準: 主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協辦單位:建築研究所、相關公會及福利團體 輪椅昇降台、懸掛式輪椅昇降台等設備皆是在空間受到限制時,改 善高差的有效方式之ㄧ,惟前述設備目前皆無國家標準,建議宜儘速訂定 安全及管理維護相關標準。 ﹙二﹚研究設置「人權委員會」 主辦單位:司法院 協辦單位:相關公會及人權、福利團體 既有公共建築物應做何種改善,在相關條件限制下可採何種替代改 善計畫,如何在保障行動不便者人權的同時,也兼顧合理性及社會之公平 性,建議參考英美之作法,由司法系統建立人權委員會,就相關事務接受 申訴,並作公平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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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Abstract

Key words: Accessible and usable, Design Guide, Physically Disabled Persons, Existed Public Accommodations

The “Normalization” and “Independent Living” for physically disabled person movement make accessible and usable environment become a worldwide main stream. Imrie and Hall (2001) indicated that legislation including code, regulations, standards are most efficient way to enact a good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In Taiwan, the “Disabled Citizen Welfare Law” was first promulgated in 1980. This law was amended several times thereafter, while providing an obstacle-free environment remains one of the important objectives in this law.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human rights of disabled citizens and also to fulfill social welfare policies, Interior Ministry had modified the Accessible articles in Building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provide a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Disabled Citizen Welfare Law requires that the existed public

accommodations must be modified. Owing to the structures and cite, it is difficult to improve the existed buildings.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study the problem in order to propose some substitute ways to solve the problem.

This research was carried by reviewing bibliographies, investigating of the public accommodations, comparing the regulation with British, America and Japan, and discussing with both specialists and disable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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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1. Most existed “public accommodations” have some barriers.

2.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improve an existed building into accessible and usable. Therefore, British and America require the existed public accommodations are demanded to make reasonable modification only in requisition.

3. In order to construct accessible buildings for the future and to develop the most efficiency of the modification of existed public

accommodations, the research suggested some substitute suggestions in modifying the existed public accommodations.

New Buildings

Existed Public Accommodations

1 All buildings should be accesssible 2.Reasonable porpotions of facilities

Revising “Building Regulation Ch.10"

1. Priority Buildings

2. Modification Design Guides

Revising“ Substitude Modification Plan Principles"

Proposeing a “Public

accommodations Design Guides" Buildings Characters Suggestions Relative Building Code

Revision Frame

The suggestions will be sent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and county government to apply to the existed building modification.

However, to reach a real Barrier-free life, other public accommodations, sidewalks, parks, public facilities and mass transportations must also be accessible. The improvement in buildings might seem insignificant, but it is a start, a step toward a barrier-free future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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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第壹章

緒論

本章主要說明研究之緣起與目的,研究背景說明,並界定研究範圍、 定義相關名詞,國內相關文獻回顧、及敘明研究方法及流程。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一、緣起

我國在民國 77 年立法開始推動無障礙環境以來,以營建署為首之建 管相關單位及社會司為首之社福單位、民間相關福利團體,從中央機關至 地方縣市政府、民間業界,皆投入不少人力、物力,惟從相關研究調查註 1 顯示成效仍未盡理想,經檢討發現法令規定未盡完備,為關鍵問題之ㄧ。 有鑑於此,本計畫從民國 95 年開始對國內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進行 系統性之研究,並在第一期研究中,比較我國與英美日之無障礙建築法令 系統後,提出法令系統之修正建議;隨後依據研究結論,延續完成「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並於 97 年 7 月正式發布實施,使新建公 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設計有明確之法令依據註 2 。 由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規定既有之「公共建 築物」須依法改善其無障礙設施,而前述設計規範之規定極為嚴謹,既有 建築物受結構體及基地等限制,不易依前述規定改善,所以本計畫在上一 期研究中依身權法替代改善計畫之精神,研提新建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 礙法令建議如圖 1.1.1,並提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指引」﹙草 案﹚,作為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之參考,目前該指引正由營建署辦理後續 法制工作中。 註1 :包括「無障礙環境實作調查」及「93 年台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等研究及調查,皆顯 示目前無障礙環境尚有不少待改善之問題。 註 2 :第一期「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第二期「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之 研究」、第三期「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之研訂」,研究概要詳如附錄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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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新建之建築物 既有公共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十章 無障礙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認定 原則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 設計指引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改善範圍 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 圖 1.1.1 新建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法令系統建議圖 圖來源:「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前述設計指引對於無障礙設施之設計規定雖較設計規範寬鬆,但較85 年11 月 27 日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規定清楚詳細,其目的為提供既有公共 建築物改善時,可以有較為明確之改善依據,不致因過嚴無法執行,但又 可符合行動不便者之基本使用需求,應有助於提升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 環境改善之效益。 惟因該設計指引採文字規定方式,為利於設計者了解設計規定之意義 與精神,及協助一般民眾對無障礙改善有較清楚的認識,本年度之研究延 續進行替代改善計畫研究,探討各項無障礙設施改善之技術及具體之替代 改善方式以補充設計指引,闡釋指引條文規定,同時以圖說及對照正確與 錯誤之實例照片提供更為清楚之說明,並探討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之策 略及優先順序等,以提供設計者及一般民眾更為具體明確之改善參考。 二、研究目的 行動不便者在社會、政治、經濟、教育和文化的全面參與和機會均等 是基本的人權,任何人都不能忽視或剝奪,推動建置無障礙環境是落實前 項精神的關鍵之ㄧ,何況隨著國內高齡人口急遽增加之趨勢,無障礙環境 亦是建立福祉社會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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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如何引用「藍海策略」(Ocean Strategy)之思維註 3 ,跳脫既有之困境,重 新思考我國無障礙環境法令訂定之整體目標與推動方向策略,為本研究思 考之基礎。 因此,本研究從人權平等理念及公眾最大利益之觀點,探討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改善方式及替代計畫,經由文獻回顧、國內外相關法令規定比較 分析及現況調查研究,演譯歸納提出可行性、合理性之替代改善計畫,並 邀請專家及使用者代表討論修正後,提供業者及一般民眾作為既有公共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參考,期使無障礙設施改善可發揮最大的效益,並使 國家社會有限的資源,可以發揮最大之效益,達到推動建置無障礙環境之 目標。 三、前期研究與本期研究之關連性 由於無障礙法令體系涵蓋範圍極廣,為使法令較為完整周延,本計畫 從95 年開始採分期進行方式,在第一期研究中,首先針對法令系統之研 究,並提出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與設計規定分別訂定之整體法令架構建 議,第二、三期延續針對新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之設計等技術規定進行研 究,第四期探討新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範圍及既有建築物之改善, 本期則延續探討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之技術與替代改善計畫進行 研究。 概要說明各期研究內容如下: ﹙一﹚第一期研究 本計畫在第一期研究中,深入比較分析我國與英、美、日等國家之無 障礙建築環境法令制度後,提出法令系統修正建議如下﹙圖 1.1.2﹚: 1. 建築技術規則:何種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及設置之數量、位置 註3

:2005 年出版的《藍海策略》(Blue Ocean Strategy),提出一個全新的思維,作者金偉燦(W. Chan Kim)

與莫伯尼(Renee Mauborgne),鼓勵企業跳脫既有競爭態勢,重新思考對客戶有價值的創新,大膽

改變原有的市場遊戲規則,才能從血流成河的紅海競爭中,開創出無人競爭的藍天碧海,這個企 業新思惟,當然也適用於政府研訂修正施政策略及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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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等設置規定,宜訂定於建築技術規則。 2. 設計規範:各種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以符合障礙者需求之設計規定, 為考慮安全、便利須周延詳盡,宜另訂於設計規範,以避免技術規則過 於龐大及利於因應科技進步隨時檢討修正。 圖 1.1.2 建築物無障礙法令系統建議圖 圖來源:「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環境法令規定之比較研究」p.101 ﹙二﹚第二期研究 依據第一期研究結論,第二期延續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之研訂」,針對無障礙設施之設計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法令進行修正研 究,該設計規範及相關技術規則法令修正於 97 年完成法制化工作頒布實 施。 ﹙三﹚第三期研究 為協助規範之落實執行,本計畫於第三期辦理規範之解說手冊研訂, 以圖說及實例照片提供清楚之說明,以提供設計者及一般民眾參考,使設 計規範可落實執行發揮效益。 ﹙四﹚第四期研究 強制性 參考性 法律 建築法令 設計規定 手冊或指引 法源依據 執法之基準 設計規範 技術解說 憲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建築技術規則 何種建築、規模、應設之設施、位置、數量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如何設計、提供技術上詳細資料 無障礙設計手冊 技術、法令解說、提供宣導、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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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圍應提供較大彈性,且無障礙設施之改善得參考「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改善設計指引」,以提供較低設計標準,俾利於改善之落實。 ﹙五﹚本期研究 本其延續前ㄧ期研究,以既有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改善技術及替代 改善計畫為研究重點,探討合理可行之改善技術,並針對其改善方式提供 具體之參考資料與替代方案,以提供業界及民眾參考,其能使有限的經費 發會最大的效益,本期與前四期研究在整體法令修正架構之關連性如圖 1.1.3。 新 建 之 建 築 物 既 有 公 共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置 範 圍 第 四 期 完 成 新 建 築 物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之 範 圍 第 四 期 研 提 既 有 公 共 建 築 物 改 善 之 優 先 順 序 建 議 第 四 期 完 成 既 有 公 共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善 設 計 指 引 法 令 研 究 修 正 架 構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定 第 二 期 完 成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研 訂 ( 9 7 年 實 施 )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善 範 圍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善 設 計 第 三 期 完 成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解 說 手 冊 研 訂 本 期 辦 理 既 有 公 共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替 代 改 善 計 畫 研 究 圖 1.1.3 本研究與前後期研究之關連性 註:1.粗線部分為本期之研究重點。 2.細線部分為第二、三、四期已完成研究,粗線部分為本研究計畫重點。 本年及歷年研究重點 建築物性質 法令規定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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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第二節

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回顧

ㄧ、文獻回顧 本研究搜集之結果,發現目前國內外雖有不少針對無障礙設施之規劃 設計之研究或規定,國內研究如本研究計畫第二期《研訂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計規範之研究》及第三期研究《研訂設計規範解手冊之研究》等。至 於國外部份則更多,如美國的《建築物可及與可用設計標準(ANSI A117.1 Standard)》、英國的《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Part M﹚》、日本楢崎雄之著 作之《高齡者、身障者無障礙空間設計》等。 惟前述研究或規範都係針對新建築物,對於既有建築物因受基地或結 構體限制者,多無法適用,而其中日本財團法人全國年金住宅融資法人協 會雖編有《年金バリアフリ-住宅設計マニュアルとその解說改良住宅編》, 惟該手冊主要係針對個別使用之住宅,並非針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經蒐集發現,國內有部份縣市政府編製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手冊提供 參考,部分有說明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者,雖為數不多惟仍具參考價 值,分別整理其重點如下表: 表 1.2.1 我國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手冊一覽表 名 稱 作者 年代 目 的 手 冊 重 點 值得參考之處 桃園縣公共建 築物無障礙建 築環境設計與 施工圖例手冊 桃園 縣政 府編 2009 提供使用者改善,及 專業規劃設計之參 考。 以圖例方式說明各無障 礙設施規劃設計之重 點。 以圖例說明,使非專業者可一 目瞭然,有助於推廣落實,可 做為研訂手冊說明及宣導推 廣手冊之參考。 台北市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問 與答 台北 市政 府編 2009 協助民眾正確地建置 居家或公共建築物的 無障礙環境。 以條文說明各無障礙設 施規劃設計之重點,部 分輔以照片或圖例。 以建議方式補充建築技術規則 中,對各項無障礙設施之設計 規定不盡周延之處,部分建議 條文可為本研究參考。 村里活動中心 無障礙環境規 廖慧 燕 2009 協助建築師及活動中 心管理者改善活動中 以圖例方式說明各無障 礙設施規劃設計之重 對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員額有重 點是探討,改善正確及錯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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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二、國外相關研究文獻 歐美國家推動無障礙環境多年,對於無障礙設施之設計有相當深入之 研究,而日本因面臨高齡社會之衝擊,近年來也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並進 行相關研究,因此這些國家除法令外,在相關的參考手冊部分,也有許多 值得參考引用之處,整理相關文獻如表 1.2.2。 表 1.2.2 國外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手冊一覽表 名 稱 作者 年代 目 的 手 冊 重 點 值得參考之處 建築設計資料集 成-バリアァフ リ 日本建築學 會編 2002 提供專業人員規劃 設計參考。 詳細清楚之無障礙設施設計 資料與數據,並提供部份設計 案例,供設計者參考。 詳盡清楚之資料與 數據可作為飲用參 考。 年金バリアフリ -住宅設計マニ ュアルとその解 說改良住宅編 日本財團法 人全國年金 住宅融資法 人協會 2005 題供專業人員住宅 無障礙環境改善之 參考。 針對住宅各項可能之環境障 礙,提供各種可能之專業處理 方式,供設計者參考。 其解說方式值得參 考引用。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Evan Terry 1997 提供供專業人員作 為無障礙設施規劃 設計參考。 說明無障礙設施設計之重 點,提供設計參考。 以圖說補充說明方 式值得參考引用。 House Adaptations for People with Physical Disabilities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 United Kindom 1995 提供供專業人員作 為無障礙設施規劃 設計參考。 針對不同障別特色,配合之無 障礙環境需求及設施設計改 善應注意事項,提供專業設計 人員參考。 以圖說及照片補充 說明方式值得參考 引用。 表來源:本研究研擬 三、小結 檢討國內外現有之設計手冊,對提供設計者及民眾對無障礙設施之了 解,確有相當值得肯定的貢獻,惟多數手冊多適用於新建之建築物,對於 既有建築物改善部分,則僅有少數手冊有提供相關作法供參考,如日本的 「年金バリアフリ-住宅設計マニュアルとその解說改良住宅編」及

「House Adaptations for People with Physical Disabilities」。 綜合國內外相關文獻回顧,小結如下:

﹙一﹚國內可供參考部份

1. 替代改善方案:台北市政府 2009 年出版之「台北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問與答」,對於既有公共建築物因受基地或結構體等限制,無法依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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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善或增設無障礙設施,如停車位等,提出具體之替代改善方案供參考。 2.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村里活動中心無障礙設施規劃 設計指引」,針對國內之活動中心進行實際調查後,並彙整相關資料提 出無障設施改善之建議及相關圖說等,可作為研究參考。 ﹙二﹚國外可供參考部分 國外有不少無障礙環境觀設計手冊,惟多以新建之建築物為考慮對 象,至於既有建築物之改善,則多以居住之建築物改善為主,較缺乏對公 共建築物之改善指引與建議。 ﹙三﹚小結 檢討國內外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手冊,多以新建之建築物為使用對 象,至於既有建築物改善部分不辦為數不多解皆僅限於住宅,顯見供大眾 使用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之研究及相關手冊極為缺乏,極待進ㄧ步之 探討。而其探討及研究方向,歸納國內外相關手冊資料之優點,研擬本手 冊之功能與內容重點如下: 1.設計說明:配合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指引做進ㄧ步之闡釋與 說明,使設計者較能掌握設計指引之意旨。 2.圖說及實際案例對照說明:以實際之案例照片,對比說明正確與錯誤之 方式,除提供設計者參考外,亦有助於非專業人員了解設計之重點。 3.提供具體之替代改善建議:供設計者及一般民眾參考,以協助不易改善 之公共建築物以替代方式達到無障礙環境改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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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預期成果

所謂「無障礙環境」係指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無障礙空間,建構 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環境﹙廖慧燕,2007﹚。另依據 聯合國大會註 4 對無障礙環境所下的定義:無障礙環境就是「全民」可以「全 面參與、機會均等」(Full Participation and Equality for All)的環 境。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 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 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而「既有公共建築物」須由所有 權人或管理人依法改改善。 至於公共建築物涵括之範圍則係由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 170 條規定,其範圍包括車站、集會堂、學校、補習班、集合住宅 等各類建築物(詳如表 1-3.1)。另因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法令在 97 年 7 月 1 日有大幅度之修正,所以在此之前的法令適用於之規定不同,因此將 97 年 7 月 1 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稱為「既有公共建築物」,其 範圍詳如本章第四節名詞定義。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係以既有公共建築物進行無障礙設施改善時,探討改善計畫研 擬之原則及改善之先後順序,及當其因建築基地、結構體或其他限制,無 法依設計規範改善時,如何參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指引」提出 各項無障礙設施之替代改善計畫,並以圖說及照片對比方式說明較佳之作 法,以有效協助業者及一般民眾了解改善之重點及相關技術。 二、研究內容 本研究以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應如何改善為研究內容,主要包 括在既有結構體及基地條件限制下,無障礙設施應如何改善,如果無法依 規定改善,如何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研究內容包括: 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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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1. 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相關法令規定、改善之意義及替代計畫擬定之原 則。 2. 無障礙設施如何正確、有效的改善,在儘量不影響其他使用者情況下, 如何有效的提高改善效益,以最少的經費、工程達到最大的改善效益。 3. 當經費有限時,如何決定改善之優先順序。 4.設計指引說明:說明指引條文之意義,如輪椅行進所需之空間,係因輪 椅尺寸大小及行進限制,使設計者可以掌握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之精 神。 5.案例說明:以圖說及照片,舉例說明比較正確與錯誤之作法,使設計者 及一般民眾較容易了解該設施之正確設計方式,及降低錯誤率;同時提 供較佳之設計案例,以提升無障礙設施改善效益。 三、預期成果與效益

本研究之預期成果為研提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案例彙編,除說明相關 法令規定、改善原則外,另提供具體之改善設計作法及替代改善方案,以 提供設計者及一般民眾更為完備之參考。 本研究主要預期效益包括: 1. 研擬替代改善計畫彙編:藉由說明與實際案例對照,使大家對無障礙設 施之改善及替代計畫有較清楚之了解及具體之參考資料,使無障礙設施 改善可確實發揮預期效益。 2. 引導建置整體無障礙生活環境:藉由較佳之設計案例及設計參考資料, 以引導提升無障礙環境設置水準,及逐步推動建置整體無障礙生活環 境,作為我國建立福祉設會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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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定義

ㄧ、名詞定義 本文為研究需要,先對相關名詞作明確定義,相關之用語定義,為避 免造成名詞混淆,多依現行法令規定,如法令未規定者,則由本研究參酌 相關研究文獻定義,各名詞定義臚列如下: 1. 公共建築物:名詞源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建築物 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詳如該法第 57 條。 至於公共建築物之範圍,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第 170 條規定,包括車站、集會堂、學校、補習班、集合住宅等各類建 築物﹙如表 1.4.1﹚。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規 定註 5 。 2.既有公共建築物:係指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共建 築物註 6 。 3.行動不便者:因個人生理或心智條件和建築環境條件間存有差異,而在 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之個人註 7 ,行動不便者就無障礙環境設計而 言,大致可分為肢體障礙、視障、聽障、心智障礙等,另外因暫時性原 因,包括孕婦、抱小孩之成人、持重物之人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 行動不便者」。 4.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 件,可使建築物、空間或區域為行動不便者可自行到達、進出並使用, 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 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施、廁所盥洗室、浴室、觀眾席、停 車位。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七 十條規定註 8 。 註5 :條文規定詳附錄 1.4 註6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無障礙設施之規定於 97 年 7 月 1 日修正實施,在實施前之建築物稱為既有建築物。 註7 :本定義參考「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第壹章手冊用語定義。 註8 :條文規定詳附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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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表 1.4.1 公共建築物使用類別及範圍 建築物使用類別 建築物使用繁為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 活動中心。 A-1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A 類 公 共 集 會 類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 量販店。 B 類 商 業 類 B-4 國際觀光旅館(飯店)、觀光旅館(飯店)。 D-1 室內游泳池。 D 類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 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 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休 閒 、 文 教 類 D-5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E 類 宗 教 類 E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F 類 衛 生 福 利 更 生 類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 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公共廁所 G 類 辦 公 、 服 務 類 G-3 便利商店 H-1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H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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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6.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 並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例如昇降機供輪椅乘坐者使用之橫式 控制盤註 9 、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 7.無障礙通路:可使行動不便者獨立到達及進出之連續性通路,包括室外 無障礙通路和室內無障礙通路走廊註 10。 8.無障礙空間:地面平整且行動不便者可獨立進出與使用之空間。 9.無障礙建築環境: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無障礙空間,建構出行動不 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建築環境註 11 。 10.無障礙都市環境: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進出及使用之騎樓、人行道、 公園等公共設施之都市環境。 11.無障礙交通環境: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進出及使用之交通場站與運輸 工具。

12.無障礙生活環境(Barrier Free Environment):包括無障礙建築環境、 都市環境及交通環境等,使個人不受生理條件或能力之限制,可以獨立 到達、進出及使用的人造物理環境註 12。 13.建造行為:係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行為。 ․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 者,應視為新建。 ․改建:將建築物之ㄧ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 高或擴大面積者。 ․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 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詳《建築法》第九條註 13 。 註9 :本定義參考「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第壹章手冊用語定義。 註10 :參考美國「可及與可用建築物及設施設計標準」定義。 註11 :本定義參考「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第壹章手冊用語定義。 註12 :同註 7。 註13 :條文規定詳附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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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14.建築行為:涉及須申請建築執照之行為,包括建造行為中之新建、增 建、改建及修建,雜項工程之建築,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變更使用及建 築物之拆除。參考《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在本研究中既有公共建築物有建築行為,係指該建物有增建、改建、 修建或變更使用之建築行為。 15.無建築行為:在本研究中既有公共建築物無建築行為,係指該建物無 增建、改建、修建或變更使用之建築行為。 二、名詞澄清 由於「公共建築物」名詞係源起於身權法第 57 條規定,建築技術規 則在配合身權法界定公共建築物之範圍,而其與建築法所規定之「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及「公有建築物」往往造成混淆,特別比較說明其差異如下。 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 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詳《建築法》第五條註 14 。另為使其各項使用更為 明確,內政部於民國 64 年函頒「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之範圍」註 15。主要 目的為釐清建築法第 13 條結構技師與建築師可設計之結構之範圍,所以 係以維護公共安全﹙結構﹚為目標。 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 建築物。詳《建築法》第六條註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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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基於彙編案例必須具備有輔助說明設計指引之功能,本研究採用文 獻蒐集法、實際調查法及專家審查等方式。首先蒐集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 分析整理外,並蒐集國內外無障礙設施實際之案例照片,及現況調查了解 國內各項無障礙設施之改善情況,檢討分析及整理後,研提改善彙編案例 草案。 由於無障礙設施之替代改善計畫必須符合行動不便者使用需求外,同 時也須具備可行性,為確保替代計畫之適當性,本研究擬於彙編案例完成 時,邀請專家學者、各不同障別、政府機關及業界團體代表等,進行討論, 以期提出之替代計畫可兼顧各不同代表之需求,並具備技術與實務上之可 行性,達到提供參考之功能。惟因本研究限於時間,將於本階段先行完成 草案,整體研究進行方法及流程如下。 一、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蒐集分析 1.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蒐集國內外相關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手 冊、設計指針及說明等,做為研訂之參考。 2.探討不同障別、老年人特性及對應之環境需求、無障礙設施改善之 原則等,以作為替代計畫研訂之基礎資料。 二、現況問題檢討與實際案例蒐集 1.針對國內無障礙設施改改善常見之問題與錯誤,現況調查分析,以 圖說及照片等說明其錯誤之處、可能造成之問題等,進行歸納分析, 以探討問題癥結。 2.國內外實際案例蒐集,並進行分類整理及比較分析。 三、研提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案例彙編草案及進行討論修正 1. 依據前述實務及理論探討,及綜合國內外相關研究後,研提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案例彙編之架構與內容等。 2. 研提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案例彙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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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四、後續辦理討論修正提出替代改善計畫案例彙編建議 為確保案例彙編可發揮預期之輔助功能,後續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 不同障別、政府機關、業界團體代表開會討論修正,使其具備技術與實務 上之可行性,達到提供參考之功能。 五、研究流程圖 研究流程如圖 1.5.1。 國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 善現況蒐集及比較分析 檢討設計指引尚待加強 補充之處 國內外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 相關手冊及資料蒐集分析 完成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 畫 案 例 彙 編 彙 編 案 例 修 正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研 提 彙 編 案 例 草 案 確定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目標 本研究階段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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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探討

第貳章 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探討

本章主要為探討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之現況問題,首 先探討相關法令規定及執行之現況問題,並經由相關研究文獻及前期計畫 之實際案例調查,檢討無障礙設施改善現況,以探討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改善之問題癥結。

第一節 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規定

所以本節首先針對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規定作全面剖析,以了解法令 之概要,再進一步分析既有共建築物之相關法令及其問題。 一、法令體系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係在配合世界趨勢下,發刃於 1980 年 公布施行的「殘障褔利法」,經過相關法令陸續研修正註 17 ,目前的法令體 系,包括宣示性的「憲法」增修條文、概括性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身權法﹚,具實質規範內容之「建築技術規則」與「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另外,依據身權法訂定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計畫之 認定原則,之法令系統如圖 2.1.1,相關規定重點說明如次。 圖 2.1.1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圖 圖來源:「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p.1 註17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沿革詳「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 憲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建 築 法 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 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建築技術規則: 設置範圍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 規範:設施之設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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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二、憲法及身權法 ﹙一﹚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 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 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依據 96 年修正公布之身權法,其立法目的及與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有 關之法令條文,摘錄如下﹙條文規定詳如附錄 2.2﹚。 1.立法目的﹙第 1 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 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 2. 設置無障礙設施﹙第 57 條﹚:新建之公共建築物須設置無障礙設施及 設備;既有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人或 管理機關應負責人改善。但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 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定後改善。 3. 罰則﹙第 88 條﹚: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 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 強制拆除。 綜合上述,憲法條文僅為宣示性,並無實質內容,而身權法則規定既 有公共建築物必須溯及既往改善,且未依法改善者得處罰鍰甚至停止供 水、供電。 三、建築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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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探討 第 167 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公共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 各項無障礙設施。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170條 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種類及適用範圍如下表: 建築 物使 用類 組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 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A-1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 及設施。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A 類 公 共 集 會 類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 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B 類 商 業 類 B-4 國際觀光旅館(飯店)。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D-1 室內游泳池。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 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 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 類 休 閒 、 文 教 類 D-2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 及設施。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 樓、相關教學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5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 班、課後托育中心。 ˇ ˇ ˇ ˇ ○ ○ ˇ ○ ○ E 類 宗 教 類 E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 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 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 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 類 衛 生 、 福 利 、 更 生 類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稚園、 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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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建築 物使 用類 組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G 類 辦 公 服 務 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 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 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公共廁所 ˇ ˇ ˇ ˇ ˇ ○ ˇ ˇ G-3 便利商店 ˇ ˇ ˇ ˇ ○ ○ ○ H-1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 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 構、服務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ˇ ˇ ˇ ○ ○ ○ ˇ ○ H 類 住 宿 類 H-2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ˇ ˇ ˇ ○ ○ ○ ○ ○ I 類 危 險 I-1 加油站 ˇ 說明: 一、「ˇ」指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多幢建築物停車空間依法集中留設者,其供行動不便者使 用設施之停車位數得依其幢數集中設置之。 二、「○」指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三、五層以下之場所因增建或變更使用需申請建築執照者,依本表應設置之昇降設備,得以坡道或其他設施替 代。 四、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以複層式設計者,其同一單元之昇降設備,得選擇通達複層之任一層。 五、「室內通路走廊」指連接各室內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通路走廊。 六、「室內出入口」指各室內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出入口。 ﹙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第 167 條,由內政部於 97 年 4 月公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並於同年 7 月正式實施。設計規範針對各項無障礙設施之設計做詳細周延之規定,冰 依法作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及施作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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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探討 法第 57 條第 3 項,內政部於 97 年 5 月修正發布「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 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 簡稱替代改善認定原則﹚,明確規定既有公共建築物得有較彈性之規定, 重點說明如下﹙條文規定詳附錄 1﹚。 ﹙ㄧ﹚新舊法令適用範圍 1. 適用範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所定公共建築物,並 於規則 97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 2. 認定原則: ﹙1﹚公共建築物已依 85 年 11 月 27 日修正施行之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十章規定設置或核定之替代改善計畫改善者,視同具替代性功 能。 ﹙2﹚公共建築物未改善者,得依 85 年 11 月 27 日修正施行之本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改善,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3﹚前項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應辦理改善。 圖 2.1.2 新舊法令適用範圍圖 註:1.97 年 7 月 1 日前﹙不含當日﹚領得建造執照者,得適用舊規定;舊規定係指 85 年 11 月 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相關條 文規定。 2.97 年 7 月 1 日後﹙含當日﹚取得建造執照者,須適用新規定;新規定係指 97 年 3 月修正 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 97 年 4 月發布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圖來源:「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p.5 97 年 7 月 1 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未 施工或施工中之公共建築物 97 年 7 月 1 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已 完工或使用中之公共建築物 97年7月1日

適用舊規定 97年7月1日後取得建 造執照之公共建築物 適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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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二﹚改善之範圍 建築物之改善,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分 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公告之。 ﹙三﹚替代改善計畫 依原則第五點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應依規定之 改善。無法依規定改善者,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 代改善計畫,報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 程辦理。 五、小結 歸納前述相關法令規定,整理國內目前有關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置改善之規定,小結如下: 1.公共建築物之範圍: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第 170 條 規定。 2.既有公共建築物:97 年 7 月 1 日以前﹙不含當日﹚領得建造執照之公 共建築物。 3.無障礙設施改善:依據替代改善認定原則第三點規定,除經當地主管 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之建築物外,公共建築物已依 85 年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設置或核定之替代改善計畫改善者,視同具替代性功能;而未依 前述規定改善者,亦可依前述規定改善。 4. 替代改善計畫:依據替代改善認定原則第五點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 或管理機關負責人,無法依規定改善者,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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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探討

第二節 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執行現況檢討

由於身權法規定既有公共建築物須依法改善,惟因既有建築物受結構 體、建築基地及相關法令等限制,改善不易,所以「替代改善認定原則」 規定,除建築主管機關認定應配合改善者外,既有公共建築物如已依 85 年 11 月 27 日之規定設置者視同符合替代功能,而未依前述規定改善者, 亦可依前述規定改善;另第五點規定,建築物無法依規定改善者得提具替 代改善計畫,經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辦理。 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之執行包括以下三大課題,分別探討如下。 1. 改善之範圍:哪些建築物須改善,須改善哪些項目 2. 改善之程序:申請及審核之程序為何 3. 改善之設施標準:應改善之設施項目審核認可之標準為何 ㄧ、改善範圍 「公共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70 條規定,其使用類別包括集會 場所、車站、學校、便利商店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規定, 作為公共建築物使用之建築物必須依法設置無障礙設施,未設置者需由建 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責改善。 因建築技術規則多次修正擴大公共建築之範圍,造成需改善之公共建 築物數量繁多,依據「替代改善認定原則」第二條規定,其改善項目之優 先次序,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同時於第六條明定公共建築物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應辦理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 畫及期限之擬定。 目前各縣市政府多已依據本規定,訂定其分類、分期改善計畫。 如「台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執行計畫分期表」、「新竹縣公共建築 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區、分期改善執行計畫」等,明確規劃改善之期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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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二、改善程序 各縣市政府對於改善之申請程序、流程則未盡一致,惟差異不大。分 別以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為例,說明如下註 18: ﹙一﹚台北市政府 1. 建管處勘檢要求改善者:依勘檢之要求改善,並於改善完成後辦理 勘驗﹙審查流程如圖 2.2.1﹚。 2. 辦理使用執照用途變更者:按規定程序辦理(分為圖說審查、竣工 勘檢)二階段。 3. 自行依法改善者:需檢具相關圖說申報備查。 上述情形,若有涉及因結構體等限制因素致有改善困難者,須提具替 代改善計畫報請建管處,彙提無障礙咨詢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據以改善。 圖 2.2.1 台北市政府排檢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審查流程 未依核定改善計畫 之期限改善完成者 依核定期限改善完成、 並經複查合格者。 (本處發函同意備查) 處所有權人或管理機 關負責人新台幣 6 萬 元並限期改善或提具 替代改善計畫。 逾期仍未改善或提具 替代改善計畫,得按 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 完成為止,必要時得 停止供水、供電。 召開「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 會議 依委員意見、核定期限進行改善 (本處函發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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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探討 ﹙二﹚台北縣政府 台北縣政府針對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訂定明確之申請及審查流程 圖,同時提供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表﹙詳如附錄 3.1﹚。 既有公共建築物行 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執行勘檢 罰款並限期改善 完成後主動報府 限期提報改善計畫及 暫時性替代改善方案 限期內已提 報 逾期未提報 召開審查會 議議 審查 依核定計畫內容限期改 善完成後主動報府 複檢作業 罰款及再次限期提 報 函請受檢單位共同維護受檢單位無障礙 設施之合法使用 既有公共建築物行動 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 圖 2.2.2 台北縣政府公共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改善行政流程圖 圖來源:台北縣政府網站 通過 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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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三、無障礙設施審查標準 依據替代改善認定原則,既有公共建築物得依據 85 年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改善其無障礙設施,惟如建築物受結構體等限制無法依規定改善時, 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經無障礙諮詢小組審核認可後辦理。 由於公共建築物範圍多次修正擴大,其中尤其便利商店因多係租用辦 公大樓或住商綜合大樓之ㄧ樓,入口多直接面臨騎樓,改善不易,因此部 分縣市政府針對特別建築使用類別訂有審查原則,如台北縣政府訂有「既 有便利商店無障礙設施之改善及審查原則」,對於受結構體限制無法改善 之便利商店,提供明確之替代改善計畫,如在入口高差在 10-20 公分且無 改善空間者,可設置有無障礙標誌之服務鈴及活動式斜坡板,並由服務人 員協助進入。另外,如台中市政府訂有「台中市集合住宅建築物行動不便 者設施替代改善計畫處理原則」,台北市政府則提供具體之替代改善方 案,如坡道替代方案、無障礙廁所替代方案等。 前述縣市政府自訂定之改善審查原則或替代方案等,雖可解決部分既 有公共建築物之改善問題,惟因縣市政府往往僅著重單一問題,所以涵蓋 層面較為不足且多數縣市政府並無相關審查原則,而係由該縣市之無障礙 諮詢小組審查,造成審查之標準不一,或過嚴造成建築物所有權人無法改 善註 19 ,或過鬆造成改善後之設施無法發揮設置之效益,甚至部分有安全全 之虞。 四、小結 檢討國內目前各縣市政府對於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之審查現況,小結如下: 1. 改善範圍:建築物改善類別及改善之無障礙設施項目,各縣市政府多 訂訂有分期分區改善計畫,並依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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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探討 經無障礙諮詢小組審查通過後辦理。 3. 審查標準:對於無法依規定改善之既有公共建築物,須另提替代改善 計畫者,部份縣市政府雖訂有審查原則,惟多僅針對某些特別使用之建 築物,如便利商店、集合住宅等,缺乏完整、全面性之改善原則及替代 方案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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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第三節 國內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成效檢討

從民國 79 年推動至今(99 年),二十年來,究竟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 境建置、改善成效如何,目前國內並無客觀的評估或大型的調查。本研究 綜合前一期之調查、相關研究文獻及營建署無障礙生活督導報告,分別從 建築物本體之無障礙設施改善成效、行動不便者使用觀點及建築物所有權 人﹙管理人﹚之看法檢討目前改善情況。 由於公共建築物依據法令修正之時間,本研究依法令修正時間將既 有公共建築物分為以下兩類,分別檢討其問題如下。 1.前期既有公共建築物:85 年 11 月 27 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共建築物。 2. 後期既有公共建築物:85 年 11 月 28 日至迄 97 年 6 月 30 日取得建造 執照之公共建築物。 一、前期既有公共建築物﹙85 年 11 月 27 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者﹚ 由於目前法令對於既有公共建築物之改善標準係依據 85 年之規定, 而本階段之建築物依據之法令為修正前之法令,所以皆須改善,依據營建 署歷年之「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報告」,顯示目前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完 成率已相當高。惟依據本計畫在前一期對活動中心及車站等計 96 個案例 之調查果顯示,設置錯誤之情形極為普便,尤以廁所、坡道等最為普遍, 此與黃耀榮教授對全省各縣市所提報完成改善之 111 個案例所進行之調查 結果相符註 20,同樣在營建署無障礙督導報告中亦得到驗證。 二、後期既有公共建築物﹙85 年 11 月 27 日-97 年 6 月 30 日取得建造執照者﹚ 85 年 11 月 27 日以後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由於多數縣市將無障 礙設施納入建造執照審核必審範圍,同時在申請使用執照時,須由勘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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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探討 符合當時技術規則之規定。 惟綜合上階段之研究調查及歷次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活動, 發現本階段之建築物其無障礙設施之設置,因當時之規定較為簡略,部 份無障礙設施雖已符合 85 年之法令規定,卻未符合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 求,最常見者有:導盲磚鋪設錯誤、馬桶型式設置錯誤、廁所之扶手設 置錯誤、樓梯扶手太粗等問題。這些設置不當的問題,部分可能導致使 用不便或無法使用,部分甚至可能造成使用者的危險。 三、實際設置現況調查檢討 本計畫在上一期曾針對社區居民活動中心及車站進行研究調查,概要 說明調查結果如下: ﹙一﹚ 交通場站無障礙設施設置現況調查 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之研究」,調查之對象包括桃 園國際機場等 6 個機場,台鐵車站係以平均每日出入 10000 人次以上之車 站為對象、計有台北車站等 23 個車站;所有高鐵車站,包括台北、高雄 等 7 個車站;台北捷運車站,包括淡水、新店線及板南線等計 51 個車站。 整體而言,四種交通場站由於興建間時間及交通工具性質差異,所面 對之無障礙設施問題亦不盡相同。本研究以場站所需擔負之主要功能為目 標,就以下 3 項主要功能,比較四種交通工具如表 4-3.1。 1.無障礙通路:行動不便者可獨立進入大廳、購票、到月台(候機室)。 2.上下車(飛機):從月台上下車或登機進入交通工具。 3.無障礙廁所:提供至少一處無障礙廁所。調查結果如下: 表 2.3.1 台灣交通場站無障礙設施﹙達可用程度﹚比較表 航空場站 高鐵車站 台鐵車站 台北捷運 無障礙通路 100% 100% 63% 100% 上下車(飛機) 50% 100% 100% 註a 100% 無障礙廁所 100% 100% 74% 100% 註 a;目前車廂與月台皆有高差,必須由工作人員以渡版協助,惟因各車站目前皆有渡版設置於 月台,並提供該項服務,所以列為可用。 資料來源:「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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