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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環境建置及改善之意義

第叁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相關法令比較分析

第一節 無障礙環境建置及改善之意義

探討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改善,首先須了解無障礙環境之意義,所以必 須先探討無障礙生活環境之推動源起及過程,以了解其推動之目的、使用 之對象及無障礙生活環境與建築環境間之相互關係。

一、緣起

二十世紀前期,關懷高齡、殘障者之社會政策開始在歐洲各國萌 芽,惟當時多採建置獨立之福利機構集中照顧,即所謂「設施福祉」。1950 年代北歐斯堪地亞半島諸國開始主張讓障礙者也能和一般人一樣在社會 中生活,使障礙者回歸社會主流(Main-stream),達到社會整合

(Integration),即「正常化」(Normalization)之理念,由於回歸社會 之主張驅使「設施福祉」轉變為「居家福祉」而此作法迅速蔓延至整個歐 洲並擴及美國註 21

既然障礙者居住於一般住家,如只能「困居家中」則顯然失去居家之 意義,因此如何讓其與一般人一樣生活,建築環境需如何因應使其可獨立 自主悠游於生活環境中,衝擊既有之生活環境,「無障礙生活環境」之規 劃設計及興建,於焉誕生。

二、無障礙生活環境發展沿革

21

:參考「無障礙住宅環境規劃設計之探討」p.29。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所謂「無障礙生活環境」(Barrier Free Environment)主要是考慮 障礙者因肢體或感知器官之缺陷,造成其行動能力受限,建築環境應如何 規劃設計使其可以其自身之能力儘量過獨立自主之生活,以取代過去以健 康之成年人為唯一使用對象之考慮。

自 1950 年後,以北歐為發源地,美國及歐洲諸國陸續於 1960 年代 左右開始訂定「無障礙設計規範」,1963 年聯合國在挪威召開年會,提倡

「正常化」之理念,更促進「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發展,1969 年聯合國 總會提出「禁止因殘障而造成社會條件之差別」,同年國際復健協會

(Rehabilitation International)制定「為殘障者設計」之標誌,1975 年聯合國發表「殘障者權利宣言」,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亦提出「考慮殘障者需要標準化系 列」之設計指引註 22

1976 年聯合國在日瓦召開專家會議,提出應去除住宅、公共建築物、

都市環境等之實質障礙,「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於是在世界各地積極展 開,隨後因高齡人口急遽增加,高齡者伴隨著老化而來之行動、感知能力 之退化,使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建造亦成為高齡社會之迫切需求,所以無障 礙生活環境之建置蔚成世界潮流,而後因個人意識之抬頭、人權之注重,

更漸漸將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理念貫徹於強制性之法令。

三、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意義與內涵

由前述沿革,顯示無障礙生活環境之意義為提供一個更為自由的環 境,讓具有不同生理狀態之個人可享有獨立進出與使用的人造環境。將生 活環境從過去以健康成年人為考慮的單一思維,擴大到考慮不同身體機 能、尺寸之使用需求,擴大環境之適用對象,使大家都可以享有一個安全、

便利的環境。

第叁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相關法令比較分析

設施、道路、及交通設施等,凡生活中需要到達與使用之空間皆含括在內,

而無障礙建築環境,則特別指以建築物及其基地等為範圍,利用無障礙設 施及設備,建構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建築物。其受惠 者及設計重點分別說明如下。

﹙ㄧ﹚受惠者

無障礙環境考慮考慮不同身體機能、尺寸之使用需求,受惠者包括:

1.行動不便者:因個人生理或心智條件和建築環境條件間存有差異,而在 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之個人。

2.暫時行動不便者:暫時姓行動受到限制之個人,如提重物者、推嬰兒車 者、孕婦、受傷致暫時行動不便者。

3.身體尺寸特別者:身體尺寸較為特別者,如小孩、老年人等23

(二)無障礙建築環境之設計重點

無障礙建築環境設計的關鍵要素,主要為可及性及可用性:

1.可及性(accessible):為可到達(accessible)、進出(entrance and exit)建築及空間、設施等。

2.可用性(usable):可接觸到(reachable)及可操作設備或設施。

以無障礙昇降機為例,須有輪椅乘坐者可以接觸到之控制盤,同時也 需考慮以點字或其他方式提供足夠之資訊使視障者可操作相關按鈕。

四、法令規定

隨著無障礙生活環境推動建置之世界潮流,除志願性及鼓勵性措施 外,基於高齡化社會問題,及人權平等觀念之普及,各國逐漸以強制性 之法令規範建築物之興建。綜觀各國之法令制定過程沿革,多由新建之 政府所有之建築物、公共建築及設施開始,漸漸擴及私有建築物及既有 建築物之改善。

由於新建之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極為容易,且所需增加之費用不到總工

23

:美國 2003 年版「可及與可用之建築物及設施設計標準」﹙ANSI 117.1﹚,特別加入身體尺寸特別者 之考慮。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程費 1%﹙ADA,1997﹚,但既有建築物因受基地或結構等限制,若須增設或 改善無障礙設施,由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及本研究調查結果,皆顯示不但 所費不貲,且改善成效有限。所以多數國家對於既有建築物改善多有較為 彈性之規定,主要分為有建築行為與無建築行為兩類,本研究以無障礙法 令規定較為完備且推動建置情況較佳之美國、英國及日本為對象,探討分 析其法令規定及相關推動措施,並與國內規定進行比較,以作為參考之借 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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