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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執行現況檢討

適用舊規定

第二節 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執行現況檢討

第二節 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執行現況檢討

由於身權法規定既有公共建築物須依法改善,惟因既有建築物受結構 體、建築基地及相關法令等限制,改善不易,所以「替代改善認定原則」

規定,除建築主管機關認定應配合改善者外,既有公共建築物如已依 85 年 11 月 27 日之規定設置者視同符合替代功能,而未依前述規定改善者,

亦可依前述規定改善;另第五點規定,建築物無法依規定改善者得提具替 代改善計畫,經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辦理。

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之執行包括以下三大課題,分別探討如下。

1. 改善之範圍:哪些建築物須改善,須改善哪些項目 2. 改善之程序:申請及審核之程序為何

3. 改善之設施標準:應改善之設施項目審核認可之標準為何 ㄧ、改善範圍

「公共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70 條規定,其使用類別包括集會 場所、車站、學校、便利商店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規定,

作為公共建築物使用之建築物必須依法設置無障礙設施,未設置者需由建 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責改善。

因建築技術規則多次修正擴大公共建築之範圍,造成需改善之公共建 築物數量繁多,依據「替代改善認定原則」第二條規定,其改善項目之優 先次序,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同時於第六條明定公共建築物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應辦理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 畫及期限之擬定。

目前各縣市政府多已依據本規定,訂定其分類、分期改善計畫。

如「台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執行計畫分期表」、「新竹縣公共建築 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區、分期改善執行計畫」等,明確規劃改善之期 程。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第貳章 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探討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三、無障礙設施審查標準

依據替代改善認定原則,既有公共建築物得依據 85 年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改善其無障礙設施,惟如建築物受結構體等限制無法依規定改善時,

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經無障礙諮詢小組審核認可後辦理。

由於公共建築物範圍多次修正擴大,其中尤其便利商店因多係租用辦 公大樓或住商綜合大樓之ㄧ樓,入口多直接面臨騎樓,改善不易,因此部 分縣市政府針對特別建築使用類別訂有審查原則,如台北縣政府訂有「既 有便利商店無障礙設施之改善及審查原則」,對於受結構體限制無法改善 之便利商店,提供明確之替代改善計畫,如在入口高差在 10-20 公分且無 改善空間者,可設置有無障礙標誌之服務鈴及活動式斜坡板,並由服務人 員協助進入。另外,如台中市政府訂有「台中市集合住宅建築物行動不便 者設施替代改善計畫處理原則」,台北市政府則提供具體之替代改善方 案,如坡道替代方案、無障礙廁所替代方案等。

前述縣市政府自訂定之改善審查原則或替代方案等,雖可解決部分既 有公共建築物之改善問題,惟因縣市政府往往僅著重單一問題,所以涵蓋 層面較為不足且多數縣市政府並無相關審查原則,而係由該縣市之無障礙 諮詢小組審查,造成審查之標準不一,或過嚴造成建築物所有權人無法改 善註 19,或過鬆造成改善後之設施無法發揮設置之效益,甚至部分有安全全 之虞。

四、小結

檢討國內目前各縣市政府對於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之審查現況,小結如下:

1. 改善範圍:建築物改善類別及改善之無障礙設施項目,各縣市政府多 訂訂有分期分區改善計畫,並依計畫執行。

第貳章 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探討

經無障礙諮詢小組審查通過後辦理。

3. 審查標準:對於無法依規定改善之既有公共建築物,須另提替代改善 計畫者,部份縣市政府雖訂有審查原則,惟多僅針對某些特別使用之建 築物,如便利商店、集合住宅等,缺乏完整、全面性之改善原則及替代 方案供參考。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