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貳章 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探討
本章主要為探討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之現況問題,首 先探討相關法令規定及執行之現況問題,並經由相關研究文獻及前期計畫 之實際案例調查,檢討無障礙設施改善現況,以探討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改善之問題癥結。
第一節 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規定
所以本節首先針對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規定作全面剖析,以了解法令 之概要,再進一步分析既有共建築物之相關法令及其問題。
一、法令體系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係在配合世界趨勢下,發刃於 1980 年 公布施行的「殘障褔利法」,經過相關法令陸續研修正註 17,目前的法令體 系,包括宣示性的「憲法」增修條文、概括性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身權法﹚,具實質規範內容之「建築技術規則」與「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另外,依據身權法訂定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計畫之 認定原則,之法令系統如圖 2.1.1,相關規定重點說明如次。
圖 2.1.1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圖 圖來源:「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p.1
註17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沿革詳「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
憲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建 築 法
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 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建築技術規則:
設置範圍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 規範:設施之設計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二、憲法及身權法
﹙一﹚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 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 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依據 96 年修正公布之身權法,其立法目的及與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有 關之法令條文,摘錄如下﹙條文規定詳如附錄 2.2﹚。
1.立法目的﹙第 1 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
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
2. 設置無障礙設施﹙第 57 條﹚:新建之公共建築物須設置無障礙設施及 設備;既有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人或 管理機關應負責人改善。但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 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定後改善。
3. 罰則﹙第 88 條﹚: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 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
強制拆除。
綜合上述,憲法條文僅為宣示性,並無實質內容,而身權法則規定既 有公共建築物必須溯及既往改善,且未依法改善者得處罰鍰甚至停止供 水、供電。
三、建築法系
第貳章 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探討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第貳章 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