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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章 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第陸章 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依據研究結果,具體務實,提出結論與建議為本章之目的。綜合前五 章之論述,本研究探討國內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問題癥結,

並就我國與英美日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法令規定及相關做法,深入分析 比較後,建議除公眾使用頻率極高或主要供高齡、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公共 建築物外,其餘公共建築物改善應可較具彈性,本研究並具體務實的提出 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建議,以供業界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作為改善之參 考。

第一節 結論

經由對無障礙環境之意義及對障礙者權益之探討,可知無障礙環境 主要目的是為保障行動不便者可以有公平參與社會活動之機會。惟基於法 令之強制性,制定之同時,必須考慮其可行性、合理性、同時兼顧經濟性 與永續性。面對國內多年來推動無障礙環境,在政府及民間投注不少人力 及物力,仍無法突破困境之情況下,本研究試圖引用「藍海策略」之思維,

從更廣泛的角度,深入了解現況問題癥結,及系統性的比較分析我國與 英、美及日本的法令規定,以跳脫目前的困境,期使法令訂定之方向與內 容可以更符合多數大眾之利益與期望,使我國的無障礙環境建置有合理、

周延、明確的法令依據。針對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 研究結果,謹提出以下三點結論。

1. 現況問題:既有公共建築物受結構體等限制,無障礙設施多無法依設 計規範改善,由於缺乏明確之替代計畫參考,影響改善效益。

2. 國外參考:比較英美日等做法,既有建築物改善,係以政府所有、使 用頻率高或主要供高齡身障者使用之建築物優先改善,至於私人所有提 供公眾服務之建築物,則於使用者有需求時配合改善,且若硬體不易改 善,得以軟體服務替代。

3. 改善建議:為使國家資源做有效之應用,提升無障礙設施改善效益,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本研究歸納分析國內外相關法令制度及研究文獻,建議既有公共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改善可分為「主動型」與「被動型」,配合建築物之使用特 性及改善限制等,研提替代改善計畫案例彙編,以提供業界及建築物所 有權人作為改善之參考。

一、現況問題

檢討國內相關法令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現況,分別就 改善之現況及法令規定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 法令規定

1. 強制規定溯及既往:身權法規定既有公共建築物須依法改善,而公 共建築物之範圍隨著法令修正,涵括之範圍逐次擴增,造成需改善 之建築物數量龐大,且有許多建築物規模較小或因權屬等問題,不 易改善。

2. 替代改善計畫缺乏具體規定:由於既有建築物受結構體等限制,不 易改善,法令雖有改善困難者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規定,但並未 規定替代計畫之方式、標準等執行細節,而係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訂 定。本作法雖具因地制宜之彈性,惟研究顯示目前各縣市政府多限 於人力無法對替代計畫之適宜性做深入研究,除少數縣市有簡易之 替代計畫標準外,多數由無障礙諮詢小組就各替代計畫進行審查,

不但標準不一,且有部份縣市採用設計規範作為改善標準者,影響 改善工作之推動與效益。部份縣市如台北市、基隆市、台北縣等雖 訂有替代改善計畫之責原則,惟皆相當簡易,僅適用於少數狀況多 數既有公共建築物皆面臨改善之問題,而各縣市審查小組寬嚴不 一,甚至有部分縣市會在施工後之勘檢時又提出新的問題,造成業

第陸章 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定,改善後之無障礙設施未能符合行動不便者使用需求、或因而影 響一般人使用之便利性,部份甚至有安全之虞。

2..缺乏改善參考資料:目前之設計規範規定極為嚴謹,計有建築物受 結構體等限制,無障礙設施改善多無法依據該規範設計,而替代改 善計畫缺乏明確規定。

二、國外作法可供參考之處

經參考美國、英國及日本之法令規定及相關作法,其中美國及英國尤 其在立法精神特別值得我國參考,無障礙生活環境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由美國及英國之反障礙歧視法之立法目旳,發現其政策主要為協助身心 障礙者發展自我,保障其受教權、工作權及接受公共服務之權利,站在 保障基本人權之立場推動,而無障礙生活環境為協助其達到這些目的的 手段,並非目的。

經參考英、美、日本等國家對既有供公眾使用或提供服務一般大眾之 建築物,其改善方式綜整如下:

1.對於有建築行為之建築物:美、英、日皆規定須依建築法令規定改善 設置,惟如改善或增設有困難時,得以不較原來之狀況差為原則。

2.對於無建築行為提供公眾服務之建築物:英、美及日本皆以政府所有 之公有建築物提供公共服務者優先改善。至於私人所有提供公眾服務之 建築物,日本法令並未規定應配合改善;英美則係依據障礙者權益法保 障人權平等之理念,於使用者有需要時,要求業主配合改善,如硬體不 易改善,可以軟體服務替代。

3.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並無制式標準:美國對於有增建、變更使 用等建築行為之既有建築物,提供較為彈性之設計標準;至於無建築行 為提供公眾服務之建築物,主要以解決要求者之需求,並以容易改善為 原則,如雙方有爭議時,得由人權委員會協調解決。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三、改善建議

經歸納比較分析國內外相關法令制度及研究文獻,本研究提以下三點 改善建議:

﹙一﹚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應集中資源作最有效之應用 調查顯示,由於所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皆須改善,反有資源分散之問 題,部份使用頻率極高之公共建築物,如部份台鐵車站,尚缺乏無障礙通 路,無法使行動不便者安全便利的使用大眾運輸工具。

由於身權法規定公共建築物須依法改善,惟目前公共建築物涵括範圍 極為廣泛,部分且涉及私權推動不易,建議參考國外作法,針對一般大眾 使用頻率較高或以障礙者、高齡者使用為主之建築物,如交通場站、社福 機構、醫院等要求限期改善,以使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二﹚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參考指引

目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雖對無障礙設之設計皆有清楚詳細 之規定,惟因既有建築物受結構或基地等限制,往往無法依規範之規定改善 或增設。本研究上一期計畫已提出「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指 引」正由營建署進行後續法制工作中,建議宜儘速完成法制工作,以作為改 善及地方縣市政府審核改善計畫之參考依據。如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法符 合前述設計指引者,再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替代改善計畫,並經當地無障礙 審議小組審查核可後實施。

﹙三﹚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建議

1. 無障礙設施改善替代計畫之類型建議:既有公共建築物受結構體等限制,

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改善依使用性能可分為「主動型」與「被動型」,前 者為行動不便者可自行使用,後者則需藉由他人協助,因此須配合提供標

第陸章 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

第二節 後續研究建議

「人創造環境,環境塑造人」,安全、便利、友善的環境,讓所有人無論 其年齡、身體機能差異都能安適的生活於其中,是政府施政成果之重要指 標,也是建立福祉社會的基礎。一個安全便利的環境,不但減少因意外而 損傷身體機會,讓行動不便者有機會接受良好的教育、就業,有尊嚴的作 一位對社會有貢獻、從事生產的公民註 36,同時也可使國內日漸增加的老年 人口,擴展其生活範圍並儘量以自己之能力獨立生活,享有個人尊嚴及生 活之樂趣。

本研究延續無障礙建築環境研究,針對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 善之問題,作整體之之探討,就身權法、建築法管轄範圍,檢討相關法令 規定及國內改善現況,並比較分析國內外相關法令規定及研究文獻後,研 提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建議,後續將依既定之研究流 程,邀請相關專家學者、不同障別、政府機關、業界團體代表開會討論修 正,使其更為周延完備,以符合大眾之最大利益,並配合「既有公共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指引」完成法制工作後,以作為無障礙設施改善之 參考,達到提升改善效益之目標。

惟依據本研究分析國外之作法,為使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推動建置符合 社會及使用者需求,如有健全之配套措施更能有效達到使行動不便者公平 參與社會之目標。鑑於部分配套措施已超越建築管理之範疇,本研究於是 提出後續研究建議,並建議短期內,先就本研究提出之彙編草案優先辦理 修正並配合法令之修正,以作為改善之參考,期達到立竿見影之效;後續 則宜以更宏觀之作法進行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建置,以確實達到保障身心障

第陸章 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二、 短期改善之具體改善計畫

二、 短期改善之具體改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