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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課題探討

第二節 國內外相關政策

表 2-5 長照服務機構類型表

(資料來源:長照服務資源地理地圖網,http://ltcgis.mohw.gov.tw,2018/3/20)

二、 高齡友善城市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於 2002 年提出「活躍老化」

觀念,並定義為:「為提升年老後之生活品質,盡最大可能以增進健康、參與和安全的 過程」。如何因應高齡社會所帶來的衝擊與需求,為讓「活躍老化」能夠具體化,構築 一座適合老年人樂活宜居的城市環境,世界衛生組織於 2007 年發布「高齡友善城市 指南 (Global Age-friendly Cities:A Guide)」(WHO 2007),希望營造兼容、無礙,能 促進活躍老化的生活環境。國內則在政府的倡議、規劃下,以所有政策面向的健康工 程(healthin-all-policies)之精神,參採世界衛生組織高齡友善的城市指南八面向,包 括:住宅、通訊與資訊、交通運輸、無障礙與安全的公共空間、工作與志願服務、社 會參與、社區及健康服務、敬老與社會融入。與縣市政府共同合作,發動社會不同層 面都來推動高齡友善環境改造的工作。2010 年於嘉義市展開第一個高齡友善城市計畫,

短短 3 年時間,全臺 22 縣市皆加入這個「高齡友善城市」的工程,並完成連署世界 衛生組織「都柏林宣言」。(詳圖 2-2)

圖 2-2 高齡友善城市八大面向圖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高齡社會白皮書,2016)

邱淑媞(2016)目前縣市政府紛紛推出許多特色計畫,例 如臺北市「銀髮友善好站」、

三、 日本照護保險制度

(一)背景

隨著老齡化的進展,需要長期護理和長期護理期的老年人數,照護需求越來越多;

另一方面,需要長期照護的老年人,如核心家庭化進程,關心家庭老齡化支持家庭的 情況也發生了變化。舊的福利以及高齡的醫療制度的對應限制,建立了支持全社會老 年照護的機制(照護保險)日本厚生省草擬照護保險制度的大綱。1996 年 11 月,與 照護保險有關的三法案(分別為:照護保險法案、照護保險法施行法案、醫療法的部 分修正)。1997 年 12 月三法案經部分修正後成立並公告,正式施行日期為 2000 年 4 月 1 日。

(二)基本理念

1. 自立支援:照顧需要護理的老年人,此想法是為了支持老年人的獨立性。

2. 利用者本位:受照護者,可選擇各種醫療服務,並接受全面福利服務系統。

3. 社會保險制度:採用社會保險制度,明確利益與負擔之間的關係。

(三) 保險制度的機制

被保險人區分為第一號及第二號。第一號被保險人乃指 65 歲以上高齡者;第二 號被保險人,為 45 歲以上未滿 65 歲的國民。(詳圖 2-3)滿足上述條件的外國人,只 要其辦理外國人登錄且在日本居住一年以上者亦可成為被保險人。為確保照護保險制 度財政的安定性,制度運作的財源 50%由公費負擔(中央 25%,都道府縣 12.5%,市 町村 12.5%)。第一號被保險人保費負擔 18%,第二號被保險人保費負擔 32%。(引自 陳玉蒼,2005)

圖 2-3 照護保險制度的機制圖

(資料來源:日本厚生勞動省,2016,本研究翻譯) (四)使用護理服務程序

保險給付分為三種:(一)對於需要照顧者給予照顧給付。(二)對於需要支援者給予 預防給付(三)針對需要照顧或需要支援者,市町村等地方自治團體給予特別給付。這 三種給付大致可區分為兩大類,一為居家服務,二為設施(機構)服務。需要照顧的 判定是指因身體或精神上的障礙導致洗澡、排泄及吃飯等日常生活的基本運作全部或 一部分,連續 6 個月需要照顧的狀態而言。需要照護的狀態依其所需的照護程度分為 需要照護 1-5 等 5 個等級。上述狀態的認定是由照護認定審議會根據市町村(等同於 台灣的鄉鎮市區)所屬之認定調查員的訪問調查結果及主治醫師的意見來判定。(詳圖 2-4)

圖 2-4

日本的照護系統的架構圖

(資料來源:平成 25 年度照護保險事業狀況報告年報,本研究翻譯)

四、 日本地區總括性照護體系

(一) 地區總括性照護體系

日本建構地域包括照顧研究会報告書(平成 22 年 3 月)區域包容性護理系統概念:

無論居住類型(傳統設施,養老院,集體住宅,老年住房,家庭)如何,當地居民在 30 分鐘(日常生活區)內居住,無論居住類型如何 現在可以繼續生活在一個熟悉的 地區,而不依靠醫院等,同時在 24 小時 365 天內使用各種服務以確保上述安全,安全 和健康。(詳圖 2-5)

日本自 2005 年起地方行政單位,等同於臺灣的鄉鎮市區的市町村設置「地區總 括性支援中心」並以此為中心據點,提供高齡者生活的「綜合諮詢、支援」,防止虐待 及成年監護等,或提供社區「照護管理支援」及「預防照護的照護管理」。另外,除導 入小規模多機能服務設施外,2012 年 4 月起實施「定期巡迴、隨時對應型訪問照護 看護」,配合長者生活步調的重點照護及定期巡迴,從協助起床到協助夜間如廁,並視 需要提供到府的短時間照護,若需要,也提供護士的照護等,是一種提供結合醫療與 長期照護的服務型態。除此之外,多數地區將空屋或閒置設施改裝,作為設置小規模 多機能型居家長期照護之用,營造可以與少數熟識的利用者及照護人員一起生活的環 境。此外,到府訪視照護也由熟識的照護人員擔任,並安排住宿,為失智症患者等高 齡者與家屬的居家生活提供協助。(靳燕玲,2016)

圖 2-5 日本靜岡地區總括性照護體系圖

(資料來源:靳燕玲整理自東大高齡社會教科書,2014) (二) 生活支援系統

(宮川 広之,2018)日本於 2025 年當嬰兒潮一代超過 75 歲時,即使它變成了需要 護理的嚴重狀態,為了能夠在自己熟悉的區域中將自己的生活延續到生命的盡頭,實 現全面保障醫療,護理,預防,住房和生活支持的系統。由於預計未來老年失智症將 會增加,因此建立一個區域綜合護理系統以支持老年失智症社區的生活非常重要。在 人口持平且 75 歲以上人口迅速增加的大都市區,75 歲以上人口中等,但人口在減少,

如城鎮和鄉村等,老齡化進程存在較大區域差異。在區域包容性關懷體系中,作為保 險公司的市和州必須根據該地區的自治性和主體性特點建立起來。專業服務以“護 理"、“醫療"、“預防"和“住房"為前提,“生活支援/福利服務"是相互關聯,

在合作的同時支持家的生活。

老年人自身“居住"(住房形式)“與家庭的關",“鄰里和朋友"滿足個人的 需求“為了應對身心狀態的變化和“如何生活和生活"提供“支持/服務"的靈活組 合。在傳統服務方面,醫療護理專業人士可以提供“生活支持",但“生活支持"由 私營企業,非營利組織,志願者和當地居民等各種實體提供 在這種情況下,醫療專業 人員和護理專業人員可以專注於“醫療護理和護理",從而改善家庭限制點。根據老 年人的需求建立應對體系分為兩項:(1)改善生活支持和護理預防(特別是輕度):按 地區力量(自助/互助)改善老年人活動並促進社會參與。(2)加強護理和醫療服務(特 別是中等收入人群):增強每項服務,推進醫療/護理(多職業)合作。

園田真理子(2015),日本高齡失智者世代 2025 年為居住設計的安全目標,焦距在 高齡失智者多面性合適的生活經營管理,以及照護、專門照顧的量身訂做為主。藉由 醫療、照護、預防、居住、生活支援等整體,提供且實現地域上的支援系統構築。(詳 圖 2-6)

圖 2-6 生活支援系統架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改繪自園田真理子,住生活基本計画,2015)

五、 日本近居政策

在 UR 都市機構,育兒、老年人家庭等促進其親屬的近居。為了使相互的互相幫 助而準備了對策和制度。支持育兒、老年人家庭等的親屬家庭雙方都是同一站圈(大 概是半徑 2km)的 UR 租賃住宅或者在 UR 都市機構規定的區域內的住宅的某一個地 方,這樣的話(月額收入 25.9 萬日元以下的家庭)房租 5 年間 5%優惠。

(一) 入住必要條件

入住必要條件(符合 1. 或 2. 任何一項的必要條件)

1. 高齡者家庭、育兒家庭或殘障人士家庭。

2. 對前項 1. 提供支援的親屬(包括對高齡者、育兒等家庭提供支援的直系血親 或現在負有撫養義務的三等親內的親屬的家庭)。

(1) 高齡者家庭

A. 家庭中有滿 60 歲以上成員的家庭

(2) 育兒家庭(符合 1.或 2.任意一項的家庭)

A. 家庭中有正在撫養未滿 18 歲的親屬(配偶除外)的成員的家庭。

B. 家庭中有孕婦的家庭。

(3) 殘障人士家庭

A. 家庭中有 4 級以上身體殘疾或重度智障等成員的家庭 (二) 其他內容

適用於五年內的房租減少 5%,同住的話本制度條件不適用,同時為 UR 的契約之 住戶,兩個世代的房租減少都適用。每年都需要審核。

左圖 UR 半徑兩公里以內與別的團地(集合住宅)近居者;右圖 UR 和 UR 以外的住 宅,近居優惠區域範圍內近居者。(詳圖 2-7)

圖 2-7 UR 近居範圍與扶養義務三等親屬圖

(資料來源:日本 UR 賃貸住房網站,

https://www.ur-net.go.jp/chintai/whats/system/kinkyo/?id=kin2,2018/7/14)

六、 新加坡臨近住房補助金

//www.hdb.gov.sg/cs/infoweb/residential/buying-a-flat/resale/living-with-near-parents-or-married-child,2018/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