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國內政情綜合分析
第二節 國內政情綜合研判
接下來,將以下列主題來討論國內政情分析,包括:比較 FTA 與 ECFA 簽訂之際,我國之國內外政治情勢分析,以及,ECFA 簽定過程時所引發的 朝野爭議,並以本系統資料庫、朝野黨團政策會執行長之深度訪談,以及第 4 場座談會(記者及社會人士)的內容做為輔佐,進行國內政情綜合分析。
為了比較 FTA 與 ECFA 之差異,本研究簡短回顧民進黨執政時期,我國 與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和宏都拉斯等中美洲邦交國所簽 訂貿易協定之簽訂歷史。其中,在 2003 年-2008 年之間,我國分別與巴拿馬、
尼加拉瓜、瓜地馬拉、薩爾瓦多、宏都拉斯等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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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整理自系統資料庫和學者專家、媒體記者之座談會資料之後,本研究統整出 一比較表,如下表所示:
90 FTA 相關資料,請參見經濟部國貿局網站之 FTA 專區。
http://cweb.trade.gov.tw/kmi.asp?xdurl=kmif.asp&cat=CAT4122,點閱時間於 2011 年 10 月 1
日。表 6-3 FTA 與 ECFA 之國家總體政經情勢
FTA ECFA
性質 自由貿易協定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時間 巴拿馬 2003/08/21(簽訂時間)
瓜地馬拉 2005/09/22
尼加拉瓜 2006/6/16
薩爾瓦多 2007/05/07
宏都拉斯 2007/05/07
2010/06/29 簽訂
2010/08/07 三讀通過
簽約地點 多在對方國,談判曾選擇第三地 談判:北京、臺北、桃園 重慶(正式簽署)
行政與立法之情勢 執政黨居國會少數:朝小野大 分立政府
立 院 席 次 : 綠 ( 100-101 ) vs. 藍
(113-114)
執政黨居國會絕對多數:朝大野小
一致政府
立院席次:綠(21)vs.藍(88)
朝野政黨看待協定之屬性 民進黨:外交
國民黨:外交
民進黨:外交
國民黨:內政
政黨對協定之立場 民進黨:贊成
國民黨:贊成
民進黨:反對
國民黨:贊成
經濟體之比較 我大他小 我小他大
利害評估 利大於弊
經濟效益影響不大
弊大於利(民進黨)
利大於弊(國民黨)
經濟效益影響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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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性質之適用 條約 條約或準條約
審議過程 逐條審查 逐條審查
立法院之意見表達 附帶決議(如:中巴自由貿易協定) 民進黨強烈反對,並提案要求公投。
表決 無表決 執政之國民黨要求包裹表決,在野之民進
黨要求逐條表決。最後以折衷的方式,逐 條表決,最後全案表決。發言愈百次,12 小時審議,19 次表決。全案表決時,民 進黨團退出,表決結果 68:0。
表決過後,朝野各自表述,國民黨團堅稱
「全案表決」,民進黨團認定「逐條表 決」。
公投訴求 無 在野黨提公投案,於 2009 年 8 月 27 日遭 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
通過 均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2010 年 8 月立法院召開臨時會通過。
在表 6-3 中,可以清楚地瞭解到在簽訂 FTA 與 ECFA 時,我國所面對的 國家總體政經情勢有著截然不同的局面。因此所受到國內各界矚目的程度也 有所不同,就以應該是最簡單的談判與簽署地點為例。在簽署 FTA 時,協商 與簽約地點除了在雙方國家之外,也曾選擇第三國,例如:美國,當時地點 的選擇也相當單純,並沒有引起過多的政治聯想,但在協商與簽署 ECFA 時,
雙方對於協商和簽署地點是否在臺北、北京、南京或重慶等,引起非常多的 爭議,例如:原本中國大陸方面主張可以在北京,臺灣方面認為有被矮化之 嫌,而如果在南京,又因南京曾經是中華民國的首都,中國大陸方面又有疑 慮,最後選擇了雙方都可以接受的重慶,但重慶又曾為中華民國的陪都,在 我國國內立刻引來民進黨質疑國民黨陷入中國統戰的陷阱。從此爭議可以看 出,簽署 ECFA 的政治敏感程度,遠遠高過 FTA,這也難怪國內新聞媒體對 兩者重視的程度有著天壤之別。
承上述分析,FTA 與 ECFA 兩者有其基本性質之差異,以及 ECFA 具有 特殊之政經意涵,接下來,本研究將針對 ECFA 簽署審議之際,國內對於行 政與立法權限討論之政治情勢,以及相關新聞媒體之報導,進行國內政情綜 合分析。
在整理自本研究所建立之系統資料庫,以及比對學者專家、媒體記者和社 會各界等座談會之後,對於行政與立法之間彼此權限及角色之討論,本研究 歸納出五大討論焦點,此五大討論焦點,均涉及行政與立法權限與角色,包 括:一、ECFA 是否屬於條約性質?若屬條約性質,即可根據憲法第 63 條,
立法院有權進行議決。二、立法院是否設兩岸小組?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不過,該條文並沒有明文規定,
得設怎樣的特種委員會?以及特種委員會的組織、功能,以及運作方式。也 因法律規範並非十分明確,導致朝野對此頻生爭議。三、送國會審議之時間 點?若認定 ECFA 屬於條約,而非行政協定,即需送立法院審議,但對於具 有特殊性質之兩岸協定,該於何時送國會審議?是事前?事中?或者,比照 條約,事後送審即可?四、國會該如何審議?逐條審議並逐條表決,或逐條 審議並全案表決?而怎樣的表決叫做逐條表決?又怎樣的表決叫做全案表 決?五、利益迴避問題。此問題也涉及立法院監督行政機關之權責,以及民 意監督的問題。
一、 對於 ECFA 是否屬於條約性質?
對於 ECFA 是否屬於條約?執政黨的態度傾向比照條約處理,總統馬英九 於 2010 年 7 月在中外記者會上曾予以定調,「ECFA 在法律上不是條約,但 可以比照,國會不能逐條討論修正,否則不符國際慣例。再者,根據大法官 會議第 329 號解釋,指 ECFA 不是條約,但大法官的解釋沒有說不能比照條 約處理,不必在名稱上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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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總統府和行政院均認定 ECFA 必須 比照 FTA,以條約審議的方式,完成立法院審議的議程,而此方式,雖然在 野的民進黨團相對比較清楚的認定 ECF 屬於條約,但在送交立法院審議上,民進黨團也是抱持肯定的立場,並沒有表示反對。
至於新聞媒體報導方面,對於將 ECFA 比照條約送立法院審議並無特別的
91 請參見,自由時報,2010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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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甚至在傳出朝野有某種程度的歧見時,有多篇報導或評論,直接闡述 ECFA 應該送立院審議,例如:「國會監督,才是正辦」,「尊重國會,換來立 委相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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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是否將 ECFA 視為條約的問題上,執政黨基於對兩岸問題的立場,不 願意將兩岸視為是兩個國家,因此行政部門和國民黨黨團並不願意直接表態 認定 ECFA 就是條約,但仍主張進入立法院審議,ECFA 應該比照準條約的 方式辦理,就要不要送立院審議的問題上,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之間並沒有 太大的歧異,但問題就在於程序問題,該如何審議?以及行政院尊不尊重立 法院「感受」問題上。
二、 立法院是否設兩岸小組?
對於立院是否設置兩岸小組?其實在立院歷史上,曾經正式成立過兩岸 小組並實際運作,但也衍生出許多爭議,問題就在於兩岸問題是否隸屬於總 統職權?立法院有無權責可以參與,以及洩密的問題。
在因應 1996 年臺海危機時,第三屆立法院就曾經成立過兩岸小組,在正 式開會時,由當時的國防部長蔣仲苓和國安局長殷宗文以機密報告的方式,
簡報臺海情勢和中共兵力部署等情形,不過,經過密談 4 個小時,卻傳出有 立委提早離席向媒體記者轉述會議內容,這也讓蔣仲苓當場大罵洩密,同時 引起立法院內的軒然大波。不過,若參照本系統資料庫之內容,國內主要之 平面媒體,並沒有對違反機密會議規定之相關立委,也多所討論或批評,甚 至「引述」該立委轉述機密會議之內容進行報導,例如:轉述了國防外交部 會首長在會中的談話,以及,立委在會中假設性問題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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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媒體報導此會議內容,和立委洩密,但也同時報導了立委的轉述內容。
在 2000 年,民進黨第一次執政初期,立法院第二次成立了兩岸小組。當 時前總統陳水扁有意突破兩岸僵局,因此決定在總統府成立跨黨派兩岸小組 時,當時佔有立院多數的國民黨團揚言,要在立院成立兩岸小組予以反制,
92 請參見,聯合報,2009 年 6 月 29 日;經濟日報 11 月 19 日。
93 請參見,中國時報,1996 年 2 月 14 日。該小組原本設計,將由當時的院長劉松藩、副院 長王金平分別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國民黨、民進黨各推派 2 名代表、新黨和無黨籍聯 盟各一名代表,共 8 人組成。
但遭到民進黨團反對,當時民進黨團總召鄭寶清堅持,「立法權絕對不能取代 行政權,立院兩岸跨黨派小組絕對不可能取代海、陸兩會,直接與大陸進行 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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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因此僵持不下,在多次召開朝野協商討論此事時,結局都 不歡而散。經過過多次協商破裂,在野黨始終堅持成立立院兩岸小組,在朝小野大、
執政的民進黨人數居於相對弱勢的情況之下,6 月底朝野協商同意成立「大 陸政策及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而當時的新聞媒體則以政治抗衡的角度進 行報導與評論,例如:「立院主導兩岸政策意圖明顯,行政部門空間相對緊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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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兩岸政策爭取發言權 立院也要成立跨黨派兩岸小組。」「兩岸溝通,立院要扮第二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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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隨後,在協商該小組之組織功能時,民進黨團協商代表李文忠悍 然拒絕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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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如此,但當時朝小野大,在野黨佔有國會多數,因此 在 11 月 14 日的院會表決時,以 90 比 0 票表決通過成立兩岸小組,而民進黨 團則退出該次院會,並以侵犯行政權,有違憲政精神為由,堅決表示拒絕參 加該小組。98
該小組遂成為僅由在野黨參加的兩岸小組,雖然也曾多次正 式開會,希望可以兩岸議題上與執政的總統陳水扁和民進黨相抗衡,但當時 的媒體將報導焦點多鎖定在府方由李遠哲成立的跨黨派兩岸小組上,再加上不過,隨後,在協商該小組之組織功能時,民進黨團協商代表李文忠悍 然拒絕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