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與立法機關權限及角色之憲政法理分析
第一節 憲政體制之定位
中華民國憲法歷經七次修憲、多次大法官就中央政府權限問題之釋憲,
以及憲政實務之運作經驗,中央政府體制一般被認為是介於總統制與內閣制 之間的憲政類型,類似於法國第五共和兼具總統制與內閣制特色的「半總統 制」或「雙首長制」政府體制。
「半總統制」在法國施行之經驗,主要具有兩個重要特色:一、總統與 立法分屬不同政黨在掌控時(如 2000 年到 2008 年的民進黨執政期),總統應 尊重國會多數,任命多數黨之人士為閣揆,形成「內閣制」之運作方式,總 統權力放虛;二、如果總統黨籍與立院多數黨一致(如我國目前之狀況),則 實際運作較接近於「總統制」,行政權及立法權應分立且應相互制衡。(沈有 忠,2005;徐正戎,2001;劉致賢,2002)但這樣的經驗,在我國並未完全
實踐,也因此學者對於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實務運作,究竟該歸納於「半總 統制」、「總統制」甚或是「內閣制」,始終有所爭論。爭論的核心議題包括:
一、憲政體制是否仍具有內閣制特色;二、總統與行政院長之行政權力是否 一體。
一、憲政體制是否仍具有內閣制特色
如前所述,法式「半總統制」是一種介於「總統制」以及「內閣制」的 中央政府體制,總統以及國會各有其民意基礎,當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屬同黨 派時,較偏向「總統制」運作;但分屬不同黨派時,總理由國會多數黨人士 出任閣揆,政府體制由較偏向「總統制」之運方式「換軌」為較偏向「內閣 制」之運作方式。
在探討我國的中央政府運作的體制傾向時,最為重要的議題之一即是:
究竟我國的憲政體制是否具有內閣制之特色?
中華民國憲法原始本文之中,一般咸認為政府體制之設計較為偏向內閣 制,如憲法第 37 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及第 53 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 關」。但歷經七次修憲後,目前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發布行政院院 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 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 37 條之規定。」,以及增修條文第 3 條「行 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將我國中央政府體制之內閣制精神,修正為較偏 向總統制體制。
臺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據此認為,我國的實際憲政體制運作實質上一直 是「總統制」,總統為行政權之核心;特別是與其他的「半總統制」國家相 比,有獨立的民主正當基礎來組成國會,通常再由國會多數組成內閣,且保 持議員與閣員資訊之流通,而與總統的權力運作有所區分;但我國的「內閣」
並非由國會而來,沒有獨立的民主正當性,不需要考慮雙首長、半總統的問 題。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舉憲法第 53 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 機關」、大法官釋字 387「立院改選,行政院應總辭」與釋字 419『總統改選,
行政院之辭職僅屬「禮貌性辭職」』兩個解釋,將我國的行政立法關係,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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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制之方向—行政院真正要負責的對象為立法院,而非總統。準此,當總 統無法掌控立法院多數時,可能成為類似內閣制的虛位元首,無法控制行政 院而欠缺實權。
由上述顏厥安及廖元豪教授於「憲政法理層次」座談會所發表之見解,
以及綜合文獻與學者之討論,我國的憲政規範上的體制傾向,仍有各自解讀 的空間。法理上,行政院長必須擔負責任政治,組成內閣並對立法院負責;
總統似有可能有無法掌控立法院多數及行政院之機會,而權力較為架空;但 另一方面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需要經由國會之同意,總統仍可透過 政黨或任命閣揆實際掌握行政權,而傾向總統制。目前我國的實踐運作經驗 上,乃是向「總統制」傾斜,而不是「內閣制」。
在這樣的憲政邏輯下,欲探討在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之下,總統、行政 院長以及立法權限之間的邏輯關係,必須探討另一重要議題「總統與行政院 長之行政權力是否一體」。
二、總統與行政院長之行政權力是否一體
一般而言,主張我國政府體制是雙首長制(半總統制)者,認為依大法 官釋字第 520 號解釋文「總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 政見未洽之施針方針或政策,毋迺政黨政治之常態」,總統和行政院長共同構 成「行政權」之結構,並無疑義。
顏厥安教授於「憲政法理層次」座談會中表示:「1997 年的修憲是最重 要的一次修憲,取消了立院的閣揆同意權,進一步穩固了總統制的運作。…
從憲法學的角度來看,半總統制或雙首長制的定位意義不大,因為行政權是 各主要憲法權力中最不宜且不能割裂的一種」。
廖元豪教授則引述釋字 613 號對於任命權的解釋,認『「任命權為行政一 體不可缺之一環,立法權若侵入此固有權領域,有被宣告違憲的可能。…釋 字 645 號解釋也再次確認此一原則。這樣的解釋,也是非常典型「總統制」
或「權力分立」下的論述方法。在典型內閣制「行政權正當性繫諸立法機關 之信任」「行政與立法一體」的結構下,不太可能出現此類「立法侵犯行政而 違憲」之解釋。』東吳大學黃秀端教授也同樣引述釋字 585 號、613 號及 645 號,「大法官對於人事權的解釋,認為這些權利應該是歸屬於行政權。」
另有學者則提出,我國的政府體制是雙首長制(半總統制)。行政院長對 立法院負責,為最高行政機關,但總統可經由政黨政治的運作,通過行政院 實現其政治承諾。
由上述學者由人事權及總統治權範圍的討論可得知,雖然對於我國政府 體制是總統制或是雙首長制仍有爭論,但就我國憲政運作邏輯及大法官對於 行政權限的解釋,雖然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之機關為行政院,並非總統,
但總統和行政院長的行政權力應視為一體,且總統可經由政黨政治運作,透 過行政院長及內閣的實踐其政治意志。此外,總統有若干憲法保留之決策權,
包括國防、外交、兩岸事務等(釋字第 627 號解釋)。
由於我國的憲政體制運作,總統和行政院長的行政權力為一體,就民主 政治的精神,行政權和立法權應分庭抗禮,國會應對行政機關之作為積極監 督。但兩岸協議的過程中,立院對於協議的監督權限的範圍為何?由於兩岸 關係的特殊性,使的「兩岸關係」在性質係屬「國內」或「國際」,也是臺灣 內部爭議的話題之一。以下就兩岸關係之定位先行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