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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臺灣與其他國家簽定 FTA 的模式及 WTO 經驗

第五章 我國行政立法互動的歷史軌跡

第三節 過去臺灣與其他國家簽定 FTA 的模式及 WTO 經驗

一、 自由貿易協定(FTA)

臺灣目前已與五個國家簽訂的四個自由貿易協定(FTA),依序是臺灣 與巴拿馬、臺灣與瓜地馬拉、臺灣與尼加拉瓜、臺灣與薩爾瓦多暨宏都拉斯,

本研究計畫所蒐整的資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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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1 簽署國出現次數

簽署國 說明 計數

巴拿馬 提及巴拿馬 358

尼加拉瓜 提及尼加拉瓜 109

瓜地馬拉 提及瓜地馬拉 133

81 立法院公報:已簽署國之 FTA 相關資料擷取。資料來源:立法院公報第 89 卷第 50 期至 第 100 卷第 44 期。

立法院公報資料擷取方式:

(1) 使用程式搜尋所有公報檔案,以一個公報檔案為單位,將含有簽署國之國名、FTA 或自 由貿易協定等文字之檔案挑選出來。

(2) 使用程式,以單行為單位,將含有關鍵字之 856 條行目寫入資料庫。

(3) 先以此 856 條行目做為連結文字檔之鍵連,連結至文字檔該行目所在之行數位置,並篩 選去除相同內容或為標題之行目,並排除議事錄內之行目內容。

(4) 後續以人工編碼之方式,將剩餘之 723 條行目做為鍵連,開啟原始檔取得完成資訊,並 閱讀上下文或開會目的後,再行編碼其行政與立法互動之所屬類別。

此擷取方法是以一段相關公報討論內容做為一個統計單位,雖無法完整還原所有簽署 FTA 相關流程的討論之內容,但仍能取得大部分議題焦點與行政立法互動歷程。

薩爾瓦多 提及薩爾瓦多 119

宏都拉斯 提及宏都拉斯 114

多明尼加 提及多明尼加〈後續簽約未完成〉 33 簽約國家 提及中美洲簽約國,多數為包含目前已簽約之國家 81 其他組合 於公報中可能提及不同國家的組合,則類別會再行擴充 229 監督階段:

監督階段 說明 計數

事前 正式洽商前 3

事中 正式洽商後至簽約前 157

事後 簽約後至簽約生效前 429

後續評價 簽約生效後對其評價 36

後續提及 簽約生效後有提及 78

後續監督 簽約生效後,對施行細節進行監督 20 行政部門提供資訊方式:

行政作為 說明 計數

行政院函 包含對質詢委員之回覆、送交審議等行政院函送之內容。 125 專題報告 相關部會首長、次長、代表或專員等至立院進行專題報

告。

128

質詢答覆 相關部會首長、次長、代表或專員等回覆委員質詢內容。 85 施政報告 相關部會首長、次長、代表或專員等至立院進行施政報

告。

19

業務報告 相關部會首長、次長、代表或專員等至立院進行業務報 告。

18

113

書面報告 相關部會首長、次長、代表或專員提送書面報告。 1 簽署同意 總統、部會首長等對法案同意之簽署。 1 法案說明 對送交立法院審議之法案進行說明。 30

財政部函 財政部函送之內容。 3

立法院監督方式:

立法作為 說明 計數

口頭質詢 立法委員對相關部會官員進行口頭質詢。 213

書面質詢 立法委員提出書面質詢。 21

臨時提案 立法委員或黨團提出臨時提案。 4 質詢文件 公報檔案中相關之立委質詢文件,但未出現於其他行目

中之內容。

31

黨團協商 或簡函

黨團進行協商或發送簡函。 15

條文審議 與批准

對條文進行審議或批准。 19

記名表決 對相關議題或法案進行記名表決。 2 法案說明 對於提出之法律提案進行說明。 8

表 5-2 FTA 相關議題

議題 說明 屬性 計

數 洽簽 FTA 進度與速度 提及簽署 FTA 之進度。 程序 218 FTA 效益(好) 認為 FTA 簽署會帶來良好效益。 期待 96 FTA 效益(不大) 認為 FTA 簽署後沒有甚麼效益 期待 29 FTA 較容易簽 認為已簽署之 FTA 相對較容易簽署成

功。 其他 1

對 FTA 實行監督 對 FTA 施行流程或政策實行監督。 程序 3 FTA 策略運用 與 FTA 相關之策略研擬或運用。 實質 17 因應 FTA 需求(要求) 因應 FTA 之需求,提出國內之因應方案

或政策。 實質 12

國內衝擊(權益) FTA 會造成國內產業之衝擊。 實質 41 中共阻擾 中共對我國 FTA 簽署進行阻擾。 兩岸 12 部會溝通 部會應對 FTA 簽署多進行跨部會溝通。 程序 1 新聞報導處理 對新聞報導內容處理,例如報導不實或

失真等。 其他 1

評估政府報告 對政府報告提出意見或評估。 實質 7 表達重視 對 FTA 簽署表達重視。 實質 9 協議內容處理 對 FTA 簽署之內容進行詢問或處理。 程序 38 審議或討論相關條文 審議或討論 FTA 簽署內容。 實質 47 簽署國問題 簽署國國內之問題,例如政情變動或貪

汙等。 實質 19

修正海關進口稅則/稅 對海關進口稅則修正,或相關稅則之討 實質 96

115

岸關係面向來看,討論焦點多在於是否對我國 FTA 簽署造成壓力或影響,相 較於 ECFA 爭議範圍顯得小上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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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FTA 理想的簽署流程是:首先由經濟部長或外交部長會先向立法院表 達有計畫想與外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構想,之後與外國政府進行談判磋 商,完成後由總統簽署,互換批准書後送進立法院審議並備質詢。然而,與 巴拿馬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時,其為由總統簽訂後,再送交立法院審議,或由 於此為我國第一個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立法院僅以附帶決議的方式照案通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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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行政院日後必須尊重憲政程序;唯此方面爭議僅集中於與巴拿馬 簽訂 FTA 上,顯見行政與立法多所衝突時,實由於處理相關事務無前例或慣 例可循。

綜合從立法院公報所擷取之資訊來看,立法院雖可主動要求行政機關提 供相關資訊,但多為事中與事後監督(少數的事前監督,僅限於簽約國表達 意願階段時,正好有委員要求行政院函送書面資料),議題屬性上多屬實質與 期待(佔總數 59.3%),難以有效對談判或簽署內容實行監督,過程中除非立 法院基於職權行使法要求相關部門備詢,否則一般說來行政機關確實較少主 動要求向立法院報告。

在行政與立法情勢方面,民進黨執政時所簽署的 FTA,雖然是朝小野大,

行政與立法院多數黨分屬不同政黨的分立政府,但並沒有引發過多的爭議,

媒體報導幾乎鮮少針對行政與立法權限與角色的討論,相關報導多著重在其 他國家的反應,以及簽訂 FTA 對我國產業影響。不過,當時立法院在野黨(國 民黨)也曾對立法權限受到限縮而提出質疑,因此在 2003 年我國與巴拿馬簽 訂 FTA 時,立法院曾經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部門在簽訂對外協議時,必 須尊重憲政程序,也要求行政院在訂定對外協定時,必須先由立法院通過為

82 資料來源為立法院公報第 89 卷第 50 期至第 100 卷第 44 期。

83 立法院公報第 92 卷第 41 期:「決議: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照案通過。

並作三項附帶決議: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協定程序不盡完善,

確有行政疏忽,日後必須尊重憲政程序辦理。 日後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對外締結雙邊、多 邊條約或協定時,應循憲法第 63 條程序,先由立法院議決通過為原則。若有緊急或特殊狀 況時,則應徵得立法院授權。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第 1 章原則性條 款中,有關涉及到中巴自由貿易協定與中華民國及其他國家簽訂之雙邊或多邊協定是否有 牴觸,請行政院向相關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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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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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若檢視系統資料庫,可以發現當時主要的平面媒體對此附帶決 議,並無特別的報導,甚至透過檢閱當時對於 FTA 經過立院審議通過之新聞 報導,亦沒有提及立法院做此附帶決議。而僅僅到了 2010 年 6 月,立院即將 審議 ECFA 之際,相關媒體才提及立院曾經在審議 FTA 時,進行逐條審議,

並全案通過,然後以附帶決議的方式表達立院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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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 2009 年初,國民黨執政後,積極推動並簽署 ECFA,即使執政黨在 國會居於絕對多數,行政和立法院多數黨為同屬一個政黨的一致政府,朝野 政黨對於行政與立法之權限認知有著極大的衝突,主張強化立法監督權限、

減少立法監督權限或維持立法權限之媒體報導,篇幅亦相當吃重。

這樣的差別當然也來自於國民兩黨對協定屬性認知的差距,對於 FTA,

國民兩黨均認為這是外交議題,而基於對我國經濟發展有利,兩黨也幾乎沒 有反對聲浪。主要原因在於,我國與中南美洲之經貿往來,占我國與世界其 他國家進出口總額的比例甚低,甚至不到總額的 1%,當然國內新聞媒體對 此討論較少。

二、 國際貿易組織(WTO)

另一個可以看見我國行政權與立法權在涉外事件上互動之案例是臺灣加 入 WTO 的經驗,故本研究團隊對現任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進行深度訪談,

希望其能提供一些實務上的經驗或者建議,以供參考。江董事長在接受深度 訪談時一再表示,其十分重視行政與立法機關之間的溝通,並以自身任經濟 部長時臺灣爭取加入 WTO 時的經驗為例表示,當時為了加入 WTO,其實牽 涉到七十幾項的法律需要修正,數量十分龐大,但他都非常認真地率領行政 團隊與相關部門到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與黨團去報告,並一一提出需要修正 的法律細則與內容,說明修改的程度,也經常邀請各委員會的成員一起用餐,

同時令相關部會進行報告,正式與非正式的管道雙管齊下,因此能讓我國加

84 請參見,立法院公報第 92 卷第 40 期,第 1121 頁。院會時間 2003 年 9 月 25 日。附帶決 議內容如下:一、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協定程序不盡完善,確有行 政疏忽,日後必須尊重憲政程序辦理。二、日後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對外締結雙邊、多邊條 約或協定時,應循憲法第 63 條程序,先由立法院議決通過為原則。若有緊急或特殊狀況

84 請參見,立法院公報第 92 卷第 40 期,第 1121 頁。院會時間 2003 年 9 月 25 日。附帶決 議內容如下:一、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協定程序不盡完善,確有行 政疏忽,日後必須尊重憲政程序辦理。二、日後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對外締結雙邊、多邊條 約或協定時,應循憲法第 63 條程序,先由立法院議決通過為原則。若有緊急或特殊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