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技社、中鼎工程、與國家
第一節 國家與公營營造業的發展
一 刻意培植的公營營造廠
戰時的破壞造成許多營造物的毀損,台灣在光復之後,國內環境百廢待舉,
殘破基礎建設的重建成為政府治理的首要目標。而日資營造廠在戰後大規模撤離,
直接促使國內營造產業的勃興,許多營造廠的員工或相關土木工程業者躬逢其盛,
以合資或獨資的方式成立並申請登記各級營造廠。這樣的現象導致營造產業素質 不一,於是,國家為了整頓國內營造產業環境,遂著手修正「台灣省管理營造廠
商實施辦法」,將營造廠商依資本額的不同分為四個等級14並加強吊銷登記與擴大 取締範圍(互助營造,2012:144-145)。
與此同時,國家也開始促生公營營造業。由於兩岸軍事情勢的趨緩,官兵人 力需求不若以往,為了有效安排退伍官兵的去處,勞力密集型的營造業自然是最 適合考量。因此,政府單位(退輔會)於 1956 年成立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榮 工處),希望藉此培養國內人才與工程技術之外,更重要的目的,是為了配合國 內大型公共建設計畫(互助營造,2012:146)。因有此種政治性的考量,國家機 器自然刻意鞏固榮工處的市場,不僅使榮工處享有優先承辦公家工程的特權,也 明令其無須繳納印花稅、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互助營造,2012:147)。
另一間由政府扶植的營造機構則是中華工程公司,其前身為「資源委員會機 械修運處」,該機構於戰後初期大批接收美軍工程機械設備,並於 1951 年改組成 資源委員會機械工程處,跨足營造產業,至 1967 年,更名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為經濟部所屬的公營事業機構之一。而相較民營營造廠,其優勢在於法令 的保護。15法規明定,在特殊工程上,因為技術要求或者政府的政策執行需要,
無法公開招標者,經各級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核准,及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以 比價或議價的方式辦理。因此,中華工程公司多次挾法令之便,承攬大型基礎建 設,範圍涵蓋國防軍事工程、機場、港灣等工程施作(互助營造,2012:148)。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公營營造業的發展與推進,反映出威權時代下「國家-
營造業」由上而下的垂直結構關係。由國家主導的公營造廠具有絕對優勢的市場 地位,透過保護主義扭轉市場機制,在相當程度上,壓縮了私營造廠的發展空間,
迫使私營造廠商必須依附這些公營造廠才得以生存。根據張國暉(2013)的看法,
他認為「國家-公營廠-私營廠」三者是一種主從/附庸關係,而隨著國家進一 步扶植工程顧問機構的發展,這樣的結構愈發鞏固。
14 甲等廠商資本額須達新台幣 60 萬,乙等 30 萬,丙等廠商 15 萬,這些資本額的 60﹪必須是廠 商的工具設備與不動產等。而丁等廠商實則為土木包工業者。
15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
二 工程顧問機構的興起
前文提及,政府扶植公營營造廠,使其在市場上較私營營造廠更具優勢。而 國家除了持續鞏固負責「營建施作」的公營營造業地位,亦將視角放置在以「設 計能力」為核心的工程技術顧問業之發展。這段從「勞力密集」營造業轉向「知 識密集」工程顧問業的推動過程,行政院董文琦16先生是其中的關鍵角色。
根據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6:268)的訪談紀錄,當時董文琦與經濟部、
交通部等政府單位相關要員曾前往日韓考察當地建設,而他們發現,同為東亞國 家,日本對於重大工程都早已具備自行設計的能力,甚至對外輸出;韓國政府亦 投入工程顧問業的推動。相較之下,我國的重大工程建設卻幾乎交由美、日等先 進國家代為設計,除須支付龐大設計費用,也無法培植我國工程設計的人才。此 外,在技術人才的招募與流動方面,日、韓兩國原隸屬於政府機關的高級技術人 才,在退休後可轉職至工程顧問機構服務,這樣的動態性過程可將技術能力挹注 於民間,進而強化整體工程顧問業的發展。
故董文琦向行政院建議,國家應扶植一間工程顧問公司,以培育國內工程設 計人才,除自訓自用外,更進一步向國外輸出技術賺取外匯。而公司性質應為財 團法人,一則國家可以充分監督;二則由於財團法人的人事、待遇不受政府相關 法規的限制,在人才的招募和延攬上更具便利性。他的建議獲得了經濟部長李國 鼎與交通部長孫運璿的支持,因此繼 1959 年設立中國技術服務社之後,國家機 器又於 1969 及 1970 年成立中華顧問工程司與中興工程顧問社,負責承攬相關公 家工程業務,並分別受到交通部和經濟部的監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6:
269)。在此,童亞牧(1996)提供了補充解釋,認為我國工程機構的組織形式均 為財團法人,與國外機構多為公司樣貌的情形截然不同,究其原因,係由於國內 私人企業(資本)對於工程業不了解和信心不足,不願意承擔投資風險。17
16 時任行政院政務委員。
17 中鼎工程 207 期。
故這些工程顧問機構的催生,皆係由當時具備相關科學背景的技術官僚所主 導,基於專業性與政治性期待進行建構。然而,張國暉(2013)引用陳師孟等(1991)
的概念,認為當時公營工程顧問機構的成立,除了是國家機器刻意的栽培外,亦 能看見「政黨」的影子,使得整體營造產業的官商主從關係更加鞏固。他並進一 步解釋,中鼎(中技社)與中興兩家公司的資本中均有相當比例的政黨投資,國 民黨藉著國家資源投入的機會,從中獲取營造產業上的寡占利益。而工程建設涵 蓋了設計、事前評估、規劃、細部設計、監造與驗收等,公/黨營的工程顧問公 司幾乎壟斷這些業務,大幅擴張公營營造機構運作的輻射範圍,使整體營造產業 鏈都被囊括於威權結構之下,繼續阻礙私營營造廠的發展,維持營造業「公營獨 霸」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