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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技社、中鼎工程、與國家

第四節 新自由主義與中鼎民營化

前文提及,中技社的發起與壯大,某種程度上必須歸功於國家機器的扶植。

在發展型國家的架構下,政府對於整體工程產業(包含傳統營造產業、工程設計 顧問業)有高度的自主性,從培植到鞏固市場都可明顯看見國家機器的影子。不 過,同樣在「國家引領」的脈絡下發展,相較於其他公營企業,中鼎卻走向不同 的路徑:先改制公司組織,而後民營化上市。中鼎如此特殊的發展現象即值得深 入探究。

因此,在這個節次中,本研究試圖分析幾個部分:首先,就我國公營營造產 業民營化的過程做一討論,而後接續檢視中鼎民營化的軌跡,分析其脫離國家控 制的理由為何,背後又是何種驅力所致。

一 公營營造業獨霸現象的瓦解

由於國家機器的介入,整體工程產業呈現出公、私營營造業不對等的權力結 構關係。互助營造指出,在當時大型工程計畫幾乎由公營營造業者獨攬的情況下,

私營業者僅能分食地方型、小規模的工程,而又因為私營營造商數量可觀,「僧 多粥少」的市場型態即造成過度競爭,民間業者生存困難(互助營造,2012:157)。

於是私營造業者便集結向政府陳情,在 1961 年時提出「振興營造業發展」

的八項建言。32然而,在戒嚴威權體制的時代,國家機器是透過由上而下的治理

此種強烈的排它性更直接壓縮私營造業的發展(互助營造,2012:156),而使民 間業者僅能擔任公營營造業所辦理公共工程業務的下包。於是,民間業者為了爭 取生存的空間,便將業務重心轉向正要發展的民間建築與住宅工程上(互助營造,

2012:160),公、私營營造業逐漸形成兩個不同的體系。34

1968 年,私營營造業者再度集結向主管機關提出幾項訴求,希望政府能夠 改善整體產業環境。大抵而言,訴求內容為設立營建工程人員職業學校、協助業 者取得大型機具設備,培養國內設計人才、設立私營的工程顧問公司。進行營造 業者的合併,以及培植大規模的廠商(互助營造,2012:161)。簡言之,民間業 者希望國家機器可以透過上述方式以協助私營營造業發展。但本研究認為這樣的 制外商來台營業(互助營造,2012:159)。

33 互助營造指出,此條文是因蔣經國為了爭取榮民的支持,在其辭任退輔會主委前所推動的政 策(互助營造,2012:163)。

34 『太平洋建設董事長章民強對此下了註腳,他表示因為營造業很競爭,公營營造業如果賺不 了錢,還有公家可以虧,但民營營造業者若是蝕了資本,就要去向銀行借錢,所以只能去蓋房子,

賺點蠅頭小利。』(互助營造,2012:160)。

的改革會議的結論依舊沒有受到政府的採納(互助營造,2012:164-165)。 民國 70 年代以降,台灣開始經歷劇烈的政治動盪,在民主轉型的要求下,

風起雲湧的社會運動、學生運動一再衝擊國家機器治理的正當性。至 1987 年,

政府宣布解除戒嚴,台灣確定朝向民主國家的道路邁進。而威權政體的瓦解也連 帶導致國家機器對營造產業控制力的弱化,無法再以過往的模式繼續介入此產 業。

為了扭轉公營營造業與私營造業的不對等關係,根據互助營造的說法,當時 民間業者集結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營造研究發展基金會」,並向政府提出三 大要求:1. 政府取消退撫條例第 8 條、2. 政府採購必須透過正常公開招標程序、

3. 私營營造業者也能承攬公共工程。故於 1988 年,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廢 除退撫條例第 8 條之請願案」,正式送交院會審議。直至 1990 年,立法院才要求 退輔會必須在三至五年內將所屬生產事業單位民營化,但最後並未實現。而直到 我國政府欲加入 WTO,而該條款為入會的障礙因素之一,立法院才於 1997 年正 式修法,將其刪除(互助營造,2012:166-167)。

榮工處隨即開始進行民營化的工作,到 1998 年正式改制為榮民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公營營造業的獨霸現象正式瓦解。根據受訪者的說法,榮工處在未被改 制前,是有機會轉型成大型工程統包公司。而國家刻意鞏固其市場,反倒使其延 宕了改制的時程。

榮工處原本有機會變統包商,就是不願意放下那個議價權,因為你一旦變 成公司,就跟所有的公司一樣,你就不能有議價權。

(本研究 L 先生訪談紀錄)

總結來說,整體工程產業原是掌控在國家機器手中,隨著政治民主化、公民 力量的興起,顛覆過去強國家、弱社會的架構。使公營營造業被動地交出霸權優 勢地位。除此之外,經濟全球化的影響更是根本的原因,互助營造對此下了一個

很精闢的註解:『政策的轉向並非來自政府的自省與檢討,而是適逢 1990 年代,

政府試圖參與世界貿易組織的大環境轉變所使然。』(互助營造,2012:169)。 中鼎工程亦為國家機器所扶植,屬於整體公營工程產業中的一環,然其不僅 於 1979 年就改制公司化,更於 1993 年進一步民營化上市。更重要的,在這兩個 關鍵性的變革當中,中鼎採取較為主動的作為,在公營獨霸的脈絡下,對照國內 另外兩家公營工程機構,中鼎的做法就更顯特殊。下文將繼續探討中鼎民營化的 過程。

二 中鼎民營化的過程與動力

中技社轉投資成立中鼎工程的理由已如前述,而其股權結構被學界定義為隱 藏性的公營事業,一直到 1993 年上市後,才正式朝向民營企業的方向發展。檢 視這個時間點,正是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高漲的年代,此種意識型態的 右傾化可追溯至英國柴契爾(Thatcher)夫人主政期間,其大力反對國有化政策,

徹底進行民營化的改革;前美國總統雷根(Reagan)也約束國家機器對於市場機 制的干預(陳師孟等,1991:140-141)。國際政治局勢的變遷,也賦予了國內推 行民營化的動力,由經濟官僚主導公營企業民營化的開展。而民營化的方式大可 歸納三大類35:1. 出售或無償移轉官股或公產;2. 公營事業部分或全部業務委由 民間經營或代理;3. 調整立法,開放市場迫使公營事業在競爭壓力下採取企業 經營原則。而出售官股又可再細分為上市、批售、員工買斷、同業併購、移轉股 權等方式,其中又以公開上市做為民營化的手段最符合公平原則(陳師孟等,1991:

161)。

根據鄭力軒的說法,民國 77 年,時任經濟部長的李達海先生公開宣示,除 台電、中油、台鹽、台糖、台肥等五家國營事業不開放民營化之外,其他經濟部

35 節錄自《解構黨國資本主義》,頁:160-163。

所屬國營事業均可透過股票上市的方式,以著手民營化的進行。李達海是第一位 對民營化做出政策宣示的財經首長,以釋出股權做為民營化的主要方式也大致定 調(鄭力軒,2011:258)。

然而,中鼎在民營化的過程中卻也並非一路平順,根據黃日燦(2012 年 11 月 22 日)在經濟日報的投書內容,其表示:

1990 年,中鼎工程辦理現金增資,實收資本額增為 8 億元,

由中技社持有 57.74%股權,中央投資持有 17.76%,而中華開發則 持有 13.32%,開始規劃掛牌上市事宜。1991 年五月,中鼎工程首 次向證交所提出上市申請,卻遭證交所以中技社單一股東持股過高、

業務不夠獨立、過去年度均未按月結算損益、管理績效有待商榷等 原因予以退件。幾個月後,中鼎工程捲土而來,卻仍被證交所打了 回票。翌年,中鼎工程經過一番整頓後,第 3 次提出申請,終獲證 交所准許上市。但仍需經公開承銷稀釋大股東持股達到當時規定的 股權分散標準,並增加非關係人董監事後,才准列為第 1 類上市股 票。中鼎工程乃在 1993 年 1 月提前全面改選董監,並於同年 5 月 28 日正式掛牌上市。

中鼎希望以上市的方式來褪去公營事業的外衣,然而,受經濟部管轄的中技 社仍然是中鼎工程的最大股東,因此,中鼎實質上並未真正脫離國家機器的掌控。

直到 2000 年政黨輪替之後,國民黨開始處分黨產,中央投資陸續賣出中鼎股份,

其持股比例由 10%以上降至約 1.7%(黃日燦,2012)。而本研究認為,中鼎所以 能夠加速除去政黨資本的色彩,就某種程度上而言,似乎可以歸因於政治民主化 所致,在台灣政治局勢轉變的同時,才給了中鼎實質民營化的機會。

然而,中技社所持有的中鼎股份基本上並沒有太大的變化,仍然保持 30%以 上的持股比例。檢視其年報36可以發現,中技社的持股比例直到 2004 年都還將近 35%,而到 2005 年才大幅下降至 9.85%。這背後的原因是,中技社當時為了配合

36 詳見本章後所附年報。

國家重大建設,受行政院的指示,認購 30 億的高鐵特別股,其資金大多是向銀 行貸款。為了償還貸款,中技社遂以鉅額交易的方式轉讓當時總持股的 70%,總 成交金額約 26 億元,而交易的對象是國際知名的金融公司-摩根史丹利(Morgan Stanley)。當摩根史丹利亞洲直接投資部入股後,即成為中鼎最大股東,而中鼎 工程的外資持股也由原先的 32.92%提高至 51.46%(黃日燦,2012)。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國家機器要求中技社出資投入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恰巧 給予中鼎完全民營化的機會,並藉此脫離國家的控制。於是,這項交易引起相當 程度上的政治風暴;監察院對經濟部的糾正:

中技社投資高鐵公司三十億元對該社之資金財務影響甚鉅,且該社 當時於九十四及九十五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中皆未規劃因應 之。查中鼎公司是臺灣最大的工程技術、採購及建造公司,同時是 亞洲同業的領先公司之一;在臺灣,中鼎曾在很多大型和複雜的石 化、電力和交通運輸項目的設計和建造上,擔任十分重要的角色,

詎當時資產總額僅有四十多億元之中技社(九十三、九十四年底資

詎當時資產總額僅有四十多億元之中技社(九十三、九十四年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