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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之簡介

第三章 醫事責任保險之發展現況

第五節 各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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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之要件放寬的前提下,醫療過失侵權責任的成立則變得容易,

被害人可得求償的範圍擴張,保險費率也相對的調漲而偏高。然而醫師 的薪水報酬無法因應保險市場的變化而隨之增加,且全民健保實施後,

醫師的薪水報酬受到極大的限制,在投保醫師專業責任保險時往往會感 到保費過高,而保險人為了平衡整體收支也無法調降保費的情況下,保 險人與被保險人對於醫師專業責任保險的參與意願都很低。長期下來,

醫師投保人數低,造成與保險人談判籌碼不足,在保險人方面,由於投 保人數低,無法依照大數法則分散風險,當然也無法降低保費,惡性循 環的結果,使得醫師專業責任保險此一分散醫師專業責任風險的手段始 終無法發揮功能。觀之於責任保險相當發達的美國,醫師專業責任保險 的市場與其他責任保險一樣面臨相同的困境。隨著社會大眾的權利意識 愈來愈高,政治與法律的保護傘較易傾向弱勢一方,造成責任容易成立、

民眾有興訟之風氣且法院判賠金額過高等現象。即使有保險機制可分化 風險,在保險費率高漲的情形下,保險簽單收入實在無法彌補理賠的支 出,造成保險業者虧損,不得已只好選擇減少責任保險的供給,或是退 出責任保險市場。

第五節 各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之簡介

第一項 美國醫療責任保險

美國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為「純商業經營模式」,其為最早發展醫 療責任保險之國家之一,以「商業保險」為主,主因在於美國法律制度 完善健全,並人民對於權利之保護意識甚為強烈,導致在美國執業之醫 生的職業責任風險增加,使得投保責任保險成為多數醫療服務者之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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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

而由於美國乃是屬於多法域之國家,因此在於醫療責任保險部分有 些州則採取「強制性」,使得醫生有無投保醫療責任保險責成為該州取 得醫師資格的重要考量因素,如:加利福尼亞州…等州;相對地,其他 如印第安納州或新墨西哥州雖無強制納保之規定,惟該州之法案均有設 計醫事人員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之規定56,使得「醫事人員執業」與「醫 療責任保險」兩者成為必然之關係。由於美國所採取的乃是「純商業經 營模式」,相對地,主要問題即發生於「市場經濟」所產生的後遺症,

醫療責任保險非如壽險相同,為了衡量醫療責任保險營運情況,於保險 公司方面其主要參考兩種指標,一者為「綜合賠付率」(賠付損失率、

損失調整費用率與營運費用率,三者之總和) ,即保險公司反映其本 身之所有的支出在所賺保費中的比例;二者為「營運比率」(綜合賠付 率扣除投資收益率),因此若該指標之數據大於「1」,即表示此種險種 對於保險公司之經營帶來虧損,故須降低虧損,則須相保費轉嫁給醫事 人員,進而產生「保費逐年上升」之結果57

在美國之醫療責任保險的歷史演進觀之,發現該國由於病患糾紛之 增加,導致醫療訴訟之賠償金額不斷增加,甚至產生巨額賠償之可能性,

導致保險公司的賠償遠遠超過其所收取的保險費,即表示「營運比率」

大於「1」,進而針對醫事人員加重保險費,使得許多在具有強制性醫療 責任保險的州,產生醫生具有專業資格,但因無力負擔巨額的保險費,

導致不得不放棄職業生涯;相對地,保險公司也因為鉅額的賠償金額導 致一夕間面臨資金不足之情況,而結束營運。

56 李國,中美醫療責任保險之比較研究,醫學與哲學,第 26 卷,第 4 期,2005 年 4 月,頁 52。

57 朱銘來與焦峰,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國際比較研究,前揭註 43,頁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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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1975 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鑒於上述之情況,所導致之困境,

針對醫療責任保險與醫療損害賠償制度進行改革,提出「加州醫療損害 賠償改革法(MICRA)」,其主要內容包括:一、提出解決醫療損害問題 認定之具體方法,與規定醫療責任訴訟行為之判斷;二、針對非財產損 害賠償金額設計最高限額,即不可超過 25 萬美元;三、規定律師訴訟 費用之滑動折算標準,以限制律師費用過度提高導致對醫界或病患利益 之侵害。由於加州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法案實施後,單就加州之醫療訴訟 雖為全美之冠,但該法案之設計所帶來之效果顯著,使得醫事人員有能 力負擔醫療責任保險之保險費,並使醫療機構降低於醫療訴訟這方面之 成本,因此於 2002 年美國各州紛紛設計相同概念主軸之醫療損害賠償 法,故醫療責任保險因該法案之輔助下,不僅使其成為美國現在醫療服 務之重要部分,並針對病患與醫事人員之醫病關係有明顯之改善,以及 對於醫師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對於其人格權與財產權均有良好之保障。

第二項 大陸醫療責任保險

關於中國大陸之醫療責任保險責主要於深圳、上海為最先以及主要 發展之省分。原中國大陸乃採取如同美國為「純商業保險模式」,且未 如美國某些州具有強制規定,而是全採用「自願投保」,其導致醫療機 構投保之意願低,且保險公司則陷入觀望之情況,造成投保率甚低,於 1999 年起,上述之城市,則透過行政命令之方式規定「非營利性醫療機 構」必須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並於 2007 年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與

「中國保監會」聯合推動醫事機構與醫務人員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並藉 由保險公司之力量解決醫療風險,並加以減少醫療糾紛,以排除醫療機 構因陷入醫療事故賠償之鉅額賠償所導致之經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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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上海市之保險責任可從「保險費」、「保險範圍」與「醫療事 故鑑定處理」三個主軸介紹:第一、保險費部分,其包含醫療機構保險 費與醫務人員保險費,由醫療機構統一按年繳納。其中,醫療機構保險 從醫療機構之收入中撥取,計入醫療機構之成本;醫療人員保險費則由 醫務人員負擔之。而每件事故的賠償限額設計為人民幣10 萬與 20 萬兩 種,醫療機構得自主選擇,因此醫療機構的保險費因賠償限額不同而有 不同之區別,且上海市則設有「最高累計賠償額」,此部分則與雲南省 未設有此限制而有所不同;第二、其保險範圍則包含「醫療事故造成患 者人身損害之具體損賠」、「發生醫療事故後由投保醫療機構採取措施、

防止或減輕對病患損害發生之費用」與「因保險事故發生所需支付之鑑 定費、律師費、諮詢費…等法律費用」三部分,且於 2004 年上海市推 行「醫療機綜合責任保險」,其擴大保險理賠範圍,加入「非醫療事故 之醫療過失造成病患之人身傷害的賠償」、「醫療機構場所因設置、保管、

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當造成之損賠」、醫療機構之雇員在執行非醫療行 為時,因過失造成之人身損害」與「醫療人員因醫療糾紛而遭受病患之 侵權行為」與「醫療人員因預防SARS 或 HIV 時,所感染該病症之損賠」;

第三、其乃由保險業者與醫療機構所聯合組成之「PICC 上海醫療事故 責任保險處理中心」為之,該組織之成員醫學專家、醫務管理專家與執 業律師組成,於醫療糾紛發生後,處理中心之人員先針對事故性質進行 判定,必要時與病患以及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若病患與保險公司對 於處理中心所做出之醫療認定不服,則透由處理中心代理醫療機構參加 該事故之醫療檢定、行政處理或提起訴訟。

最後,深圳市之醫療責任保險則為:第一、透過「深圳市醫療執業 風險保險管理辦法」規定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及其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 各類醫務人員,均強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並其他營利性醫療機構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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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則採取自願性參加,而保險人則是交由醫療機構與保險公司簽訂保 險契約,並將醫療之行政管理人員排除於保險主體中;第二、保險費則 分為醫療機構固定保費與醫療人員個人風險儲金兩部分,前者乃是具有 保險費之性質,而後者則是具有儲金性質,即由保險人為投保之醫務人 員建立個人帳戶,並針對該每月所得撥取一部分成為個人風險儲金,其 主要乃是用於支付醫療事故中醫療人員所需承擔之賠償金額,惟當個人 之醫療事故發生到一定次數後,將產生其所繳付之儲金無法返還,並將 吊銷其執業證照;第三、在保險賠償金額部分,深圳市則未採取賠償金 額最高限度之方法。第四、其醫療事故發生時,則是交由醫療機構中具 有相當經驗3 年以上且品德良好之醫務人員組成醫療事故爭議協調處理 小組,負責認定醫療事故之性質與醫療事故爭議之賠償調解,倘醫病雙 方對於該調解不服,則可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或向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 故爭議處理,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若是經由上述三種模式所確定之 賠償金額,則保險公司將負全額賠償之責任。

第三項 英國醫療責任保險

英國是互助型醫療責任保險的代表國家,其醫師於一開始加入醫療 責任保險乃採取「自願性」,惟實務上發生未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之醫師 於醫療糾紛發生後,導致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賠償因其執業上之過失所 引起之損害賠償,進而使醫病關係產生缺口,故現在英國已全面採取強 制要求醫生參加責任保險。

英國乃以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因此醫師不僅可購買商業型醫療責任 保險,亦可參加互助型醫療責任保險。而後者乃是由醫師保護協會、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