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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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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文之研究方法乃採用文獻分析法,以文獻探討、歸納分析為主,對 於各領域專家(如,保險、醫學以及法規範…等)角度統整意見,做整理 分析,並加以檢討目前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否完備以及制度面應該如何設 計最符合我國之現況。因醫療責任保險是為醫學與法律學相結合之議題,

故本文會先對於社會實況部分為基本概念之架構了解目前責任保險所面 臨之問題,再加入法學研究之部分找出平衡點,又由於此部分涉及國家、

民間機構(即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以及保險人(病患或醫療人員)三面關 係,故本文將藉由各學者之研究基礎以及各國文獻資料,為更深入之探討 三者關係以及制度面的設計。最後,本文將以中文期刊、論文、法學評論 與教科書、專書與參照外國文獻為主,分析現行法律與醫療責任之交織部 分,賦予中間平衡點;再者,輔以醫療責任保險發展之脈絡,分析各國醫 療責任保險是否能解決長久已來已經失衡的「醫病關係」,即處理防衛性 醫療…等醫學實際所面對之問題。

第三節 解決方案

目前國內學者之看法與目前各立法委員與行政院法案之提出,則是欲 透過「保險分攤風險以解決問題」,其方法簡述如下:

一、強制醫師責任險

比照藥害救濟法第 4 條第 1 項:「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

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3 條前段:「申請藥害 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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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因汽 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 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 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 標準第2 條但書:「…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

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第6 條:「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

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第 7 條:「受本保險每次因汽 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

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之模式操作,其帶給病患之好 處則為:「無過失限額補償」;換言之,不問行為人是否具有「責任歸屬」,

只要符合該條文所描述之構成要件,即可申領「救濟給付」,惟本文以 為採取此模式建構醫療責任保險之問題點如下:1.於法無據;2.保險金 額不高,如依具前述之藥害救濟法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最高限額為 220 萬4來訂定賠償上限,家屬不一定滿意;3.保險費由誰支付?是由醫 師、健保局或醫療機構?此部分涉及「醫療責任保險」與「全民健康保 險制度」兩者之掛鉤,若能確定,那麼開業醫師與受僱醫師是否有不同 之處理方式?4.各科風險不同,則應如何計算?總言之,僅有此部分制 度,無法擔負消減醫療風險之決定性角色,仍需其他配套措施,才能達 到本文所追求「提高投保率,分散醫療風險,加強醫病關係」之核心目 的。

4 參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 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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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師專業責任保險

此部分則屬於「任意性」醫療責任保險,即交由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之投保意願與承保意願將成為此制度之關鍵點,故而其容易產生以下問 題:1.保險標的基數過少;2.高風險科別保費過高,低風險科別不願承 保;3.保險金額與保費兩者係屬正比關係,故欲滿足損失完全填補,則 保費將過高,若降低保費,則生保險金額不足;4.現行產險,分科粗糙。

因此導致此部分保險的惡性循環,簡言之,即「保險公司賣不好,醫療 人員也不想買」。但根據本文之觀點,若能打斷「保費」與「保險金額」

兩者間之正比關係,即形成「保費降低」並「保險金額滿足」之情況下,

則此制度則是最能涵蓋全面「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之要角。

三、合作社與互助會之方式

即以醫師公會或各學會為單位,假設此部分則排除立法程序之相關 問題,但仍有爭議點與問題如左:1.高風險科別學會,會員參加費用高 昂; 2.低風險科別學會,會員不願加入。簡言之,高風險科別亟需龐大 標的基數分擔其風險,但低風險科別則生「終其一生,可能不會發生任 何醫療糾紛,卻要繳納費用,甚至發生醫療糾紛,其賠償費用係屬個人 可負擔之範圍,故為何要分擔其他人之風險?」

綜上所述,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之關鍵在於「如何讓高風險科別獲得適 當的保險金額?如何讓低風險科別願意投保?」,首先發現不論是採取何 種方式均不可「單一」為之,即須揉合各制度以符合我國之醫療現況,並 達分散風險之目的。換言之,目前學者主要倡導引入美國加州之醫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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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制度,或以瑞典為主的北歐國家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該制度在該區 域的確具有良好解決該國之醫療體系所面對之問題,惟使得本文不禁思考,

外國法制與我國本土醫療體系之衝擊後,是否能夠完全發揮該有之效果,

會不會有水土不服的情況,導致空有美意,卻淪為另個醫療危機之發生?

此係本文所不樂見之情況。

最後,於參照許多國內與國外文獻後,不難整合出各國立法例均存有

「先調解或和解」之影子,對照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

「…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其乃屬於「強制調解案件,其乃著重於「具 有高度專業性」之故,惟此種模式將導致目前醫療糾紛發生時所必須面對 之問題,即調解或和解不成時,依然走入訴訟,產生了「從醫療疏失發生 到有效解決醫療糾紛」,往往因為司法制度之設計,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與 時間上的嚴重耗費,也使病患或其家屬無法得到即時的醫療幫助,在醫療 機構與醫療人員方面產生防衛性醫療行為。因此本文試著提出「多階層醫 療責任保險制度」之想法,以揉合外國立法之優點與我國本土醫療體系之 現況,試著拔除導致醫病關係緊張的因素,並且本文立於「專業、迅速」

之角度,將試著引入「仲裁」之思維,促使醫療糾紛能夠快速且公平的解 決,並透過「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之限額設計降低保險公司與醫 事機構的「不保意願」,以提高願意投保與承保之機率,且賦予病患能夠 節省訴訟成本、盡快取得一筆金額能獲得應有之賠償與醫療機構之專業能 力所能負擔之後續醫療服務。換言之,本文所提出之制度乃是以提高保險 公司之承保意願、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之風險分擔與病患及其家屬之填補 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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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則係流行樂壇天王麥可傑克森(Michael Jackson)案。美國洛杉磯 高等法院陪審團裁定,麥可傑克森生前的私人醫生默里(Conrad Murray)

誤殺罪名成立,默里面對最高4 年監禁,並且吊銷行醫執照6。此案例雖無

5 參閱,Malathy Iyer ,Medical errors in top 10 killers,The Times of India,2011 年 4 月 20 日,

原文摘錄:"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Medical errors in top 10 killers, they believe that one in 10 hospital admissions leads to an adverse event and one in 300 admissions in death."。網址:

http://articles.timesofindia.indiatimes.com/2011-04-20/india/29450526_1_medical-errors-patient-safety -negligence(最後瀏覽日期:2012 年 5 月 31 日)

6 參閱,劉拓報導,醫病關係面臨挑戰 現代醫生不好當,中國報新聞網,2011 年 11 月 18 日。

網址:http://www.chinapress.com.my/node/269641(最後瀏覽日期:2012 年 5 月 31 日)

7 我國刑法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 以下罰金。」